作者张辉,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武汉 43007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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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后世界贸易和投资迅猛发展,各类经济条约、国内法和软法规范构建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推动了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深度融合,“全球化”概念正客观反映了这一状况。对于全球化的利弊得失,不同国家、阶层和群体有不同的认识。从1999年WTO西雅图部长会议期间的反全球化示威开始,对全球化的批判和反对声音从未停歇。从最初部分发展中国家质疑全球化,到晚近发达国家反思全球化,反全球化已经成为21世纪以来的重要国际社会思潮和国家行动。当前国际关系已从多边国际合作转向大国博弈和竞争局面,全球化进程面临着重要的转折和变局,反全球化的思潮和运动正推动国际经济法制度与范式的变迁。在这一制度与范式变迁中,不应当只有发达国家的声音和主张,而是应当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新兴经济体等不同利益主体的呼声,使国际经济法范式转换为有利于促进国家和人的公平发展、普遍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中国所主张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可为此提供相应的理论资源,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等实践可成为必要的国际公共产品。
一、全球化与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法范式
全球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全球化仅指经济的全球化,而广义全球化则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等各个方面的全球化。从概念的起源来看,全球化一词来源于学者对经济全球化的总结。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的核心和主要推动力,带动了其他领域的全球化,这正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也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力,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对跨国经济活动具有深刻的影响。历史地看,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与倒退,与国家的介入和干预密不可分。
(一)晚近全球化的理论基础
全球化是“世界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向和动态过程”,其中20世纪 80年代以降是全球化狂飙猛进的阶段,但也问题凸显、备受质疑。晚近时期全球化受到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思想的深刻影响,其主张减少政府干预,放松管制,推行市场至上原则;支持私有化,否定公有制,认为私有制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反对福利国家,主张大幅度削减福利开支,减轻政府负担;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干预经济,主要限于抑制垄断、保证自由竞争环境、协调社会经济发展等。
新自由主义得到80年代美国里根政府、英国撒切尔政府的大力推崇,经由“华盛顿共识”成为一种全球治理标准。“华盛顿共识”的形成与推行,是新自由主义从学术理论和国别实践嬗变为国际垄断资本主义的经济范式和政治性纲领的主要标志。通过华盛顿共识,新自由主义为美国等西方国家构建冷战后全球治理体系和秩序提供了理论资源,深刻影响了晚近全球化进程。因此有观点认为,晚近全球化与作为客观发展过程的全球化不同,实际上是人为推动的全球化,特别是资本主义世界有意识推动的全球化,这种人为推动的全球化导致世界出现了一系列严重问题。
(二)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法范式的表现与特点
20世纪80年代起始的晚近全球化浪潮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在政治方面,冷战结束为资本的全球扩张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政治机遇。在经济方面,不少发展中国家在80年代陷入债务危机,急需外资提供经济发展的新动力。这些历史背景为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法范式的确立提供了契机。
1.以资本为中心的个体主义方法论
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法范式将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企业和个人置于考虑的中心,认为通过充分实现个体经济利益,可以使整个社会和国家的福利最大化,并通过涓滴效应惠及社会中的个人。在“美国—301条款”案中,专家组就直白地指出:“那种认为个体(individuals)在GATT/WTO法律体系中无足轻重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许多WTO纪律的目的,实际上就整体而言GATT/WTO的首要目标之一,是为个体活动能够欣欣向荣创造确定的市场条件。”“多边贸易体系必然是由国家所构成的,但同时,实际上也主要是由个体经济经营者构成的。”专家组的观点充分反映出,以GATT/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系的个体主义导向。在国际经济法体系中,这些被赋权和保护的个体,是有能力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企业和资本。因此,新自由主义范式所推崇的个体主义,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个体权利保护,而是资本和跨国公司权利的优先。
2.自由与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
