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期第三单元现场实录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第1期第三单元现场实录

[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首先请俞飞博士做报告。

第1期第三单元现场实录

[俞飞(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二元社会,作为学术概念,似乎比较抽象。不妨用一位欧洲游客访华后的感慨,作为二元社会的例证,中国的城市像欧洲,而中国的农村却像非洲。以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为划分标准,长期以来我们的二元社会,界限根深蒂固,难以彻底撼动。农民不是一种简单的自由选择的普通职业,更类似世代相袭的身份。建国后第一个三十年,除参军与上大学两种方式跳出龙门,几乎没有个人的自由选择余地。改革开放之后的第二个三十年,农民初步摆脱了人身束缚,有了一定的择业自由,纷纷进城打工经商。由于实现了最可宝贵的个人解放,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大多归因于此。
二元社会下出现的城乡剪刀差现象,农民对国家的贡献不下数万亿,如果说曾经为共和国工业化作出过历史性贡献,有其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在当下却受到严峻挑战和质疑。无论从政治层面,还是经济层面,乃至道义层面,都值得主政者痛下决心,下大力气加以改变。
根据社会学家孙立平的研究,中国当下处于所谓的断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三大精英联手,形成体制内精英联盟。而学术界千呼万唤的社会稳定的基础--中产阶级,却始终不成气候,甚至在飞涨的房价下,成为痛并快乐着的房奴。一套房子消灭一个中产阶级家庭,是喜是忧?而沉默的大多数,构成所谓体制外的底层。
中国社会的两极分化,就基尼系数而言,已超过美国、巴西,早已进入危险地带。从文革到改革,三十年间,我们就从昔日全世界社会分配最平等国家,演化为严重两极分化社会。自然产生社会各方均不乐见的群体性事件高发现象,由此折射的底层“维权”和上层“维稳”,迎头相撞。底层民怨和高层担忧看似有别,其实细细分析,倒也一致。普通民众对中央具有高度信任和信心,是中国转型期的独特宝贵资源,必须善用,而不能滥用—过度消耗。
其实中国成长中的烦恼,世界其他国家也大多经历过。俄罗斯从苏联时代开始,也实施户口制度,莫斯科的户口就最宝贵,福利也最好。但去年经济危机后,俄罗斯筹划加以废除。此外苏联从五六十年代就实现了集体农庄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比起我国要早五十年。俄罗斯转型过程中,付出惨重代价,要是没有一定的社会福利,只怕会更糟。印度国内有一亿贱民阶层,在宪法中—由一位贱民出身的学者起草,印度政府宣布为他们提供相关优惠待遇,在高考与公务员录用上给予倾斜。南非转型后推行土改和经济经济赋权政策,改善普通黑人弱势群体,不遗余力。。
反观美国,历经南北战争,黑人获得解放,从南方棉花田来到北方城市,各种种族隔离和歧视政策依旧。社会排斥猖獗,社会融合遥遥无期。即使有上世纪民权法案与伟大社会运动,至今并未根本改观。城市中黑人犯罪率居高不下、男性犯罪、未婚先孕、女性户主,毒品肆虐、福利依赖,白人逃离城市,郊区化成为时尚。美国的教训极为深刻惨痛,我们千万不要重蹈覆辙。
回到东亚,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经济高速发展中,保持社会分配较为公平。日本有所谓的一亿总中流之说。台湾与韩国在转型中,均重视社会福利同步建设,新加坡和韩国的租屋公屋制度相当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怎么办?---还权于民
展望未来,怎么办?不妨针对转型中国二元社会的痼疾权利缺损,展开权利救济。以打造公民身份,共享中国梦。
权利缺损是指特定的法定权利在实现过程中, 其基本内容的部分丧失。这种缺损唯有通过权利补偿才能弥补。权利补偿体现我国宪法重要原则--人权保障的深刻意义,饱含伦理精神,也显现出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权利话语的神奇力量,在于改变人们思考自己与政府关系上种种传统观念,以及社会上长期存在又习焉不察的老问题。人权揭露了社会不公正背后的社会结构问题,挑战传统与现状,也为未来救赎指明前进方向。诸如就业歧视、社会排斥、同命不同价、户口制、暂住证,甚至三农问题本身等等,上述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现象,不应也不能继续容忍。有了权利意识,种种社会不公正,就不能以自然而然、不可避免、天经地义、历来如此这样的宿命论借口,轻易打发掉。
农民权利的缺损与贫困,是否反映出政府的所作所为乃至无所作为,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从而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从宪法学角度,能否由公民的基本权利,推导出相应的政府的基本义务和国家责任—对于公民的权利诉求,政府有法定义务负责解决和解释(问责制 accountability)。只有如此,政府施政方能摆脱旧时代臣民与皇权的统治服从架构,达致公民与政府相互尊重、良性互动的新境界。

