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对于刑法学的贡献
发布日期:2009-09-07 来源:京师刑事法治网  作者:王 牧

主讲人:王 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

主持人:卢建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间:20071213日晚

点:北京师范大学主楼A314会议室

卢建平教授:今天这个讲座应该是我们运作已久,筹划已久的一件事情,本着刑事一体化的办学理念,期望将刑事法、犯罪学和监狱学等各个学科的带头人请到我们学院给我们讲课,介绍一下他们这些年来研究的心得。一直想请王牧老师过来,今天王老师来讲座意义非凡,因为同一般讲座而言,很明显背景是不同的,因为今天是京师刑事法学社正是成立,今天的刑事法讲座可谓是里程碑性的事件。王老师为中国犯罪学的学科地位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做了许多奠基性的工作。王老师今天要给我们讲的是他这些年来一直为之努力的,致力于研究的主题,即犯罪学在中国的地位问题。如果大家注意的话,王老师这些年来写了许多关于犯罪学的地位的文章,为中国犯罪学学科在新世纪的发展做了很多奠基性的工作。今天我们这期是京师刑事法名家讲座第三十五讲“犯罪学的历史贡献”,在犯罪学系列还是第一讲,可见犯罪学是后发性学科,因此王老师今天来是责任重大。下面我们就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为我们做讲座。

王牧教授:首先向京师刑事法学社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这在我国刑事法领域是首次。特别是我一听到刑事科学,我就特别的兴奋,因为我二十年前从事犯罪学研究,我学刑事诉讼,在外面学犯罪学,我认为中国目前学科分类太细,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成立,作为一个综合性机构,这对人才培养特别重要。中国刑事法律制度分散、零乱,刑事法学综合性人才缺乏,同我国学科分科的现状有关。在这种认识下我感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成立是非常重要的,邀请我来做讲座我也是非常高兴的。另外从犯罪学来讲,这里也是中国犯罪学研究的一个特别阵地,因为这里面有专门机构,有几个学校开明的领导非常重视这个学科,将犯罪学作为刑法领域不可缺少的学科来管理,这对中国未来刑事法学的发展和中国未来司法制度综合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里程碑意义。而且我们北师大刑科院在这短短的两年时间里所取的的成果也是有目共睹的,同时也将我们犯罪学学科地位在国内带动起来了,因此我觉得我也有义务到这里来将我对于犯罪学的研究讲一讲。我研究了犯罪学后,最近几年开始宏观上研究刑法,今年在法学研究第二期上发表了我的关于犯罪概念的文章,我感觉这也是关于我的学术有代表性的文章,如果同学们有兴趣的话可以看一看。今天我用较短时间谈谈犯罪学的历史贡献,时间尽量留下来跟同学们多多交流。

我个人更感到学科面深一些,面宽一些更有利于学术成长,刑法、刑事诉讼法、犯罪学、劳改法和刑事执行法,甚至包括人文方面的学科多涉猎一些都会更好。

一、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

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呢?主要是因为国内太不重视,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不够重视。屏幕上显示的这位知名教授有这样的一段话,这段话透露了几个非常重要的信息:在犯罪学产生以前,刑法学已经存在,它是犯罪领域的唯一学科,这时的刑法学只把犯罪做为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犯罪学是社会的、历史的研究犯罪现象(社会上的犯罪事实),犯罪现象可以直白的理解为社会的犯罪事实。刑法学家认为犯罪学对于犯罪的研究是不科学的,因此刑法学家反对犯罪学的研究。还有一段话,就是在犯罪学已经用自己家的实践和理论证实了犯罪学的贡献后,刑法学家仍然坚持刑法学对于犯罪学的主导地位。犯罪学家坚持随着犯罪学的发展,刑法学将失去自身的意义,终将为犯罪学所取代。这是在犯罪学创立之初提出来的。这几段话作为一个学术研究的背景,对于了解刑法学和犯罪学关系特别重要。