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法范式推崇经济自由化,主张通过去管制和减少政府干预为经济要素的全球流动和配置创造畅通的制度环境,这必然要求限制或约束各国的经济主权。乌拉圭回合谈判将多边贸易规则扩展至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等新议题新领域并加强了规则约束性。20世纪90年代以来双边投资协定则通过公平公正待遇、充分保护和安全、保护伞、征收和补偿、投资仲裁等条款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在货币金融领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利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推动了华盛顿共识在相关国家的落地,此后这些主要国际金融机构对发展中国家的贷款条件基本执行了华盛顿共识的理念,从而推进了各国的金融自由化。这种经济自由化本质上是国家主权的限制与让渡,国家放弃了对经济的部分规制权力,使其依据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采取管理措施的裁量空间缩窄。
3.形式主义的公平正义观
新自由主义范式强调国际经济治理中的规则导向,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主张各方主体在规则面前的平等,突出规则的硬约束和平等约束,重在追求形式正义和形式公平。从GATT到WTO,多边贸易规则的确定性从实体规则到争端解决规则都得到了强化,基于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各成员方的形式公平得到了维护,但发展中国家所需要的实质公平并没有得到发展和实现,反而有所退化。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可获得的差别待遇主要体现在义务履行的过渡期上,缺乏持久保障。另一方面,WTO协定中的差别待遇、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条款缺乏义务性规定,发展中国家贸易能力的提升没有稳定的制度支撑。因此,除了中国和印度等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收入差距在20世纪80年代后不仅没有缩小,反而继续扩大了。
4.多边主义的治理路径
晚近全球化浪潮下,多边国际经济组织的功能和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普遍性多边机制积极运作,起到了扩大市场开放、去除和限制政府管制的作用,引导了国际经济立法的自由化趋势。但新自由主义范式下的多边主义实践存在严重的民主赤字问题,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立场和意见被先验地认定为落后和不合时宜,其意见表达受限。
5.强化的规则实施机制
新自由主义范式下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的实施更加侧重外部监督机制,例如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要求成员方定期报告自己的贸易政策和法律,从而监督成员方义务的国内实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与会员国存在定期磋商机制,监督会员国汇率政策。在会员国发生金融危机期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实施的财政援助都以会员国按照新自由主义政策进行国内财政和经济改革为前提,实际上从外部推进了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规则的实施。新自由主义范式下,国际经济争端解决(主要指国家之间和投资者—东道国之间的争议)更加强调采取国际化、法律化和商事化的解决方式,淡化当地救济,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私人利益。
(三)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法范式引发的问题
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法范式是晚近全球化的推手和保障,二者紧密关联,互为表里。因此,晚近全球化对主权国家和个人的重大影响,实际上是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法范式的实践结果,对二者的审视不可分离。
1.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法范式对个人的影响
新自由主义范式推动了投资和生产的全球化,导致部分资本输出国制造业外流,国内就业岗位减少,失业者再就业困难或收入下降。根据传统内嵌自由主义(embedded liberalism)理论,国家应在国际经济政策和国内社会政策之间进行协调和平衡,国家在推动经济自由化的同时, 有责任构筑社会安全网,以保护国内民众免遭自由化的负面冲击, 或者以再分配等手段对因全球化受损的群体作出补偿。但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新自由主义当道,内嵌自由主义政策逐渐被废弃,这进一步放大了全球化的负面作用,造成了国内贫富差距加大。2012年,美国收入最高的0.1%家庭的财富占美国社会总财富的22%,而收入较低的90%家庭的财富只占社会总财富的23%,贫富分化程度接近历史最高。新自由主义范式下的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个体国民也产生严重影响,虽然发展中国家从外国投资中获得了就业、税收和管理经验,但外资对本土企业特别是对中小企业造成冲击,导致本土企业发展的困境。
2.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法范式对国家的影响
首先,新自由主义范式过度强调市场选择和自由化,忽视了全球化之下各阶层间的公平。贫富分化加剧最初是对个体的影响,但最终扩散至对社会和国家的影响,造成了阶层对立和社会动荡。这在美国近年来的国内政治中体现格外明显。其次,生产和投资的全球流动带来了国家安全的隐忧。随着制造业大量外迁,部分发达国家出现了产业空心化和过度金融化现象。对于传统工业化国家而言,强大制造业是其维系全球领导地位的物质基础,制造业空心化使其开始从国家安全角度审视既往经济政策。最后,新自由主义范式对国家的规制权造成较大限制,影响到国内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决策和实施。除了新兴经济体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中并没有实现真正的产业发展,甚至在新自由主义范式强调全球分工、比较优势、去除管制、限制政府干预的理念和规则体系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结构和产业格局反而更加局促和脆弱,更容易受到外来经济危机特别是金融危机的冲击。
因此,无论从个人、社会还是国家角度来看,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法范式以及晚近全球化都带来了引人深思的问题和挑战。但全球化作为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事实和趋势不会改变,“全球化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它有能力产生巨大益处”。反全球化者实际上反对的是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需要通过国际经济法范式的转型来调节全球化,减轻负面影响。