权利缺损------------权利补偿
国家义务------------国家责任
社会不公正----权利救济----个人尊严
赋权(还权于民)---公民身份

不妨从如下几方面着手,尝试来解开中国二元社会的历史之结。
1.户口制----废除还是完善?
国内有学者强调正因为户口制度,我国未出现发展中国家常见的贫民窟现象。简单废除户口过于草率。但如南非曼德拉总统所言,对穷人而言,即使生活在城市贫民窟,也无异他们的希望之地。农民有无权利进城?谁忍心剥夺?南非种族隔离时代,白人冒天下之大不韪,将黑人排除在城市之外的政策,最终失败,留下众多教训,值得汲取。我们不能简单以维护市容为名,而剥夺农民工在城市定居的基本权利。
2.推动公民赋权
从选举权、受教育权、财产权为代表的诸多层次,切实落实现有法律,防止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扭曲变形。以选举权为例,今年人大常委会已修法,实现形式上的城乡选举权平等,这与昔日的形式不平等相比,进步不小。拿教育平等来说,农民工第二代失学比比皆是,未来犯罪现象可能相当严重。今天少建一所学校,未来就得多造一座监狱!绝非危言耸听。至于土地问题为重中之重的农民财产权,不妨暂时抛开国有与私有问题,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适时启动相关改革。
3.强化社会福利
构建统一的城乡社会保障安全网,兹事体大,不能再拖下去。中国社会保障碎片化现象,亟待解决否则后患无穷。从福利上升为权利,是西方福利政策演进的轨迹与方向。最近几年,政府的惠农政策,深受好评。根据世行与北师大收入分配课题组的研究,我国农村内部收入的基尼系数徘徊在0.37左右,未出现明显上升趋势,且06与07年比05年有所下降。民生的民权化,民权的民生化,已是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中国朝福利国家又迈出坚定一步。
4.城市化进程提速
欧洲中世纪有句谚语:城市的空气让人自由!城市化是当今世界上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之一,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越来越多的新生代农民工选择与父辈们不同的生活方式,举家外出务工,基本脱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对土地依赖性降低,“移民化”趋势日益明显。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提升城镇发展质量和水平。要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5. 制定民权法案或反歧视法
媒体曾报道一流名校学生中农民子弟越来越少,四川向农民招考公务员引发批评等新闻。建议慎重考虑是否制定中国版本的民权法案,推行对农民与农民工适度的优待政策,在高考、公务员考试,与人大代表选举中,规定最低比例。自然出台此种争议性极大的法律与政策,建议立法前应参照国外的正反两方面经验,听取各界不同意见。实施过程中,也应尽量避免出现最低保障比例沦为最高限额的负面效应。
我的结论是: 维稳与维权,绝非零和博弈。有你无我。打造强国家与强社会,是美国成功的真谛和不二法门。也只有每个人的权利得到真正落实与尊重,这样的国家和社会才会有真正的长治久安。
官二代、富二代也好,穷二代也罢,希望相忍为国,珍惜时间之窗。只有把握历史契机,创造转型奇迹,才能共同实现自己的中国梦,成为中国历史上当之无愧最伟大的崭新一代!
已故华裔历史学家唐德刚乐观预计,从1840年到2040年, 中国的“历史三峡”恐怕要有两百年时间。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再过三天,第三个三十年正朝我们缓缓走来,让我们同舟共济,让中国这所大船,突围而出,早日穿越历史三峡![15:53]

[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谢俞飞博士,下面请叶名怡博士评论。 [15:54]

