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凤凰卫视《世纪大讲堂》
时 间:2009年6月20日
王鲁湘:近年来土地资源使用的失控,以及由房地产开发所引发的种种争议,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并引起了各界的关注。事实上仔细分析后我们发现目前诸多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同土地相关,那么当前中国土地问题的困局在哪里?解决的方法又是什么?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如何调整?有关这些问题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先生。
在政法大学的校园里经常可以看见王卫国教授忙碌的身影,除了身兼校长助理,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等职务之外,教学与研究更是他从未间断与喜爱的事业。上世纪80年代,王卫国相继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取得学士学位,民法专业取得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89年他出国留学,先后在瑞典乌普萨拉大学和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从事访问研究。1994年调入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的学术专长是:民法、商法、经济法与法理学。
王鲁湘:王教授是一个法律权威,而且他对土地的问题可以说关注已经有很多年了,那么我在这里有一个法律的常识问题先请教一下王教授,我们中国有关土地问题的法律到底有多少部?
王卫国:国家一级的就是全国人大的立法,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就是以土地命名的法律。当然跟它有关的很重要的一部法律是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
王鲁湘:《物权法》也算是。
王卫国:《物权法》实际上是关于土地权利的一个基本法。
王卫国:还有一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王鲁湘:现在我们知道土地违法的案件是逐年递增,而且我们还可以看得出和土地相关的所有的利益方、所有的主体:其中包括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包括我们城市的市民、甚至包括我们很多的一些企事业单位、还有包括我们郊区的农民,也包括我们最普通的边远地区的一些农民,好像所有和土地相关的利益主体都有一种想要违反这些刚才说到的这个土地法规啊,然后去要对现行的土地的法规法律和政策有一种要突破它的这样一种违法的冲动。那么怎么理解为什么大家都想去犯法?
王卫国:首先人们在土地上寄托了太多的利益,而且确实通过土地经营可以带来很大的利益。在这个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人人都想巧取豪夺,另外就是在土地上也寄托了很多老百姓的生存利益和发展利益。那么这些巧取豪夺的人,当他们要去争夺这个土地的利益的时候,必然要和这些人的生存利益和发展利益发生冲突。《土地管理法》也好、《物权法》也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好,看起来管的是土地,实际上调整的是人和人的关系。所以长期以来我们在立法的时候,我们心目中只有土地,缺乏对人的关怀。
王鲁湘:所以这个土地法规政策的调整应该说是势在必行。
王卫国:现在正在修订《土地管理法》,是继《物权法》之后,有关土地关系调整制度性变革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活动。
王鲁湘:那么这个《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草案,好像是今年就要公布是吧?
王卫国:应该说国土资源部正在,已经出了一个初步的草案。
王鲁湘:那您看过这个草案吗?
王卫国:我看过。
王鲁湘:您对它有什么样的评价?
王卫国:这个草案当然是站在行政机关的角度。这也可以说是过去《土地管理法》的一些观念、理念的延续。当然里面也包含了在当前政府部门对一些问题的看法、他们的理念。我基本的一个评价就是如果说是按照目前这种理念,或这种认识来修订这个《土地管理法》,可能是很难得到全体人民的同意。
王鲁湘:这是您的基本评价。那么看样子就是我们对这个《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草案也不用期待太高。但是有一点,人们对于未来中国30年的发展,这个命系于土地这个认识,大家好像是越来越明朗了。就是认为我们现在既然所有的矛盾都集中在土地问题上头,那么土地政策的调整就可以说是未来中国30年历史的一个新的起点。
王卫国:如果我们再把这个说得大一点的话,未来中国将面临一场土地改革,甚至可以说是一场土地革命。
物业税之争再掀房产波澜,土地管理法修订牵动人心,土地问题,是否成为下一个30年的关键?土地改革,攻坚之战从何入手?法律、法规与政策该作出怎样的调整?