二、国际经济法范式转型的分配主义路径
在全球化转向的背景下,新自由主义思想和华盛顿共识正逐渐淡出历史舞台。2023年4月,时任美国国家安全顾问沙利文在布鲁金斯学会发表演讲,提出“新华盛顿共识”,反思了过去美国秉持的自由市场经济政策,主张重拾产业政策,重塑供应链体系,更新经贸协定,建立新的国际经济伙伴关系。相关的政策转变也发生在欧盟等其他发达国家,原先受新自由主义驱动的国际经济法范式正在发生剧烈的转换。本文将这一转变中的新范式概括为分配主义国际经济法范式。这一新范式是指部分国家利用自身的政治经济优势地位,通过单边或小集团路径调整和重塑国际经济法规则,以重新分配全球贸易、投资和技术流向,最终达到重新分配全球经济利益的目的。分配主义范式不追求通过合作共赢促进全球经济普遍增长,而是在国家间关系上秉持零和博弈思维,着眼于当下利益容量,追求获得超比例和较大份额的利益。
(一)分配主义国际经济法范式的表现
1.从主权让渡到主权回收
在晚近全球化的高潮时期,各国通过条约向国际机制让渡了部分经济主权,使国家的自主决策和行动空间被较大压缩。而现在,美国开始强调国际经济法应服务于国内政策目标的实现,美国需要一个服务于国内中产阶级和工人阶层的贸易政策和体系。部分国家从向多边机制让渡主权的立场上回退,从方法论的个体主义转向整体主义,即从以跨国企业和私人资本为中心转向以主权国家和国内社会为中心,考虑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与实施。较之新自由主义范式主张的“规则导向”,分配主义范式下主权的回收和行使过程表现出了强烈的“权力导向”特征,即以国家权力或实力为基础(power-based)来重塑规则。
首先,主权回收体现为国际经贸规则实施机制的弱化。特朗普第一任期有意图地瘫痪WTO争端解决机制,虽然美国没有退出WTO,但其做法已使WTO贸易纪律废弛,原本刚性的规则实施机制被极大弱化,从而实质性地收回了其让渡给多边机制的权力。在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新区域自贸协定中,规则实施机制也出现弱化倾向。例如《美墨加协定》(USMCA)中的争端解决机制,败诉方只有义务努力与胜诉方就执行专家组的建议进行协商,而非负有实际执行的首要义务。主权回收在投资条约中体现更为明显,《美墨加协定》的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不适用于加拿大,在美国和墨西哥之间的适用也受到更严格限制,如排除了投资准入争议。
其次,主权回收体现为市场准入规则的虚化。在以往的经贸条约谈判中,市场准入通常是各方最为关注的事项。但近年来,部分国家对扩大开放本国市场持排斥态度。美国推出的“印太经济框架”(IPEF)排除了市场准入议题,印度则最终退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与此同时,部分国家还在不断侵蚀既有的市场准入规则,使之不断被虚化。这种做法有两类:一类是直接的排除方法,通过关税税则、投资准入规则等将外国产品、投资、服务等排除出本国市场,如美国的加征关税措施、Tik Tok禁令、涉疆产品禁止进口措施、对中国电动汽车特别关税、欧盟对中国电动汽车反补贴税、印度对中国应用软件禁令等;另一类则是间接的排除方法,通过对进口产品和供应链附加环境、劳工、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来排除外国产品。“印太经济框架”中的《供应链协定》设立劳工权利咨询委员会,将供应链安全与劳工权利挂钩。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和《公司可持续性尽责指令》,要求企业履行人权和环境尽责(due diligence)义务。这些措施增加了进口产品的税费和合规成本,实际上起到了虚化市场准入义务的作用。
最后,主权回收体现为国内产业规则的硬化。美国政府近年来不断推出新产业政策及措施,如《芯片和科学法》《通胀削减法》《基础设施投资和就业法》等法律,均包括补贴、税收抵免、贷款担保等产业政策工具。这些措施对国际贸易具有扭曲竞争的效果,违反WTO规则。在美国的示范效应下,伴随着多边体系权威性和约束力的下降,各国纷纷加强对经济的干预,力图强化产业政策,确保自身未来的安全与发展。
2.从全球多边主义到单边、区域和集团主义
近年来美国对全球性多边机制采取保留和排斥态度,更多依赖单边主义、区域或集团主义路径重塑国际经济法规则体系。就单边路径而言,特朗普第一任期的单边主义路线在拜登政府得到延续。特朗普第二任期开始后发布所谓“对等关税”行政令,通过关税措施迫使贸易伙伴与其达成双边协议,这些双边协议以在苏格兰特恩贝里(Turnberry)签署的美欧协议为典型代表,标志着美国在WTO之外形成了“特恩贝里体系”,对当前多边贸易制度形成巨大冲击。“特恩贝里体系”重塑了关税、市场准入、原产地等领域的贸易规则,通过单边施压订立对第三方具有歧视性的贸易协议,破坏了WTO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原则,并且拒绝向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通报协议内容,使WTO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从区域路径来看,当前部分国家的区域主义实践,带有强烈的规则塑造和供应链重组意图,本质上是对既往多边体制的破坏和摧毁。奥巴马政府时期,美国即开始大型区域自贸协定谈判,试图引领国际经济规则的发展方向。特朗普和拜登政府则通过《美墨加协定》和“印太经济框架”等,确立重塑供应链的“近岸外包”和“友岸外包”政策,将供应链转移到其认为安全和友好的国家和地区。
此外,集团主义路径也成为塑造国际经济规则的重要选择。如美欧成立“贸易与技术理事会”(TTC)以协调和制定贸易和技术方面的国际经济规则,美国通过“芯片四方联盟”、美荷日三方协调等集团化安排来达成对产业链、供应链以及技术贸易规则的影响。
3.从经济利益主导到政治利益主导
当前,美国反思国际经济规则的市场导向立场,不再将经济利益放在首位,而是更多地从政治角度考虑使经贸规则为美国的国家利益服务。其他西方国家在经贸问题的政治化道路上也逐渐亦步亦趋,只是用“去风险化”一词作为缓和的替代表达。政治利益主导的目的在于遏制竞争对手的经济与科技发展,维护自身的霸权地位,为此可以牺牲一些暂时的经济利益。由此导致的经贸规则变化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经贸规则的泛安全化。这种泛安全化直接体现为,经济领域的国家安全审查规则日益普遍和严格,且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在投资领域,早在疫情之前,美国《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和《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条例》即反映出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严格化趋势。2025年,特朗普政府发布《美国优先投资政策》备忘录,标志着美国投资审查规则的进一步加强。投资安全审查规则的变化不仅体现在内向流动限制,还体现在外向流动限制。如美国2022年《芯片与科学法》、2023年第14105号总统行政令以及2025年《美国优先投资政策》都对特定领域对华投资施加了禁止或限制规定。在贸易领域,基于安全考量的进出口管制法日益严格,这尤其集中于芯片及相关设备出口领域。美国还利用自身在芯片技术领域的主导地位,通过压力迫使其他国家跟随其立法和政策。为了所谓的安全问题,美国甚至改变了在数字贸易领域的传统自由化立场,撤回了对包括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在内的关键原则的支持。