第1期第三单元现场实录

[叶名怡(西北政法大学讲师)]:感谢论坛组织者给我这样一个学习的机会,今天看到很多的名家前辈,也看到了很多青年才俊。我对论坛组织者安排我这样一个学民商法专业的给法理学的学长评论,我很疑惑。我很担心,对他的理论看不懂,毕竟是专业门槛的跨越。幸运的是,俞飞博士的论文写得平易近人,我也有一个对话的机会。
   这个标题非常吸引人,好的题目已经成功了一半。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第二个方面,俞博士运用了白描的手法,对历史进行了追诉,把社会上由于二元社会所出现的种种的问题或者说困境给了我们一个非常清晰的展示。现状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在这点上,俞博士非常成功。第三点,对于比较法的运用非常熟练。从前苏联到美国,再到我们的邻居,选取了四个非常有代表性的国家。给我们展示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从这方面可以看出来,俞飞博士具有非常开阔的知识面,资料运用得非常好。第四点,俞博士文章的文字非常有文采,我之前没有见过俞博士,但我知道他是非常爱读书的人,文字很杂,面很广。他的文字非常有激情。听到他激情四射的演讲,非常吻合。
   我刚才说这篇文章题目选得好,在我看来这样的题目好是好,不过这个题目太大了一点。很显然这是宏大叙事的,对篇幅的要求就比较严格。俞博士能不能将这样宏大的题目说清楚,我是有疑问的。 [15:55]
对于法社会学的论文,我觉得偏向法学理论,而这篇论文感觉到理论性稍稍有点不够。不论是第一部分还是第二部分,第一部分是历史追溯,第二部分是比较法。仅有的一点理论在第三部分,也就是权利缺损和权利补偿。作为一篇报告非常出色,而是一篇法学论文稍稍理论性欠缺一点。
   下午我听了第一阶段朋友的论述,我发现法社会学的学者的论文中实证调查和描述性的成分占了很大的比重,和部门法的不太一样。
   第三,我提一个比较具体的问题,权利缺损和权利补偿。这是借用林吉吉先生的一篇文章的名字。那篇文章主要针对下岗和再就业提出来的理论上的指导,首先界定上,俞博士说得很清楚,就是法定权利在实现过程中是否出现缺损。而当下二元社会的很多问题是一开始在立法上,在法定权利上出现的不平等。能不能用这样的一个范畴来解释当下中国所有的城乡二元推定呢?这也是一个疑问。 [15:56]

[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下面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喜佳博士发言。 [15:56]