二、四个问题

(一)犯罪学开辟了人类对犯罪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新历程

在犯罪学产生之前,虽然犯罪现象一直伴随人类的生活,但是在人类的认识史上或者说在理论上,却不存在对犯罪现象的理性认识。因为刑法学研究刑罚,是对惩罚的支持,刑法是为了应用刑罚服务的,仍不是对犯罪现象的理性认识。在目前刑法学的范围之内,它不给我们认识犯罪现象或者说犯罪事实的任何知识。而从人类认识史上看呢,只有刑法学研究涉及犯罪问题,是犯罪领域的唯一一门科学,那么刑法学是对犯罪现象的一个理性的认识么?换句话说,刑法学是研究犯罪的吗?当然这个犯罪不是刑法里面说的那个犯罪,是指犯罪的社会事实。在我国刑法学界,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学也是对犯罪进行研究的,例如刑法学就是对于刑罚和犯罪规律进行概括的科学。规律属于事实不属于规范,这里面有两个概念是必须予以明确的,就是规律与规范的区别。我简略的说一下,最近几年大家都比较清楚了,刑法学属于法学,法学是研究法规范的科学,刑法学是研究犯罪规范的学科,而不是研究犯罪事实的学科,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就在于此。也就是说刑法学研究犯罪的法规范,而犯罪学则研究犯罪的社会事实。一个从社会的角度研究犯罪事实,一个从法律规范内研究刑罚运用的法律标准。严格说,部门法学是注释法律的学科,它不探讨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我想在座的各位研究生们可以注意这样一个问题,目前刑法学倡导本身要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我个人认为其体系取决于法规范体系,它并不研究事实,而它研究的是法规范,不是探讨本质和规律。在西方学科分类中,法学是独立于社会科学之外的,不属于研究社会规律、本质的科学,注意西方这里面把注释法学不视为科学,认为科学是研究事物本质和规律的东西。因此,刑法学不可能提供给我们关于犯罪的本质和规律的理性认识的知识。在这里我推荐大家看看我今年在法学研究第二期上发表的关于犯罪概念的文章,如何认识刑法里对于犯罪概念本质追求的问题,我认为刑法研究没有必要过多的研究犯罪概念,刑法上的犯罪只是给刑罚的运用提供一个语言符号,我说的过重一些只是为了帮助同学们理解。

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刑法学是研究什么的呢?回答这个问题就是回答如何定义学科概念的问题。我认为在理论上无法定义,我认为应当根据学科任务来定义学科,来确定学科研究的对象、研究的范围,这是人文应用学科本身决定的,它与自然科学不同。学科任务就是学科所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刑法学的学科义务是什么?我认为刑法学是应用的,法官是要应用刑法,故刑法应当有注释,在罪行擅断的时代是不会产生刑法学的,没有这个需要,只有在罪行法定的时代才需要刑法学,法官要明白刑法。刑法学产生于注释刑法的需要,当然要服务于刑法注释。故注释刑法就是刑法学的社会义务,就是学科任务,故刑法学首先应当是有国别的,中国刑法教科书除了研究刑法本体论等其他的没有不研究刑法分则的,只要研究刑法分则,就是国别刑法学。据我了解,我们现在翻译过来国外刑法学翻译本,都是有国别的。原因很简单,你研究的这个刑法是中国现行刑法典,不是大清律,也不是民国刑法,更不是其他国家的刑法,至少目前是这样的。至于现在有的学者提出建立国际刑法,我觉得是很难做到的,各个民族的罪的概念、罪的界限和罪的标准很难实现统一。可以用反证法来证明注释刑法是刑法学的学科任务,除了刑法学之外没有任何一个学科有资格来注释刑法,所以可以说其它任何学科都不能叫刑法学,即使近于刑法学,也只能称诸如刑法社会学等等,而不是刑法学。刑法学学科一直在讨论刑法学的出路,我个人认为刑法学最本质的出路就是注释刑法学,刑法学的学科已经确定,如何要促进该学科的发展,我建议就是建立北师大刑科院这样的机构,宏观的综合的研究一些相关的学科来促进本学科的发展,比如说刑法社会学。对犯罪现象的本质认识进行理性科学的认识,是犯罪学的任务,中文的哲学把事实称为现象,犯罪现象就是对于犯罪事实的理性抽象。犯罪学是研究本质和规律的学科,社会事实是一种认识的客体,我们常常把现象一般是同本质相对,这里大家千万不要做这样的理解。

