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克思的“正义”概念之辩
伍德与胡萨米之争
发布日期:2020-10-30 来源:邱昭继、王进、王金霞著:《马克思主义与西方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作者:王进

    摘要:关于马克思的正义概念之争,是当代西方马克思研究中的重要一页。马克思本人对于正义问题的讨论是相对分散和较为含混的。虽然伍德和胡萨米站在截然相反的两个立场上,但是却提供了对于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思路。伍德通过对马克思文本的分析,得出了“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这一反直觉的结论。胡萨米意识到正义的评价问题不但与生产方式相关,同时也与阶级利益相关。而他断定马克思提出两种分配模式,必然是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来批判资本主义的,所以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布坎南、杰拉斯、尼尔森、汉考克等学者提供了对这场争论的解读,以及对于马克思与正义这一问题新的分析路径。这些方法涉及马克思理论当中的若干核心理论,比如异化、劳动价值理论等。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的批判是一种激进和彻底的批判。在讨论正义、权利等道德理论关注的内容时,马克思本人毫无疑问也是具有特定倾向的,但是马克思的批判本身并不是一种道德的批判。在解读马克思的理论时,必须坚持的是马克思理论的系统性和整体性。
    关键词:正义 生产关系 马克思 伍德 胡萨米

   正义问题是一个与社会科学各个学科都有关联的根本性问题。根据不同的理论基础,产生了不同的正义概念以及正义理论。马克思对于正义问题的探讨散见于其著作的部分段落当中。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研究中,一般认为马克思对正义等道德问题持拒斥态度。但是由于马克思的理论对资本主义极具批判力,所以反省马克思对正义的态度都是十分重要的。艾伦伍德和齐雅德·胡萨米关于“马克思是否批判资本主义为不正义”这一问题的争论,完整的呈现了西方马克思主义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与立场。在艾伦·布坎南、G·麦卡锡、凯·尼尔森、诺曼·杰拉斯、罗杰·汉考克、威廉·麦克布莱德等学者的推动下,对马克思和正义的讨论也逐步走向深入,并且提供给我们诸多有价值的理论资源和论证。
   本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述现伍德的描述性正义观;第二部分简述胡萨米的分配正义观;第三部分将论述参与这场讨论的主要学者的观点以及对这场争论的解读;第四部分通过其他学者的侧面解读来展现西方马克思主义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最后一部分为结论。
  一、伍德与描述性正义   
   关于马克思主义正义概念及其它问题的争论,缘起于艾伦·伍德和齐雅德·胡塞米之间的争论。1972年伍德发表了《马克思主义对正义的批判》一文。其文章中,对于马克思是否批判资本主义为不正义,进行了详细的论证。
    伍德认为,人们在对马克思的《资本论》进行阅读时,必然会认为马克思所描述的社会是一个不公正的社会。贫富分化严重,资本家通过剥削偷窃了原本属于劳动者的财富。所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剖析本质上就是对这种不公的谴责。但是伍德同时也认为,如果我们摒弃这种出于本能的理论见解,深入阅读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就会发现他们并没有将资本主义及其生产方式定义为“不正义”。虽然有其它社会主义学者就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有过明确的反对,但是“对于马克思而言,无论资本主义可能是什么,它似乎都不是不正义的。”伍德关注的重点在于:第一,马克思为什么会持有这样一种观点;第二,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严肃的对待了正义的问题,但是他们持上述观点所依赖的是哪一种“正义”概念。伍德认为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目的在于防止正义在意识形态领域被普遍化和滥用。
    (一)作为基础概念的“社会”
    马克思和恩格斯视正义概念为一种法权概念或者法定概念,是一个与法律和享有权利直接关联的概念。并且以此成为“各社会中基本的、有机的、统治的、最高主权的原则……用来衡量一切人类行为的标准……在任何冲突下人们虽诉诸的最高裁判官”。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伍德认为这是西方传统的社会概念所导致的,在这种传统下,社会是一个政治实体框架,所有人的行为和活动都被纳入到这个框架之中,受到法律和政治过程的影响。而建立一个理想的政治国家,就必须通过法律或者其它政治活动来调节人们的生活与行为。在这种语境下,个人与国家是紧密联系的,其纽带就是法律和权利。所以正义概念就被“当作社会原则和所有社会行为的最高标准”。
    伍德在分析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之前,首先论述了马克思关于社会的概念。因为传统西方的正义概念是与社会和个体联系在一起的。伍德认为马克思的将人类社会视为一个“自然事实”,人类与动物的区别在于生产必需的生活资料。人类劳动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并由此目的来支配自然界。这种改变外界环境的方法和能力,称之为“生产力”,而人与人之间的由此产生的关系称之为生产关系。“人类的生产活动,是一个由诸多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因素组成的复杂的历史过程,尽管人类的需要、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在此过程中是决定性的,但是它们之间绝非孤立。”在此基础上,人类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就会形成相应的行动体系。但是,伍德明确反对将马克思的上述理论简单的总结为“经济决定论”,他认为马克思的本意并不是将社会关系中的生产关系抽离出来,并将其作为一个决定性的要素,而是说人类的社会关系形态都是人类生产生活的形式,并且应当在生产过程中去看待和分析。