第1期第三单元现场实录


[喜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首先谢谢本次论坛的主办方能给我这个机会和大家探讨共同关心的法律问题。我发言的题目是“从身份到契约—— “农民工”劳动权之一元法律保护”。 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一直是令我国社会法学者焦灼的问题。必须保护是共识,如何保护有分歧。我过去也和一些同仁一样,思考对农民工劳动权进行有别于其他劳动群体的二元法律保护措辞,但随着研究的深入,我重新反思,它们到底是权宜之计,还是长远之策呢?
我将分析现行理论、制度的弊端,指出对农民工劳动权进行二元法律保护是一个错误的继续。现行法律设置、法律执行问题和政府角色错位才是导致农民工劳动权受损的原因。因而,必须澄清劳动关系理论,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一元法律保护。
一、二元结构下农民工劳动权利之现状
该部分我主要分析两个部分,首先分析二元经济结构、二元劳动力市场是否必然导致农民工处于低端的第二劳动力市场,从而必须实行二元法律保护。
目前,刘易斯的“二元结构模型”和皮奥雷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我国农民工劳动权二元法律保护的理论来源。推理是,二元经济结构产生二元劳动力市场,农民工当然地处于低端的第二劳动力市场。要解决农民工的劳动权问题,必须实行针对农民工的,有别于其他劳动群体的二元法律保护。
因此,我认为,农民工必然处于二元劳动力市场的第二市场是人为设置的虚假命题,它不是基于劳动者自身素质和能力差异形成,而是身份等制度设计的产物。通过观察英国、德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历史,证实不了二元经济必然产生二元劳动力市场的推断。因而强调对农民工进行二元法律保护是错误的继续。
第二, 我认为农民工劳动权利受损问题突出,面临社会排斥。
我国农民工的劳动权现状是:农民工处在低社会阶层,面临相应的社会排斥,劳动权利低下,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我认为,我国农民工劳动权存在的突出的问题是缺乏就业培训------不公平的起点;存在就业歧视;缺乏保障劳动权利的有效措施;缺乏发挥作用的社会保险制度及其落实-----例如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长效机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发挥应急机制的工伤保险制度。而这些问题的出现,与我国异化的农民工劳动权二元法律保护有关。
二、异化的农民工劳动权利的二元法律保护
该部分我想简单说明,目前法律设置缺陷、法律执行不到位、以及政府角色有误导致了现行二元法律保护制度存在制度缺陷。
第一,法律设置可能偏离了公平就业保障的立法初衷,反而成为就业障碍。从建国初中央开创限制城乡流通的政策先河,到地方政府强化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限制措施,都加剧了农民工就业问题。
具体表征一是广泛缺失有效的就业培训机制。现有农民工专项培训制度利大于弊,在就业培训层面再一次强调了身份的划分,在法律制度上加深了二元劳动力市场的人为划分。
又如就业歧视。在法律层面,由于没有反户籍歧视的系统法律制度(实际上是反就业歧视的系统法律缺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中口号式的抽象规定无法保护农民工。
第二、 法律执行:农民工眼里的玻璃天花板
大量工资、工时、工作环境、工伤保险方面的强制性规范由于缺乏强制的法律保障措施,造成制度与农民工之间仿佛有一层玻璃天花板,美好的制度对农民工来说,可望而不可及。
首先,工资拖欠、克扣是极为普遍问题。政府采取运动式的“追薪风暴”等特殊政策绝不是长效机制,而农民工讨薪司法优先制度只能是又开创了新一种形式的歧视,即对同样是讨薪的、城市贫困人群的歧视。
其次是严重超时现象。
我重点想探讨一下工伤保险问题。理论上,工伤保险制度有驱使企业自发营造良好工作环境的睿智设计,然而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原因还在?其根源在于不参保无制裁。从法经济学分析,违法成本比守法成本低时,企业不参保的现象似乎是个必然。而指望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去获取赔偿更是历史的倒退,倒退到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前的野蛮时代!
上述强行法达不到应有的立法预期,是劳动法出了错还是执法走了样?因此,不得不探讨政府的角色扮演。
第三、 政府政策与角色扮演:裁判与球员的混同
劳动法的执行效果不佳,其背后隐藏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博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中央政府的一贯立场,并积极推行。然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受到很多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我认为,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集债务人与债权人于一身,既制定游戏规则又参与游戏过程,是裁判员还是球员。趋利的本能导致其无法真正扮演裁判的角色,公正、有效地处理劳动事务,尤其当对方是没有交易资源的农民工时。
三、二元结构下“农民工”劳动权的一元法律保护
要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我认为长远的制度设计应当是:澄清理论、理顺劳动关系判定,将农民工纳入劳动法体系保护中来,并配合制定反歧视等一系列的系统法律措施,从而建立农民工劳动权保护的长效法律机制。
(一)概念与理论的澄清。
第一要义是取消农民工概念。只有在农民工这一名词消失之时,只有把这个问题回归到如何保护全体劳动者权利的全面、系统法律制度设计时,才是农民工得到真实法律保护之际。
另一方面是停止二元保护性的理论设计。二元法律保护设计虽然出发为民,用心良苦,但非但不是长效解决机制,而且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强化了农民工与城市工的身份划分,加深了这两大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实际上在制度安排上加大了对农民工的歧视。
例如,农民工工伤保险是否应当特殊化。保险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分散风险,达到社会共济。如果为农民工建立单独的工伤保险机制,意味着高保费、低储备、低待遇,丧失了工伤保险追求的社会统筹、风险分配的社会效应。
(二) 从身份到契约的实现
农民工劳动权利受损,除了某些制度安排的不合理外,真正的根源在于我国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不明确,导致实务中无法适用劳动法去保护农民工。因此,如果整理清晰劳动关系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审判方法,将农民工纳入劳动法保护中,农民工自然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的保护,也自然被纳入我国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社会保险体系,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同时,必须取缔作为大杂烩与挡箭牌的劳务关系概念,废除事实劳动关系这个不该出现的名词,强行法应当适用非法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三) 系统的法律制度安排
理论澄清的同时,离不开系统的法律制度安排,应当包括法律的制定、法律执行的落实、政府角色的转变。由于后两者主要取决于政府的决心,取决于中央与地方的博弈等因素,已经超出了法律讨论的范畴,故不详谈。
首先是落实就业培训制度,消除农民工字样的专项培训,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就业培训,进行旨在不同劳动素质、技能的培训。我们不能重复美国历史上出现的“separate but equal”的错误了。
其次制定反就业歧视立法。对农民工进行一元法律保护,但不能忽视其特殊性。因此,如果没有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系统制定,一元法律保护就如无水之舟,不能自行。应当制定特殊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以利于农民工举证。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例如,在程序法实行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成立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帮助劳动者争取权益。
最后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其基本理念应当是: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农民工,不能是基于农民工的身份,而是基于劳动关系,是基于契约。如果有更为理想的设计的话,这一制度覆盖农民工,不是基于农民工的身份,而是基于其国民身份,是基于社会契约。
以上是我一些善待进一步研究、论证的看法,借此机会提出,期盼与同行探讨。谢谢大家! [16:00]