王卫国:大家可能已经意识到,土地改革的春风已经扑面而来,那么唤起这个春风的,我们首先要归功于2007年的《物权法》,《物权法》正式宣示了中国的人民普通老百姓和集体等等,民事主体,在土地上所享有的种种合法权利。那么第二就是在去年,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一个关于农村改革的一个重要的决定,其中也涉及到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以及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问题。那么当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地组织起草《土地管理法》。但是目前为止据我所知,对已经初步形成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已经有方方面面的争论或者批评意见。
那么如何来解决我们将会面临的这场关于《土地管理法》的一场争论,我们如何来设计未来的中国的土地制度?这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关心的问题。今天我想讲的是几个根本性的转变问题。
我认为中国的土地改革需要面临三个方面的变革。第一就是思维方式的变革,就是从以物为本,转向以人为本。第二就是增长方式的变革,要从土地效用转向土地信用。第三个变革就是生活方式的变革,就是要从经济绩效到文化功效。
那么我先讲第一个问题,土地改革与思维方式的变革,从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我们现行的土地立法,以《土地管理法》为例,是一个典型的以物为本的立法。比如说我们可以举一下《土地管理法》的第一条,关于它的立法宗旨:它说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然后根据宪法制订的法律。它的目的、立法宗旨的定位是放在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耕地的保护,这就是一个很明确的以物为本的立法思想。在它的整个立法结构里边,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下面第三章就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然后是第四章,耕地保护,保护这个物,第五章是建设用地,特定的土地用途来怎么分配怎么配置,后边是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在整个《土地管理法》里边,它的关注点不是土地上的人,而是人脚底下的土地。在现行中国的这种以物为本的土地立法之下,这个土地管理法实际上就是一个土地行政法,长期以来我们的立法缺乏土地民事立法,直到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才有了规范土地民事关系的基本立法。在这个以行政为主导的、以物为本的立法之下,我们所看到的经济发展过程当中的土地困局就是四句话,叫做土地GDP、土地财政、土地垄断、土地腐败。
地方政府把它的GDP、把它的政绩是寄托在土地开发土地经营上面。它的财政来源很大一部分也是寄托于土地开发、土地经营。为此他们需要垄断土地市场,不允许农民带着自己土地进入市场。那么在这个当中就形成了大量的土地腐败,钱权交易。也就是说在土地开发发展的过程当中,这个利益的配置,这个关键的问题没有纳入我们当政者的视野。由此就带来了非常严重的社会矛盾。这些年围绕城市拆迁,农村征地所发生的,从个体事件到群体事件,可以说是连绵不断、层出不穷,因此在这个里边我们就看到了,实际上是一种工程师治国的治国思想。工程师治国的特点就是见物不见人,就是指标治国,经济指标治国,所以为了完成那些经济指标,那么它可以不去考虑这个人的需求、人的喜怒哀乐、人的利益冲突、人的情感。这恰恰就是工程师治国在治国思想上在他的科学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的缺陷。
所以我们国家要从现在的工程师方式治理国家,要转向依法治国。因为法学家治国,或者依法治国它首先强调的就是人文关怀,以人为本。在人文关怀的前提下强调的是制度的理性和实践的智慧,因此我们回到一个最基本的法学概念,法学一个基本的概念就是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人与物的关系,法律的价值,基本的价值追求就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就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基本的价值目标。那么什么是公平正义呢?
什么是公平正义?城乡土地关系中,公平诉求如何满足?什么是土地信用?作为最重要的资源,土地如何发挥价值?什么是农村土地改革新的目标?
