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5日下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正案草案对现行刑法所作的几处修改吸引了外界的极大关注。
在资本市场上触犯众怒的“老鼠仓”,再也不能安然地躲藏在法律的死角里,刑罚的大棒已经高高举起;修正案也为腐败官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亲密”的人预留了位置,法律现在可以名正言顺地处罚他们了;而降低绑架罪的法定刑,也引起社会争议。
“这次刑法修正案的一大特点,是充分利用刑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如此解读目前正在接受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他直接参与了本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的审议。
他的另外一个身份是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副院长,长于刑法学的研究,并具有一线司法经验。8月26日,周光权接受了本报记者独家专访。
在他看来,对刑法这样的基本法进行修改“应该放慢步伐,增设新罪的趋势不应该加快”。但是他强调,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未来的立法任务会很繁重,刑法必须根据社会实际变动做出及时反应。这些建议,与本次修正的内容不谋而合。
刑法未来修改应“小修小补”
《21世纪》:在你看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特点是什么?
周光权:此次刑法修正案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增设新的犯罪;第二,修改法定刑,包括提高或者降低一些犯罪的法定刑;第三,改变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本次修正体现了三个特点。首先,充分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根据公民权利的最新变化做出了及时的反应。比如,它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这个修正使得宪法、民法、行政法上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其次,充分重视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比如,对于传销组织的恶劣影响;针对证券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特别是“老鼠仓”行为;对于偷税犯罪和走私犯罪中出现的新变化,此次修正都有所关注。
最后,充分反映了打击腐败犯罪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此次修正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也考虑了受贿罪中各种各样的变化。比如,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收受贿赂,而是指使其近亲属或者有特殊关系的人,比如情妇、子女等收受财物,明确了这种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21世纪》:你认为,刑法未来的修改方向是什么?
周光权:从理论上说,刑法未来的修改应该遵循“小修小补”的方向,不会有像1997年的那种大规模的修改。刑法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不应该处于经常变动的状态。如果变动过于剧烈,不但对公民个人生活有影响,而且会对整个国家的管理制度造成很大的冲击。
事实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正是如此,在长时间内基本处于稳定的状态。以日本为例,它的现行刑法是1906年制订的,但迄今为止都没有进行大的修订。
和周边国家相比,我国目前修正刑法的步伐还是比较大。从1997年大规模修订之后,在11年时间里我们有了七个刑法修正案。因此,我个人认为未来对刑法的修改应该放慢步伐。重要的一点是,目前这种增设新罪的趋势不应该加快,在增设新罪的时候应该认真斟酌现有的刑法是否可以惩罚新的犯罪行为。
《21世纪》:如果不增设新罪,那么对于新出现的犯罪行为,该如何打击?
周光权:有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只要法官能够合理地解释现在的刑法,都是能够按照现行法律处理的。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提高现在司法人员的法律运用技术和解释能力。
法律上对某些行为其实已经有了规定,需要法官去寻找这些规定,并把规定用足;如果司法技术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可以求助于司法解释或者立法解释;如果还是没有办法,这个时候再考虑是否增设新罪。比如这次修正案中关于“老鼠仓”的规定,现行刑法确实无法惩罚,就有必要增设新罪。
根据目前的趋势,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未来的立法任务会很繁重,刑法也应该做出及时反应。
降低绑架法定刑有助保护人质
《21世纪》:很多人都注意到这次修正案降低了一些犯罪的法定刑,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周光权:我把本次修正案的特色归结为一条,就是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立法原则。
此次修正有“严”的一面,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的提高。但是也有“宽”的一面。最典型的是对刑法第201条有关偷税罪内容的修改。
至于对绑架罪的法定刑降低,我认为这个变化充分反映了国家对公民人身安全的关注。因为绑架罪归根到底侵犯的是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所以,关于绑架罪的立法应该遵守一个基本取向,即保证人质的安全。如果法定刑太高,罪犯一旦触犯这个罪名就要被判重刑,所以一些罪犯就不愿意释放人质。如果降低绑架罪的法定刑,使得罪犯所受到的惩罚不至于太重,让他看到生活的希望,在这种情况下,他反倒容易向司法机关妥协,释放人质。因此,这种“宽”的变化,对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有好处的。
《21世纪》:此前的修订中,出现过这种情况么?
周光权:据我所知,法定刑降低的情况此前没有出现过。
《21世纪》:这可以视作立法技术上的一种成熟吧?
周光权:是的,这说明我们的立法技术越来越完善,考虑问题也越来越周延。这次修改不是一味增加新罪、加重刑罚,也对法律以前规定偏重或者不合理的地方进行调整。我认为这是很好的立法趋势。
《21世纪》:但是,如果降低一些犯罪的法定刑,是不是也令人会担心影响打击犯罪的效果?
周光权:确实,有人持有这种疑虑。比如,在25日常委会的讨论中,就有委员提出绑架罪的法定刑不应该降低,否则会不会向犯罪分子释放错误的信号?
我并不赞成这种观点。某一类犯罪的多少和法定刑的高低有一定联系,但是关联比较微弱。比如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但那个时候盗窃罪的案发率很高。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除非是盗窃金融机构或者国家珍贵文物,普通盗窃罪的最高刑变成了无期徒刑,但社会上的盗窃行为并没有增加。
受贿罪主体的修改不是很必要
《21世纪》:这次修正案草案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官员的近亲属或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都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如何看待这个修改?
周光权:作为一个学者,我认为此次修正案关于受贿罪主体的修改不是很必要。如果有人以某官员的名义索取财物,而官员是不知情的,那么这个人可能触犯的是诈骗罪或其他罪名;如果官员知情,与收钱的人有勾结,那么官员就构成受贿罪,而收钱的人因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这种情形完全可以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在前述情形中,只要收钱的人与官员有勾结,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那么无论他们是亲属关系还是关系密切的人,即使是普通朋友甚至之前是陌生人,都足以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因此,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的规定也不是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