犯罪学产生于19世纪,产生于人们认为刑法对于打击犯罪的这个任务完成的不好,然后推进了犯罪学的产生。这是在开始探讨犯罪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原因性探讨的基础上,事实上这是对犯罪人进行理性认识的第一步,第一次使社会在犯罪与刑罚的最简单的逻辑中解放出来了,这一步是很不简单的,直到今天我们国内还有学者认为犯罪只能对应于刑罚,刑罚只能对应于犯罪,当时已经开始探讨刑罚以外预防犯罪的手段。因此我认为当时对犯罪现象进行系统的理性的认识是真正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犯罪是对人们感情的伤害,因此人们也以感情来对待它,这就是惩罚,事实上惩罚完全是人们感情的宣泄。因此人类对待犯罪的第一反应就是惩罚,因此犯罪现象长期的被人类理性所遗忘,对于犯罪的理性认识不同于人类对于任何其他问题的理性认识活动,是因为犯罪是最容易激怒人类感情的事情,犯罪之所以被规定为犯罪正是因为人们对于犯罪无法容忍,除了惩罚没有办法抑制,因此人们在犯罪面前的感情因素往往抑制了理性因素,这种情感对于理性的巨大冲击,使得人们在犯罪面前保持理性是极其困难的。所以犯罪学理论意义首先不再于其理论上深刻性,而首先在于其对于情感因素取得巨大胜利的开创性,也就是在犯罪这个问题上不能完全的感情用事,要对它进行理性的思考和研究。我有一种说法,即使犯罪学的理论像11那么简单,但是犯罪学家实现将这种理论达到为社会所接纳的程度都是相当艰难的,是其他理论所无法比拟的。比如说,对于刑罚的作用是有限的这种基本的认识,对于社会上的介绍甚至是犯罪学家本身接受这一点都是特别艰难的。犯罪学所开创的对于犯罪现象的理性认识,对于人类理性的发展、对于社会的和谐建设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犯罪学丰富了人类对犯罪的治理对策

在犯罪学诞生之前,人类对于犯罪的对策是唯一的,这就是刑罚。刑法是治理犯罪的唯一武器,很长一段时期,人们用刑罚惩治犯罪,总的来说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人们开始探索用新的方法来治理犯罪,于是犯罪学产生了。用西方学者比卡的话说,犯罪学产生于刑法的不足,即刑罚在对犯罪的治理中效果不佳。因此犯罪学从产生伊始,犯罪学家就对于古典刑法学家过分依靠刑罚来治理犯罪的观点产生了质疑和批判,开始了对刑法作用的重新认识。

在这种批判中,菲利有一段非常著名的话,“犯罪和刑罚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刑罚并不是解决犯罪产生的问题,我们无疑说刑罚对于犯罪的威慑作用是非常小的(我几乎说根本没有威慑作用)”,菲利的见解虽然有些偏激,但是他的观点是具有开创性的。长期以来人们对于刑罚的作用给与极大的期望,把治理犯罪的全部希望都放在刑罚身上,但是认真分析,刑罚的作用指向并不是针对犯罪原因的,刑罚作为一种不折不扣的惩罚,在所谓公正的口号下,实质上是用来消解人们的愤恨不平,从而缓解社会矛盾的。在这里面我想多说几句,我曾经在一个内部的学术报告会上有过这样的想法,但是还没有写出来。那就是刑罚的本质是什么?我认为从一个社会的统治者和管理者他运用刑罚到底想干什么这个角度分析,刑罚的本质是政治手段,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政治手段,就是用来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矛盾的根本目的都是维护统治。我个人认为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在内,都是在解决社会矛盾,都是在解决社会矛盾的一场戏,让矛盾的双方同意不同意都得接受。我们现在动不动就用上访来解决问题是社会管理一种非常不聪明的举措,要充分发挥诉讼的作用,法院一旦出产品,老百姓不服也得服从,诉讼和刑罚都是达到这种效果的。“刑罚以惩罚的实质实际上在执行一种报复。”刑法学家将其美化为一种报应,包含做了坏事,应该得到报应的意味,当然我不否定有这层作用。但是刑法和刑罚的直接作用并不是为了减少犯罪的,故探讨刑罚运用好坏对于减少犯罪起到多少作用是不合适的,刑罚的间接作用才是一般预防,杀一儆百,刑罚只是间接的起到减少犯罪的作用。

