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义:苏格拉底之审及柏拉图之反思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8年春季卷

作者:郭俊义,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

内容摘要:苏格拉底的死不是雅典人基于政治原因的结果,而是雅典人法律思维的必然结果。虽然雅典人极为敬重他们的法律,也为他们的法律自豪,但雅典的法律形式主要是程序法,实体法由于内容的极为简略而其强制力弱化,这让雅典民众法庭的陪审员的自由裁量权大大增加。由于在制度上没有设置对这种的权力的限制,导致了权力的滥用。这让柏拉图为之反思并由此开始了对雅典法律程序的改造。他否弃了雅典无论何人皆有可能当选为法官的可能性,也设置了一系列程序来限制权力的滥用,但他没有丢弃雅典原先法律对民众的尊重。

关键词:苏格拉底审判;雅典法律思维;修辞术;法律程序

目次

一、苏格拉底罪符其名?

二、苏格拉底罪当其罚?

三、审判程序之检视

四、点滴启示


要论对西方文化的影响,苏格拉底的影响可谓巨大,尤其是雅典对他的审判一事,甚至可与耶稣的审判相颉颃。但对为何要审判苏格拉底,后学的观念却是仁智之见,难见公断。皆因苏格拉底本人述而不作,有关他本人所作所为的资料都是他的学生、朋友及对手的著述。学生、朋友如色诺芬、柏拉图等认为他近似于圣人,而对手如阿里斯多芬等则把他看作雅典城邦的敌人。

但大体来看,学者们对雅典之所以审判苏格拉底持有两种观点。一是雅典人把苏格拉底看作是政治颠覆分子,其原因是他的学生之一是雅典人极为痛恨的三十寡头中的克里提亚斯(Critias),所以雅典人是出于政治原因而审判他;二是认为苏格拉底思想中含有寡头政制的理念,并且在青年中传播这种理念,因此雅典人基于其非正统的思想而审判他。这两种观点虽内容上有差异,但都是从政治的角度看待此事的。这种视角的好处是让我们看到了雅典城邦的法律并非铁板一块,它还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其恶果是会夸大雅典政治在法律审判中的分量,认为政治主宰着雅典人的法律,这遮蔽了雅典人的法律观念。

萨拜因对雅典法律作过这样评析:“雅典的法院是其整个民主制度的基础。”也就是说,雅典法律决定其政体的走向,可见法律对于雅典城邦的影响之巨大。然而,萨拜因没有从雅典的制度层面深入到对雅典人自身的法律观念的探讨,这让他过度地关注雅典民主政体的法律,忽视了对雅典法律自身的认识。学者西利(Sealey)认为:“在雅典人的法律观念以及他们所采取维护法治的措施中发展出了一种与传统政治理论无关的思维方式。”即雅典人对法律的认识有着不同于其政治观念的独有的思维方式。那这种法律思维方式表现如何?西方学人尤其是法律学人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对此并没有太多探讨,但自此之后,随着学者对希腊法兴趣的增加,有关希腊人尤其是雅典人的法律思维逐渐被揭示出来。在此借用德谟克利特对陪审员的言辞来说明雅典人独有的法律思维:“法律因你而有力,你因法律而强大。”也就是说,雅典公民尊重法律、相信法律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同时法律也给予了公民地位并保护其权利。然而这个倡导法治的城邦却把“在所有我们所认识的这一代人里面,他是最勇敢,同时也是最有智慧、最正直的人”苏格拉底推上了审判台,并判处死刑。这不得不让我们追问,以崇尚理性著称的雅典人究竟是怎么想的,竟然把这样一个人给杀了。接下来,本文尝试着以贴近规范实证的方法剖析苏格拉底案件的法律问题,并探讨雅典哲人对此法律问题的反思及改造,以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所助益。

一、苏格拉底罪符其名?