    对于马克思而言,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生活情况应该被归结为生产方式,而不是国家或者政治社会。作为政治形态和法律体系的上层建筑,必须建立在特定的生产方式之上,调节生产关系和个体的行为。同时这些规则体系也“‘反射’或‘反映’它们所调节的生产性的社会生活。”所以伍德认为理解马克思生产关系理论的方式,应当是将社会、政治结构与生产之间的联系揭示出来,而不是简单的将法律或者政治结构还原为经济事实。马克思的社会概念是对黑尔格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地位的一种转变,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是反映了市民社会生活的过程。在伍德看来,马克思对现实持一种“非道德”的态度。国家没有能力从外部支配生产方式,或者决定生产方式的形式。国家只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是特定生产方式的表现。并且,“只有在社会生活其它因素与它们的恰当联系中看待它们,并在现行的生产方式中把握它们的作用时,才能得到合理地理解。”
    (二)看待“正义”概念的语境
    在上述的社会概念下,作为合理性评价的“法权”概念,在马克思看来就不再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了。伍德认为马克思并没有直接提供关于正义或者权利的概念。其原因不在于马克思所持的对待道德问题的态度,而是因为马克思认为法权的正义概念是片面和次要的,无法完整呈现现实。在商品的交换所订立的契约中,国家法律提供仅仅是形式,而不是实质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伍德认为马克思这样的陈述可以从侧面说明马克思对于正义问题的观点。
    第一,马克思看待正义概念是存在特定语境的。正义一词必须在特定的生产方式中讨论才是有意义的。其合理性和有效性要根据现实中,占据统治地位的生产力方式来考察。如果国家通过法权的正义或权利概念来为自己的存在提供合理性支持,并将其转化为理性原则,那么这将是一种“扭曲而神秘化的方式”。所以在伍德看来,马克思只是将正义这个概念看作在特定生产方式下为其服务的合理性依据。而不是要对其进行超出法权概念的解读。
    第二,伍德认为正义并不是“人类理性抽象地衡量人类的行为、制度或其它社会事实的标准。”使用正义一词必须存在时间维度。伍德援引亚里士多德关于奴隶制和高利贷的表述,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对比。在奴隶社会买卖奴隶是正义的,但是高利贷行为是不正义的。评判二者的标准是当时的生产方式。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奴役行为是不正义的,但是取利行为确实完全正当的。
   第三,在正义与现实的先后关系上,并不是抽象正义原则引导现实,而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生产方式对正义提出了要求。评价制度是否正义的关键,是看它是否符合具体的生产方式,以及在其中的作用。而不是使用虚拟或宣称具有普世意义的正义原则。因为如果正义原则没有应用于具体的现实中,那么在马克思看来就是空洞且毫无意义的。
   第四,伍德认为马克思评判制度是否正义不是依据其结果。马克思认为先前的各种生产方式都会经历发展并最终消解。如果以结果来评判,那么这些马克思认为正义的契约制度就促使了其所在生产方式的崩溃。但是,“对马克思来说,交易之所以正义,是因为它在整个生产方式中所起的作用,而不是因为它给整个生产方式所带来的结果。”
   (三)资本主义是“正义”的
    伍德随后转向了关键的一个问题:马克思是否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有众多的理论家认为资本主义中,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的商品交换是不平等的,所以资本主义在本质上是不正义的。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的劳动并不能简单的使用商品来衡量。人类劳动是脑力和体力的创造性使用。“他从工人那里购买的不是工人的产品,而是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工资所购买到的就是这种作为商品的能力。”劳动力的价值并不能简单的以工资来计算。其本质取决于社会所需要的东西,与生产力的水平、生产关系的状态密切相关。可以评价劳动力价值的高或低,但是无法使用正义或者不正义来评价。
    另外一个方面,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生产力的形式与生产资料相分离,所以如果社会建立的基础是个人所有权,每个人都有属于自身的生产资料的话,那么就根本不会存在剩余价值。由此,对于剩余价值的压榨也就无从谈起。“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交易的正义性依赖于如下事实,即这些交易来自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并且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整体而言,它们是充分的、适合的。在个人所有权制度中,以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之所以正义,是因为这些权利适应了拥有各自生产资料的个体生产之间的生产关系。那么。出于同样的原因,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这些财产权的翻转同样也是正义的。”这就说明了资本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劳动力被当做商品来进行交易,进而才产生了剩余价值。在马克思看来,无论工人所的得到工资多少,都完全不会意味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实质的变化。经济关系与生产方式不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的,而是相反的,生产方式决定了法权关系。马克思的正义概念或观念是建立在他社会观的基础之上的。并不简单的是“正义”这一概念的界定。所以伍德认为资本主义是否应该被定义为不正义的,仅仅是一个关于语词的争议。对于资源的分配受制于生产方式,而不是可以任由政治或道德来改变的。对于剩余价值的偶发性剥也一样体现了一般性剥夺的特点。如果建议停止对工人剩余价值的剥削,那对于资本主义来讲将是“最直接、最明确的不正义。”因为这种提议严重的侵犯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核心法权——财产权。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所以只有生产方式发生变革,相应的法律制度、政治制度才会发生变化。否则任何“试图推行完全革命化的正义的努力都将是非理性的、徒劳的”。伍德认为如果有人以不正义为理由,要求资本家停止剥削行为,那将是一种缺乏足够理性论证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没有理论、实践和历史的依据。