我们不能将治理社会的全部希望都放在刑罚身上,不能迷信刑罚的作用。并且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效益问题就会成为社会发展的最高目标。实际上我们国家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刑罚一用再用但是犯罪却没有减少,随着我们国家和谐社会建设,人们过着幸福的生活,这个时候一旦被犯罪伤害,这种感觉是特别深刻的,人们要求应当实际减少犯罪,这时把追求犯罪的实际减少就会放在首位,实际减少犯罪就是一种效益的追求。社会对于犯罪的治理应该与社会对于其他问题的治理一样,在有所倾向的动态过程中实现公正和效益的动态平衡。这正是犯罪学给与我们的启示,犯罪学理论认为社会不只是单一的公正,我们原来的公有制就走了一条片面之路,认为社会矛盾少,社会主义国家犯罪率很低,但是它是以损失效益为代价,当时我们是被公正的对待了,但是公正的贫穷。当前改革这些年大家已经看到效益已经被放在第一位,而公正放在第二位。对待犯罪问题也是这样的,社会要想发展就要将效益放在第一位,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公正是第一位的,这就是动态的平衡。至于如何平衡、如何掌握则不是理论问题,而是政治家根据社会现实进行掌握的问题。犯罪学理论明确的昭示刑罚并不是治理犯罪最有效的对策,更不是唯一的对策,犯罪学理论发现,归根结底,犯罪源于社会,“社会制造、生产犯罪,犯罪又损害社会”。我发现这样一个现象,若一个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特别是法律对犯罪的定义没有太大变化时,那么这个地方犯罪的数量、犯罪率和种类都没有太大的变化。从宏观的讲,一定的社会有一定的犯罪,这就是菲利提出的犯罪饱和率理论。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最有效的犯罪对策存在于社会之中,这就是犯罪的社会预防。犯罪社会预防策略的产生是社会治理犯罪对策的巨大进步,改变了人类几千年来刑罚惩罚的单一犯罪治理模式,丰富了人类治理犯罪的对策措施。

这就涉及了刑事政策学,刑事政策这四个字就是从日本语直接拿过来的。所谓的刑事政策学,是在社会发现和懂得了在刑法之外的社会预防之后而产生的,因此刑事政策学最贴切的译名应当是犯罪对策学,这也是我一直所主张的。因为中国人对于刑事政策这四个字具有不可动摇的理解,而这种理解会曲解人们刑事政策原本含义的理解。犯罪的社会预防对策是刑事政策学的核心内容和核心价值所在,如果刑事政策学中不包含犯罪预防的含义,这个概念是与这个概念产生时的基本含义相违背的,它恰恰是针对犯罪惩罚的单一刑事政策而提出来的概念。

(三)犯罪学促进了刑事立法水平的提高

立法是对法律的制定,是在法律之外的活动,注释法学是在法律之内的活动。这种逻辑决定注释刑法学对于刑法的帮助是困难的。这个不是指刑法学家,而是指刑法学。但是我发现,这个刑法学家如果对于专业问题思考的特别深,对于外面的问题不太注意的话,那离开刑法思考问题,就感觉逻辑存在困难。就像刚留学回来的人说汉语费劲一样,他有一种习惯思维,都是在法律之内思考的。这一点我过去有体验,犯罪学的学生在刑法教授那里答辩的时候,教授对于他们阐述的犯罪概念就无法理解,刑法学家认为离开刑法是没有办法谈犯罪的。但是换一个角度去理解的话,“浪费是极大的犯罪”。有一本书中这样说,“由于近现代专业分工非常精细之后,限制了人们的眼界,专业知识以外的知识就成为盲点”。

