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生教育评价体系改革路径探析
发布日期:2021-01-3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1年1月21日第06版 作者:王力康

  教育部印发的《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切实扭转当前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存在的“唯论文”不良导向,建立健全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规范和评价体系,全面优化学术生态,不断提高研究质量,推动高校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因此,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应努力摒弃论文优先、C刊(多指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至上的科研考核机制,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探索建立科学化、人性化、多元化的科研考核体系,切实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水平。

  目前,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包括法学博士研究生、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三类,前两者旨在为社会培养理论型法治人才,法律研究生硕士以法律实务、案例研究为培养导向,注重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实践中,法学研究生教育评价的核心内容为科研评价,且主要集中于法学博士研究生考评机制之中。

  就全国范围而言,拥有法学一级博士点的培养单位对博士研究生的考核标准具有同一化倾向,即都以在C刊发表论文为科研考核标准、毕业标准,其中毕业又以科研标准为主要参照。尽管《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等出台后,有的高校已经开始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科研考核体系,有的高校已经取消了博士研究生硬性发文指标,但对未来法学研究生教育评价体系应如何改革,目前尚未形成统一意见。笔者认为,至少秉承以下四点:

  一是科研评价坚持形式与质量的统一。科研刊物考核种类宜科学化、多样化,破除“唯C刊是准”的评价导向。以论文发表作为考核标准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与科学性。理论研究的成果以文章形式展现、以成功发表为认可依据是国内外科研考核的通行标准。但如果单纯以C刊来衡量教师或学生的学术造诣与理论水准则容易造成评价机制的僵化。笔者认为,不同学科应结合各自理论方向对适用刊物的广度进行合理性、科学性扩充、延展,应该将不是C刊但具有高质量水平的学术刊物、报纸也包含在科研评价名单之内。对于核心期刊的认定,应放宽标准。

  二是科研考核坚持课程学习与研究成果相统一。加大课程考核力度,提升课程考核在科研考核中的占比。单一以论文发表数量为考核标准的评价机制容易导致学生忽视课堂教育的重要性。外在的发文压力时常导致学生对课程学习敷衍了事,造成学生“无心听课,听课无用”的现象。因此,应该回归课堂教育,加大课业考核力度,将课程考核与科研考核有机统一,增加课程考核在科研考核中的占比,实现学生“学以致用、学有所用、教学相长”的局面,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效益。

  三是人才选聘坚持师德与师能相互统一。高校在人才选聘、人才引进考核中应加大对人才综合性素养的考察,挖掘德才兼备、品学兼优的高素质型人才,避免陷入单纯以C刊“论英雄”,应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考核标准,将师德表现纳入职称考核体系。笔者认为,高校引进人才应对其思想政治理论、学术理论积淀、个人思想品德等进行综合考察,破除C刊“一刀切”的传统选聘机制。

  四是学业培养坚持学位论文与发表论文相互统一。研究生学习的范围与深度往往围绕学位论文得以展开,科研考核要突出学位论文质量。学位论文是研究生能否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根本考核依据。如果连学位论文的基本质量都难以达标又何谈期刊论文的发表?不能在学生学位论文还没有扎实的理论研究基础上,强加要求发表期刊论文。

  科学合理的法学研究生教育评价体系作为法学研究生教育培养机制的“指挥棒”将产生正向、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探索建立科学化、人性化的评价标准,在法学研究生教育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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