什么是公平正义呢?我们可以引用罗马法的一句话,就叫做正义是人人各得其所的永恒意志。按照这种正义的要求,在土地关系当中我们要使每一个人都能各得其所,都能得到他所应有的东西,而不是去剥夺一部分人应有的东西,来满足另一部分人的需要。现实土地关系当中的社会冲突直接来自于我们的制度偏差,也就是没有去认真地维护这个社会关系当中的这种正义,这个利益平衡,每一个人的权利。所以我们看由于公平的问题没有解决好,直接又影响到我们的发展。
当前在城乡土地关系当中,公平诉求是非常强烈的。比如说在城市国有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公平定价问题。现在很多人反映在城市房地产发展过程当中,开发过程当中,土地资源是被少数人少数有权有势的人所垄断,不能在市场上公平分配,也不能公平地定价,所以房地产开发的过程是伴随着很多人的痛苦经历,很多人就成了房奴,他们要去忍受那个不公平的高价等等这么一些问题。
又比如说人们非常关心的就是城市居民住宅土地使用权的长期稳定和合理负担。长期稳定的问题在《物权法》起草过程当中这个问题基本解决了,就是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自动续期。但是负担问题现在还没有解决,目前也正在讨论这个所谓的物业税的问题。将来的人们再住房子究竟要给国家交多少钱?而且怎么才能实现公平税赋?有的人占了可能是上百亩的土地,或者是买了多少套房子?而一般老百姓可能只拥有够他基本生活的居住面积,这个税来怎么公平负担?这是我们下一步需要研究的问题。
还有就是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怎么去保护?他们的土地发展权怎么能得到实现?还有就是城乡土地流转市场如何去实现一体化和规范化?这都是我们将来需要认真地去站在公平的角度、正义的角度去认真研究的制度设计制度改进,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讲讲土地改革与增长方式的变革,从土地效用到土地信用。
目前为止我们的土地管理法注意力是集中在土地效用上,也就是土地的自然属性。这种观念、这种认识方式实际上代表了长期以来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这种实物经济的关联。就是说土地的价值在什么地方?农业用途就是它能生产出粮食和各种农作物。从工业的用途就是它可以修路盖房子,可以建工厂。总而言之都是从实物生产,但是我们知道到了今天,我们已经告别了那个完全的、纯粹的实物经济的时代,我们已经到了一个由实物经济加上知识经济、再加上金融经济的三位一体的新时代。
我们知道土地是一个社会当中最重要的资源,那么我们怎么去认识这个土地的价值?如果我们仅仅看中了它的实物产出的价值,忽略了它的信用价值。可以说是对我们的土地资源的一个极大的浪费。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把土地的信用价值开发出来的话,在土地上所创造的价值总量远远超过了我们在它上面从事农业开发和工业开发所能创造的价值,这就是一个土地信用的概念。
所以在这个金融大系统当中土地起到了一个融资的功能,起到了一个信用支持的功能。我们大量的银行贷款交易,需要担保物去支持它,土地就可以充当这个职能。我们现在的非金融企业的融资来源在我们国家这个结构,大概20%是来自直接融资,就是从资本市场上融资或者投资者出资,剩下的80%以上是靠间接融资,主要就是靠信贷。那么这个信贷是需要支撑的,需要信用支撑的,否则银行不会白白地贷款的。我们现在大量的土地如果不能进入市场,不能去发挥它的信用支撑的价值,我们的金融交易的总量这种间接融资的总量就要受到限制,我们的企业就会感到缺钱,特别是那些新兴企业。没有多少固定资产的这些高科技企业、第三产业、服务性行业,它们融资就更困难。
所以我们需要把土地市场跟我们的金融市场很好地连接起来,我们需要打开土地金融市场的通道,使更多的土地能够进入市场去发挥它的信用功能。所以农村土地改革的一个新的目标就是要从过去的土地劳动力的结合转向土地和资本的结合,当土地和资本结合的时候,劳动力实际上也成了人力资本,货币资本,智力资本和其他的资本结合,因此这就带来了一个城乡关系创新、经营组织创新的一个新的机遇。
我们应该开辟这么一个前景,使农民可以带着他的土地进入到这个资本市场里边去,和其他的资本拥有者结合起来,共同去创造未来,提供一个创造未来的金融市场,这就是我们未来土地发展在土地上求发展要思考的一个问题。
所以我们可以说土地不仅仅是一种生产资料,而且是一种资本。这就由此提出进一步的问题,就是在城市化的过程当中,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是让农民脱离土地、失去土地?还是建立一个新型的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我们知道所谓城市化就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城市人口的大量的增加,也就是很多农村人要进入到城市。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国家的城市人口在1978年的时候,占全国人口的18.19%,到现在已经到了45%。据专家测算到2030年有60%的城市人口。
这样一来大量的人离开农村进入城市,是让他两手空空地进入城市去当城市的贫民,还是再带着他的土地资本以某种转换的方式进入城市?比如说他把他家乡的土地以土地入股的方式投入到一个开发项目当中,他就取得了股份又取得了收益,他就可以带这个收入进城,他就不会是一个贫民。还可以把他家的宅基地,和他的老宅子卖掉,卖掉以后拿着钱以后到城里去,他也可以买房也可以去创业,这个农民的财产要能够流动起来,要进入城市,有人投资,他就可以从中获得收益,因此要把农民由过去的这种依靠土地耕种来生存的人,把他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而不是让他失去土地。
把他变成什么呢?变成通过土地收益而致富的有产者,而不是失去土地的无产者。所以土地市场化可以使大量的依靠土地的产出来维持生存的人也就是农民,变成通过土地资本化来从事创业的人,就变成了市民,所以城市化的过程当中,这个过程应该成为一个农民市民化的过程。
所以土地要成为农村居民的信用财产,这就是我们未来的目标。为此我们法律上就要允许农民把自己的土地用来转让、出资、出租或者抵押,要打开农民土地市场化的通道。
城乡一体化的障碍在哪里?文化重建的关键是什么?国家立法该秉承何种理念?人文关怀该如何体现?
