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应用价值(二)
发布日期:2009-08-17 来源:中国法理网  作者:黎建飞

第四是流派的价值 流派始终是法理学所关注的,尤其是现代西方的流派,流派的价值对我们的影响也比较大。我就举两个例子来说明。第一,法理学告诉我们一个流派,比如说社会法学派,比如说庞德也好,其他人也好。社会法学派会告诉你,法官的判决才是法律;对法院将作出什么样的判决进行预测,这是法律所要做的。当然这个学派就更加往前走了:法官的早餐会影响他的判决。你可以不同意他的早餐,就是法官的心情会影响他的判决,但实际上这种情况是存在的。比如说,司法(正义)女神是西方的法律标志。作为正义之神眼睛都要被蒙上。你看那个女神,她的眼睛都要蒙一块布,为什么要这样?就是希望她不要受任何外界的影响,凭者她的正义之心来裁判案件。然后呢,社会法学派就告诉我们要注意法官在法律中的创造作用,实际上法官才是最后的立法者,尤其是对那种抽象的法律文字。比如说婚姻法中的感情破裂,比如说劳务派遣中的‘“三性,更严重的是从《劳动法》开始的两个严重”——《劳动法》第25条中的两个严重 因为两个严重给劳动者带来了很大的损害 。我可以以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违纪徇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的重大损失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加以任何经济补偿。这两个严重在这十多年来带来了很多问题。什么叫做严重?这种概括性用词在英美法系里是有一整套司法规则来限制它的,我们没有,因为我们从来不相信也不承认法官的作用,我们也没有一套法官凭他的良心凭他的职业习惯判案的司法规则,别人是几百年来的职业习惯形成了一整套必须遵守的司法规则。而我们的法官就怎么理解都可以。现在,这两个严重直接带入《劳动合同法》第39条,原封不动。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时候,有人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一个网友请相关部门的官员解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时就问到:这两个严重怎么办啊?它在这十多年来整得我们很是麻烦。官员就说,这两个严重呢,企业规章制度可以规定,但并不是企业可以说了就算的。最后谁说了算?法官说了算,他说法官会把握这两个严重的标准。事实上,法官还在等你说了算呢!法官能够知道你那两个严重说的是什么吗?法官需要的是法律告诉它两个严重如何严重。于是,问题转来转去又回来了。所以我们要是知道法律规范的要求,知道法官在法律当中有这么大的空间的话,我们就不应该制定出这样的立法文字;或者说我们是使用了这种文字,就一定要有规则来限制它。这样子我们的执法、我们的法律实施状况才会是准确有效的。我们经常在报纸上看到这样的报道:有一些案件,在同一个法院由不同的法官审理,同一种类型的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两个案件在同一个法院判出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两个都有理由,两个都不是错案,显然也不能当作错案来追究什么。但是就不应当出现这样的现象。两个严重就是最为典型的。对于一个小企业来说,1万元损失算是严重的;但对于一个上亿的企业来说,1万元算什么都行,就是算不上严重。在这里,我们要注意到的就是社会法学派给我们的启:示法律的运行机制并不是一个法律条文进入一个法律机器然后输出法律判决的程序,法律条文到法律判决之间,不是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的简单结合,就好比我们把原材料加进去,(就像我们把三氯氰胺加到牛奶里面)你就化验不出来,而形成了一个整体,它不是这样的。在法律和事实的结合上,法官始终在起着作用。而且法官是活生生的人,人的作用和能量是无可预测也难以估量的。怎么立法,才能让法官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或者说让法官更加明确立法的意图是什么?在我给法院上完课后,有时法官会来跟我说,黎老师,我们这些年来一些案子好像都判错了。这是为什么呢?是因为法官从你的法律规则上面没办法读懂你的立法意图,这样子就会导致他在实践当中认为我就这么判也没毛病。