其次,经贸规则的武器化。这是指将经贸领域的法律规则当作大国竞争工具或武器来加以运用,以遏制、打击对手。美国在《美墨加协定》第3210条纳入“毒丸”条款,从而使美国有权阻挠加墨两国与中国等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达成优惠经贸协定,实际上赋予其否决权。这类条款在其后美国与柬埔寨、马来西亚等国签订的《对等贸易协定》中得到沿用,并做了进一步扩展,使相关国家在与第三国缔结数字等特定领域的经贸协定时也需与美国协商,并应在进口限制、出口管制、经济制裁、造船航运等领域配合美国执法。这类“毒丸”条款针对的对象不言而喻,本质是逼迫其他国家选边站队,限制他国与中国的经贸联系,用条约网络困住中国。经贸条约中的供应链规则也可以被当作打击对手的武器。“印太经济框架”四个支柱中的“供应链安全”规则,试图将中国排挤和隔离出印太国家间供应链,从而确保美国对供应链的主导地位。此外,经济制裁规则越来越多地介入经贸关系,被用于大国博弈和竞争场景。2022年俄乌冲突爆发以来,美西方国家对俄罗斯的超常规制裁则充分展示了经济制裁武器化的极端程度,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俄罗斯主要银行被从SWIFT系统中剔除以及俄罗斯30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被西方冻结,对既有国际经贸规则权威性及其信任基础造成颠覆性冲击。
4.从形式公平到“对等”公平
新自由主义范式追求规则导向下的形式公平,而分配主义范式不关注发展中国家一贯质疑的实质公平问题,而是更加聚焦于形式公平,试图进一步强化所有国家在国际经济规则适用上的绝对“对等”,其做法包括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针对所有国家,典型措施是特朗普政府推出的“对等关税”,即对所有贸易对象国根据彼此贸易收支情况加征高额关税。第二种情形则是针对所有发展中国家,涉及发展中国家地位问题,环境、劳工、治理等社会条款问题,跨国税收问题,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边境后措施问题等。其中,发展中国家地位问题最为根本。第三种情形则针对特定国家,这特别体现在竞争中立、国有企业、产业补贴等问题上,这几个问题彼此间存在紧密关联。自2010年以来,竞争中立问题逐渐被纳入国际经贸规则,国有企业和补贴规则不断得到强化和扩张。《全面和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包含一个较为全面且高标准的国有企业规制框架。《美墨加协定》在CPTPP规则基础上,对竞争中立和国有企业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二)分配主义范式的国际和国内功能
1.分配主义范式的国际分配功能
罗尔斯曾说,为了保证作为结果的分配是正义的,“有必要把社会和经济过程限制在适当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范围内。”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制度是一种追求正义的分配制度。法律规则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收入、财富、权力、资源等是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因而法律具有重要的利益分配功能。将场景推至国际社会,当前国际学术界对于分配正义理论能否适用于全球层面仍存在很大争议,即主权国家并没有确定的道德和法律义务使国际经济法为追求分配的正义性而设定规则。虽然国际经济法不一定在追求正义,但它无疑是国家与国家之间进行利益分配的主要工具。其中最为典型的分配工具是国际税法规则,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确定和协调国家征税管辖权,实现了税收在不同国家间的分享。而贸易、投资、知识产权、金融领域的规则不直接对财产性利益进行分配,而是影响财产性利益的获得,从而在国家之间产生财富分配效果。
虽然为了保证分配正义,确有必要用政治和法律制度来干预社会和经济过程,但因为存在制度非中性问题,这种干预并不必然能保证分配的正义性。“国家间财富和权力分配不均衡的现实和不对称依赖关系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国际体系对大国所制定的国际规则产生依附性的结果。”国际制度同样具有非中性特征和问题,不同国家从国际制度中获益并不相同,国际制度可以被用来服务于主导国的个体目的,而此个体目的当然包括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份额。
国际经济法规范既包括国家规范本国对外经济交往活动的国内法,也包括国家间缔结的各类条约。对于前者国内法,其制度的非中性特征更为突出,这是因为规则制定主要由本国自主决定,自然以维护自身利益为原则。而后者各类条约,则需要不同国家的谈判妥协,其制度非中性受到一定制约,但由于国家间的实力和能力差异,大国和强国总能推动规则朝于己有利的方向发展。
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法范式推崇“规则导向”,似乎反对“权力导向”,但实际上,这些规则是在西方的经济权力基础上达成的,具有明显的非中性特征。新自由主义范式强调市场开放、自由竞争、去除管制,这对于在资本、技术、管理等各方面具有竞争优势的西方跨国公司无疑是最有利的制度环境。因此,发展中国家始终不放弃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正是反映了其对于现实国际经济制度非中性的不满。在当前全球化倒退的背景下,美国等发达国家推动的国际经济法范式向分配主义的大幅转向,无疑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制度非中性。
2.分配主义范式的国内社会政策功能
过去30多年的超级全球化时期,新自由主义范式创造了极为有利于跨国资本的制度环境。如果以国家为单位计算,美国从全球化中获得了较多的利益份额。但如果具体到个人和阶层,美国国内层面的分配在过去数十年则出现了较严重问题,社会贫富差距加大,财富向少数人聚集,中产阶层实际收入持续下降。其背后原因在于,美国没有形成有效对冲全球化和自由贸易的国内分配机制,没有健全对国内民众加以保护的社会安全网,在处理国际经济自由与国内社会稳定的关系问题上,造成了贸易自由化一骑绝尘,而国内贸易调整援助措施踟蹰不前的脱钩局面,导致贸易自由化的收益和成本不能被公平地享有和分担。
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应着重强化完善国内分配机制,使其公平保护和扶持弱势群体,但近年来美国政治的极化现象突出,政治妥协难以达成,奥巴马政府医保改革面临的阻力和反复即为证明。在国内分配机制无法有效完善的情况下,美国转而向国际层面分割攫取更多利益,从而缓和国内危机。分配主义国际经济法范式实际上是国内治理失败的国际补救措施,试图以国际分配结果替代实现国内社会政策功能。