色诺芬是苏格拉底的弟子,他在《回忆苏格拉底》一书中记载了他的老师于公元前399年被起诉并判为死刑一事:

他们对他的起诉书的大意是这样的:苏格拉底的违犯律法在于他不尊敬城邦所尊敬的诸神而且还引进了新的神;他的违法还在于他败坏了青年。

可见,起诉他的罪名有三:(1)不敬神;(2)引进新神;(3)亵渎青年。

第一和第二个罪名事关宗教,希腊时代的宗教与我们现代对宗教的认识迥异,希腊人“根本不知道正统教义是什么东西。他们也没有神学家来为‘永恒’和‘无限’下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定义”。但这并不代表宗教对希腊人没有影响,相反“在希腊宗教对于国家是极为重要,与全体组织关系极有关系,无论在大体上还是细微处都是如此。”可见宗教与雅典人的联系之紧密,这不可避免会对雅典人的思维方式产生影响。那雅典人又是如何看待不虔诚的行为对于城邦的危害呢?柏拉图在《欧绪弗洛篇》中借欧绪弗洛之口曾说出了这种行为的危害:

这种行为(虔敬)不仅保存了私人家庭,也保存了国家的公共生活。可是,做不讨众神喜欢的事情就是不虔敬;而做这种事就会搞乱和毁坏所有事情。

精神认同是古代社会的主要特征,其展现的方式就是对本群体的人们共同认可的神灵顶礼膜拜,而如果有人否认本群体所认可的神灵,则会对群体造成莫大的伤害,因此要对之进行惩罚。欧绪弗洛的话揭示了在柏拉图时代雅典人仍然存有这种思维方式。但雅典人是否在法律上限制人们不信神的行为呢?帕克(Robert Parker)曾在《法律与宗教》一文中介绍过这样一个事实。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之前,先知迪奥佩特斯(Diopeithes)曾提出过一个法案,对那些不承认神或那些教授玄虚之事的人,雅典人有责任起诉其不虔诚的行为。但这一提案是否通过,我们现今没有确切的资料来验证。虽如此,此一事件却说明了战争及国内局势的动荡让雅典人开始反思自身的行为,柏拉图在《拉凯斯》篇中曾道出当时人们内心的焦灼之情:

我们经常向孩子们讲述先辈们的高尚业绩,讲他们在战争年代和和平时期如何处理城邦联盟和各城邦的事务,但我们却没有什么光辉业绩可以告诉他们。

由此可见,在苏格拉底审判之前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战争的失利、寡头统治及雅典人自身荣誉感的丧失使他们感到自身的一些疏远神灵的行为遭到了报复,因此这会让人们心里上重新恢复对神灵的虔诚。而且,虽然没有资料来证实雅典人有法律规定不虔诚行为的内容,但雅典法律中却有针对这种行为的起诉程序:“如果有人不虔诚,那就让希望起诉他的人来起诉。”

然而,不虔诚,这是苏格拉底被判死刑的原因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掌握雅典人是如何看待不虔诚行为的。虽然法律上对此没有具体规定,但这不代表现实中的人们没有共识。对此,十九世纪的学者古朗士为我们解答了这个问题,他说:“我们今天对宗教的理解是,一整套教义、与上帝相关的学说以及与人类自身及其周围世界有关的信仰符号。这同一个词,对于古人(即古希腊人和罗马人)而言,却意味着仪式、节庆和种种外在的祭祀行为。教义不是他们所重视的,行为才是最重要的,这也是义务,且对人有‘约束作用’。”由此可知,雅典人表明自己对神灵的虔诚是通过仪式,即在节庆及祭祀活动中循规蹈矩。

那苏格拉底在这方面做得如何?其弟子色诺芬介绍说:“他常常在家中献祭,也常常在城邦的公共祭坛上献祭,这是人们有目共睹的。”由此可见,苏格拉底对神灵没有任何不敬的行为,但他经常说神明指教他,所以色诺芬认为对其引进新神的指控,“主要是由于这种情况推想出来的”。“推想”两字说明了雅典人对苏格拉底的审判没有根据,但色诺芬没有说明雅典人为何要做这种“推想”。这使得后世学者由此展开了“推想”,巴克认为,这些控告无论是基于宗教的还是道德的理由,可能都是“基于政治的理由”。Allen也认为:“苏格拉底的死,并非因为他做了什么,而是因他是何种人。他的审判实质上是一场政治审判。”

