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肩担教学,妙手著华章——张文显教授访谈录
廖明
《人民日报》 (
张文显,我国著名法学家。1974年进入吉林大学法律系学习,1977年毕业留校。1979年恢复研究生招生之后报考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攻读硕士学位,1982年毕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同年秋季到北京大学法律系在著名法学家沈宗灵先生指导下进修现代西方法哲学。1983年作为访问学者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研究,1985年回国。1996年在职攻读哲学博士学位,师从著名哲学家高清海教授,2000年获得哲学博士学位。1987年晋升为副教授,1988年破格晋升为教授,1993年起担任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现任吉林大学党委书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暨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学会执行委员。
《法学家茶座》早有采访张文显教授的打算,只因张教授工作繁忙,一时未有合适的机会。2003年12月8日晚,趁张教授在北京开会的间隙,我在国际大酒店对张教授进行了专访。
廖明(以下简称问):我们国家的法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这个“特”字,您认为主要特在哪里?
张文显:十年前,我提出要建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以后多次就这个问题进行过论证。我所理解的“中国特色”包含三个基本方面。第一,我国法学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出发。在研究重心上,应当以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和现行法律为主;在研究指向上,其起点、重心和归宿都必须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只有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伟大实践为主要内容,以科学地论证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价值目标,我国法学才是真正具有中国特色,才是中国人自己的法学。第二,中国特色的法学必须体现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和时代精神。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时代特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当代中国最伟大的时代精神。法学要体现中国特色,必须紧扣改革开放的时代主题,必须弘扬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精神。中国特色不是关起门来自我封闭,更不是离开法学研究的国际成果。我们是在全球化时代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我们的法学必须有全球意识和应对全球化的能力,这才是我国法学的时代特色。第三,中国特色的法学必须继承中国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和中华法系具有生命力和再生力的民族精神,确立我国法学自己的民族品格或民族性,以具有民族特色的形象自立于世界法学之林。
问:您曾撰文对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进行了详尽的论述。能否谈谈法哲学研究范式转换的意义,特别从您所说的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转换的意义?
张文显:我想先说明我对“范式”的理解。根据美国哲学家库恩的原初理解和学术界的延伸理解,作为学术研究的范式,其基本要义是:第一,范式是一种全新的理解系统,即有关对象的本体论、本质与规律的解释系统;第二,范式是一种全新的理论框架,即构成该学术群体的研究基础及范围、概念系统、基石范畴和核心理论;第三,范式提供的是一种全新的理论背景,即范式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学术活动的大平台;第四,范式是一种方法论和一套新颖的基本方法;第五,范式表征一种学术传统和学术品格(学术形象),标志着一门学科成为独立学科的,必要条件或成熟标志。由于范式的这些性质和结构,在科学研究和科学发展中,范式具有推动科学常规化、革命化、群体化的功能。如同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其他领域一样,在法学研究领域,法学家们越来越意识到范式的意义,呼唤法学、首先是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法哲学新范式的确立必将引发中国法学研究的革命,推进新的法学思维方式、新的理论体系和新的法律理念的确立,进而指导和促进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不管人们怎样概括当前我国法哲学研究范式,都认为阶级斗争范式曾经是中国法学研究占主导地位的范式,并且仍然有一定影响。阶级斗争范式以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为其中轴,因而它无法使人们正确理解结束“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之后的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因为如果说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那么,在阶级矛盾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阶级斗争不再是中心任务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却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要依法治国,岂不自相矛盾?我们要么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法学理论,那就与实践背道而驰;要么彻底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法学理论;重新建构一个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方向相适应的法学理论体系。法学界果断地做出了破旧立新的明智选择,并为此做出了种种努力,探索新的研究范式,或者说在科学研究中形成了新的范式。其中包括社科范式、解释学范式、全球化范式等等,我认为最有意义的要数“权利本位范式”。权利本位范式的意义在于以下几方面。第一,权利本位论提供了法的本体论的理解系统。法学中的任何一个重要概念或命题都可以说是一个理解系统。但是,能够成为或可以被人们称之为研究范式的,只能是在本体论层面的理解系统。权利本位论为人们提供了这样的理解系统。第二,权利本位论为法学提供了基石范畴。任何一种理论范式作为理解系统,都是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理论体系,而任何一种理论体系都必须有自己的基石范畴。权利本位范式为法学提炼了一个基石范畴,即“权利”。权利本位范式通过把权利作为法学的基石范畴加以阐述和使用,为中国法学理论构建了一个新的理论体系的底座,从而实现了法学的创新。第三,权利本位范式提供了全景式的法哲学视窗。任何一种理论范式都表现为一个视窗,即观察和思考问题的参照系。相对于其他法学研究范式,权利本位论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具有全景性、透明性和兼容性等优点的视窗。第四,权利本位范式提供了审视、批判和重构的思想武器。任何一种新的理论模式作为理论和方法论革命的产物,都具有审视、批判和重构的功能。权利本位范式为我们提供了用现代法精神审视和批判现存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武器,并在审视和批判的过程冲收到了正本清源、推陈出新、破旧立新的效果,尤其在诸如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公法与私法、法律推理等等问题上体现出明显的理论创新价值。第五,权利本位范式为正在形成的“权利学派”提供了理论背景和理论框架。
问:您认为现代法的精神是什么?法的精神有什么特点?