(三)分配主义范式的正当性问题
分配主义范式认为现有国际经济法规则体系不公平,转而寻求重塑规则,似乎在国际层面追求分配正义。分配正义是提供一种社会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以确定社会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合理划分利益是分配正义的深层本质。尽管“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分配主义国际经济法范式的正当性。
首先,在目的层面,分配主义范式的目的是在其既有较大利益份额的基础上进一步攫取更多的份额,维持现有国际权力等级体系和自己在经济、技术等领域的霸主地位,确保其他国家对主导国家的依附关系,维系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因此,分配主义国际经济法范式的目的与“正义”无关,而只与(霸权)“主义”有关。
其次,在路径和方法层面,如前所述,分配主义范式的转型方式是遵循单边主义、小集团主义路径,采取胁迫、围堵、打压、脱钩等手段,而非通过协商、谈判形成普遍接受、合理划分利益的新规则。所以,即使分配主义范式的目的具有某种合理性,其手段的非正当性也必然导致结果的非正当性。
最后,就效果而言,分配主义范式将对全球的公平、发展和安全议题产生深远的负面效应。分配主义范式选择性地维护部分国家所定义的、对其片面有利的公平,以牺牲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长期利益为代价,只会使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更加偏离实质公平的价值取向,固化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利益分配格局。分配主义范式在发展问题上采取以邻为壑式的解决方法,以本国的发展来压制别国的发展,对于全球社会通过合作与协调解决发展鸿沟问题投下了深深的阴影,为发展而合作的难度将大大上升。分配主义范式也不会解决各方的安全忧虑,而只会使安全的边界无限延展且不确定,必然产生相应的经济和社会福利代价,并将恶化国际社会整体安全氛围,使安全问题的解决永无可能。
因此,分配主义国际经济法范式存在着严重的正当性缺陷,其追求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分配正义,而是以公平正义为名的非正义。
三、国际经济法范式转型的中国实践——发展主义范式的倡导
当前国际经济法的分配主义范式转型具有明显的偏狭和自利性质,由此带来的全球化转向对国际社会的弱势群体、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绝非有益。习近平主席在2017年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说:“历史地看,经济全球化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科技进步的必然结果”;“我们也要承认,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经济全球化确实带来了新问题,但我们不能就此把经济全球化一棍子打死,而是要适应和引导好经济全球化,消解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让它更好惠及每个国家、每个民族。”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应当而且可以为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国际经济法范式转型提供必要的思想和理论资源,中国应从实践层面探索新的全球化发展路径和模式,增进全人类福祉。
(一)中国对国际经济法范式转型的立场与实践
中国对于国际经济法范式转型的立场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发展倡议、全球治理倡议等系列论述和演讲中,其中的核心主张包括:(1)“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反对保护主义,反对‘筑墙设垒’、‘脱钩断链’”。(2)“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反对一切形式的单边主义,反对搞针对特定国家的阵营化和排他性小圈子。”(3)“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4)“培育包容普惠的发展环境”,“走以人为本、发展更加平衡、机会更加均等的经济全球化之路,让不同国家、不同阶层、不同人群共享发展成果。”(5)坚持创新、绿色发展,建设“创新型世界经济”“生态友好型世界经济”,“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
中国所实践的国际经济法范式,显著区别于当前部分国家推行的分配主义范式,也不同于过去数十年的新自由主义范式,而是在新自由主义范式基础上的扬弃和发展。其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
1.超越意识形态对抗的根本理念
无论是新自由主义范式还是分配主义范式,其国际经济规则体系及实践有着鲜明的意识形态色彩,在某种程度上是国内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在国际经济领域的投射。西方的意识形态通过经济规则潜移默化地发生作用,使体系外国家驯服和依附。例如美国并不讳言,其接纳中国加入WTO为代表的世界经济体系,目的在于促使中国接受关于国家—市场关系的国际标准,使中国成为世界政治中持合作态度的伙伴。而当前分配主义范式转型进程则被描述为民主自由与专制极权的对抗。
反观中国国际经济法实践,以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为代表的中国范式超越意识形态对抗,即完全彻底地将经济合作与意识形态脱离,是“正确义利观”之下的“在商言商”。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不将意识形态代入规则制定。中国在参与订立各类经贸条约、软法规则时,聚焦于规则的互利、透明、便利化、可预期等技术性方面,而非试图将自身制度及与之相关的意识形态注入其中。其次,不以意识形态选择缔约对象、方式和领域。在150多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中,包括各种社会发展水平、政治经济制度、宗教文化传统的国家,各方秉持互利自愿原则,不因为制度和文化差异而阻碍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最后,不以意识形态干预他国内部经济治理。中国有着独特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模式,但中国在经济合作、对外援助过程中从未试图干预合作伙伴国的内部经济治理模式。这种超越意识形态对抗的经济合作的根基在于中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中国认为,“经济全球化是人类社会发展必经之路”,“各国都是全球合作链条中的一环,日益形成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只有坚持开放合作才能获得更多发展机遇和更大发展空间”。