犯罪学对刑法学的作用相当于经济学对经济法的作用,刑法学即犯罪法学。不懂经济学而研究经济法的人可以去当经济法的教师,但是专业深入会受到限制,如果自身懂得经济学,又研究经济法学,才能够在经济法领域有所造意。同理犯罪学对于与犯罪法学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著名刑法学家耶塞克说过,“对于刑法学家而言,与犯罪学家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因为犯罪学可向他提供源于事实的对于刑事立法非常重要的知识”。我国的立法水平有限,除了和我国社会变化特别大,有好多问题需要重新认识以外,从学术上讲缺少对犯罪社会现象研究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关于法国刑法学家是如何看待犯罪学对于刑法学的作用的,这个问题我就不展开讲了,有兴趣的同学可以自己看《法国刑法总论精义》这本教科书,法国的刑法学家专门在这本书中用了很大的篇幅写了犯罪学对于刑事立法、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等等的影响。例如,“刑法总则在犯罪学理论的指导下,那么刑法分则也应当作出相应的修订”。“ 正是犯罪科学所取得的进展,引导立法者对于未成年人规定了特别的处罚制度”。实证法学中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刑事法律制度,就是未成年法。那么这个未成年人法是什么样的观念?这是把未成年人不当作“人”来处理的,建立一个完全有别于成年人的一个管理制度,就是少年司法制度,既不是民事司法也不是刑事司法,就是少年司法,这是犯罪学推动的结果。我希望关心刑事司法制度的同学,关注一下少年司法制度的问题,我们国家现在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违法法等两三个少年司法的法律,但是我觉得这两个法妨碍了真正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把基本上没有操作性的法律制定出来放在那里,将严重的影响了我们国家从战略上对于犯罪的防治。我觉得将来我国的犯罪问题会是特别特别严重的,这里注意我用了两个“特别”,将来我们国家严重的犯罪问题将影响我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导致犯罪严重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比如说劳动就业的问题,人口基数大的问题,缺少宗教信仰的问题,民族传统习惯上的问题等等。如果还不从未成年人抓起,今后犯罪将特别严重。

(四)犯罪学推进了刑法的历史发展

“犯罪学不仅产生于刑法的不足,同时也为为刑法学的新生创造了条件”。那么犯罪学是如何为刑法学的新生创造了条件呢?这里面我要有两句关于如何看书的问题,我们在看译著的时候,不要看有的小册子很薄就不去看它,这么薄的书都被翻译过来,更说明他们的价值,往往都是精华的部分。如果看到了自己理解不了的话,千万不要轻易的略过它,这些学者说出的话都是有一定社会背景和知识背景做支撑的,都是有深刻含义的。那么什么是刑法的新生?即古典刑法向实证刑法的发展和过渡,犯罪学的产生、刑事政策学的产生以及了解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要理解这些的话,了解古典刑法向实证刑法的发展和过渡这非常重要。如果同学们愿意了解这种过渡的话,05年我在《中国法学》上有一篇文章叫做《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这篇的第二部分就专门谈了古典刑法和实证刑法的关系。我还有一段学术上的体会,就是理论史对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非常重要。如果不理解这个理论的历史,是很难理解这个理论的产生的根本原因,很难搞清不同的观点,预测未来的发展的趋势的。我敢于在古典刑法和实证刑法这部分内容发言、在涉及刑法学、犯罪学等领域表态,表明这些我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这些都直接得益于我这么多年国外的考察,对理论史的了解、对于外国学说的理解和翻译等等。我感觉在那段历史中,欧洲的许多文章如果能够翻译出来将对我们中国的刑事法学特别重要。卢老师能不能利用你们这块阵地做出一些贡献,特别是菲利、加罗伐洛等相互争论的文章翻译出来对于我们刑事法学的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简单的说,刑法的新生就是古典刑法向现代刑法的过渡,什么叫现代刑法?怎样实现向现代刑法的过渡?在我看来实证刑法就是现代刑法。当然对于什么是现代还可以有自己的概念。我现在正在酝酿一篇文章,这篇文章现在已经基本成熟了,就是《刑法的历史发展阶段》,刑法的历史发展阶段在我看来就是从古典刑法向实证刑法的发展,从惩罚刑法到预防刑法的发展。就是说现代刑法的目标和标志就是实证刑法。实证刑法绝对没有完全与古典刑法不一样的地方,这个比较复杂,大家愿意看就看我的这篇文章。在世界刑法史上,曾经有过古典刑法与实证刑法的论战,刑法学家认为这场论战是不分胜负,旗鼓相当,双方都充分吸收了各自的先进因素,实际上这场论战在许多国家都实现了从古典刑法向实证刑法的过渡。古典刑法的特点是严格的罪行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行相当等一系列刑事法治的原则,公正是这种刑法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这种刑法强调严肃性和一致性,这正是我国刑法目前所追求的。因此从法律之外看,它缺少灵活性,缺少灵活性的东西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效果特别差,即拿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古典刑法对付犯罪效果比较差的原因就在这里。法治社会优点就是公正性,但是缺点就是缺少灵活性。实证刑法的基本特点是,为了实现犯罪的实际减少,不再严格追寻古典刑法的价值原则,有的学者称为相对的罪行法定原则,这个就是刑罚个别化原则。所以我也不赞同说我们国家的刑法里面有刑罚个别化的问题,有些人的解释完全不是刑罚个别化反的本意。刑罚个别化的本意是虽然都犯了一样的罪,但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处罚,个别化就是具体化的意思。

