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峻峰 :女性受教育权再思考
发布日期:2020-09-01 作者:王峻峰


此前,广东茂名17岁少女举报父母逼婚事件广受关注,而近日随着中考成绩的公布,该事件又一次进入到公众的视野之中。在今年六月,广东茂名17岁少女小闲(化名)向当地妇联求助称其父母逼婚,要求她与仅见过6次面的邻村男子结婚,而她多次与父母抗争,均遭父母训斥和责骂。无奈之下,小闲在婚期的前一日向当地妇联求助,在民政部门的调解下,双方同意退婚并退还彩礼。经询问,小闲拒绝结婚的原因在于其有一个大学梦。三年前由于其被父母带到外地打工而耽误了高中的入学,但是读高中并上大学一直是小闲的梦想。随后小闲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复习中考。尽管小闲称中考成绩并不理想,但是其成绩仍高于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100多分。中考成绩公布后,小闲正在为后续学习问题发愁,热心的网友也为小闲支招以实现小闲的读书梦。

该事件发生后,法律学者们从婚姻自由、是否符合适婚条件等不同角度进行解读,但是更为让人揪心的是女性受教育权问题。小闲的这种情况并不是特例,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尤为明显,类似的事件也在不同地区一幕幕上演。尽管我国宪法在第九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而且在新中国成立后女性地位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女性受教育权得到一定程度的制度性保障,但是在传统重男轻女的思想的束缚下,加之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女性的受教育权常常被侵犯。究其深层次的原因,主要体现于观念层面、经济发展层面和制度保障层面。

从观念层面来看,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在人们的心目中根深蒂固,尤其在偏远的农村地区,重男轻女观念更为盛行。女性在传统观念中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嫁出去的女儿也被视为“泼出去的水”,因此对女性进行教育层面的培养也被视为为他人做嫁衣,家庭不会从中获利,以此没有意愿在女性受教育问题上进行投入。在我国传统思想中,还存在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女性通常要求能够持家,而不需要在社会中进行打拼,照顾好丈夫和家庭就完成了女性的使命。因此女性受教育权不被重视。

从经济发展层面来看,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征尤为明显,城乡间的经济发展也不平衡,因此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农村地区,教育资源非常有限。一个家庭供养一个学生都会比较吃力,当遇见家庭中有男孩女孩同时上学的情况,家长会果断选择让女孩放弃学业。此外,在工作和生活领域中,对于女性的歧视普遍存在,因此人们会进行一个简单投资回报率的计算,认为对于女性进行教育投资,其回报率会很低。相比之下直接参加工作或者能够直接结婚,其回报率要远远高于教育投资,小闲的遭遇就明显体现出这个方面的特征。因此女性受教育权也不被重视。

从制度保障层面来看,尽管我国宪法对于受教育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但是这些制度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尤其在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制度的落实存在较大的障碍。很多法律法规并没有严格被执行,而当相关权益被侵犯时其救济途径也并不顺畅,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女性受教育权被漠视。

鉴于上述原因,解决女性受教育权问题也应当从上述三个方面入手进行相应的改善:

第一,通过有效措施改变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切实做到尊重女性。传统观念的修正是一个长期且漫长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在众多领域中的不断调整和改善。尽管新中国建国后,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在社会的不同领域中还应当进一步尊重女性。例如提升不同女性在行业中的比例、树立典型自立女性形象、加强男女平等的社会宣传等等。这些措施都有利于改变传统对女性的认知,进而保护女性的受教育权。

第二,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教育投资力度,推动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教育事业发展。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是解决女性受教育权的一个重要经济前提。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在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和城乡经济发展差距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要的措施,但是这种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依然存在。因此需要在政策层面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教育投资力度,同时也可以建立女性教育基金,全面保障女性受教育权。

第三,加强女性受教育权相关制度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除了义务教育层面的相关制度的落实,还应加强终审教育和职业教育等层面规范的制定和落实,从而形成一个女性受教育权保障体系。另一方面,还应当加强现有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确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理顺女性受教育权遭受侵犯的救济渠道,从而实现对女性受教育权的全面保障。

女性受教育权的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希望无数个小闲们都能够获得上学实现理想的机会,也希望女性受教育权不在是社会发展中的无奈之痛。

                        (作者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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