2.多边主义为核心的多元路径
中国对国际经济法范式转型的实践路径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首先,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将其作为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核心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多边机构是践行多边主义的平台,也是维护多边主义的基本框架,其权威性和有效性理应得到维护。”但近年来,分配主义范式极大损害了多边主义的理念和制度安排,使多边贸易体制处于功能丧失边缘。中国支持通过联合声明倡议、多边临时上诉仲裁机制等维持多边贸易体制运行发展,同时积极参与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等区域性、集团性平台机制,引领和促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大型自贸协定以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多边金融机构。在全球性多边机制作用下降的背景下,区域性多边机制得到更多的重视,中国稳步推进众多区域性命运共同体和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建设。
其次,围绕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展开双边实践,作为多边主义的重要和有益补充。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实施已超过10年,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就本质而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向世界提供的国际公共产品,并且是一种“单独努力型”公共产品。在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过程中,中国与150多个国家、30多个国际组织缔结了200多份双边共建协议,从合作框架到项目实施,有效促进了中国与共建国家的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这些双边合作的成果和共识成为中国参与全球和区域多边合作机制的重要基础。
最后,通过国内立法和政策采取国家单方行动,持续推进中国自身改革和对外开放,将其作为支持多边主义、推动国际经济法范式转型、引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基础和前提。中国宪法明确将“改革开放”写入序言部分,改革开放后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工作报告均将扩大对外开放作为重要任务和目标,对外开放已成为我国基本国策。在新的历史阶段,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2025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则提出要“有序扩大自主开放和单边开放”,强调开放不一定建立在对等基础上,并单方面对最不发达国家输华产品实行零关税,对53个非洲建交国家实行全部税目产品零关税。
3.稳定与灵活并重的规范方法
新自由主义范式强调“规则”导向,强调通过传统硬法规则,并辅之以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确保其实施。分配主义范式则重回“权力”导向,改写原有规则并弱化争端解决机制,以实力来确保规则执行。中国范式主张基于国际法规则的治理,同时着重突出了规范方法的灵活性。首先,规范形式的灵活性。“一带一路”建设采用了硬法与软法相结合、根据实际需要灵活组合运用的方式。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之前,中国与不少共建国家本已处于WTO、双边投资协定、自由贸易协定、税收协定、海运协定等硬法规范体系之内,这些硬法规范对彼此经济合作起到了基础性的保障和稳定作用,给予各方参与者较为明确的预期。而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中国还创造性地大量运用了软法规范,冠以谅解备忘录、联合声明、合作规划、合作框架协议、行动计划、规划纲要、意向书等名称,这些软法规范为双方合作确定目标和原则、规划合作领域、构建合作机制。虽然这些软法规范并无法律拘束力,但奠定了合作的政策基调,为合作提供了从顶层设计、机制安排到具体领域的规范指引、阶段目标,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合作落地实施,因此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就二者关系来看,硬法规范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骨骼,而软法规范则构成了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血肉。其次,争端解决方式的灵活性。尽管中国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和自由贸易协定中,存在仲裁等强制性争端解决方法,但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更加强调软法规范形式,注重争议的预防以及协商、调解等柔性争议解决方法,并主导搭建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国际调解院等国际机制为争议解决服务。这些争端解决方式、机制的灵活和柔性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和”的价值取向,是对既往新自由主义范式下刚性争端解决方式的回调,也是对分配主义范式下实力主导路径的纠偏。
4.共商共建共享的民主程序