   伍德认为马克思断然否认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不存在某种程度上的策略考量。马克思始终认为如果不对生产方式进行彻底的改造,无产阶级是不会满足自身的处境。伍德的观点是,马克思所真正担心的,是包括工人在内的无产阶级从根本上接受了这种改造的理论和看法,会延迟这样的变革过程,从而导致更多的痛苦。
    所以,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核心,并不是要证明资本主义的不正义,而是要呈现一整套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综合理论。伍德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使得很多人认为他是基于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而批判。这种观点在伍德看来是有失偏颇的。伍德认为在资本家对劳动者剥削这个问题上,本质并不是正义与否,而是说这个过程是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奴役。对于马克思而言,奴役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对他人意志的占有。所以资本家对工人剩余价值的压榨并不是一种“欺诈性的交换或经济上的不正义,而是对工人的一种隐蔽支配。”所以不论社会的表象是如何自由的,其背后隐藏的是实际奴役。资本主义的社会状态并不比先前的社会状态更加正义或不正义。“在马克思看来,对一种院子生产力的历史局限性而出现的奴役关系进行谴责,这就好比因为有些疾病不能治愈就谴责医学一样是不合理的。”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彻底爆发之前,资本主义社会是不可能最终消亡的,但是这个矛盾却可以孕育社会革命的最终到来。
   二、胡萨米与分配正义
   伍德的文章在发表之后,并没有引来太多的关注,直到1978年齐雅德·胡萨米在《哲学与公共事务》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名为《马克思论分配正义》的文章,才开始了与伍德的交锋。
    胡萨米与伍德都关注到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即马克思本人著作里,关于正义问题的直接探讨很少。几乎无法看到马克思本人关于正义问题的明确观点。但是可以确定的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和谴责是激烈和严厉的。所以胡萨米认为“他似乎就是因为资本主义的不正义而谴责它的。”胡萨米也提供了一些例证,以证明在《共产党宣言》、《神圣家族》、《资本论》等著作中,马克思所描述的是一个充满不公与苦痛的社会。如果想通过这些描述来完成对马克思关于正义之主见的分析,首先需要避免的是曲解马克思的本意。
    胡萨米认为伍德在解读马克思时犯了断章取义的错误。所以胡萨米关注的重点是在“马克思的理论框架内阐述资本主义的不正义问题”。他试图呈现马克思的本意,而不是评判这个立场的正确与否。胡萨米选择的角度是马克思在分配方面的理论资源。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有论证方面的策略性考虑。因为西方在探讨正义问题时,主要侧重于社会正义方面。而社会正义的主要内容就是对于分配的分析。“分配正义关注的是针对特定分配行为的道德评价。分配正义的标准尤其用来界定应该如何分配财富和收入,或是衡量实际分配行为在道德上是否值得推崇。”胡萨米认为马克思在讨论分配正义问题时,经常被引注的著作是《哥达纲领批判》,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分配模式分为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两种。所以,如果要探究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态度,就首先要分析马克思是否使用这两种分配方式来衡量资本主义本身。在马克思道德社会学的理论中,一个社会的道德必须和社会保持一致,所以胡萨米提出了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如果马克思坚持自身的道德社会学观点,即道德和社会保持一致,那么马克思是否使用了无产阶级提出的两种分配模式来评价资本主义?第二,如果上述的一致性是毫无疑问的,那么马克思是否隐含的适用了两种分配模式来评判资本主义。回答这两个问题的前提是,就是首先要知晓马克思的道德社会学理论。
    (一)“正义”概念的两个基础
    在马克思的理论中,上层建筑依赖于两个基础——生产方式与阶级利益。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属于自身的利益分配模型。同时,社会中的各个阶级也会发展出自己的意识形态。这两者的关系在于,统治阶级会利用其优势,将自己的意识形态发展为统治的意志形态,也会将符合自身利益的分配模式通过某些理论转化为实践过程中的意识形态。“社会的分配方式可以由一个不同于主流正义标准的标准来衡量。被剥削阶级,如物产阶级,就形成了一种不同于资产阶级标准的正义概念,并对现行的生产资料分配和收入分配予以否定性评价。”这就是说,在一个社会中可以同时存在多种关于分配方式评价的标准,同时对其中一种的批判和评价是完全有可能的。
    胡萨米认为在某一种生产方式下所产生的意识形态可以对其它生产方式下的分配方法进行评价。只不过这种意识形态并不会在所有的社会中实现,因为实现还要受制于客观的条件。胡萨米也举出了马克思具有此意思的证据,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认为从共产主义社会的立场出发,先前的社会形态都是荒唐的。从而,胡萨米认为塔克和伍德并没有注意到这个事实。因为他们没有完整的分析出,上层建筑取决于生产方式和阶级利益这两个要素。他们认为对于某种制度的正义性评判只能依据此种于此种生产方式。“他们以为马克思只是把规范同生产方式联系在一起,可事实上,马克思还把规范同生产方式内部的各个社会阶级联系在了一起。”在这里胡萨米认为在伍德的分析模式下,先前所有的社会形态都可以被评价为是正义的。但是伍德本人在之前已经用过专门的论述,认为他并没有持一种相对主义的立场。胡萨米也由此指责伍德等人让被压迫的人民无法批评由于不公正的分配所导致的悲惨境地。