张文显:法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或中枢神经。它支配着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行的法律性制度安排,指引和制约着法律资源的社会性配置。现代法的精神是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和规律相适应的理性精神。若没有法的精神的转化,法律制度的改革无从谈起,法制建设也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以及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的需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的精神是一个具有多样性、层次性、动态性的有机整体。我曾经将现代法的精神概括为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效率居先和人文主义。作为法律精神,权利本位的要义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权利本位存在于两种关系中,一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另一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本位的法律精神意味着: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义务是权利的对象化,义务通过权利表现自己的价值,并处于受动的、待价的或待命的状态。在权利义务关系中,主张权利本位,反对义务本位,意在弘扬人的主体精神,争得更大的自由空间。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权利本位的法律精神意味着: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即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合法的和正当的。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主张权利本位,反对权力本位,意在把权利从权力中解放出来,即人们常说的“松绑”,以实现政治与经济、政府与企业、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相对分离,彻底抛弃官本位、国家本位的封建遗迹,促进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现代化。
契约自由是现代法的精神的内核。在最概括的意义上,甚至可以说现代法的精神即契约自由或契约精神。契约精神的真谛就是自由和平等。只有以平等和自由为前提和内容的契约,才符合交换的本质,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契约自由的价值是广泛的。诸如维护交易安全,增进交易信心;减少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率;扩充私人自由活动的空间,培植自由、诚信、互利、互律的观念体系;破除身份的束缚,使生产者和营者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推动“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性进步。所以,要大力倡导契约自由,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和自由选择,为契约自由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效率居先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之一是自由竞争、优胜劣汰。这一不可抗拒的铁的规律迫使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不仅必须有效串的观念,而且一定要把效率置于居先的位置。法律资源配置上的效率居先意味着: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效率价值居于优先位阶,是配置社会资源的首要价值标准。效率居先的法律精神通过制度表现出来,就是:法律体系这一总体制度框架须以效率为优先价值来决定权利、权力等法律资源的社会配置;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设定和落实,须以效率为优先价值来引导资源的个体配置;权利、权力的初始界定和安排不是恒定的,法律允许权利、权力资源的合理让渡和流通,即从低效率或负效率的利用转向高效率的利用,没有这种让渡和流通,权利、权力之类稀缺的法律资源就可能白白浪费掉;效率与公平冲突时,为了效率之价值目标,公平可以暂时退居第二位,直至做出必要的自我牺牲。这种价值实现上的时间差反映了价值体系的多元性和流动性。
人文主义是一套观念体系,也是一种崇高的理念。其要义是: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应当成为个人、群体、社会和政府的终极关怀;作为主体的个人和团体,应当有公平、宽容、诚信、自主、自强、自律的自觉意识和观念。把人文主义作为现代法的精神之基本内容和哲学基础,首先是因为人是市场经济的中心,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和历史意义在于人,市场经济的价值最终应当体现为人的物质利益的满足和精神生活的充实,表现为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其次是因为市场经济是人文主义的原生点。在古代简单商品经济中就蕴含着自由、平等、人权等人文主义的基石。近代以来,由于市场经济的高度发达,经济和政治分离,由此出现了与政治社会和政治传统相对应的市民社会和市民文化,人文主义就是在市民社会和市民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复次是因为健康、文明、高效的市场经济仰赖人文主义的精神环境,并需要由内含人文主义精神的法律制度去引导和规范。
问:法律与道德是一种什么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如何处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
张文显:我们的先哲智慧过人,他们几千年前就指出,仅仅有道德,或者仅仅有法律,都不能实现治国理政。这涉及到法与道德的关系。古今中外的法学家、思想家不断地提出这一问题,并给予与时俱进的回答。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和道德是社会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两种最重要的行为规范体系。道德是用善恶荣辱等观念,评价个人、群体的思想和行为,依靠社会舆论的贬褒、个人内在的信念以及良心上的自我责备来约束人的思想和行为,协调和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则出自国家,具有肯定性、普遍性、完整性、国家强制性等特点,所以,不仅能够调整个人行为,把单个人的行为纳入一定秩序范围,而且首先具有调整重大社会关系的作用;法不仅能够调整社会成员的普通社会关系,如财产关系、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而且能够担负巨大的政治组织工作和经济组织工作任务,是实现国家发展目标和历史任务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在这个意义上,法较之道德必然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必须大力开展立法工作,完备社会主义法律,加强执法和司法,广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在这个意义上,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是有政治远见的,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但法和道德的区别也真实地说明,法律不是万能的,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制手段也不是万能的。社会主义法有其固有的局限和短处,需要由道德辅佐或补充。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和道德两种调整机制,以形成和维护有序、高效、公正、自由、博爱的社会主义生活方式。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尽管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理论,但是两者并不是各自半斤八两。这是因为,法治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德治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在利益关系多元化、价值观念多元化、生活方式和大众文化多样化的今天,在道德的约束力急剧下降的物欲横流的时代,在博弈社会需要确立一整套游戏规则的国度,必须强调法治的主导作用,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大力实施以德治国。关于以德治国,还必须强调一个问题,那就是,这里的“德”不能局限于传统道德,而是与时俱进的道德。正如江泽民所讲,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
问:您认为,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可以体现在哪些方面?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中,如何兼顾效率和公平?