[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下面请政法大学杨飞博士点评。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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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飞(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喜佳老师的文章,我提前反复读了好几遍,现在现场听了即兴的阐述,我遵循惯例先说好的,再从鸡蛋里挑出一点骨头来。我觉得这片篇文章题目非常好,首先从身份到契约,这是我们每个法律人耳熟能详的命题。在中国当前的社会具有特别的意义。其次,点到了副标题展示出来了几个关键词,一个是农民工,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乃至未来30年都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第二一元化的法律保护。喜老师的中心观点是把现行的二元法律保护体制,并轨成一元化的机制。关于这一点,我们国家的执政党也关注到这个问题。我们现在肯定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今年王兆国副委员长提出来将来重点在私企和外资企业发展工会,使农民工受到工会的有利保护。主题切合时代的热点。
   第三文章中的观点很有新意。喜老师用二元经济、二元劳动力市场这种理论的知识关注这个问题。我们国家缺乏这样一种违宪审查机制,一些下位阶的法律文件违反上位法和宪法的规章无法确定为无效。喜老师从美国留学回来的,借鉴了美国的两个标准。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对劳务关系做出一个界定。劳动法曾经试图下一个定义,但后来删掉了。之后引起了无穷的困惑,而美国的判例法提供了这样一种机制。根据我查到的我们国家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司法机关判决劳动者胜诉的案例中,仍然适用的是民事诉讼一般的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劳动者之所以能够胜利,就是因为证据比较充分。但大多数情况下,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很难获胜。所以这一方面非常有必要借鉴美国的举证责任的规则。 [16:01]
接下来,关于这个题目,我再稍微谈两点个人的看法。副标题这几个关键词中的劳动权。这个劳动权我觉得事实上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体系,非常复杂。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分类,我觉得劳动权可以分成两大块,事实上是在寻求就业过程中要享有一定的权利,这个主体是国家,也包括雇主。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包括就业指导。我觉得这两块喜老师的论文有创建性的意见。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我们可以分为个体享有的和集体享有的,喜老师重点研究了个体享有的,比如说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而集体享有的权利,基本上没有提及。也就是说组织参加工会,集体协商等。还有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这里没有涉及,稍微有点遗憾。
各种权利都有平等保护的问题。在法律保护的层面,这个概念本身非常宽泛,包括民事的,我们现在仲裁争议的诉讼都属于私权利的保护,还有就是行政保护、刑事保护,这是非常值得研究和拓展的。我听到社科院的老师的观点,刑事和民事可以互相借鉴的,我们现在劳动法注重惩罚企业,放过了企业的负责人。他建议可以考虑双罚制,借鉴刑法上的单位犯罪。这样企业负责人在损害劳动者权利方面的违法行为就无法转嫁。谢谢大家。 [16:02]