    胡萨米就马克思的道德社会学说提出两点看法:第一,上层建筑的要素不具有附带性。《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表明了上层建筑会对经济基础产生作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是相互作用关系,这是辩证法的特定展现。胡萨米认为马克思的理论赋予无产阶级否定资本主义社会的能力,也将其转化为革命的动力;第二,“虽然马克思没有明确处理理念、价值的社会起源与其真实性、有效性或道德可欲性之间的关系,但他的理论实践却没有使这两个问题陷入混乱,而是格外清晰。”由此胡萨米得出的结论是,马克思的理论是具有一致性的,马克思可以使用无产阶级的评判标准来对资本主义进行考察。
   (二)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
    胡萨米随后转向了分析马克思的分配正义原则。在马克思的理论中,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分配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社会产品。所以个体所分配到的所得并不一定完全等同于自身的劳动价值。但是马克思并不认为这样的分配方式是不正义的。因为被扣除分配的资源被用于扩大再生产;补充生产过程中的消耗;以及相关灾害与危险的保险基金等等。而保险则分为社会性保险和无劳动能力保险两个方面。分别用于教育等公共事务和对老人等弱势群体的补助。这些资源未被分配本质上并不是一种不平等或者不正义,因为基金直接或间接的为劳动者所服务。
    由此胡萨米认为第一阶段的正义原则有两个:“(1)平等权利或者待遇平等的行事原则;(2)依据劳动贡献的比例而获取报酬的实质原则。”这两个原则并不是对不平等的一种一般理论化。马克思认为阶级差别是必须被消除的,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所有人都是劳动者,每个人是凭借自己的劳动付出来获取报酬。这一点与资本主义社会中,通过生产资料所有者本身的身份来获取利益。同时,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所有劳动者共同进行劳动,并且将产品或收益转化为分配的收入和公共基金。公共基金则以各种形式重新服务于劳动者。在这一点上,也是完全有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些净余额被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所拥有,并且将其用于能够为他们牟利的方面。胡萨米认为,从另外一个侧面也可以证明社会主义分配模式的优越性:“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者受到共振的对待,因为他所获得的报酬与他所做的贡献成比例;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者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因为他所获得的报酬……与他所付出的劳动不成比例,至多只相当于劳动力的价值”。
    马克思对于社会主义的看法,可以明确表明社会主义的正义是值得追求的。由于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按需分配的模式需要物质的极大丰富,所以在理解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的过程中,需要明确马克思对于正义和平等的态度。胡萨米认为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原则的目的,是要废除私有财产权,肯定某些条件下的集体控制,并且消灭剥削。
   (三)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
    在上述的理论背景下,胡萨米呈现了一种可以使用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原则来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的可能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通过剥削来榨取劳动者的剩余价值。而这些劳动价值是并没有体现在劳动者所获得报酬中。在表象上劳动者与资本家达成的契约是处于自愿的目的,但是实质上还是一种强制性的劳动模式。如果使用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来评价资本主义的现实,毫无疑问资本主义是与其相违背的。这种剩余价值在经过积累之后,就会形成资本家的资本,并且逐年增长。
    资本主义经济理论对于资本家所获得“利益”予以理论上的美化,认为其是对监督管理、消费节省或是风险的回报。但是马克思都予以明确的反驳。因为首先资本家和管理者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中后期是逐渐分离的,资本家并没有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而是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获取利益;第二,资本主义社会中,基于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获取利益本身就不需要资本家将降低自身的消费水准,资本家并不是以劳动的方式获得收入,而是以剥削工人的方式获得。所以这种辩护方式本身就拙劣的;第三,工人的就业并不能获得保障,而资本家却有足够的资源去获取劳动力。胡萨米认为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资本主义都构成了对按劳分配的绝对侵犯。工人被剥夺了生产资料,所以只能通过出卖自身的劳动力来获取生活必需品。胡萨米同时也认为伍德等人在引用马克思相关言论的时候,曲解了马克思讽刺的本意。
