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国宪法与宪法学相关问题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
发布日期:2009-07-10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  作者:王增勇

就我国宪法与宪法学相关问题

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

韩大元,吉林人,196010月出生。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全国法硕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中宣部马克思主义理论工程《宪法学》首席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先后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87年留校任教。曾在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部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国马塞大学欧亚法研究所等大学做学术访问。

主要从事中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非西方宪政理论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代表性学术成果:《亚洲立宪主义研究》(独著)、《东亚法治的理念与历史》(独著)、《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独著)、《宪法学基础理论》(独著)、《宪法学专题研究》(合著)、《中国宪法》(合著)、《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一、二)(主编)等。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90余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积极探索和回答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和法治保障,结合改革开放30周年的纪念活动,我们就我国宪法与宪法学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韩大元教授。

问: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30年来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在改革开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您能否概括性地说明一下宪法在30年法制建设不同阶段中的作用?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而法制建设的基础与核心价值首先来源于宪法精神。我们通过分析30年法制建设不同阶段的特点,可以揭示宪法发挥的功能。一般把30年法制发展历程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人治到法制的转变(19781982);第二阶段:从法制原则的确立到宪法秩序的建立(1982——1994)。在这一阶段中,1982年宪法的颁布成为整个法制发展的出发点;第三阶段:从法制到法治(19942004),这一阶段的标志是1999年通过修宪,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从而把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确定的政治目标上升为国家的政治目标。第四阶段:从法治到“宪治”的发展过程(依宪治国)(2004—至今)。这一阶段的标志是,2004年通过宪法修改,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可见,30年来民主与法制发展的阶段性成果都与宪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并通过宪法获得合宪性基础。特别是,经过四次宪法修改,我国宪法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为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

问: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报告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和全局角度,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何认识宪法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作用?

答:从十五大报告中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十七大报告中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显示了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阶段性进步。我认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三个至上”理念,切实树立宪法权威,全面实施宪法,实现依宪治国的基本理念。

2002年12月4,胡锦涛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20周年的大会上强调:“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2004年9月15,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会议上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依宪治国目标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法学界应该给予高度关注,并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

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要求树立宪法至上的基本理念。宪法至上的两个基本含义是:其一是一切国家机关都居于宪法之下,服从宪法;其二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问: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各学科都在回顾本学科发展的成就与经验,您能否介绍一下中国宪法学30年的主要成就?

答:从宏观上看,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中,中国宪法学经历了19781982年间的“拨乱反正”时期、19822002年间的“蓬勃发展”时期以及2002年后的“专业规范”时期。从微观上来看,30年来宪法学的发展主要集中于宪法价值、宪法制度、基本权利、宪法运行机制等具体内容上。伴随着整个法学界“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的研究转向,宪法学的研究也开始走向细微缜密的研究之路,开始对宪法学中的某个具体问题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这种具体而细微的规范研究模式反映了中国宪法学研究的主流学术传统,必将对我国宪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宪法学的学术传统与正当性问题的研究中,学术界首先进行了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鉴于学者对于宪法学的基本范畴见仁见智,莫衷一是,为了扩大学术共识,宪法学界于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在浙江大学、山东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召开了第一、二、三、四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计划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对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形成较为统一的宪法学基本范畴。通过这些专题性的学术研讨会,宪法学基本范畴的重要性及其研究方法的重要性愈发引起宪法学界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正确把握中国宪法学的历史方位,明确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研究是梳理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关键。

在基本权利理论方面,囿于对宪法功能的认识,长期以来我们把宪法当作国家的“总纲领、总章程”,强调其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的工具性价值,而忽略了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目的性价值。所以,在以往的宪法学著作中,大量的篇幅用来介绍宪法总论、国家结构方面的内容,而对于基本权利则关注甚少。经过30年的研究,我国宪法学界对基本权利的研究已经形成一定的框架与体系,其研究视角涉及到基本权利的各个领域。

人权条款的入宪使得我国宪法中原有的基本权利体系具有了开放性,大大拓展了基本权利体系的主体范围和内容。这种开放性主要体现在:第一,人权条款入宪拓宽了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的主体范围。第二,人权条款的入宪拓宽了我国宪法中的人权内容。我国宪法以明示的方法列举了公民的27项基本权利。但是,是否公民的权利仅仅限于宪法所列举的这27项?我国宪法中的“人权条款”能否起到“权利源泉”的作用?学术界仍存有争论。从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演进到人权体系,既反映了我们的人权观和宪法观的深刻变化,同时也表征了宪法学的成熟与发展。