[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下面请吴文芳博士报告。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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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芳(天津师范大学讲师)]: 各位尊敬的领导、专家:
非常荣幸能够作为本次论坛的主题发言人向各位汇报我的研究成果。我的发言题目是《劳动立法的发展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评估》。
首先简单交代一下选题动机。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法治视野下的城乡二元结构》, 目前学界对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共识的是,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农民市民化。要实现“农民市民化”,首先应当考虑推动已完成“农民-农民工”转化的公民向“农民工到市民”的第二步转化,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是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最重要且最现实的课题。正是在这个领域,劳动立法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客观地评价近几年来我国劳动领域立法对推动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就非常的具有现实意义。
第二,研究的分析指标。
在结合相应的社会学研究成果基础上,我将农民工市民化的必要因素概括为如下四个指标:
第一个指标是农民工的职业保障。农民工只有在城市里拥有一份工资收入可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稳定工作,才可能具备成长为产业工人的最基本前提。这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前提性与决定性要素。其中有两个因素最为关键:其一为工资收入,其二为职业稳定性。
第二个指标是农民工的社会身份。在社会身份相关的制度要素中,最直接相关的要素是户籍制度,其次为附着于户籍上的其他相关利益的制度,如就业政策、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包括子女教育、住房福利等等。在劳动法领域相关的制度主要是就业政策。
第三个指标是农民工的个人素质。个人素质既包括农民工的文化素质也包括职业素质。文化素质决定了农民工在城市市民中的被认同度,职业素质则是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只要竞争资本。职业素质是以个人素质为基础的,劳动法领域中职业培训制度的完善对农民工职业素质的影响至关重要。
第四个指标是农民工的意识行为。农民工市民化的要素还取决于农民工自身的身份意识。虽然在正式的制度安排中,“农民工”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类别。但第二代农民工意识的发展不断突破当下正式制度对农民工的身份安排。在这方面,以“平等”为追求的法律对农民工的意识行为会产生正面作用。
我的研究主要是针对2008年实行的《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外还包括一些近年来颁布的行政法规及有代表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从两个层面进行,一是分析最新的劳动立法创建了哪些新制度有利于推动农民工的市民化,另一个层面是评估这些新制度的社会实际效果,主要分析的是法律在实施中面临哪些新的瓶颈问题。
接下来,我将根据以上指标对劳动立法进行分析,限于时间的关系,我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前面两个分析指标。
一是农民工的职业保障。职业保障的主要问题是工资收入与职业稳定性。近年来颁布的劳动立法在这两方面都产生了较大的正面刺激作用。
首先分析工资保障问题。农民工工资收入缺乏保障是他们在城市中生存面临的第一问题。 劳动争议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大幅度减少劳动争议在时间、金钱上的成本。在最新的劳动立法出台后,农民工工资保障的成本迅速降低。 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仲裁费用与诉讼费用的大幅减低。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仲裁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人民法院,诉讼费也仅为10元一件,根据我的调查,在有些地方法院甚至不收费,有效降低了农民工追索工资的经济成本。
第二,法律为保障农民工基本生活,设计了特殊的执行方式。《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法》规定了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支付令制度,劳动者追索工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三,劳动仲裁时效延长,保证工资求偿权的实现。以往我国劳动立法的仲裁期限是60天,并且没有中断、中止的规定。多少劳动者因此而丧失了主张权利的机会。新法将以前的60日仲裁期限改为1年,并且规定时效的中断、中止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还不受1年时效限制,只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这就在程序上保障了大部分案件都可以得到司法裁判。
第四,部分案件争议解决程序简化。新法规定了部分案件为一裁终结,缩短了劳动争议的时间成本。而且这种一裁终局仅针对用人单位而言,避免了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程序拖延其应付义务。对劳动者而言,不服则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容忽视的是,目前虽然劳动立法在工资收入保障方面有明确目标,也建立了相应的新制度。但目前制度的主要引导方向是通过低成本的仲裁或者司法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由此引发了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劳动仲裁以及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剧增,并且仍以加速度往上发展。据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8万余件,较2007年增长93.93%;2009年上半年受理近17万件,同比较2008年又增长30%。有限的政府必须要面对原子式的劳动者极其频繁的维权请求,在成本上是个巨大难题。在司法资源面对工资收入保障要求短缺严重的情况下,农民工工资收入仅仅依赖司法保障,能否持续性地作为一种有效方式,是令人怀疑的。
职业保障的第二项内容是对职业稳定性的保障。
职业稳定性的保障最重要的制度突破是《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以劳动合同长期化为立法导向,在限制劳动短期化的同时,通过负激励机制以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这其中涉及的制度主要是两项:
(1)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目前《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同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期限越短、次数越多支付的就越多。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肯定会权衡其中的利害关系,不会普遍采用短期的劳动合同。
(2)提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取向。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明显放宽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在职业稳定化方面效果十分明显,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开展的执法检查显示,劳动合同法在现实中显示出良好的实施效果。例如,江苏省签订一至三年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达到49.09%,一年及以下期限的劳动合同较上年末减少14.4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增加1.19%。从全国看,合同短期化现象也明显减少,就业稳定性普遍提高。
但是,如果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做一个客观的评估,就一定不会遗漏目前严重威胁农民工职业稳定性的现实瓶颈问题。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稳定性的保障并未区分城市工与农民工,但相对于一般的具有城市户籍的工人,农民工的职业稳定性却并没有得到显著改善。其中劳务派遣是冲击农民工职业稳定性的主要因素。
劳务派遣通过“用工”与“雇佣”相分离,成功地实现了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转给劳务派遣机构, 这种以短期化为最主要特征的用工形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制度就可以规避《劳动合同法》 中的义务,于是劳务派遣成为颇受用人单位青睐的用工方式。农民工普遍为初级体力劳动者,大部分农民工只能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在城市中找到一份短暂的工作。以四川省2009年的数据为例,全省共设立劳务派遣机构254户。全省统计范围内企业劳动用工总量为480.39万人,其中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达到56.95万人,占用工总数的11.9%,这其中农村劳动力占到41.3%。
在现实中,劳务派遣暴露出的问题更加复杂。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工主要安排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而实际情况是,很多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工安排在一线长期性岗位, 劳务派遣成为常态用工方式。另一方面,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十分突出。这种方式不仅造就了农民工缺乏职业稳定感,因身份上存在的差异,农村劳务派遣人员普遍对用工单位缺乏归属感,无法形成产业工人的身份认同。
二是对农民工社会身份的影响评估。劳动立法领域中, 就业政策的制度变迁对农民工社会身份转变影响最大。现有的就业政策在根本上废除了对农民工的歧视性的规定,清除了农民工在找工作时所面临的显性的户籍壁垒。在《就业促进法》出台之前,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就业制度在地方规章中广泛存在, 这些规章一般都明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使用外来劳动力,优先使用本市城镇劳动力。这些歧视性的就业政策直接导致“农民工”在求职中成为劣势身份。2007年通过的《就业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推翻了以往种种不平等的就业政策,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以往对农民工在就业政策上的所有限制性法规或政策都因为违反上位法而无效,这是就业法与就业政策领域的一次大的制度变迁,破除了农民工求职时所面临的显性壁垒。
不容忽视的是,虽然农民工的显性就业壁垒已经破除,但事实上户籍制度对农民工的经济地位获得有显著影响,就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来看,城市劳动者收入水平明显高于农民工。根据相关研究,农民工与城市工的工资收入差异率为30.8%, 在社会保险领域,城乡户籍劳动者在三大社会保险享有率方面的差异均达到45%左右,超过工资差异近10个百分点。
总体来说,目前我国劳动立法在农民工市民化的各个要素上都产生了正面效应,但这种效果的持续性发挥都有相应的掣肘因素,总体不容乐观。换言之,劳动立法应当在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方面做出努力,在现实中真正落实立法目标,这也是劳动法学者应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16:28]