第三个问题,就是土地改革与生活方式变革,从经济绩效到文化绩效。
我们过去在评价一个法律它的社会效果的时候主要是从经济绩效去考虑的。怎么能有更多的产出,怎么能够有利于土地生产功能的发挥。但是我们改革发展的根本目的不仅仅是给人们带来富裕的生活,或者说物质资料的极大丰富,而且要给人们带来文明的和谐的新生活。如果在富裕的同时这个社会当中充满了各式各样的冲突,尤其是文化冲突,我们的社会是永远不得安宁的。
随着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他们的身上打的是农业文化的烙印,如果他们不能转为市民,他们不能认同城市文化,不能认同城市的这些规则这些制度这些法律。那么就会成为生活在城市当中的边缘化人群。在未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如果他们不能在文化上转型,我们将会面对在城市当中这种边缘化人群越来越多的尴尬局面。所以未来的中国要超越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片面性和局限性,要实现城乡一体共同发展和谐发展。
所以这个城乡一体化就要求我们多方位地去消除城乡差别,从市场差别到身份差别到待遇差别到文化差别。现在我们就从土地而言,土地市场是分割的,农村土地市场和城市土地市场是分割的,在这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当中,还有人主张要制定这样的规则,就是房地产市场只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容忍集体土地使用权。这是市场分割,市场分割实际上也是发展权上的一种歧视待遇。凭什么你城市人可以利用你取得的国有土地去进行房地产开发取得丰厚的利润,而农民就不可以从事这种开发。道理何在?无非是如果允许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到商品房市场,就会冲击原来垄断房地产市场的那些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那么就提出一个更严峻的问题了?我们的法律是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还是去保护那个极少数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我们是在为谁立法?我们是在秉持什么样的理念立法?是公平正义还是偏袒歧视?这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
所以我相信在未来围绕《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我们将会看到各种不同的主张,这个争论的背后,存在着各种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的较量。
这个身份差别也是中国人的一个长期以来的一个心病,甚至可以说是一个耻辱。我们的《民法》我们的《宪法》都规定公民身份一律平等,但是我们的户籍制度人为地把人、把我们的公民分成了两类人。那么他们在享受各种待遇比如社会保障接受教育等等的时候,对他们现行的制度是存在很多歧视的。那么在这种待遇差别下当然会维持一种文化差别,那么在这种文化差别下就必然会造成社会的族群分裂。这不是一个建设和谐社会所需要看到的局面。
据专家统计,我们每年要损失大概上万个自然村,每年要减少一千多个农村集市,农村经济正在凋敝,农民大量地涌入城市,而他们找不到他们的生存定位和发展定位。首先是文化上的迷茫,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中间地带,这个中间地带就是小城镇,小城镇能够给农民提供它的初步的创业积累的一个平台,给他带来机会,同时让他们接受初步的第一阶段的市民化的训练,那么在小城镇里面还可以保留一些乡村文化,同时也在接受都市文化城市文化。所以小城镇是都市文化和农村文化的乡村文化的一个交汇地,这是一个中间带。
可以说中国的现代化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文化重建,而这个文化重建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消除农业文明与工业文明之间的文化冲突,整合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
中国人能够做到这一点?从我们的传统文化当中,我们有这样的营养,梁漱溟先生就说到,中国文化的性格叫做开明无执,仁厚有容,如果我们继续保持传承我们这种博大包容的文化胸怀,又有中庸致和的艺术,我们相信在法治社会的支撑之下,我们可以走向一个新世纪的中国。这种文明的创造需要一步一步地来实现,那么眼下我们何妨从《土地管理法》做起。
王鲁湘:非常感谢王卫国教授激情而又睿智的演讲,我刚才在听您演讲的时候,我发现您的逻辑中间,假如说我这么倒退,您从土地改革的人们思考的一个最最终端的一个关怀就是我们农民如何在这一次改革中间实现市民化。完成农民的市民化这样一个社会进步的过程,那么农民市民化过程的前提是土地资本化,而土地资本化的前提是土地市场流转的自由化,土地市场流传自由化的前提是土地所有权要明细化,我不一定提私有化,但是一定要明细化