还有一个更关键的恶法亦法的问题。规范法学派中的恶法亦法 是通过富勒、通过凯尔森说的,说的是法律的道德问题,法律要有最低道德的问题。我们为什么现在提出这个问题?就是因为现在我们的劳务派遣发展迅猛,而《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限制和规范劳务派遣,但事实上却得到了完全相反的结果,现在劳务派遣的发展比实施《劳动合同法》之前更加迅猛。为什么呢?因为有这样一种理论,说的就是劳务派遣入法了。什么叫做入法了?就是法律规定了劳务派遣,因为法律规定了,所以我就敢干了。原来《劳动合同法》之前还没有法律规定呢!对于这种说法,考虑到用人单位并不是学法的,有这些认识也可以原谅。关键是作为一个专业工作者,对于这种入法的说法怎么办?这也是我在一个电视台做采访时一个记者和我聊天时说的。我就告诉他,对于入法了这种情况, 应该用两个基本规则来约束它:一是入法干什么?将一种行为写入法律不等于法律在肯定它,有可能法律是要限制它、要制裁它、要禁止它。也就是说将一种行为纳入法律来调整,完全不等同于纳入法律来支持它。所以你不要以为写入法律之后你就是正当的,你就应该如雨后春笋般地茁壮成长。恰恰相反,劳务派遣就是最好的例证。 所以说入法是老百姓的说法,专业工作者不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二是恶法不是法。法律规则有最低的道德准则。也就是说,是法律条文并不意味着是好的法律条文,不等于是一个善良的法律。二战之后的审判遇到的最大的障碍就是这个。二战中的纳粹在把犹太人投入毒气室时,这些人员全部依照的是希特勒时期制定的法律。如果说一个人必须绝对地服从法律、遵守法律的话,二战后成立的国际法庭根本就无权审判纳粹。你凭什么审判别人呢?别人执行的是法律,当时德国的法律就是这样的。这个时候,就出现了自然法学派的复苏。这个时候这个流派的代表人物就提出:法律要遵守最低的道德准则,法律不能违反人类最低的道德准则。那么这就给我们一个启示:法律规则一定要符合人类的需求、需要,这些需求和需要是符合正义、符合道德的要求,并不是说入法了就可以了。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对法律条文的评价和一个普通老百姓对法律条文的遵守不是一个概念。你是一个专业工作者,法律就是你的产品。对于这件产品,它有可能是出现了瑕疵,有可能是出现了问题的产品,那么这个时候你就要注意它的道德规则。最近有两个现象引起我们的注意。一个是陈忠林先生前几天在这里开了一个讲座,他讲的是法学三十年 他是刑法学教授,也是一个权威。他和我是硕士同学,他本科是北大的,现在是两院院长——西南政法大学的法学院院长和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忙不过来。请他让一个给我吧,好像他也没有这个意思。他这次的讲座,要是有人听过的,可能会知道他一上来讲的就是恶法不是法的问题。 他一个学刑法的上来第一个问题竟然是恶法不是法 他说他三年来在任何地方的讲座就讲两个问题 :恶法不是法和法律学生怎样成为一个法律人。他就讲这两个问题,一个学习刑法的却操心这么多法理的事情,像我学《劳动法》一样,自己的事情还没弄好,又管你们这事。这是因为你研究越深就越会觉得法理学的规则是一种根本性的规则。还有我们的王轶教授。王轶教授是大家的偶像,今天晚上如果是王轶教授在这里讲课,我估计连站的地方都没有,肯定得挤到外面去, 因为王轶教授确实研究得特别好。你看他最近的研究就是《物权法》的规范体系,全部是用法理学的知识来研究《物权法》。用法理学方法进行研究的还包括我自己。他们两个算大家了,两个大家加上我一个不,都在用法理学进行研究,可见法理学的这些价值对于一个研究者、对于一个法律人是多么地重要。这都是不约而同的,实际上我们三个人互相都不发生关系,但大家当进入这个研究阶段之后 都不约而同地注意到法理学的知识了。

第五是体系的价值 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是法理学的一个内容,法理学上说法的部门是调整其因本身性质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那些社会关系规范的总和,这是教科书上的话,实际上简单说来就是法律部门是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加上方法来划分的。那么有了这样的定义过后,我们就会发现我们劳动法学的软肋,或者说劳动法学非常地不成熟。首先我们从劳动关系的规定性上来说明。因为劳动法就是用来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就是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而我们就从这个劳动关系质的规定性上,可以直接地看出劳务派遣的不正当性:在正常的劳动关系中,活生生地加入一个第三者;将一个正常的劳动关系中断,将其变为两个劳动关系。另外,劳动法学在体系上没有逻辑性。 因为法律部门它强调调整对象要有逻辑性,因而形而上的方法对任何法学任何命题都非常重要,对于劳动法而言尤其重要。对于以学术为生的人而言,对自己的对象进行形而上的思考是至关重要的。

