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数字货币的经济效应与审慎管理进路 ——专访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新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陈燕红
发布日期:2023-11-14 来源:法治网



数字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新的驱动力。央行数字货币是数字经济、数字金融体系发展的重要基础,央行数字货币的可控匿名性、可传递性、可编程性等特性为数字经济、数字金融的发展提供重要支撑。但具体来说,央行数字具有哪些经济效应?如何完善央行数字货币的治理和规范体系?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新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陈燕红,长期深耕于央行数字货币领域的研究,对于上述问题见解独到且具有前瞻性,因此邀请到陈燕红教授进行此次专访。陈燕红教授同时也是北京德和衡事务所常务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并且担任国际商会(ICC)银行专业委员会数字化工作组专家、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在金融、银行、保险等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实务与理论经验。

我们了解到您从数字货币刚刚产生时,就对“央行数字货币”开始了极具前瞻性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那首先请问如何对“央行数字货币”进行定义?

陈燕红:央行数字货币( 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以下简称“CBDC”),又称法定数字货币,是指由一国货币当局(中央银行)基于国家信用发行的新的法定货币形态,是法定货币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延伸,具有法偿性。中央银行发行的作为其负债的中央银行货币(基础货币)分为纸钞和中央银行存款(包括储备金存款)两种类型。纸质钞票可以全年( 365 天) 、全时段( 24 小时) 进行交易;中央银行存款,以前通过纸质的中央银行账簿进行管理,现在大多数国家已经实现了数字化或电子化。中央银行存款主要用于银行间大额结算,其可用性受到中央银行结算系统运行时间和直接参与者进入央行账户资格的限制。与这两类中央银行货币相对应,CBDC 可分为如下两类: 第一类,大众日常交易中替代纸币使用的CBDC; 第二类,以中央银行存款为基础,采用分布式账本技术等新技术用于大额结算的CBDC。CBDC被视为货币形态的一次重大革命,有望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发展的基石。目前,随着移动互联网、可控云计算、终端安全存储和区块链技术的演进,全球范围内的支付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货币形态也从商品货币、金属货币、纸币、电子货币,一直演变为今天的数字货币,货币的“无形化”已经超越了物理形态的限制,在提供支付结算便利化的同时,也为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创新、金融基础设施的优化,以及金融效率的提升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央行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相比较,有哪些特性?

陈燕红:不同于传统货币形态,CBDC 是基于密码学和网络点对点技术,由计算机编程产生,并在互联网等虚拟环境发行和流通的电子货币。它的发行和流通机制包含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兑换、回笼、银行间结算、时间约束甚至智能合约等多重环节,因此在研发和实际应用中,CBDC 应当具备多方面的特性。

第一,可控匿名性。非经用户(持有人),或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同意(授权或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法追踪(跟踪)数字货币的交易信息和实际用途。第二,不易伪造、变造性。伪造货币是指在CBDC的发行和流通过程中,仿照真币的密码(编码),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技术手段,改变CBDC原可执行脚本及计算机程序的假币。CBDC 应具备不被轻易伪造、变造的特性。第三,系统无关性。CBDC 应能够在多种交易介质和支付渠道上完成交易,具有较好的普适性,并能复用现有的金融基础设施。第四,安全性。任何个体在交易时无法更改或者非法使用 CBDC。在实现路径上,CBDC 的安全性可通过硬件安全、密码技术等实现。第五,可传递性。CBDC可以在不同用户之间连续转让和交易。第六,可编程性。CBDC 可以附加用户自定义的可执行脚本,从而为基于数字货币的数字经济和数字金融提供底层技术支持①。第七,可分性。CBDC 既可以面额为准作为整体使用,也可以被分为更小的单位使用。只需保证各部分面额之和与原面额相等,用户就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交易和支付。CBDC 的面额切分和交易,跟纸币的兑换( 例如 100 元人民币面额可以兑换为 5 个 20 元或者 100 个 1 元) ,找零( 例如 100 元人民币面额购买 20 元商品后找零 80 元)本质上是一样的。

央行数字货币具有哪些经济效应?

