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新篇章
发布日期:2021-01-3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年7月16日第03版 作者:何悦涵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为自由贸易港在中国的建设提供了方向。在此精神指引下,海南以其区位优势成为勇于开拓的探险者。与传统自贸试验区不同,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是海南自贸试验区(以下简称海南自贸区)的升级版,其国际化、自由化、开放化程度更高,辐射范围涵盖投资、贸易、金融等诸多领域。多项产业向阳而生,这对法治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这一更契合自贸港国际化特征的领域。

 

政策有序推进,规则与时偕行

 

2018年9月24日,海南自贸区出台了《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其中提出了加强法治保障的要求,这一要求在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更加具体。《意见》强调,需加强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批准“启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立法调研起草工作”,《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自贸港法》)正式提上日程,有关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将是其中重要一环。

2020年6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自贸港方案》)出台,明确提出在海南自贸港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并进一步要求“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提供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调解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6月16日通过的《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前者基础上针对调解机构的调解规范、调解协议的形式以及效力等进行了细化。

 

构建新纠纷解决机制,

政策意蕴重大

 

在海南自贸港开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新篇章具有其现实意义。

第一,国际商事纠纷复杂化。海南自贸港是对外开放的标志性窗口,不同国家在社会组织形态、政治经济运行状态、法律体系构建方式、技术标准与商业规则、宗教文化和民族特征等方面各有不同,对于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诉求也因国别差异而更为复杂。海南自贸港发展重心侧重于旅游业、现代服务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服务贸易发达,故而海南自贸港的纠纷更易呈现电子化与新型化的新特征,趋向于高质量数字技术领域。纠纷解决机构既往从未涉及的领域将伴随着国际化企业与当事人的进驻而不断拓展,复杂案件频出,因此对于法官、仲裁员以及调解员的专业水平要求更高。

第二,国际商事纠纷疑难化。因海南自贸港国际性与开放性特征日趋显著,各类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无名合同将不断出现,极易出现“法律空白”。同时,一些行业或领域仅限海南自贸港企业涉足或仅限在港区内运营,这一限制将带来自由贸易港独有纠纷的产生,使纠纷更加难以处理。

 

维系三足鼎立,有机融合衔接

 

诉讼、仲裁与调解是纠纷解决机制的三大重要组成部分。在海南自贸港,这三者不但应在各自领域有所创新,也需做到彼此有机衔接,构成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诉讼领域的创新应从国际化、便利化诉求着手。构建海南自贸港国际商事法庭,依托现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庭的资源与经验,构筑专门应对国际商事纠纷、配备知识储备与经验充足法官的司法机构。构建智慧法院,通过数字化、集约化的立案、审理、执行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利用区块链证据固定技术,为跨国案件证据采集难题提供帮助。

第二,仲裁机制的创新需在法规保障和机构构建两方面进行。仲裁相关规则在《自贸港方案》以及《条例》中有所涉及,但效力层级较低,而短期内修改仲裁法并不现实。目前最优手段是在《自贸港法》明确其法律地位,并在后续配套立法与政策中对海南自贸港仲裁机制进行单独规范,并参考域外仲裁机构经验出台《仲裁规则》。域外仲裁机构在海南自贸港不可止步于办事处的形式,能够实际处理港区内仲裁需求的仲裁实体机构才是机构保障的首要条件,同时应拓宽可仲裁涉外案件的范围。

第三,调解机制的创新须从法规与人才保障两方面进行。通过海南自贸港调解机制构建倒逼《国际商事调解法》的出台是可行的,但短期内无法实现。因此同仲裁相似,《自贸港方案》以及《条例》效力层级较低,且《条例》对于国际商事调解的针对性薄弱,因此同样应于《自贸港法》明确其法律地位,并辅以配套立法与政策以及《国际商事调解规则》。专业调解员需要从引入与培养两方面入手,一是通过降低签证要求并提高薪资标准,引入高水平国际化调解员,二是对既有调解员从职业化、类型化、商业化与科学化四方面进行培养。

第四,建立海南自贸港“一站式”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保证三者有机衔接,需贯彻“融解决”理念,解决诉讼、仲裁以及调解三种手段之间的脱节问题。依托海南自贸港国际商事法庭对于仲裁结果予以确认;将仲裁员与调解员角色转换规则写入规范文本中,并形成海南自贸港本土解纷机构与国际知名解纷机构之间的配合,包括经验交流、合作机构优先享有调解或仲裁权利等;为海南自贸港当事人调解协议提供法院登记服务;对调解协议司法审查标准不宜过高,除非其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否则应当授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并依申请予以执行。

作为开路先锋,海南自贸港将在不断探索中开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新篇章,为其他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提供经验。

(作者为2018年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专项立项课题“建设中国自由贸易港的法律保障与政策推进研究”课题组成员、大连自由贸易(港)区司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老师王淑敏,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2018年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专项立项课题“建设中国自由贸易港的法律保障与政策推进研究”首席专家)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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