    所以在胡萨米由此分析出,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的原因在于,它不能在自身生产的可能范围内满足人们的需要,因而资本主义为了按需分配的原则,马克思反对的不是技术基础,不是生产力,而是运用它的社会方式,即生产的社会关系,尤其是占有和分配年产品的方式。”同时,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并不是人类的需求,而是更多的剩余价值。所以生产所产生的利润并不是需要为基础的,这就会产生需要与生产之间的过剩关系。在这个层面上,不论使用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还是共产主义的分配原则来衡量,资本主义都是不正义的。
    胡萨米认为伍德对于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有极大的误解。第一,法权概念并不是马克思关注的重点,因为马克思本人并没有站在资本家的立场上来分析资本主义。法权概念本身就包含了其所有者,也就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第二,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其根本的出发点是因为这种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剥削制度。不论从按劳分配的角度还是按需分配的角度,资本主义都没有满足劳动者的需要。最重要的一点是资本主义的分配不正义与不平等和不自由想联系:“工人被迫出卖他的劳动力和贡献剩余劳动;社会成员没有集体地、合理地控制公共事务,尤其是他们的生产制度。”
    三、伍德——塔克命题    
   伍德与塔克在马克思关于正义问题上持相对一致的立场,即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塔克认为人们在对待马克思的正义观时,有一种相对幼稚的观点。人们认为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是基于某些物质分配的正义理念。他们认为资本主义是不公正、不平等的,而马克思发现了这一点,并且倡导分配的平等化。但是这种观点是对马克思的误解。“资本家的机器和土地的所有权是建立在、至少部分地建立在过去的剥削基础之上,一些人为,这种的来说是不公正和不正义的,它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是一种剥削制度,因而是一种不正义的生产和分配制度”。塔克和伍德都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尽管根据资本主义的准则,雇佣劳动是完全正义的,但是难道就没有一种抽象的正义概念能够评判这种劳动的根本性不正义吗?马克思和恩格斯十分明确地做出了否定的回答。”凯·尼尔森、诺曼·杰拉斯等学者对这场争论有了进一步的讨论,并提出了若干新型的解读和分析。
   (一)劳动价值
     凯·尼尔森认为,劳动价值概念是伍德论述的一个出发点。“价值呈现在劳动创造的商品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劳动价值’是指呈现在劳动创造的商品中的价值除去耗费在生产这种商品上的劳动资料。”同时,尼尔森认为这个概念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关联。资本主义制度中,工人必然不会得到他们劳动的全部价值。资本家通过剩余价值剥削工人是一个事实。但是,如果将一个人不能获得自己的劳动价值作为依据,并且建立财产权形式,以此为标准来论证制度的不正义,那么资本主义就无法被称之为资本主义。
   尼尔森认为上述的逻辑,按照伍德的标准来讲,是可以被判定为正义的。但是“当我们反思剥削这一事实的时候,整个财产权制度连同它所适应的生产关系都是不正义的,是应该被推翻的。”尼尔森认为,伍德的论证主要是基于对马克思理论愿意的解读。伍德的本质目的是要呈现马克思的综合性理论,认为即便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也没有一个足够“理性”的标准来对资本主义制度的不正义性进行评判。仅仅关注分配领域是不切合实际的,并且并未找准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关键。尼尔森认为伍德是延以下路径来论述的:虽然资本主义是一种充满奴役的制度,但是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而言,这种奴役并不是不正义的。因为这是生产力发展的现实结果。如果社会主义者基于此对资本主义展开批判,那么也就是在批判社会的进步。社会的最终形态是无阶级的共产主义,在这个世界中人们将不再需要正义原则和正义理论。在尼尔森看来,“在有些地方,马克思并没有下结论,而伍德则过度概括了他的基本观点。在其它地方,我对马克思的理解与伍德的理解是一致的。”
    (二)历史唯物主义
    虽然尼尔森对于塔克和伍德的上述理解并未有过多的反对。但是他对于伍德所称的“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展开了批判。胡萨米和加里·杨是始终反对伍德的观点,而德里克·艾伦则为伍德和塔克进行了辩护。在尼尔森看来,论辩的双方对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描述并没有太大的争议。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描述本身,使用一个通用的“正义”一词,马克思会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但是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的批判并不是一种道德批判,所以使用道德语词来还原马克思的意思,就会显得有失偏颇。如果道德的准则与社会形态相关联,那么这种被称之为意识形态的规范性判断就无法存在理性的依据。同时,如果马克思使用了社会主义的道德标准来批判资本主义,那么又会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
    胡萨米认为马克思的正义标准就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分配方式,即按劳分配模式和按需分配模式。虽然法权的概念是由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但是就历史唯物主义而言,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存在互相作用的辩证关系。所以从马克思的整体理论角度而言,胡萨米的解读更加贴近于马克思的原意。“经济基础需要上层建筑,法权关系能够且确实反映了经济关系;但也会认识到,经济基础需要上层建筑,而且法权关系能够也的确影响到了经济关系,尽管经济关系是首要的”。
