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楠轩: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完善建议
发布日期:2020-08-22 作者:徐楠轩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的主旨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申报推荐,二是申报渠道。条文后半部分关于申报渠道的规定,对应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内容并无实质变化,本文不做讨论。而该条第一句关于申报推荐的规定系新增内容,该句无论从语义表达还是立法目的上来看,均存在疑问,本文对此从两个层面提出完善建议。

一、从语义表达上明确推荐单位

第十三条第一句:“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所在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申报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 该句规定申报质量奖的推荐程序,但因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的推荐主体存在区别,条文合并表达导致理解产生歧义。

如果将该句内容按申报个人和申报组织不同进行拆分,可从两个独立部分理解。一部分是“申报个人所在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申报推荐意见”,该句语义清楚,不存在争议。而另一部分涉及申报组织的内容则可做两种不同理解:一是“申报组织应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申报推荐意见”,依此种表达理解,该句要求申报组织自己提出申报推荐意见,即自荐,这显然与推荐程序的立法本意相违背;二是“申报组织所在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申报推荐意见”,这种表达与个人申报推荐的程序逻辑吻合,但何谓“申报组织所在单位”?第九条第一项已明确规定中国质量奖的申报组织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与单位属于同一层次概念,何来“所在单位”呢?这种理解在语法上又明显存在矛盾。

因此,对该句的两种理解均难以明确其含义,可考虑在表达上进一步明确,将申报组织的推荐主体明确为其主管单位,则第十三条第一句可考虑修改为“申报组织主管单位和申报个人所在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申报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

二、从立法目的上明确推荐单位

仅从第十三条的语义表达来看,由申报组织的主管单位和申报个人的所在单位推荐参加中国质量奖评选并无疑义。但这种意义上的推荐,只是一种符合申报资格的形式审查及真实性承诺,是否符合评奖推荐制度的立法本意?仍需根据上位法依据进一步考量。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一句的上位法依据,正是对应《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推荐”的规定:“有关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而紧接着该条第三项“初审”的规定,又提到推荐单位:“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有关方面初审同意后,省部级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对象征求公安等部门意见。”结合《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的上下文理解,该条所指“有关单位”、“推荐单位”均有“逐级”、“省部级”的行政级别区分,其本意应是各级政府部门逐级推荐上报,而非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出推荐意见。

中国质量奖作为质量领域的国家级表彰奖励,究其性质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奖励,应遵循严格的行政评审程序。《征求意见稿》设置评奖推荐程序的意义,不应仅是对申报主体是否符合基本资格的形式性推荐,更重要的是对申报组织在质量领域成就和贡献官方认可(区别于全国质量奖)的实质性推荐。事实上,中国质量奖评选在实际评选中也一直如此操作。根据原质检总局2013年公布的《中国质量奖评审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中国质量奖由“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提名推荐”。其他类似评奖中,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十五条也是规定由省部级单位推荐候选人。

因此,从评奖推荐制度的立法本意去探究,《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一句可考虑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申报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

作者系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计量大学标准化法治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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