陈燕红:第一,有助于更加科学地调控货币供应量。CBDC 可以作用于总量指标和利率指标,加强货币中介目标的可测性,通过事前和事中的调控增加可控性。央行一般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和再贴现业务向市场投放或回收流动性,通过适时调整再贴现总量及利率,明确再贴现票据选择,以达到吞吐基础货币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的目的,同时发挥调整信贷结构的功能。由于央行数字货币具有可追溯的特性,央行再贴现贷款可以使用一定比例的央行数字货币进行发放,既可以保证国家政策资金的精准投放,避免资金发放多级流转过程中的腐败问题,防止“跑冒滴漏”,也有助于对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第二,有助于提升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在传统纸币发行和流通体制下,中央银行难以对货币的去向和用途进行准确跟踪和掌握,也很难对基础货币的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测,进而影响了货币政策执行和政策调整的有效性、精确性。CBDC的发行和应用,可能会使得央行对货币供应量、货币流通速度、货币乘数,以及货币时空分布等指标的测算更加精准;可以更加灵活地运用政策工具追踪资金流向,全覆盖地进行金融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从而提升货币政策制定的审慎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第三,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CBDC可以通过三个阶段/路径影响利率政策传导,并进而影响实体经济。一是政策工具的设定,即二级市场上 CBDC 的利率或数量; 二是法定数字货币的价格和利率变化对经济中其他资产的利率和价格的传递; 三是金融市场波动对实体经济的传递。这一阶段本身可细分为一系列传导渠道,包括实际利率渠道、银行贷款渠道和预期/信号渠道等。CBDC 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经济稳定状态结构的变化,比如均衡利率或稳定状态信贷息差的变化,进而使得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对货币政策的变化更加敏感,使利率期限结构更平滑,利率传导机制更顺畅。

第四,有利于为未来可能实施的负利率政策创造条件。CBDC 的发行将对各国央行的利率政策调控带来新的机遇。负利率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新工具,目前,全球范围内已经有瑞典、丹麦、日本、瑞士和欧元区五家央行实施了负利率政策,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负利率政策只针对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以达到刺激银行发放信贷、引导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提高经济通胀水平,以及减轻本币升值压力等目的。CBDC 的发行与应用,可为负利率的实施创造一定的外部条件:首先,随着数字货币在更多场景的应用,居民的资金将更多地以 CBDC 的形式存在,一旦开始实施负利率政策,居民将无法通过持有现金的方式规避负利率的影响,因此不会影响货币的信用创造过程;其次,CBDC 作为一种电子化的金融资产,对其交易数据进行统计更加简便易得,可以通过底层数据系统快速、全面甚至实时跟踪、观察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表现适时调整政策,达到精准施策的目的;同时,由于现金逐步减少甚至消失,以及 CBDC 数字账户体系的建立,央行可能不再面临传统的“流动性陷阱”,因为央行既可以维持常态化的正常利率,也可以在经济出现通胀紧缩时,采取必要和暂时的负利率政策;最后,CBDC 使央行更有可能采取精准的价格型货币政策调控工具,以更好地达到经济调控和服务市场主体的目的,比如,针对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实施更加精准的差别化利率定价。

第五,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提高经济透明度,赋能金融监管。CBDC有助于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质增效。以数字技术为载体而衍生的数字经济、数字资本和数字资产,促进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跨界融合,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新引擎。数字化经济的发展和升级,离不开数字货币和数字金融,CBDC 的研发和推广,有助于提高经济金融活动透明度,壮大数字经济、盘活数字资产、活跃金融市场要素,进而推动数字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CBDC可溯源、可追踪性等特征,可以完整反映资金去向,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时锁定货币动向,实现特定的金融监管和其他经济政策目的;有助于减少偷逃税款、贪污、挪用、非法经营以及洗钱、非法集资、参与恐怖融资等经济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此外,央行数字货币在提高跨境贸易支付结算便利性方面也具有明显优势。

就我国的央行数字货币的制度设计与管理,您有什么建议?

陈燕红:就我国而言,人民银行在 DC /EP 的研发和应用、机制设计、技术路线、信息安全,以及法律规范的调整与完善等方面都需要协同推进,秉持审慎和包容的态度,对各项技术性能进行周密的测试和评估。

第一,央行数字货币定位M0,坚持人民银行中心化管理思路。对M0发行、流通实行中心化管理是全球各国央行的通行做法。坚持DC/EP发行的中心化管理,有利于抵御私人加密货币(包括Libra等稳定币)、各类加密资产对法定货币的侵蚀,维护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地位,以及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法定货币发行权,进而保证数字人民币的法偿性。同时,DC/EP的中心化管理,也有助于实现支付即时结算,提高支付体系效率,优化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当然,要实现并维护好人民银行在DC/EP发行中的中心化管理地位,需要统筹管理DC/EP的额度、全量交易数据信息,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安全标准和业务标准,并对DC/EP的发行、兑换、流通、回笼、结算等全生命周期进行记录和监测,并不断完善和优化 DC /EP 的底层架构和基础设施,实现跨机构互联互通,为 DC /EP 的发行和流通创造良好、稳定的秩序与环境。