王卫国:我给你改一个字。叫做土地产权明细化。这个产权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所有权的形式,另一种就是使用权的形式。以使用权为载体的明细化国际上也是有先例的,比如说英国的土地制度,英国它所有权是属于国王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是个人是有一个地产权。地产权实际上是落实到人头的,这种制度和中国是很相似的,因为这个所有权在按照英国法学家的说法,所有权不过是普照在地产权上面的一种光。
也就是说如果所有权的主体是虚拟的,它就不会造成现实生活当中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中国这个国有土地这个国家,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个虚拟的人格,所以国家它不会站出来去跟你争利的。那么当然这里边还有一些中间环节。有人会自称我是代表国家,这是政府,政府它也是个虚拟的,最后落实到政府官员,政府官员说我代表政府,政府代表国家,我代表国家,他可以用这么一种逻辑,但是如果我们在有法制的情况下,你政府官员你的位置决定了你的权力,那么你的位置权力是多少?那是由法律来界定的,你就不能抽象地说,我戴个大盖帽我就代表国家。人家要问你代表国家做什么?如果没有授权你政府官员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他也就不可能发生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冲突。到目前为止至少我们的《物权法》还没有给政府官员这种代表所有权去侵占这个使用权的更大的空间。现在唯一的空间是什么呢?就是土地征收权。
王鲁湘:说到土地征收我一直不理解一个问题,就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变更是个非常严肃的问题,是一个设限的问题。可是我们在整个这30年中国城市化的急剧扩张中间,我们发现城市是在向周边的农村扩张,那么也就是说意味着有大量的农村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然后变化了性质。到底我们的宪法我们的法律赋予哪一级政府去变更这个土地所有权的这样一个权利。
王卫国:现在这个《物权法》是规定了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土地征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公共利益、第二是正当程序、第三是公平补偿,但是怎么证明它是公共利益,需要什么样的程序?哪一机关或者哪一级政府机关有权来从事这个征收行为,以及这个补偿的具体的标准,以及后边的救济制度,救济措施现在都没有。我在全国人大也曾经呼吁过,要赶紧制订土地征收法,或者叫做不动产征收法,去落实。
小产权问题该如何解决?征地补偿该怎样进行?土地兼并能否避免?农地流失能否控制?
王鲁湘:深圳市人大常委日前通过了一个决定,就是给部分的小产权房核发了房地产证.那么这个可以说一石激起千层浪。深圳人大常委的这样一个决定,您觉得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吗?
王卫国:深圳的这个事情有一点特殊性,现在有关部门也在非常强调它这个特殊性,它是在这个之前,深圳市,政府单方面宣布,进入它的城市地区的原有的集体主义全部国有化,国有化以后就形成,在这个土地上已经现有的这些农民的住房,你可以说过去是没有按照国有土地那套建设程序来做的,那么怎么办?形成大量的既成事实.实际上这个问题深圳政府已经欠了农民一大笔,你就这么一夜之间就把农民的土地变成你政府的了。所以他现在就在这个问题上让一步,那就是你这个房子就给你国有了,合法化了。
王卫国:但是问题不在这,这个事为什么引起全国各界人士那么大的关注,引起那么大的反响?说明小产权问题,确实牵动了社会的方方面面。我们国家现在农村的现有的房屋建设面积是330亿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是270亿平方米.这270亿平方米当中,已经有50亿平方米以各种方式被城市人取得了。50亿平方米你可以把他称作小产权。我定义的小产权是两种,一种就是搞开发开出来的,然后卖给城市人;还有一种农民他自己本来就有的,他进城了,他把它卖了,各种方式。比如四川地震以后,就有一个农民,他有一块宅基地,因为城市人来跟他达成协议,我在你这个地上,我修两栋房,你拿一栋,我拿一栋,钱我出。他也形成他的小产权,各种方式。现在大量的城市人他也可以下乡了,过去是只准鼓励城市人下乡,不让乡下人进城,现在是允许乡下人进城,不让城里人下乡,这是何道理?现在城市人口老龄化,很多人也希望有一个空气清新、田园式的生活。退休了,他到农村去,愿意到广阔天地里面去,这有什么不好?他到那个地方去了以后,他要有消费,他也有这种需求,他也有这种购买力,那就会形成相应的服务业,是吧?这个产业就会起来,你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也会带动周边的经济发展。所以双向流动是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也有利于城市减轻这些负担。
提问:王老师,您讲得非常精彩,给我有很多的启发。我想问的问题就是,美国的联邦土地法规定,就是说征地如果没有合理的补偿,是不能征地的。所以我就想国内征地有很多纠纷,现在有一些国内学者认为,征地补偿应该与社保联合在一起,应该挂钩,您是怎样看的?