我是从机关过来的,我以前在机关参加过一次立法,就是制定《企业年休假规定》,当时部里准备报到国务院。那时还很早,当时参与讨论的人中有一位司长,她是长期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女同志,很有威信也很干练。在讨论的时候有的人拿国外规定的说明,有的人拿学者的观点来说话。对于这种情况,这个司长当时就说了一句话,这句话对我后来的研究工作影响很大,大家今后也要注意。当时很多人就说这个学者书里怎么写的,她就说:别管那些学者是怎么说的。我们这个法律制定出来后,他们就要照着我们这个说。她经过几十年的工作,要退休了,所以对这些情况很清楚,也可以说是的一语中矢。我当时就想:她说得很正确,因为我们现在论证不停地引用条文,用法律条文来证明自己论点的正确与否。这使我们产生鸡与蛋的困惑。法律条文本应当是法律理论的自然生产,现在又用法律条文来反证法律理论的正误,岂不是循论证或者说自我论证。所以一定要注意不要让实践部门认为,不管学者怎么说,我们出台一部法律他们就会按照我们说的去做。不要搞这样的研究,不要把我们的学问做到这种地步,那样是没有意义的。

第六是道德的价值 法理学得出了一个结论:法理与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始终关注,也是我们硕士考试经常要考的题目。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具有包容和层次之分。那么对于劳动法学研究就特别重要,比如说我们在做规范性研究时,我们始终将道德加以考虑。比如说女职工保护、八小时工作制。否则强调将一切市场化,尤其是最低工资也不能限制,劳动法就没有必要存在了。

我们为什么要求劳动法要考虑道德准则呢?因为实际上不能允许劳动关系当中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有像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下的自由,一旦允许这样的自由,在现阶段劳动力市场绝对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我们允许市场全部放开,很快就出现以饥饿为底线的工资模式,出现超长时间的工作制。因为你不干有的是人干。大学生零工资就业就是一个例证。这明显是法律上不支持的。所以我们一定要将道德带入法律来考虑。为什么要强调女职工要进行孕期保护呢?如果不是法律制约,雇主只要不雇用女职工就行了。裁员在大公司里面的首选对象是已婚未孕的女性,为什么裁员要裁已婚未孕的女性?就因为这样,最近网上才又搞出来一个女性为了防止公司裁员而生孩子的事件。在上次的人权对话中,有人说:你们对女性的保护不好。我说:你们从网上的笑话里就能看出来,我们女职工为了不被公司裁员而生孩子。只要生孩子,公司就裁不了员,这就是一种保护。所以说这就是一种道德的要求,如果从经济上考虑,当然是雇佣男职工更好,但是社会不允许。从雇主用人的效益来说,最佳状态是招之即来,挥之即去;要你就要你,不要你就走人,但是社会不允许任何老板这么做,这是一种道德要求。

这六个价值谈完了之后,我觉得还有个题外话——要忍受理论法学的寂寞。如何才能忍受这个理论法学的寂寞?法理学是比较寂寞的学问。虽然我觉得法理学、法史学、思想史学都是给人以美感的学问,但是不能否认,学习这些学科非常苦,研究起这些学问来,头发一把一把地掉。但是,当你研究到这个地步,你的学问差不多就进去了。现在我的头发还有这么多,就是我法理学没学好的缘故。凡是法理学学得好的人,基本上都没有头发,就是因为研究法理学是非常苦的。那么要怎么忍受这些寂寞呢?我认为只要记住佛教中的一句话就够了:昨日之因,今日之果;今日之因,明日之果。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任何付出都会有收获,而且这种收获和你的付出是成正比的——不管你付出的是什么。你如果杀人,自己的命也会丢掉;你如果搞研究,无论你研究什么,只要你付出过、努力过,天知、地知、神知、 你知,别人也是会知道的。