本文认为这种基于政治原因的观点值得商榷。其原因有二:一从原告来看,指控苏格拉底的三个人中只有一个属于民主党人阿尼图斯,其余两人一个是不讨人喜欢的年轻人美雷特斯,一个是修辞学家吕孔。但在《申辩篇》中与苏格拉底辩护的主要是美雷特斯,民主党人阿尼图斯仅在辩护词中仅提到一次,然后再也不曾出现,吕孔则一直不曾露面。如果雅典人是基于政治原因来审判苏格拉底,那最应该与之争论的是阿尼图斯,而且苏格拉底与阿尼图斯还有过过节,柏拉图在《美诺篇》中谈到过阿尼图斯对苏格拉底的恼怒,但他在申辩中却隐而不显。即使阿尼图斯不参与辩论,那也可能是善辩的吕孔参与论辩,这三人中最没有可能的也许就是美雷特斯了,因为他没有任何政治理念,也不具备辩护能力,但却是这样一个人参加了辩论,可见政治原因并非是审判的主因;二从法院来看,审判苏格拉底的是由501人所组成的陪审法庭,如果他们具有强烈的民主观念,而且认为苏格拉底具有寡头理念,那么判决就可能是一边倒,但对苏格拉底是否有罪的判决却是微弱的多数取胜。再者,依据学者Todd对雅典政治党派的认识,也不可能如此。他说:“政治团体确实(在雅典)存在,但这些是领袖之间而非大众成员之间的结盟。而且这种结盟本身是不固定的,因为它要依靠核心人物的个人荣誉维护其稳定性。”也就是说,政治观念更可能是领导人物之间结盟的前提,而对于民众而言,即使有政治观念也难以参与到党派中去,因此他们不会依党派的身份在法庭上行事。而雅典民众法庭的陪审员一般都是雅典民众担任。从这两个方面来看,基于政治原因来审判苏格拉底的观点无理无据,它更多是现代学者对雅典人的一种政治偏见。

那么,苏格拉底的审判的决定性因素是什么呢?学者MacDowell在解释不虔诚的罪名时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他猜测雅典的不虔诚法与hybris(狂妄自大)法相似,两者在法律上都没有具体内容,是否定此罪主要依靠陪审员的个人判断。笔者认为,这种相似性可以继续推下去,hybris法主要不是针对具体的伤害行为,而是城邦中的权贵因罔顾法律的恣意行为而损害他人荣誉的行为。宗教是雅典人荣誉感的来源,因为希腊宗教人们行为礼仪的精髓,而礼仪是人们保持与不可知力量的正确方式。不虔诚行为是与这种传统思维相对抗的行为,苏格拉底就排斥雅典人所尊崇的神灵,他在《欧绪弗洛篇》中说:“当我听到任何人谈到这些有关神的故事的时候,不知道为什么,我就发现我很难接受他们。”这种观念足以损害雅典人的对神灵所存有的荣誉感。

不仅如此,亵渎青年的指控更加深了雅典人对苏格拉底的这种认识。这项罪名主要针对青年人的教育。苏格拉底在《美诺篇》中曾就美德是否可教育的问题与阿尼图斯有过一番辩论,让阿尼图斯很恼火并警告道:“苏格拉底,我认为你太容易得罪人了。如果你能听取我的建议,那么你还是小心点为好。我要大胆说一句,在所有城邦里要伤害一个人比对他行善要容易得多,此地也一样,我希望你能知道你自己。”那苏格拉底得罪了谁呢?苏格拉底在《申辩篇》中道出了个中原委,即享有声誉的人。他说:“我觉得,享有最高声誉的人几乎全部都有严重缺陷。”而且他们的缺陷被年轻人知道了,因为有很多年轻人跟着苏格拉底学习交叉盘问法,他们又运用这种方法盘问别人,于是便发现了一些自认为聪明却什么也不知道的人。

苏格拉底曾把自己比喻为一只牛虻,但真实的牛虻只是对身体造成伤害,而这只牛虻伤害的却是雅典人的荣誉,这是雅典人起诉他的真实原因。苏格拉底在审判中并没有与阿尼图斯辩解,也说明他深知政治理念不是问题所在,而与愣头青美雷特斯辩论的目的就是他企图让陪审员能洞察到起诉他的本质是什么,但他失败了。