中国倡导的国际经济法范式主张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这一原则本质上反映的是国际关系中的民主性和公平性问题,以共商共建共享方式来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是真正实现实质正义和公平的程序保证。中国的国际经济法范式转型实践突出体现了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一带一路”共建协议都明确将其作为核心指导方针。虽然中国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发起方,但中国“充分尊重各国发展水平、经济结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差异,强调平等参与、沟通协商、集思广益,不附带任何政治或经济条件,以自愿为基础,最大程度凝聚共识”。正是基于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中国尊重共建国家对合作形式、机制、领域、项目的选择,更多采取软法形式,保留共建国家的自主裁量空间,只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才采取条约这一硬法形式。除了双边软法,针对合作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则通过多边协商方式制定相关软法规范。例如,“一带一路”涉及大量基础设施项目,存在当地国家债务的可持续性问题。2017年第一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中国与共建国家联合发布《“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并在第二届高峰论坛期间,共同发布《“一带一路”债务可持续性分析框架》,共同商定完善融资规则。此外,在标准化、数字化与电子商务、会计准则、绿色环保、反腐败等方面,中国与共建国家、国际组织、行业组织等均推进了共同规则的议定和发展。
5.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
中国一贯主张变革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推动国际经济法律规则转向实质公平,回应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诉求,这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要求。中国所主张的实质正义,不是在新自由主义范式下简单地制定形式公平的规则,然后交由私人投资者等主体进行自由竞争,也不是主要通过差别待遇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过渡期,或者有限度的低关税。这些做法对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实际效果有限,它们只能被固化在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生产领域,因为它们没有制造高附加值产品的能力,甚至没有必要的基础设施,无法为工业化提供基本条件。中国强调赋能给发展中国家,通过设施和机制联通、产能合作、融资支持、创新合作形式等使发展中国家切实获得发展利益。
2013年3月,习近平主席在首次出访非洲期间提出正确义利观,强调义利相兼、以义为先。他在全球发展倡议中特别指出,应坚持“普惠包容”,“关注发展中国家特殊需求”,“着力解决国家间和各国内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国际经济法范式转型中,中国对实质正义和公平的实践主要体现在构建发展支持规则、能力建设规则等方面。其中发展支持规则尤其体现在开发性金融领域,中国先后推动建立亚投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金砖国家应急储备安排等机构和机制,以及丝路基金、中非发展基金、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等专项投资基金,在投票权、官员选举、融资原则、业务非政治性等方面确立了与传统多边开发机构不同的规则,有力地促进了共建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在能力建设规则方面,依托中国的产能优势,产能合作条款成为中国与共建国家开展能力建设的主要法律形式。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同《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非盟《2063年议程》等区域发展规划衔接,保障了产能合作项目的成功落地。这些产能合作往往体现为中国作为产业和资本的输出国,但中国并未追求相关投资规则的严格形式公平,2010年后的中式投资规则反而更突出了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利益平衡。
(二)中国倡导的国际经济法范式的发展主义属性
从前述中国国际经济法实践特点可以发现,其重心在于通过开放、互惠、公平、灵活的规则体系和机制建构实现自身和世界的共同发展。有学者将其归纳为“发展导向”,本文认为,发展导向并不足以说明这一国际经济法范式的本质。这是因为,发展导向往往与规则导向和权力导向并列,没有充分揭示中国范式与新自由主义范式、分配主义范式的实质性差异及其丰富内涵。本文借用发展经济学、发展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中的“发展主义”(developmentalism)概念来概括这一国际经济法范式。这一新的发展主义是基于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国家发展实践,其核心理念经由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全球发展倡议、全球治理倡议提炼和总结。中国式发展主义强调“发展优先”,认为没有经济增长就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但同时主张经济增长不等同于发展;发展必须建立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基础上,坚持“行动导向”,通过“普惠包容”“创新驱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方式实现。这种发展主义与既往“以资本为中心”“西方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的西方发展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实践践行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全球发展倡议、全球治理倡议的理念、原则,构成了一种不同于新自由主义和分配主义的新范式,即发展主义的国际经济法范式。这一范式在国家间关系上坚持正和博弈,核心理念在于对发展的倡导,其对发展的理解和推动路径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普遍开放的发展。发展主义国际经济法范式建立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之上,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又建立在人类的普遍发展和进步的基础之上,因此,发展主义国际经济法范式追求世界各国普遍开放的发展,倡导合作共赢,反对基于意识形态、霸权利益等形成的国家集团和阵营,反对针对特定国家的经济和技术歧视性规则,反对打断正常产业链、供应链以及分割全球市场,尤其反对分配主义范式通过经济霸凌和保护主义措施只追求自身发展的偏狭和自利。