张文显:社会弱势群体及其权利保护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在我国,自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以来,日益成为社会热点论题。当政治家从政治的角度,从社会稳定的角度,谈论社会弱势群体的时候,当道德家、慈善家从善待、怜悯、恩赐的角度关注弱势群体的处境的时候,我们法学家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上升为权利,明确提出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及其保障的命题。只有将弱势群体的处境、利益概括为权利,并上升为人权问题,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才能成为正当的、必需的,也才能够引起人们的深切关注。
社会弱势群体的形成情况极其复杂,带有不可避免性;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是不同的,在中国主要是下岗职工、离退休职工、待业人口;他们弱在什么地方也不一样,包括收入低、社会地位低、人格上弱、心理上弱、机会上弱(包括子女机会上的弱)等等。所以,简单地用平等和效率概念来谈论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是不合适的,不完全的。
关于如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我想,根本的问题是要在立法中引入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原则,西方学者提出的一些理论可供参考,例如德沃金提出的“平等关怀与尊重”,帕累托的弱者利益无损理论(在经济改革中一部分人的财富增长以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为前提,一部分人的生活境况变好,而同时没有人因此而境况变坏),罗尔斯提出的“公平的机会均等论”等等。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如何立足国情提出我们自己的理论和政策。
社会弱势群体及其权利保护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在我国,自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以来,日益成为社会热点论题
另外,要在司法中推行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推理。“社会弱者”在宏观层面是指社会弱势群体,例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等;在微观层面泛指权利受到侵害的个人,例如人身、人格、财产等民事权利因他人的过错而受到侵害的自然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等。依据权利推理的原则和方法,在立法中,国家或者是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在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中列出一些条文,对社会弱者实行特殊的权利保护;在法律适用中,如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将本应由原告(公民或法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被告承担,迫使强者(政府)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以有效保护弱者(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问:法制变革的原因和动力是什么?法制变革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张文显:我想先说一下中国法制变革的原因和动力。法制变革的动力是多元的,经济全球化、环境全球化、公共事务全球化的巨大压力,构成我国法制创新的外部动力,这是一种不改不行的推动。人民群众对于人权保护的时代呼唤,要求摆脱市场经济中的无序、欠序状况,克服民主政治的断条和梗阻现象的强烈愿望,对于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弊端的强烈不满和要求执法改革和司法改革的强烈愿望等,构成了法制创新的内部动力。这些外部与内部动力加以整合构成党和政府创新法律制度的政治推动,由于党和政府的政治推动,当代中国的法制创新呈现出党和政府主导、建构与进化相结合、以建构为主体的特征。
法制变革从理论上说就是“三个解放”和“三个坚决”,即“适应实践的发展,以实践来检验一切,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
法制变革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政法体制的改革、法律体系的重构和法的精神的转换。政法体制的改革首先是理顺各级党委与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调整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在贯彻党的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的前提下,由法律机关独立负责地行使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职能。与此同时,要加快由政策、法律并存并重的二元结构向法律至上的一元结构转变,要加大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把政策上升为法律的力度。其次是理顺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系统之间的关系,以及各法律系统内部上下左右的关系,大力改革法律机关设置、组织、管理和运行的制度和程序。政法体制改革中当前最重要的是司法改革。
法律体系的重构首先是调整各法隹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体系的重构是对法律体系内部各组成部分(法律部门)进行的根本调整,以使这个体系如实地反映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的现实需要,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权利要求。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法律体系是公法私法不分,以刑为主。这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随着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强调公法与私法分化,并强调以保护私权为宗旨的民法为主体建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重构必将改变法律对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调整机制,即从罪与罚的强制性调整方式转换为权利和义务的协调性调整方式,而且进一步从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从治民为主到吏民共治。
法的精神的转换是法制改革最深层、最彻底的方面,也是法律改革的重心和难点。研究、传播和普及现代法的精神,使之成为民众精神和社会理想,大力促进现代法的精神从理论和文化形态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原则、规则、概念和技术,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转换法的精神就是要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律观念和价值标准,就是要确立与计划经济迥异的新的法律原则,诸如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利益竞合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经济民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弱者原则、维护社会正义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