依据我们的法律观念,没有明确的罪名怎能起诉呢?其实,这种认识立基于罗马法的思维方式,即只有知道自己有何法律权利才能走向法庭维护权利,但“希腊人从没有设计出任何与我们现今法律权利观念相似的东西”。依据MacDowel的解读,雅典法律的基本特点是:“在雅典,通常一条法律就是命令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或者它是一个附有条件的条款(‘如果某人……’),规定哪些行为会招致惩罚;或者它是一次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它的规定极为简明扼要,没有条款解说和情节规定。”由此来看,雅典实体法并不是判决苏格拉底死刑的关键。起诉人阿尼图斯在《申辩篇》针对苏格拉底一案提出的解决办法也能说明这个问题。他认为要么就不让苏格拉底上法庭,要么就要让法庭判处他死刑。可见,他对于苏格拉底是否有其罪并没有十足的把握,但他却在一定程度上确认法庭能判处苏格拉底死刑,最终苏格拉底被带上了法庭并被判为死刑。因为阿尼图斯深谙雅典人的思维方式,知道有损人的荣誉感将会带来什么后果。

二、苏格拉底罪当其罚?

由上文分析可知,苏格拉底因其损害了雅典人的荣誉感而招致憎恶,但这一定会让雅典人起诉他并判处死刑吗?这就需要我们探讨雅典法律的程序问题。

通常,我们认为纠纷双方只有在一方感到自己的法定权利受到侵犯了,才能到法院起诉对方以获得救济。这里的思维路径是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在先,程序权利在后。但雅典法律与此迥异,有学者认为:“在雅典,程序法在时间顺序和逻辑上具有优先性。例如,雅典法律没有明确区分所有权和占有的概念,其原因就在于他们没有确认绝对所有权的程序;相反,他们仅仅是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来确认你比对手更有资格拥有这个东西。总之,程序优先,实体权利当且仅当有程序创造此权利时才存在。”可见,程序问题是理解雅典法律的关键。那苏格拉底案的法律程序如何呢?

按照雅典的法律程序,苏格拉底一案的基本程序如下:首先由一位抽签选举的主管宗教案件的官员初步调查,自愿起诉人(ho boulomenos)把案件呈交给巴昔琉斯;然后巴昔琉斯传唤苏格拉底到他位于雅典广场(agora)的办公室进行预审;在对苏格拉底和美雷特斯进行交叉询问后,巴昔琉斯把这一案件的相关证据提交给雅典的民众法庭;依据法律由501个抽签选举的陪审员组成的民众法庭审判此案,陪审员首先聆听控方美雷特斯在特定时间里的控辞;然后聆听被告苏格拉底在特定时间里的辩护,最后陪审员通过秘密投票的形式做出是否有罪的裁断。如果裁定有罪,再由陪审员来定夺原被告双方提出惩罚措施。

从审判环节来看,预审对案件的影响不大,巴昔琉斯仅仅是调查案件的相关证据以备在陪审法庭上应用。这里的主要环节是陪审员的裁断及原被告双方的法庭陈辞。首先我们看陪审员法庭。雅典的陪审员法庭亦称民众法庭,其希腊词汇是Eliaia,从词源上看,“其含义是‘集会’”。不过这种集会的目的不为别事,而是为了化解纠纷。这说明雅典解决纠纷的权力已由享有权威的个体转入到民众手中。当然,依据雅典法律,民众当选陪审员是有资格限制的:一是年满30周岁;二是德馍登记在册的享有完整公民权的人。民众法庭起初权力并不大,但随着雅典立法者对社会的改造,尤其是公元前482年埃菲阿特对战神山最高法庭议事会的改造之后,它逐渐取代了执政官以及其他行政官员的司法职能,把大部分的司法权聚拢于自己手中。