在宪法学研究方法上,任何一门学科体系的更新与理论研究的突破首先表现在研究方法上的创新与发展。科学的研究方法有利于客观地揭示学科体系内部的不同原理与不同范畴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反映知识体系的价值关系与事实关系。传统中国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呈现出单一化的特点,学科内容与具体表述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距离,方法本身的科学性问题一直困扰着学者们的研究工作。自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大量的宪法现象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事实与研究方法之间出现的矛盾促使学者们从方法论的角度重新反思宪法学研究的过程与成果。在探讨中国宪法问题的过程中,提倡宪法学方法论的多样化,出现了从静态到动态、从宏观到微观、从定性到定量、从单一到综合的发展趋势,初步形成了面对中国问题、解释中国问题的综合性的方法论体系。

面对中国的宪法现实,学者们强调了“中国问题意识”,强化宪法学的实践功能。法学本质上是一种实践之学,宪法学的研究同样也要关注宪法实践,关注社会现实,用宪法基本理论来解释宪法现象,分析宪法事例。在某种意义上,宪法学生命力的强弱不在于其理论体系的完备程度,而在于其对社会现实问题的解释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上。所以,欲保持宪法学旺盛的生命力,必须要关注鲜活的社会现实,从千变万化的社会实践中源源不断的汲取营养,从而保持宪法学自身的丰腴。

在宪法学教育方面,30年的发展成就也是有目共睹的。宪法学的发展离不开宪法人才的培养,而宪法学人才的培养又离不开宪法教育,因此,宪法学的发展和宪法教育、宪法人才培养是息息相关的:一方面,宪法教育的发展可以为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培育宪法学人才,为宪法学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知识储备和人才基础;另一方面,宪法学的发展又为宪法教育的开展和宪法人才的培养提供事实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可能,反过来又会刺激和促进宪法教育的开展和宪法人才的培养。

在宪法学的国际化与本土化方面,中国宪法学30年来的发展也是在中国社会从封闭走向开放社会的背景下进行的,社会结构从封闭走向开放的进程实际上要求宪法学理论的开放性。可以说,30年的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中宪法学积累了较丰富的研究成果。大量的域外宪法译作的出版是中国宪法学发展走向国际化的标志之一。在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之下,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政建设与宪法发展都无法脱离世界而单独进行,在这个意义上,众多的域外宪法资源的引入对于我国宪政建设与宪法发展起到了借鉴作用。然而,作为文化的一种表达方式,宪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一样,也都是本国、本民族的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本国、本民族的国民精神、民族意志的凝结。宪法文本的这种本土性特征就意味着任何国外的宪法学知识资源、宪政建设的成功经验都必须转化为本土的宪法文化、宪法资源才能融入本国的宪法血液之中,从而成为本国宪法发展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域外宪法著作翻译的数量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本国宪法发展的国际化程度,但在实际意义上,这种单纯数量上的增长和宪法发展的程度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问: 我们看到,30年来的宪法学发展成就是显著的,但在新的社会发展背景下,任何一门学科都会面临新的课题与挑战,你认为30年宪法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如何把握未来宪法学发展走向?

答:我认为,30年中国宪法学发展成就是要肯定的,但是不能回避问题,我们仍然处于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之中。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来说,反思是学科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与内在动力,只有在反思中我们才能更冷静地发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已有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发展宪法学理论,为未来社会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中国宪法学在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一是宪法学还没有形成有机的、具有内在逻辑的知识体系;二是在宪法学理论研究中西方与非西方社会宪政理论研究的比例严重失调,宪法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中国社会的实际,造成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三是宪法学者参与国家决策的方式与社会影响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四是宪法解释理论缺乏实践性。30多年宪法实施过程中宪法解释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五是中国宪法学的国际化程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等。

对未来宪法学发展的走向,我的基本思考是:

首先,要推动中国宪法学研究的专业化。

30年来宪法学理论发展的重要成果首先表现为更新了传统的宪法学理念,逐步确立了适应社会变革的合理的宪法学理念,使宪法学的学术性与价值性获得了社会的广泛承认与认同。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宪法学通常被视为充满“政治性”的知识体系,缺乏作为学科应具有的学术性与学术品位。为了建立宪法学的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合理关系,部分学者们一直致力于宪法法律性问题的研究,把法律性作为认识与解释宪法现象的逻辑基础与出发点。随着宪法学知识体系自主性的增强,宪法学一方面与政治学等学科共享方法论上取得的成果,同时也要根据宪法学知识体系的特点,突出其学术特色。

