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建设中法学知识的功能
发布日期:2021-03-2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张建


作者:张建,副教授,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助理。

近年来,就哪种类型的法学知识之于中国法治建设更为可欲的问题,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这种争论的出现,是我国法学研究、法治建设阶段性特征的反映,客观上有利于增进法学研究的独立性、自主性,有利于促进法学研究的成熟和法治建设更好地展开。但从特定的学术脉络、立场出发对某种类型的法学知识予以正当性主张或反对,从方法论角度看则是站不住脚的,因此,以上争论可能不是真问题。将法学知识之于法治建设的功能问题予以敞开,将不同类型的法学知识具有的正当性放在这个维度予以讨论,或许才能构成真问题。

一、法学知识的评论功能

法学知识的评价功能法学知识的评价功能,是指法学知识对法治建设发挥着肯定或否定的功能,经由评价功能的实现,促进法治沿着可欲的价值展开建设。知识具有正当性赋予的能力,经由知识对现实予以肯定或否定性论证,促使人们在观念、行动上对现实予以肯定或否定,达到改变现实的目的。曼海姆对他所处时代的智能危机分析时认为,可用“意识形态与乌托邦”来表示其特征。乌托邦是某些受压迫的群体试图摧毁和改变特定社会条件而做的智识努力,意识形态则是统治集团将利益与形势密切联系起来以削弱被压迫群体的支配感。乌托邦式知识生产的不足在于他们没有能力正确地判断所处的社会环境,意识形态知识生产的缺陷在于真实的社会状态被遮蔽起来导致集体无意识。重视法学知识的评价功能,就是要知识生产者有强烈的自我反思能力和知识的时空感。以往法学知识生产者经常误将知识的生产假定为超时空的智力游戏,导致生产出来的法学知识没有社会根基,成为悬浮于特定时空的概念结合,丧失法学知识之于法治建设应有的评价功能。法学知识在发挥评价功能时存在两个限度:一是发挥评价功能的法学知识是以某种价值为假定前提的,需要将该假定予以开放并进行正当性论证。法学知识发挥评价功能是以三段论为基本思维方式,如果作为大前提的法学知识的价值主张限度被遮蔽起来,那么其所看到的法治建设现状、提出的评价等,定然会存在诸多不足。二是发挥评价功能的法学知识是以法治建设实际为评价对象的,这要求全面、客观、深入地把握评价对象。多年前邓正来就提出了“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之问,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引导、规范法治发展,就在于法学界看到的是西方法治理想图景中同质化的法治中国。不能真正把握法治中国建设实际的维度,提出的评价就会空洞、乏味。

二、法学知识的解释功能

法学知识的解释功能法学知识的解释功能,是指利用法学知识对法治建设中的现象或问题给予符合逻辑的解释性说明。以往我国法学界主要遵循生产应然性、批判性知识的逻辑,它们将我国法治建设碰到的实际问题予以悬置、暗箱化处理,将未经批判性反思的理论、制度等视为当然的解决方案,导致实践效果与改革意图出现南辕北辙的后果。构建符合我国法治建设实际的理想图景的前提在于,能够准确而全面地识别中国问题,这就要求法学知识生产者要善于从事实中提炼经验、发现问题。发挥好法学知识的解释功能,需要做好两项基本工作:一是法学知识生产者能够进入研究的事实之中。不重视事实或者无法进入事实,是横亘在法学知识生产者面前的重大挑战。近年来,学者们也逐渐习惯开展有关法治建设的田野调查,但座谈会、查阅资料、问卷访谈等只能使我们了解皮相层面的经验。要真正了解事实、把握经验,要求必须能以“自己人”的身份进入事实的流动之中,要求必须能跳出事实的流动中“局内人”角色带来的桎梏。二是法学知识生产者要善于借助其他学科的理论分析事实。以往总是误以为经验的累积就是法治事实,而简单的经验堆砌导致无法对法治进行深度分析,缺乏解释力;对事实中不同要素相互关系的分析,也是采用大而化之的分析方法,缺乏证明力。对法治建设的全面认知,要借助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理论,将事实变得立体化、逻辑化,富有解释力;不同的理论能够使我们对法治建设有不同的认知。如社会学对群体性冲突的理解,就有达伦多夫、科塞为代表的冲突理论与马克斯·韦伯为代表的功能理论之分。前者认为社会冲突有利于释放社会压力,后者认为社会冲突是资源分配不公的后果,不同的洞见转化为不同的法学知识和法治意见后,则会对法治建设产生不同的认识和判断。

三、法学知识的实践功能

法学知识的实践功能法学知识的实践功能,是指法学知识之于法治建设能够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一般而言,知识生产可分为义理学理为导向的模式与实践需求为导向的模式。随着科学技术介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范围、深度和影响的不断增强,知识经济的格局已经日趋明朗,充分发挥知识具有的应用价值、经济效应逐步成为全社会的重要期待。不以实践为需求而生产的知识正越来越少地获得认同,法学知识也不例外。波斯纳在其新作《各行其是:法学与司法》中就曾发现,在美国法学界总是对法院的裁判给予法教义学式的批评,评判的依据则是来自学术共同体感兴趣的问题,故而法官正当地认为自己不是学者学术作品的目标受众,从而忽略法学界所生产的法学知识,使得司法界与法学界渐行渐远。所以波斯纳提议,“学者如果要对法官提出通报批评,就必须理解法官”。重视法学知识之于法治建设的应用功能,就是要发挥好学者们的智库作用。比如,有学者主张应该重视法律学说的司法运用,认为法律学说可以为裁判说理提供理由来源,为司法论证提出权威资源,为规范适用提供理论渊源等。法学知识之于法治建设应用功能的实现途径有:一是将法学知识转化为理论学说。学者将自己的思想主张贯穿于理论学术的构建中,不同的理论构成法学知识市场,理论通过接受知识市场的检阅和竞争,最终将理论导入法治建设中,成为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等。二是将法学知识转化为制度设计等。当前高校建立了诸多智库,通过政府部门委托项目或学者自发研究的形式,将法学知识转化为改革方案、制度设计等,并通过正当程序将其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实现丰富和完善法治体系的目的。三是将法学知识转化为具体的对策建议。法治建设中必然会碰到具体的疑难问题,由于时间精力、“局中人”等因素,法治工作者未必能全面、充分地发现问题之所在。学者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学知识,可对具体的问题予以诊断并提出对策建议,为法治建设的优化提供行动计划和实施路径。总之,要充分重视法学知识功能的分类,尤其在法学知识生产过程中,必须清晰定位是在哪种功能维度上展开知识的研究与生产。只有精准定位,才能真正实现法学知识生产与法治建设实践互融互促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法学知识之于法治建设的功能与法学知识的类型并非一回事,任何类型的法学知识都能发挥上述功能。从这个角度看会发现,与其探讨哪种类型的法学知识之于法治建设更为可欲、更具有正当性,还不如实实在在地讨论,不同类型的法学知识之于法治建设如何更为有效来得真实、迫切。

(本文系江苏省“十三五”教育规划课题“新时代法治人才多元协同培养模式研究”(B-b/2018/01/16)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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