[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谢,下面请彭高建司长做评议。 [16:30]

第1期第三单元现场实录

[彭高建(国务院法制办政法社会保障司副司长)]:根据会议的安排,我对吴文芳博士的论文做一个点评,就一些立法的事情做一些回应。
吴博士的论文还是非常好的,总选题到论证到一些实务的调查,说得很细。正面的东西我不多说了。
   角度方面、选题方面,名称方面是不是再琢磨一下。农民工这个叫法现在是有争议的,现在中央层的立法上,没有一个农民工的概念,但是在中央的文件里有。学者思想很解放,但是我们还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从现在的发展方向讲,农民工这个概念还要发展。下一步叫什么,我现在也没有讲好。是叫市民化好,还是叫公民化好?农民工是相对城市的工人来讲。市民化我们讲公民、人民、市民的概念,总书记会见曾荫权的时候也叫香港市民。
   第二是选择制度的路径方面,要再考虑一下。喜老师也讲农民工的问题,我看到吴博士的论文,这个制度的缺陷不是针对农民工的,城市的职工也存在。立法上有一些东西不是光针对农民工这个群体设计的,还有一些诉讼的解决、争议解决,要引起关注。 [16:33]
对于农民工来讲,对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有几个领域是比较要关注的。我们劳动合同法里面有规定,现在是国有企业也好、外资企业也好,都有滥用的渠道。对农民工关注的还有一点是社会保障的接续问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虽然不针对农民工,但实际上农民工在里面是相当大的一个部分。选择题目的制度的角度方面也是有考虑的。
   第三,在关注立法的同时,希望吴博士对执法问题做出关注。对于农民工而言,劳动的维权成本很高,执法中的一些问题是值得关注的,如调解、仲裁、诉讼、劳动监察等。
   另外,我向各位老师同学简要介绍一下下一步比较关注的几个地方。第一个方面,一个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我们也请各位学者进行了咨询,明年将会出台。这个条例出台,我们也准备和明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挂钩。我们也在珠三角、长三角进行了一些试点。
   还有一个问题是相关技能的培训,我们要增加针对性和效能的方面,这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上一周,在京西宾馆召开了人力资源的会议,有领导也提出要加大职业技能的针对性,另一方面也考虑到技能培训的政策,农民工和企业订立了三年的合同,也要把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写进去。 [16:33]
我们也在考虑人力资源的相关的规定,我们也会做一个规定。具体的规定不是行政法规了,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搞一些部门的规章。这里有一些稿子,如何规范限制劳务派遣的使用。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中我们也考虑做这个规定,但没有搞出来。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对这个事情做一些研究。
   刚才有老师讲政策的统一性的问题,在中国,关于法律的统一性的维护问题,我们是有机制的,各部委的规章和政府的规章也要进行备案的审查。还有违宪审查的问题,违宪审查机制在党的机关和中央的机关,我们也是很慎重的提一些事情。尽量的和他们搞好。
最后,农民工这个问题确实非常值得关注。现在国务院专门有一个农民工办,在这里,中央各部门有一个联席会议制度,通报一些法律方面的制度衔接。从立法的角度讲,充分的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我们想在立法过程中,对这个事情一如既往的进行关注。在制度设计上,不要对今后城乡制度造成障碍。 [16:34]