    尼尔森强调,在马克思的原文里,无产阶级的分配方式、正义原则并不是关于意识形态的胡言乱语。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社会主义形态是发生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后,也是共产主义的第一个形态。所以其中必然包含着诸多的弊病,而这都是迈向共产主义的阵痛。所以尼尔森也认为,如果要对马克思的正义观进行解读,就必须避免对马克思的历史观进行超出原本的解读。
   (三)道德主义与非道德主义
    对于伍德而言,马克思使用“正义”这样的概念,只是意识形态的一种建构性策略。对于批判资本主义而言,马克思本人还是使用了综合性理论。所以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并没有关于道德独特解释。而G·A·柯亨则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不正义展开的是道德批判,而且相当成功。伍德所讲的马克思的非道德主义,其本意并不是说通过对马克思原文的解读,得出资本主义种种罪恶是正当的这样的论断。对于马克思而言,道德的功能是某一特定社会形态下,维持社会运转的手段与秩序。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对社会制度的思考是极为重要的。但是同样也要拒斥乌托邦式的思考,要揭露资本主义世界的真相。依照伍德观点,传统的正义概念在应用的层面上必然会主张正义原则在本质上是公正的,而马克思本人并没有这样的理论意旨。“马克思拒绝从一个公正或无私的立场来评价社会制度,且认为这样做的整个工作是掉入了意识形态幻象的陷阱”。存在阶级的社会中,必然会存在着不同的阶级利益,而试图通过单一的利益意图来统一全社会的利益诉求是不现实的。同时,正是由于这些阶级利益的冲突,在生产力发展到足够阶段时,才会推动社会的革命和进步。“如伍德所说,正是通过阶级斗争,作为历史主体的我们才与历史有效地联系起来”。
   尼尔森认为,伍德讨论马克思的阶级利益观点时,呈现了相当丰富的内涵。其根本目的在于说明,人们无法通过任何道德性的说教来发挥在历史上的作用,只有通过推进阶级利益的方式,通过阶级的斗争来完成人们在历史上的责任。由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知识分子在阶级立场上是模糊而摇摆的。所以,如果知识分子是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那么就必须明确无产阶级的利益诉求,并且将马克思视为一名非道德主义者。
    在存在阶级的社会中,对于共同的善往往有重叠也有冲突。资本主义社会中,这种阶级的利益冲突尤其明显。但是对于伍德而言,在没有阶级的社会中并非没有产生共识的可能性。“即在无阶级的社会中,人们有可能发现这种普遍利益,它们能够为一个关于共同善的非意识形态主张提供基础:我们现在没有这种独立于特殊利益之外的标准,但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不需要排除这种可能性,即在更文明的环境中我们能发现这样的利益,它们根植于作为社会的人的真正的人性之中。”
   伍德这种马克思的非道德主义是以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为根基的。他强调人们在历史中的作用必然以阶级斗争为基础。而阶级斗争的根据则是阶级利益。“阶级利益理论告诉我们的是,为人类历史的正义而斗争的那些人,从客观上来讲,总是为了这个或那个阶级的利益而奋斗;且从历史的观点来看,他们的奋斗必然要这样来看待,而不论其私人目的和意图究竟为何。”
    而马克思的道德主义倡导者柯亨则观点与伍德完全不同。他认为马克思必然批判了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同时这种批判是基于这个制度违背了人类的自然权利这个观点。柯亨认为很多马克思主义者不愿意谈论自然权利是存在问题的:“马克思主义者不经常讨论正义,而且即便他们讨论的时候,也会否认其相关联性,或者表述为正义只是一种幻象。不过我认为正义在革命的马克思主义之信念中具有核心地位”。柯亨否认人们生来具有私有财产权。生产资料在初始就是归所有人共同所有的。柯亨认为这样的论证只有诉诸于道德论证才是可能和有价值的。因为自然权利并不仅仅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更是一种道德权利。
    四、对争论的侧面解读
   (一)对文本的解释
    部分学者也注意到了这场争论一些内在矛盾。诺曼·杰拉斯认为,伍德和胡萨米两个阵营都是对某些马克思的同一文本进行分析,却得出了相反的结果,形成了“马克思反对马克思”的形态。杰拉斯认为想解决这个矛盾,仅仅参考马克思本人的著作是无法完成的。第一,马克思本人并不是一名道德哲学家。所以在他宏达的理论里存在前后不一致是可能的。马克思本人对于规范性的探讨并不感兴趣,对于伦理理论也是拒斥的而非中立的。所以在这种零散的论述中寻找对于规范性问题的统一看法并不切合实际。第二,杰拉斯称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存在一种“辩证法的游戏”。比如在工资关系的等价性方面,一方面资本家为劳动力价值支付了费用,是一种等价交换。而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这些交换又是不平等的,因为工人出卖了比工资价值更多的劳动力价值。
   要解决这些问题,杰拉斯倡导使用一种重构的手段,而非注释的方法来完成。而这种手段的结论必然会支持认为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不正义的一方。“他在描述资本主义的现实时为什么要使用‘掠夺’及其同源词语呢?这个问题的力度仍然让那些持反对意见的人无法回避”。认为马克思并未批评资本主义的不正义的学者提供了诸多的答案。塔克认为马克思使用这些词语并不是说资本家剥削了无产阶级的剩余价值,而是说工人的健康、时间被剥夺了。但是杰拉斯认为这种观点是一种断章取义,因为结合前后文就会发现马克思的主要用意和论点还是会集中在剩余价值剥夺方面。再比如,布坎南认为资本主义的剥削只是相对于资本主义正义观来讲的,而并不是基于马克思的观点。杰拉斯认为布坎南的观点模糊了马克思的文本的意思,使得马克思使用“掠夺”这样的词显得草率而含混。