第二,做好 DC /EP 的场景应用,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 DC /EP 运行模式。在探索 DC /EP 的运行模式,实施规划、设计、研发和内测等各个环节,都应当明确如下几点:首先,对于任何一个主权国家而言,创造一种全新的货币形态,都必然与本国的金融货币制度、金融货币法律规范相关,同时也必然要限定在特定的金融货币监管和规范体系内,因为货币制度的最终目的在于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完善央行宏观调控体系,在此基础上维护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实现国家金融安全;其次,要以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充分满足现实应用需求为导向,在底层技术层面确保 DC /EP 系统的完整性、前瞻性和可拓展性;再次,充分考虑我国金融生态、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系统的短板和痛点,以及现行金融市场的切实需求,做好有效融合,及时修正,迭代优化;最后,在体制机制设计方面,要与我国现行人民币的发行、流通机制相适应,保持机制的延展性,在试点、内测等实践基础上探索出符合 DC /EP 特性和规律的政策工具。而在顶层法律规范和监管治理方面,要实行 DC /EP 和传统人民币均一化管理的方式,实现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适用的一体化监管和治理框架。

第三,加大推广和教育普及力度。从传统货币转向数字货币,需要考虑迁徙成本。在DC/EP应用的最初阶段,居民和商户的接受程度可能不高,对用户的认知、宣贯和普及教育都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特别是在国内部分偏远地区,金融基础设施较为薄弱,用户基于消费惯性,可能仍倾向于使用和贮存纸币,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给人民币DC/EP的流通,及金融普惠等价值目标的实现带来挑战。用户习惯的培养,一方面取决于DC/EP基础设施的安全性、易得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多元化渠道进行推广和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的认知程度和金融素养。

第四,强化系统建设与安全保障。DC /EP 作为一种稳定、高效、便捷的支付手段,需充分考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终端普及率、网络就绪度等技术要素,以及提前测试和评估系统运行和维护的各项成本。DC /EP 系统需最大程度的保持系统可用性,并实施保障和应急计划以支持全天候不间断的连续访问。从网络支付安全的角度看,类似社交媒体盗用、短信木马链接、骗取验证码,以及黑客攻击等违法犯罪行为,已成为移动支付安全领域十分突出的问题。从数据安全的角度考虑,加密技术虽可提高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但是安全风险始终无法消除。因此,DC /EP 系统在电信、软件、认证、网络安全等方面应当提前考虑到位,且有一整套应急和风险缓释方案。

第五,在技术创新、风险与金融安全之间做到动态平衡。人民银行在技术路线的选择方面,需秉持审慎、包容的态度,主要从法律规范和监管制度、运行机制和技术路线等方面统筹安排,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对各项技术审慎评估,对运行机制反复进行试点内测,保证底层基础设施及关键节点运行顺畅,从而寻求 DC /EP 系统在效率与安全、创新与风险、稳定与灵活之间的动态平衡点,并在长期动态演进中保持稳定。

第六,通过立法,完善央行数字货币的治理和规范体系。央行数字货币系统运行的合法性与稳健应用,有赖于健全、平衡且与时俱进的法制作保障,从而真正发挥其在推动数字经济、数字金融体系发展中的价值。发行央行数字货币在货币的法偿性、形态、反假币等方面对现行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需要明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人民币的范畴并未包括数字货币,因此需在法律规章中调整对“人民币”的定义,将数字货币等形态纳入其范畴。其次,货币法偿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而在现实应用中,考虑到数字货币需依托特定网络基础设施进行流通,因此可能出现因技术因素无法接收央行数字货币的情况,会对货币“法偿性”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立法上应考虑以列举的形式对特定情形下拒收央行数字货币的行为免于处罚。再次,反假币问题。目前相关法律规范对货币“伪造”“变造”的定义,及反假币工作的具体程序无法适用于数字货币,需要结合数字货币的技术特性和流通的具体环节重新界定货币“伪造”“变造”的定义,并提出适合数字货币特性的反假币工作机制。最后,数字化人民币,目前还无法完全适用实物现金流通的监管规则,可考虑通过拟定针对数字人民币的专门性监管规范,做好 DC /EP 发行、流通的制度建设,并根据实际运行中的需求、发现的问题及法律漏洞等,持续做好法律规范的完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与时俱进、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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