再一个,我觉得现在的学生要学会等待。我当时在西政读书的时候,从北京请来了吴大英老师,他也是后来我的博士生导师。因为我那时侯投稿老被退稿,被退回来的稿子很多,就是不知道怎么才能被采用。但吴老师却经常发表文章,所以我就问了他一句:吴老师,怎么才能像你那样,写的文章都能被发表?当时吴老师就回答了我一句话,我到现在还记忆犹新:你到了我这个时候就不需要写文章了。我现在才感觉到,确实是这样!就是说你积累到一定的阶段,写的文章自然就能发表。这就说明学术研究需要积累、需要等待,不要太着急。在当学生这个阶段,不可能马上就把你变成像老师一样的人。每个人都需要时间积累,时间到了,自然水到渠成。我现在发现有些学生其实很有才,就是太着急了些。不要太着急,没有必要,这是一种顺理成章的事。德鲁克告诉我们:根本就没有成功这一回事!生命是一个过程,而所有的成功不过是我们用以自鉴的镜像,直到有一天,我们看到的是沧桑和衰老。所以我们在进行的只是生命的一个历程,而在这个历程当中,我们的出现和存在都是很偶然的。既然生命有这么多的偶然性,我们又何必斤斤计较。

最后还要说一件事,就是当时我们社科院的博士在毕业典礼上请了哲学所的所领导,他针对社会上哲学不能当饭吃的诉讼告诉我们:哲学是不能当饭吃,但是,没有哲学吃不好饭的。这句话在法理学上同样适用——法理学不能直接用于判案,但是没有法理学绝对既立不了法,也判不好案!其实每个人都在实践着自己的哲学,只是自觉不自觉,意识到还是没有意识到的差别而已,当然这只是一个题外话。

最后我们通过这样一个讲座发现了一个问题——我们今天的讲座是一个伪命题。我们这个题目在刻意说明法理学的用处,但是我们最后得出的结论是不要去考虑这门学科的用处。为什么不应刻意去追究学科的用处呢?因为正是由于我们在各个方面都追求实用,不注重形而上,追求操作不追问原理,所以我们早就有都江堰的工程,却没有水的流量方程、也没有力学的原理。所以一门学科的研究者、一个国家的学者要肩负起为这个国家思考的责任,要担当起这个国家探索形而上的责任!所以这个题目是伪命题,不要去考虑法理学的应用价值,无用即有用。我原来当木匠的时候,这种感觉非常强烈,也充分地认识到了理论的重要性。大家都知道木匠是一代一代传下来的,而当时给别人做嫁妆的时候,有一根柱子要分成六等分(那种三角形的架子要把木头分成六等分,做五个脚要分成五等分)。这种等分技术要等你学三年出师时给老师敬了酒后他才会告诉你应该怎么划、怎么分,但由于我学过半年工业基础知识,知道用圆规一画就能画出六方形,所以没等他告诉我该怎么做,我自己找了一个圆规、一根铅笔来画。一画,比我那木匠师傅还准确,当时我那个木匠师傅一看就吓了一跳。他的技术是祖上一代代传下来的,传到他这里他还想搞保守,还想等我最后去求他告诉我怎么分成五等分,结果我画得比他还好,这就充分说明了理论的价值。还有我去工厂上班,为什么第三天就开动了那个机器呢?因为我一看那个游标卡子、刻度什么的都是《工业基础知识》那里学过的,自然就知道怎么操作。我的师傅学满三年才能开那个德国进口的机床,我三天就能开动了,而且磨出来的工具精度比他还高。我也从这两件事情中认识到了理论其实是非常有用的。

以前,美国教授讲法理学的时候,他一般会告诉我说:你学一门法律首先要看城市交通图,正如你每到一个城市你首先要买一张城市交通图,而法理学就是城市交通图。但是我现在的理解比他又更加进了一步。我跟许章润在法国巴黎的时候,两个人都不会法语,他的英语比我好,因为他在澳大利亚呆了六年。但是我们俩就凭一张地图,一个人也不需要问,在巴黎任意游走而不迷路。我们俩常常发出由衷的感慨:知识就是力量!真的是不需要问任何人,为什么呢?因为它的法语标识上,很多和英语是一样的,比如说咖啡、面包、动物园等,你看地图就够了。就是靠一张地图,我们在凡尔赛宫、艾菲尔铁塔附近随便走,根本就不需要问任何人。实际上,法理学不止是一张城市地图,也不止是一张巴黎地图,而是一张知识的地图——它不止告诉你法律在哪儿、有哪些,更主要的是告诉你法律的规则是什么。这样我们回到知识就是力量这一说,我认为法理学就是法学当中源头上的力量。

最后我以两句话结尾, 一句是我们当时特别流行的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今天在座的没有外专业的在这里吧?既然如此,我就都是学习法理的我就放心了,我们就说一句学好法理学,其他法律不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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