坚持教育刑,把特殊预防作为刑罚的首要任务。特殊预防就是要是让这个犯罪的人今后不再犯罪,重新回到社会。效益是这种刑法追求的最高目标,这种刑法强调法律的灵活性,因此效果比较好。但是要注意不能过分,刑法个别化的逻辑极端是取消法律。在这里我要向研究法律的人灌输这样一种观念,就是法律是一种制度,没有任何一种制度是没有任何弊病的,法律的制度仅仅是在好和坏当中的权衡利弊的选择,而这种选择不是抽象的,超越时空的。比方说,刑法现代化固然好,但是一个制度的问题是好是坏,比如取消死刑好不好?如果回答当然是好,但是什么时候取消?现在取消可能不是最好的,还是存在一个权衡利弊的选择。我还有一个感触啊,就是我们国家现在是经济不发达的国家,那么我国的法学家们在世界法律话语中不处于强势地位,所以往往把发达国家的法律话语当做是一种标准、框架和原则,往往失去本国的灵魂。原来我本人把社会主义特色理解为就是中国落后的特色,但是十七大我从感情上感受到,正是这二三十年的特色,或者说就是符合国情的,才有了我们国家今天的发展。因此我认为强势法律话语下的原则不能作为固定不变的框架,而只有符合我国现状的法律制度和原则才是最有效的,但这种制度不能是保守的,维持现状的,而应该是开放的,西方发达的东西毕竟只是我们追求的远景的目标,而不是现实的目标。

古典刑法和实证刑法这两种刑法实际上是刑法发展的两个不同阶段,历史的看,后者是从前者发展而来的,它是历史的、阶段的,千万不能理解为平面的,对立的,不能看成两种同时存在的东西。它是作为一种制度,具有历史性的,前后叠加起来的一种发展。还有一句话,叫做实证学派和古典学派两者永远不会出现谁胜谁负的问题,实证学派只能向法律制度提供一些新的观念和原则,但是古典学派是一种法律基本制度,法律要平等,法律要一致,古典学派的法律的骨架结构是不能变的,实证学派只能是能够给它注入多少,它能够在实践当中吸收多少,而加以法律化的问题,法律永远不可能没有明确的罪和刑的规定,而由法官自由裁判,必然要有这种规定,同时要有灵活性,只是灵活性大和小的问题。实证学派只是给古典学派提供原则,实证学派为古典学派所接受的就是它的胜利,实证学派是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存在的,这是我的一种观点。还有我的一个观点是,犯罪学领域不存在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的问题,有的犯罪学家认为犯罪学存在两个学派,是因为菲利把刑法学作为犯罪学的一部分内容,刑法学就是菲利的犯罪学,因此在菲利看来,刑法学中的古典学派就是他的犯罪学中的古典学派,这是由于菲利的犯罪学概念错误而引起的错误,在我看来菲利的犯罪学概念是不正确的。因此两个学派是存在刑法之中的,犯罪学不存在两个学派。