第二,补充增益的发展。虽然当前国际经济法律规则体系不尽公平合理,仍有变革发展空间,但其为促进和保障各国经济交往建立了基础性框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将始终做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坚持走合作发展的道路。”中国不是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挑战者和破坏者,也不是“搭便车者”,而是维护者、建设者和贡献者。因此,中国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亚投行、金砖国家合作机制、周边和专项命运共同体建设等领域推动的国际经济规则和机制的发展无意于取代或颠覆现有体制,而是通过提供新的国际公共产品形成对现有规则、机制的有益补充,体现了强烈的增益性和发展性。
第三,自主包容的发展。新自由主义和分配主义国际经济法范式之下,发展中国家被动地进入规则体系,国家经济主权被大幅限缩,因此,其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中心—外围”的依附性。发展主义国际经济法范式尊重合作对象的国家主权和选择空间,在规则和机制建构上强调共商共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偏重非拘束性的软法形式,体现了对共建国家的经济决策权、规制权、裁量权的尊重,相关国家可以自主决定合作的范围和方式,掌握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从而实现依据本国国情的自主发展。在多边场合,中国同样充分尊重合作国家的意愿,突出规则的协商一致,包容合作国家的差异性。在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中国并未因实力而谋求强势和主导地位,中国始终维护东盟在RCEP谈判进程中的中心地位,有力促进了亚太经济融合发展。
第四,行动导向的发展。国际经济法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体现在两个维度上,一是对经济活动的保障作用,例如国际投资协定通过征收条款、待遇条款保障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财产权利、竞争权利;二是对经济活动的促进作用,例如国际投资协定通过投资促进条款推动国家间的投资流动。传统国际经济条约大多以保障性条款为核心。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实践采取更多的软法形式,因此,保障性条款的地位不如传统条约突出,而促进性条款和机制更为核心和重要。一方面,促进性条款涉及促进机制的建构,例如,中国与35个国家实现“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与14个国家签署第三方市场合作文件。另一方面,促进性条款还涉及具体的合作平台、项目。例如,“一带一路”建设中,设施联通形成了“六廊六路多国多港”的基本架构,改善了共建国家的基础设施,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中国还同40多个国家签署了产能合作文件,形成了多个重要的共建国家矿业产能合作平台。与保障性条款相比,促进性条款更需要国家采取积极行动才能实现其目的,因此,中国所践行的国际经济法范式强调以行动导向来促进发展,行动导向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取得巨大成功的重要原因。美国等西方国家近年来也推出了许多国际发展计划,如针对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的“重建更美好世界”(B3W)、“全球门户”(Global Gateway)、“印度—中东—欧洲经济走廊”(IMEC)等,但最终或者悄无声息,或者迟滞不前,根本原因在于实际行动的不足。
第五,全面协调的发展。发展不仅是经济增长和社会财富增加,还应是社会的全方位进步、国与国关系的全面发展。国际经济法虽然以调整跨国经济活动为对象,但也被赋予促进社会其他领域发展的使命。中国主张的国际经济法范式强调,在经济合作的同时,广泛开展文化交流、学术往来、人才交流合作、媒体合作、青年和妇女交往、志愿者服务等,实现“民心相通”,从而“为深化双多边合作奠定坚实的民意基础”。因此,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合作均将科技、文化、卫生、教育、旅游等领域作为经济合作的重要支撑,这一范式既推动了共建国家国内发展中的经济与社会协调,也实现了国与国关系的全面深入协调发展。
第六,绿色创新的发展。当今时代的经济发展面临气候变化和数字技术的重大机遇和挑战。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愿景文件特别提及,“创新贸易方式,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新的商业业态”,“在投资贸易中突出生态文明理念”,“共建绿色丝绸之路”。经过十年建设,绿色和数字“一带一路”建设成效显著。通过“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政策对话,增进了绿色发展共识,中国充分发挥了在可再生能源、节能环保、清洁生产等领域的技术、产品、经验优势,使绿色合作蓬勃发展。而在“一带一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方面,中国通过与共建国家加强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促进科技创新合作,形成区域协同创新格局,缩小了数字鸿沟,有力推动了共同发展。这些创新发展正推动中国与共建国家在环境和数字领域形成共同接受的规则,使其更加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
结语
当前大国博弈和竞争加剧,全球化面临停滞和倒退,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法范式已无力应对这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经贸规则体系和秩序正处于演变的十字路口。分配主义范式建立在本国优先的偏狭理念之上,谋求维持全球霸权地位,通过压制和收割其他国家来掩盖和缓解其国内治理的失败。在此背景下,全球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被严重忽视。以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为核心的新时期中国国际经济法实践已超十年,深刻践行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体现了一种发展主义的国际经济法观,有效推动了中国和共建国家的共同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也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认同。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分配主义范式和发展主义范式将共时存在,彼此竞争。这两种范式本身也将不断演变、发展,重新塑造现有国际经济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