其次,进行方法论意义上的反省,建构综合性的宪法学方法论体系。

在宪法学研究方法上,我们仍面临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总体上宪法学研究方法仍不成熟,缺乏方法论上的自觉。如方法论的理念上,如何把握方法论中体现的学术理性是仍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方法论的分类上,过于强调政策性的阐释,对规范与解释学中具体运用的技术性、程序性的要素缺乏必要的关注;在比较的视角上,学术界仍然把宏观研究作为基本学术倾向,不善于运用具体微观问题的研究方法等。所以,建构综合性的宪法学方法论体系是中国宪法学需要完成的重要课题,它对于寻求学科独立、自觉运用宪法学方法及发挥宪法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综合性宪法学方法论体系的建构中,我们需要处理好规范与价值、逻辑与事实之间的关系,积极发挥宪法解释方法的功能,进一步重视定量分析方法,增强宪法学学术命题的实证基础。

再次,关注宪法学的规范自主性和逻辑自足性,树立独立的学术品格。

宪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有其自身的学科独立性,这种学科独立性既是宪法学成为一门独立法学部门的主要特征,也是宪法学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内在依据。宪法学的学科自足性主要体现为宪法学的规范自主性和逻辑自足性上。宪法学的规范自主性主要体现为,经过多年的发展,宪法学已经初步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规范体系,在规范体系中表达规范背后的价值。宪法学的逻辑自足性主要表现为宪法学的发展与其他部门法学的相对独立性上。尽管宪法学的产生与发展与政治学、经济学以及民法学保持着千丝万缕的渊源关系,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宪法学具有自己的规范体系和价值目标,初步具有自己的逻辑自足性,可以依靠宪法学特有的宪法解释方法来证明宪法规范的适应性。

第四,中国宪法学研究需要以面向中国实践为目标、以解决中国问题为使命。

宪法学是一门实践的科学,解释和解决本国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各种实践问题是宪法学存在的社会基础。基于学者的历史使命,在中国宪法学研究中,越来越多的学者把学术的关注点集中在中国问题的解释和解决上,突出了学术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这种本土化的发展趋向对于解释中国的宪法问题、形成中国的宪法学说、创建中国的宪法学流派都有着不同形式的促进作用。尽管囿于现有的制度框架,我国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的实践性比较差。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很多宪法争议,都可以用宪法原理予以解决:或者是运用宪法原理解释宪法事件,阐释现实中遇到的事件或制度所蕴含的宪法原理,或者是从现实问题的关注中,探索宪法规范和制度的良性化,建构符合本国国情的宪法学理论体系问题。而这种对现实生活的关注,既是宪法学获得生命力的源泉,又在客观上推动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研究与更新。因此,在中国社会转型与发展过程中,宪法学研究逐渐从深邃的纯粹思辩理论研究变成一种应用性、实证性的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将越来越得到社会的广泛承认。

第五,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以开放、理性的思维积极借鉴域外宪政发展的合理经验。

诚然,域外宪法学研究成果的引入对于提升我国的宪法学研究水准和学术品格有着重要的作用,对此我们应该持有一种开放的积极心态,积极汲取世界上宪政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在介绍外国宪法的时候,我们需要考虑宪法文本和宪法传统的异质性所造成的宪法经验的不兼容性,必须要从我国宪法发展和宪政建设的实践出发,有意识的、有选择性的对外国宪法理论的引入进行整体性的规划介绍,在立足本国宪法文化和宪法传统的基础上,充分的吸收和借鉴世界上多元化的宪法文化和宪法传统,兼收并蓄,从而建立本土化的宪法学体系。

问:最后,请您简单介绍一下宪法学研究会今年有哪些具体的活动安排?

答:2008年对中国宪法学界来说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是1978年宪法颁布30周年,也是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颁布100周年。我们将根据中国法学会的工作要求,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第一,根据十七大精神,认真研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目标与途径,集中力量研究宪法与依法治国之间关系,积极探索宪法实施的制度,认真总结30年来宪法学发展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地确定未来宪法学研究的基本课题。今年宪法学研究会年会的主题是:改革开放与宪法学发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具体研究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基本权利的实践问题、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地方制度的发展等。

第二,根据宪法学研究会的今年工作安排,除年会外,我们将安排若干专题性的讨论会,如“宪法学与税法学的学术对话”、“宪法学教学与研究专业委员会会议”、“第四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讨论会”,“钦定宪法大纲”颁布100周年讨论会等,并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共同举办“改革开放三十年与公法的发展”讨论会。这些专题性的讨论会有助于进一步拓展宪法学的研究领域,为学者们广泛参与学术讨论提供平台。

第三,根据中国法学会的总体安排,做好宪法学领域参加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前期工作,完善评选程序,突出学术标准。同时,搞好“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中青年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工作,为中青年学者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第四,认真学习与落实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会的实际,完成“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五年发展规划”(20072012),完善内部的规章制度,发扬学术民主,树立学术共同体意识,为繁荣中国宪法学做出新贡献。

(采访人/王增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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