   如果将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与其本身的生产、分配方式相分离,那么即便“意识形态是一种欺骗或是伪善,对他来说,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仍然满足资本主义交换的唯一合法规范。”所以仅仅通过马克思试图揭露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角度来分离解决这个命题是存在逻辑漏洞的。在杰拉斯看来,认为马克思并没有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的学者,在解释路径上存在错误。这些学者在面对文本时忽略了马克思使用特定词语的目的。做出了一种解释上的翻转,将对正义的讨论相对化。杰拉斯认为,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是一件确定的事实。只不过马克思本人不认为他这么想。杰拉斯也承认自己的结论存在一定的矛盾。但是做出此类判断的还有柯亨等人。在他们看来,马克思直接或者间接的表述了在狭义正义概念下,讨论正义问题的意图。如果狭义的正义概念与分配、法律等概念相关的话,那马克思毫无疑问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因为他明确的表示了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利益结构是令人厌恶的。
   (二)自由观与自我实现
    杰拉斯提出的对于争论的解决方案是,马克思本人同意自由价值观和自我实现。在杰拉斯看来,对于马克思而言,“普遍的自由当然只能来自于阶级斗争、物产阶级专政、过渡期的经济结构等;在这一过程中,当然应该存在自由和个人自我实现机会的逐渐拓展。但这需要实践,还要面对社会的和物质的障碍。”马克思本人希望的是一种比现行资本主义分配方式更好的分配模式。资本主义较先前的社会制度在生产力上毫无疑问有了质的提升,同时资本主义压榨剩余价值的行为本身也更有利与发展。但是与共产主义相比,这并不是一种更文明的社会形态。在比资本主义更文明的社会形态中,这种依靠强制和剥夺的社会发展模式将被取代。
   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生活方式是完全不同的。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变化,工人需要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获取生活的必须品,而资本家可以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来获取足够的价值和利益。这就使得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分离,资产阶级可以获得足够多的时间来自由处置,而工人阶级只能将自己的时间转化为劳动时间来获取工资。而这种分配方式本身就是不合理和不正义的,因为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严重的侵犯了无产阶级自我实现的过程。虽然在表面上,资本家只是剥削了工人的剩余价值,但是其实质是资本家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将工人的自由时间予以压榨,转化为自己的自由时间。在这个层面上来讲,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就在于对工人的奴役。
    马克思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充满积极的道德判断。在杰拉斯看来,马克思并没有否认对资本主义不正义的批判,只是马克思“没有提到与正义理想相反的自由或自我实现的理想:没有要实现的理想,只是内在的运动”。马克思主观的意图可能是拒绝对于正义等乌托邦式的考虑,但是其本质的目的并不拒绝正义本身。而对于自由价值观、发展等概念的讨论,本身就彰显了马克思的道德关怀。而对于人类解放的渴望和获取更多物质的条件以实现共产主义努力本身就是马克思带来的意义。
   (三)异化、法权与正义理论
    除了杰拉斯和尼尔森之外,还有多名学者对这场争论提供了诸多的分析视角。罗杰·汉考克认为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的批判,主要使用了异化的概念。在生产的过程当中,生产力不断的提升,成本也相应的下降,而劳动者的被分配到的资源却与劳动本身的价值极为不相称。工人在被强制的情况下而承担的额外工作任务或者负担就被视为异化。
    劳动价值学说和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原创性理论。在这些理论的支撑下,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就不再是理所应当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主要靠压榨无产阶级来获取利益。在汉考克看来,马克思对于正义的理解主要集中在分配领域,但是马克思对于霍布斯的“交换正义”也有一定的涉及。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存在劳动力交换在表面是公平的,但是“与他们的形式自由相比,劳动者的实际左右却要大大低于资本家的实际自由。”同时,资本主义的另外一个不正义在于它是系统性的。因为资本主义的交换方式建立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模式之上。资本主义的实质是一种奴役也就是对工人自由的严重侵犯。而依照汉考克的观点,“否认自由的结果就是不正义的”。所以资本主义也是不正义的。汉考克认为马克思之所以偏爱按需非配,其根本的原因在于采取按需分配的社会是一个使得虽有社会成员都能够实现能力平等的社会,而这种自我实现的特点也是成员之间实质平等的重要证明。
    在对于这场争论的解读中,威廉·麦克布莱德则认为,激起伍德和胡萨米争论的原因,是恩格斯的《论住宅问题》与塔克《马克思主义者的革命理想》中的一章。麦克布莱德对于马克思与正义这个问题采取了一种传统的解读方法。因为马克思本人对于正义这个概念的直接讨论非常少,所以麦克布莱德试图将正义这个概念分解为“平等”、“自由”和“合理性”子概念,分别予以分析和呈现。
    马克思和恩格斯两人在平等问题上的看法有很大的差异,马克思对于平等这个概念的态度,与他对于正义这个概念的态度是一致的。因为这些道德的讨论并没有实际推动社会的进步。而恩格斯对于平等却相对而言持积极态度。“恩格斯首先声称,对革命活动而言,平等要求有时候有它的积极价值;其次这可能对于强调资产阶级平等理念与不平的资本主义实践之间的矛盾是有用的;再次所有个人的阶级地位都是‘平等’中的这一要求,可以被转译和解释为消除阶级差异和消灭积极的要求;最后,在可能未来无阶级的社会中,所有个体在各个方面都是平等的要求,是一种无法得到证明和没有意义的要求。”在自由的概念上,马克思依然显现出谨慎的态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在资本主义的法律的概念上是自由的,但是如果从社会主义理论或者共产主义理论上来看,工人又是完全不自由的。在合理性的讨论方面,马克思的辩证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为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使得生产变得效率更高,但是同时,这种私有制的方式也会在生产的过程中展现出更多的不合理性。所以纵观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这三个概念的讨论,麦克布莱德认为如果社会的发展路径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行进,那么对于正义的讨论会最终消失。但是,在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要消解正义概念的所有要素是不可能的。