王卫国:我讲充分补偿,不仅是补偿他的眼前,也不仅仅是补偿他的财产,而且要补偿他未来的生活保障。那么我们现在这个程序上是有很多不足,因为物权法42条,也不可能搞出很多很详细的程序性规定,它是个框架性的规定。我刚才讲了,我们正在呼吁全国人大制订不动产征收法,来细化这个东西,我刚才讲了我们的基本观点,我的理解,《物权法》42条,任何征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才能征收。因为它有个《物权法》二十八条这么规定的,就是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的话,那么被征收财产上的所有权就会消灭,这是个很严重的。那么什么时候这个征收决定生效?一旦生效了,那就不是你的个人财产,那就成了国有财产。所以我们的观点就是必须具备这三个条件,这个征收决定才可以生效。但是这个必须要有进一步的立法来明确这一点,因为我们只是这么一种认识,这么一种看法。《物权法》颁布以后,生效以来,在很多地方仍然发生征地纠纷,野蛮拆迁,暴力拆迁的情况仍然发生,更加说明了我们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立法的重要性。
提问:王老师,您好,很高兴听到您的演讲。我想请教您一个问题,正如您所说的,允许土地的自由流通,是对农民的保护,那么在土地自由流通的过程中,会不会发生土地兼并这种不公平的问题?
王卫国:关于这个问题主要解决的出路就是要建立城乡统一的这个土地市场。那么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边已经指出了,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来转让土地使用权。所以我们可以设想在这个交易平台上,我们的这个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建设管理,到税收,这个土地登记产权登记以及各种法律服务,都可以进入这个平台,那么在这个平台当中,一切都是公开透明的,政府可以及时的掌握有关土地兼并土地投机这些信息,我们不要一般的去说这个土地兼并,而且在现在土地所有权不交易的情况下,其实土地兼并没有太大的意义。过去土地所有权交易的情况下,有些大地主通过土地兼并形成非常大的地产。在中国这个土地使用权是有年限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有多种方式我们去遏制这种不利于社会的土地兼并。但是并不排除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也不能把这种规模化经营简单地称作是土地兼并。
同学:王老师您好,我有一个问题,就是现在如果农民他有权利,可以带着自己的土地加入到市场化的进程当中以后,会不会造成一种情况,就是过多的农民加入到这个过程当中,而导致我国本来就不是很发达的农业受到了影响,而影响了整个国家?比如人民的吃饭问题,会不会造成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因为农民有的时候会有一种盲目性,而这样的话削弱了我国的宏观调控的力度,会不会有这样一种情况?
王卫国:现在我们的土地管理有一个原则叫做用途管理原则,目前这个《土地管理法》我认为还是应该坚持未来的《土地管理法》修改以后,还要坚持这个原则,就是农业用地你不能把他卖了以后,拿去盖房子。搞成建设用地,而且如果是通过这种公开的规范化的市场平台来进行交易的话,那首先你过用途管理那一关你就过不去。你把那块耕地卖给他,去建工厂,那就做不到,所以这个完全是能够控制的,是可控制的。
王鲁湘: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们对土地的需求日益高涨,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一种源自实践而不断涌流的理性认识,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在法律政策制度方面作出积极的调整,从而促进土地资源的整合和良性运作,创造富裕、文明和谐的新生活。
本文系王卫国教授在凤凰卫视2009年6月20日《世纪大讲堂》中演讲的文字实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