[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谢精彩的点评,尤其给我们带来了新的立法的情况。
   我作为主持人,对本单元的两位女法学者做出评论。三个肯定,两个商榷,或者说提出两点共同探讨。首先是对选题的肯定,两位青年学者的文章都是对农民工和社会保障权给予充分的关注,从农民工劳动权的一元法律保护和市民化角度进行探讨,共同关注和思考的对象正是我们社当中非常特殊的群体,我们讨论的是城乡二元化。在这二元化当中出现了新的趋势,就是农民工,他们来源于农村,又生活在城市。他们工作在城市,又要回到农村。这个特殊群体产生的法律问题、政策问题非常多,两位学者用法律的尺度给这样的特殊群体以考量,对劳动社会保障法的角度提出了建议,对命题的选择,我们认为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在法律上有创新的地方。
他们对同一问题的同一追求。他们对农民工的一元保护和市民化,马克思说过商品是天然的,法律是对此的化身和写照。社会成员的平等必须通过法律来确认、维护和保障。两位学者在论述中,有机地将社会平等和法律结合在一起,有效地将农民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平等,将他们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和此类权利形态平等,将这些法律需求,保障法律所要承担的责任欣喜地呈现在我们面前,让我们在倾听中点头,在思考中赞许。 [16:35]
第三点,两位青年法学家都对我们保障农民工的进步给予了详细的关注和充分的肯定,对今后的不足也恰如其分的指出。她们也都看到了我们仲裁费用的大幅降低,劳动合同法在保障农民工权益方面的积极影响,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论述。同时也指出了劳务关系或者说劳务派遣对农民工的消极影响,我们注意到喜佳使用的是大杂烩来评论这种现象,吴文芳使用的是现实瓶颈这样的否定性评价。我对此深有同感,如果我要评价,我会更加粗鲁,这也是组委会不让我当主讲人的重要原因。
   劳务派遣确实对社会构成重大的影响,对劳动合同法构成重大冲击。受害最深的应该是农民工。正如吴文芳指出的,用工和雇佣相分离,农民工作为产业工人身份认同无法发展,我深表赞同。尤其值得肯定的是吴文芳相关立法政策的最新的应用。任何农民工进城务工享有与城市务工人员同等的权利,这是重大的突破。并且在其引用的材料里用的是全国人大08年底的报告,最新的材料用到了09年7月12日最高法院的一份指导意见,甚至截止到本月的材料。尤其考虑到复杂的背景,她有一年多时间在德国,她的材料是实现无缝衔接,这些都是我们值得肯定的。
   同时也提出两点值得商榷的地方。第一是户籍与农民工的关系,两位都将户籍与农民工的就业培训工资多项实务挂钩,都做出了负面评价。但实际上,户籍与农民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实现,与保障不构成直接威胁。现在农民工产生了这么多的问题,几乎和户籍没有关系。在农民工就业的领域里,来自五湖四海的人都有,这个领域城市人不去就业,不会因为户籍的问题。户籍是有问题的,但确实在农民工的工资拖欠等等问题上面和户籍是没有关系的。所以这个问题是不是我们直接拿过来就能用,包括退保,尤其是刚才彭司长提到,我们1月1日开始实行的是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吴文芳也提到了劳动合同法,并且明确规定,农民工在城里有同等的就业权。哪里有户籍的影子?没有。这个问题希望我们共同讨论。 [16:36]
北京现在几乎没有农民了,前几年北京出台了文件,恰恰是更加多的来保护。这就产生了第二个关系,二元与一元的关系。我们要正确的认识二元法律保护的积极意义。二元保护是一个什么概念?实际上是将农民工特殊保护。他的法律待遇是高于一般的人的。其他人只有一层保护,对农民工是保护加保护。对农民工的保险,北京市要求在原有的基础上,一次性支付,要加付,比城镇人员的一次性要加付。这是一种加强性保护,就像我们说妇女权益、残疾人权益,还有青少年权益,这些方面的保护都是二元的。但是我们欢迎这样的二元,所以我们说一元要看看这是干什么的。现在这个阶段,更加需要对农民工实行二元化保护。这么多问题,权益怎么保护?我们社会的发展必然是农业人口减少和非农业人口的增加,怎么让他们真正融入城里的生活,这些问题的探讨,可能是我们下一步需要努力的。谢谢大家。
   现在茶歇。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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