虽然雅典民众法庭在城邦中的地位日隆,但从上述苏格拉底的审判程序看,陪审员的裁定权却被严格限定,他们的职责是,裁断是否有罪及选择由原被告提出的惩罚措施。然而,这只是表面现象,由于雅典的实体法没有对罪名的具体规定,再者陪审员也不是职业法律人,因此陪审员如何审判就会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法律规定陪审员在当选为预备陪审员的年初都要发誓,誓言的基本内容是他们会依据雅典民众大会与五百人议事会所制定的法律及敕令投票,在没有法律之处要依据正义,不偏袒任何一方。但他们的投票是单独的秘密投票,陪审员之间也不允许协商,因此法律难以对他们形成实际的拘束力。学者Todd就认为,诉讼双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来辩护,对法院而言,法律只具有说服力而没有绝对的强制力。

由此来看,原被告双方的法庭陈辞与辩论就相当重要了,甚至有学者把陈辞与辩论看做是雅典法律诉讼的核心。但雅典纠纷双方的法庭辩论往往不是针对案件本身,他们会应用各种修辞手段来说服陪审员,如陈述其家族对城邦公共事务的贡献、攻击对方的品格等。亚里士多德曾对纠纷双方所用的修辞手段做过论述:

关于作为说服论证之躯干的推理论证他们只字不提,却大谈特谈种种题外的话。敌意,怜悯、愤怒以及灵魂诸如此类的激情并不切题,不过是意在影响陪审员的判断。

这种脱离案件事实本身进行论辩的现象使得一些学者认为雅典法律还没有自治,仍处于外在因素尤其是政治的窠臼中。如科恩(Cohen)认为:“(雅典)法治理念如此:平等、公正与正义的观念存在于纠纷及裁判的政治意义与社会意义的对抗中。”因此,他认为雅典诉讼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在于解决争议和发现真理,相反,法院是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公开解释,争辩和评估其相互间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的场所。这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雅典政治对法律的影响。本文更为赞成约翰斯通(Johnstone)的观点,他认为上述观点把法律修辞学与政治修辞学混淆了,雅典法庭上的陈辞更多是一种法律修辞术,于是他认为雅典法律虽不如现今法律具有自治性,但也有一定的自治性,他称之为半自治性。

那苏格拉底了解雅典法庭的现状吗?看看《高尔吉亚篇》中苏格拉底有关言辞就知道了,他说:“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你断定修辞学是说服的创造者,它所有的活动都与此相关,这就是修辞学的全部和本质。”可见,他深知其中奥妙。但雅典的法庭辩论与现代不同,在现代法庭辩论人不是当事人,而是双方委托的律师,职业律师可以弥补当事人在法律知识上的欠缺,但雅典没有职业律师,因此法庭辩论由当事人承担。那苏格拉底是如何触怒了陪审员而判他死刑的呢?

在《申辩篇》的开篇,苏格拉底就表明了自己针锋相对的立场:

我对他们的虚伪陈述中的一点特别感到惊讶:我是指他们告诉你们的话,你们一定要小心别被我骗了——这句话的含义是:我是一个很有技巧的雄辩家。我觉得,当他们说那句话的时候脸一点没红,表示他们是特别的厚颜无耻,因为他们一定知道,当事实证明了我没有一丝雄辩家的技巧的时候,他们很快就会被驳倒。

雄辩家即修辞学家,苏格拉底不想成为他们,他不想通过各种花言巧语来为自己来辩护。他要做的是一个“说真话的人”。苏格拉底这么做并不是仅仅针对指控一方,也针对陪审员,因为这句话隐含着一个意思,即陪审员以前太容易受到修辞术的影响了。他提醒陪审员要对此进行反省,并担负起法律赋予他们的责任。可见,苏格拉底“把法律程序看做是对陪审员本人的道德测验或审判,看看他们是否有能力承担起法律所赋予他们的职责”。这不是在为自己辩护,而是站在道德至高点上对雅典法律制度的拷问。

苏格拉底并非不知道在审判中要获得陪审员的同情,他甚至说他本可以像其他被告人一样可以把自己亲友带到法庭上来:

我亲爱的先生们,我当然有几位亲戚。让我引用荷马确确实实说过的话,即使是我,也不是从‘橡树或石头里蹦出来的’,而是从活生生的父母那里生出来的,所以,结果呢,我有亲戚;是啊,而且也有儿子,先生们,一共有三名,其中一个已经长大成人,另外两个还只是孩子,可是我仍然不打算把他们叫到这里来求你们无罪释放。

有学者认为,苏格拉底并不是不在乎受到别人的憎恨,也不是有意要激怒别人,而是他太在乎真理了。但这种与传统相对立的展现真理的方式也许能让年轻人接受——这也许是他专门找年轻人谈话的原因,而对雅典陪审员来说则可能就是憎恶,因为他们都是30岁以上的公民,思想已趋于保守。他们更愿意维护现状,更愿意接受他们已经习惯的控告人谦恭的陈辞。而苏格拉底的言辞却让这一切荡然无存,这不可避免会招致他们的愤怒。

Allen认为苏格拉底的辩护是一种“沉默”,因为他没有为自己辩护,而是在探求真理,是在谋划城邦的未来。但苏格拉底在追求真理时却视陪审员为无物,他在选择罪名时不仅没有要求民众法庭判其无罪,还要求奖赏,他说:“对待这样一个人,没有什么比用国家的钱来维持他的生活费用更合适的了。”伯利克里曾言雅典的法律同情弱者,但他没有说雅典法律会容忍这种自视为牛虻的人。雅典陪审员的胸怀也没有博大到能宽容对他们指手画脚之人。坚持真理的苏格拉底最终也没有使他们反思自己行为,最后只能感叹:“我将去死,而你们将活着;可是,我们中间究竟谁有比较幸福的远景,那就是除主神之外谁都不知道的事了。”

三、审判程序之检视

法治社会即是尊重法律程序的社会,这是现代西方法学界的共识。但对于何以要有程序,当代法学家却有不同的认识。哈特的第二性规则是为了法律制度自身的正当性;德沃金法律整体性的目的是让法官在审判中容纳社区更多的建设性道德观念;富勒的程序自然法立基于法律的内在道德。

其实,对于程序问题,雅典哲人早就关注了。苏格拉底在审判中虽然让陪审员审度自己的行为没有得到回应,但却激起了在场的柏拉图对雅典法律程序的反思。与当今法学家以法律自身视角审视程序正当性不同,作为一个兼具法律思维的哲学家,他更多的是从法的外在角度看待程序的正当性。

柏拉图目睹了雅典法庭的失败,见证了法庭上各种的喧嚣和责斥。在他看来,法庭现在成了惩罚之地,失去了它应有的教育职能。于是他问道:

在这种场合下,你想一位年轻听众的心,如你们通常所说的那样,怎么会不活动呢?你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有什么样的个人教导能站得住脚,而不被众人指责或赞许的洪流冲走,在这种情况下他还能不随波逐流,大家说好他就说好,大家说坏他就说坏,大家做什么他就做什么,进而成为和大家一样的人吗?

这体现了柏拉图对雅典现有程序的反思。首先,雅典法庭让“年轻听众的心”失去了沉思的机会,而这种沉思是需要有具有高尚灵魂的人来指导的,他们灵魂的好和坏不仅对当下城邦有助益,而且也决定着城邦的走向;其次,雅典法官们的做法会让具备教导职能的人难以生存,最终不得不随波逐流,人云亦云。柏拉图的追问让我们看到了他的忧虑,法官们这种不受限制的权力会使城邦趋于毁灭。这也是他在《法律篇》中用法律规制权力的出发点,他说:“我刚才把权力称作法律的使臣,这样说并不是为了标新立异,而是因为我深信社会的生存或毁灭主要取决于这一点,而非其他事情。”

那城邦还需要法官吗?柏拉图认为这是肯定的,因为没有法官也不会有社会。只是法官应具有基本的礼仪,他“不能像一名仲裁官那样大喊大叫,更不必说在那些预备性的程序中说话声音胜过那些党派争论了。”不仅如此,法官还必须是一位有智慧的人,因为他们知道不能逾越的尺度即正确的法律,而且要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能依据明智来裁断。这是柏拉图对雅典陪审员“只根据听众对法庭发言的掌声或赞同来断案”的改造。