    另外的一种解读方式则是由艾伦·布坎南所提供反法权的解释路径。在布坎南看来,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在于剩余价值的积累,而在生产的过程中,生产者与生产活动发生了异化,从而劳动者最终被控制起来。这种异化理论是布坎南理论的核心之一。而布坎南认为,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的批判有一种天然的优势。因为马克思设定了一个超越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在共产主义社会当中,人们的生产活动甚至所有活动都没有异化的可能。个体的需求、发展与社会的需要、发展有机和和谐的协调在一起。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包括人权在内的权利体系都是一种对生产行为本质的扭曲和篡改,所以对于这些权利体系的批判必然成为对资本主义批判的一个重要部分。
    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权利的概念会逐渐消失,但是与权利相关的自由概念却不会消失。因为在马克思看来,自由本身就是一种权利。同时,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具体的权利及其来源并不是马克思关注的重点。某项基于意思自治或者血亲关系的权利,与包括政治权利在内的普遍权利是不相同的。马克思关注的是普遍权利而非个体权利。马克思对于本文第一节所述的传统社会正义概念并不感兴趣。这种对于具体的对于社会冲突的调节性原则在布坎南看来,都是没有价值的,特别是对于共产主义而言。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下,商品交换、自由意志等概念都是公正的。但是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和劳动力价值理论,资产阶级系统性的从无产阶级那里压榨剩余价值,而这是资本主义所固有的。所以布坎南认为马克思并没有在批判资本主义的时候改变了资本主义的正义原则,而是揭示了资本主义的实质。这种劳动力价值理论并不是提供了一种马克思独特的正义观,而是使得马克思能够使用资本主义的正义理论来对资本主义本身展开批判。
    布坎南总结了马克思对于正义和权利的主要态度:“第一,权利和正义观,在资本主义跨向共产主义这种革命性的变革中,没有主要的动机作用;第二,共产主义社会——自主的社会以及社会中完善的个体——在建构社会关系方面,权利或者正义的一般性概念将不再发挥重要或者主要的作用;第三,产生正义和权利概念所需要的环境,正是这些概念的要求难以被充分满足的社会。”而布坎南同时也指出了马克思在权利与正义概念讨论方面的问题。马克思的革命动机理论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马克思对于法权概念批判没有足够的依据。同时马克思也没有“提出非法权的、非强制但高度生产和社会协调的理论”。但是这些问题并没有削弱马克思对于法权和正义概念的批判力度。布坎南看来,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的全面批判,不是依靠某种道德观念或者原则,亦或是法权的概念,而是通过呈现非法权的人的自由和人道的社会的理想信念来完成的。所以马克思对于传统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形成了一种实质上的,也是最为激进的挑战。
   五、结论  
   伍德的立场与命题对于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研究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伍德通过对马克思文本的分析,得出了“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这一惊人的结论。但伍德的分析毫无疑问具有很强的启迪作用。他意识到了对于马克思的解读必须站在对马克思综合理论的基础上。在分析某一具体的问题时,必须还原马克思的本来含义,并且与马克思的理论整体保持统一。胡萨米虽然在理论观点上与伍德相反,但是采用论证和解释方法却完全不同。胡萨米意识到正义的评价问题不但与生产方式相关,同时也与阶级利益相关。而他断定马克思提出两种分配模式,必然是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来批判资本主义的,所以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伍德与胡萨米之间的争论涉及的文本几乎是相同的,但是得出的结论却完全不同。这种差异性使得马克思与正义这个议题无法被完美的解决。但是他们却为我们带来了讨论这个问题的基本思路。
   布坎南、杰拉斯、尼尔森、汉考克等学者提供了对这场争论的解读,以及对于马克思与正义这一问题新的分析路径。这些方法涉及马克思理论当中的若干核心理论,比如异化、劳动价值理论等。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的批判是一种激进和彻底的批判。在讨论正义、权利等道德理论关注的内容时,马克思本人毫无疑问也是具有特定倾向的,但是马克思的批判本身并不是一种道德的批判。在解读马克思的理论时,必须坚持的是马克思理论的系统性和整体性。虽然马克思本人对于正义的讨论并不是非常热衷,但是他对于资本主义的整体性批判包含了对于资本主义正义观念和理论的批判。即便在资本主义理论的语境下,也值得每一位相关的学者去认真的回应。对于正义问题的讨论,在共产主义最终到来之前都不会消解。而马克思的理论打破了传统理论场域的限制,使得批判与实践之间的关联显得异常的清晰。在社会变革之中,马克思的理论提供了冷静和激烈的理论资源,对于处在社会主义阶段的我们,也就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责任编辑: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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