柏拉图式的法官很容易让我们产生他想抛弃原先民众审判的格局。但并非如此,相反他让民众审判发挥了更好的功能。柏拉图认为纠纷双方的争议首先要由他们的邻居和朋友来审判,如果双方对裁决结果不满意,再到上级法院上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邻居与朋友更为熟悉当事人情况,而当事人对他们也更为信任。这种设置使民众自身能够消化的案子化解了,也减少了依靠国家强制力判决案件的压力。同时,这也体现了柏拉图的法治理念,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公民的自愿服从而非强制。

不满意裁定的当事人到上级法院上诉就是到民众法庭上诉,柏拉图对这些民众法庭的称呼不一,有时称之为“公共法庭”,有时称之为“若干村民和同部落的人所组成的法庭”,有时称之为“部落法庭”。柏拉图对这些法庭的构建所谈甚少,但他所说的也能让我们知道他思考的是民众法庭。这揭示了柏拉图在一定程度上对雅典传统做法的认可。

雅典原先的民众法庭是终审法庭,纠纷双方没有上诉的机会。因为雅典是民主政体,陪审员的审判就是民众的审判,所以这是逻辑自洽的。但这也是柏拉图最为担忧的,因为“法律一旦被滥用,共同体的毁灭也就不远了”。于是,他又专门设置了终审法庭。终审法庭的法官是从行政官员中选出,标准是“最称职的,最善于审理与他的同胞公民有关的案子,在将要到来的一年中最虔诚”。雅典人之所以抽签选举年满30岁的人来担任陪审员,主要原因是他们有丰富的社会阅历,但这并不代表他们有解决纠纷的能力,而行政官员在这方面有优势。虽然,柏拉图并没有如我们现今一样要求法官具备法律知识,但选举具备解决纠纷能力的人担任法官在当时也是难能可贵的观念。不仅如此,柏拉图还规定法官们要接受许多考试和训练,虽然考试的内容不见得就是法律知识,但这种考试与训练也在某种程度上提升了他们的法律素养,这也许法律走向职业化的开始。

柏拉图基于他对权力的认识对雅典司法进行了改革,有人认为这是“一项高度原创性的建构”。依我们现今的观念来看,这种设置虽有其缺陷,如法官是非职业化的、法官的任期太短等,这不利于形成群体的法律思维方式,但这种设置在当时确实是一次极为大胆的理论尝试。

四、点滴启示

雅典人依其自身的法律思维判决苏格拉底死刑,这不能不说是一场悲剧,但也不能由此而对雅典法律全盘否定,毕竟雅典法律在长达二百多年的时间里涉及到思想行为的审判仅有三例,并且在很长时间里雅典法律一直确保雅典人是希腊社会的典范。当然,从这个事件中也看到了雅典法律潜藏着危机,柏拉图深谙个中缘由并以非凡的智力创制了他认为的正当程序,虽然现在看来其中有缺陷,但其中一些观点仍具有现实意义。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苏格拉底本人行为方式也值得商榷,也许苏格拉底的述而不作是其最后结局的渊源。苏格拉底的谈话方式针对的是个体,而个体是有差异的,但他却用以一套逻辑针对这些不同的个体,罗素认为,“任何一套逻辑上的一贯的学说都必定有着某些部分是令人痛苦的,并且与流行的成见是相反的。”因此,这种做法导致雅典法院里有更多反驳他的人。柏拉图认识到这种差异性,于是他创办学院让真正对哲学有旨趣的人进来,由此减少了群体憎恨他的机会。不仅如此,柏拉图还把这种认知贯彻到他对雅典法律的改造中去,他让公民中真正有能力的人来担任法官,他们有智慧、能容纳歧见,且受过训练,能独自审判。不过,他也没有把其余的人完全排除在法律之外,柏拉图认为在案件中,无论是私人案件还是公共案件,每个公民都应参加,因为“一个人若是不参与审判就会感到自己不是这个共同体的真正组成部分。”柏拉图这种在法律上既让具有特定能力的人担负起应有的职责,又让全体公民抱有归属感的观念对我们现代社会也具有借鉴意义。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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