所谓刑法现代化,就是古典刑法向实证刑法的发展过程,而这种发展是社会历史的,不可能是人为的,不是少数人的美好愿望就能实现的。比卡有这样一句话,“从刑事法史上看,犯罪学理论推动了刑法的现代化”,“ 对个人和社会的保护以及不可缺少的刑事司法现代化只能从犯罪学中获得益处。”德国刑法学家耶塞克说“近代刑法史中,许多刑事政策的重大进步,要归功于犯罪学、少年刑法、限制自由刑的适用,对于罚金刑的改革、缓刑和假释、缓刑帮助、保留刑罚警告、矫正及保安处分和刑罚执行的改革等。”这些刑事法律制度名称的翻译,如果以后在座的有的同学要进行翻译的话,一定要注意这些名称的准确性的问题,中国人对于外国名称的理解问题,以及与我国的哪些制度相似不相似的问题,如果没有非常合适的语言,最好能加上注解。上面提到的这些刑事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犯罪学研究的基础上的,都是与古典刑法的罪行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罪行相当的原则不符的。最突出的是不符合罪行相当原则,比方说少年不处分,缓刑和假释、矫正及保安处分和刑罚执行的改革等等都是明显与罪行相当不一致的。但这些制度的运用却大大的提高了刑罚执行的效果,在实践中降低了犯罪率。大家如果感兴趣的话,可以看我国已经翻译过来许多外国的刑事法典,着重看一下刑罚制度或者说叫刑罚体系那一部分,我认为刑罚制度是刑法品格的基本标准。我还有一种观点,刑法的基本问题应该由刑罚运用来决定,对于刑法理论、原则的选择和判断应该根据刑罚的适用来判断。一部刑法典的基本品格是什么,是教育刑法还是惩罚刑法,那就要从刑罚制度来加以判断。发达国家的刑罚制度非常复杂,分类都十分困难,但是发展中国家非常简单,归纳起来是罚金,自由刑和生命刑这三种。为什么只有这三种呢,因为这三种就足以满足立法的需要。立法就是惩罚,无非是要你钱、要你自由、要你命,而发达国家的刑罚制度特别复杂,原因就是刑罚个别化,对于同样的犯罪,给与不同的惩罚,方式很多。但是有些涉及刑法灵活性的东西如果过分强调就有可能危及法治原则,在这里我们清楚的看到,在社会发展实践中,公正和效益永远是不可能同时兼顾的原则,理论上讲要兼顾可以办到,但是实践中很难办到的,只能根据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来调整、平衡。

“社会的发展需要刑法和犯罪学的紧密合作,合作是两者的生命所在,有前途的刑法需要犯罪学,有发展的犯罪学需要刑法,如果不从犯罪外在的真实的表现和犯罪的原因上对于犯罪进行研究,简单说如果不从犯罪学的角度对犯罪进行认识,那么有目的的利用刑罚与犯罪做斗争的武器充其量只不过是一句空话。”这是李斯特的一句话,再来看看耶塞克的一句话“没有犯罪学的刑法是个瞎子,没有刑法的犯罪学是漫无边际的犯罪学”,意思是相同的,仍然是个瞎子。最后一句话是“刑法的现代化适应了现代刑法的发展”。但是我要最后补充一句,我国刑法的现代化不能一蹴而就,要一步一步的发展,如果现在就立刻改变我国现在的古典刑法的品格,我认为是不合适的,因为我们还没有到那个程度,政治、经济、民族、文化等等,我们还需要惩罚刑法。但是我们应该知道什么是我们未来发展的方向。所以作为法律制度,并不是说现代的就是最好的,应该说合适的才是最好的。

我今天的报告就讲到这里吧!我今天的话可能有些比较偏激,但是只是为了帮助大家理解,欢迎大家提出批评,包括各位老师、各位同学,谢谢!

卢建平教授:王老师其实是要多留一些时间来和各位老师进行交流。王老师今天将的一些我们都是非常赞同,这些内容是他二十多年来潜心研究的精华,有许多都在法学研究上发表或者在许多学术会议上公开宣讲。但是他今天的阐述的出发点、立足点非常重要,他特别提到他是同观刑法学,因为如果我们研究注释刑法学,可以不研究犯罪学,犯罪学作为一个事实科学,国外犯罪学是社会科学,而法学是另外一个科学。有很多犯罪学对于刑法、对于犯罪现象的理性认识,对于刑事立法质量的提高,对刑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推动,我想他讲的已经非常清楚。至于他刚才讲的有些偏激,那么我不知道在座的各位有没有感到收到冒犯,如果感到的话,我想现在该要发作,那么你们可以提问!虽然我跟王老师在私下里观点也有分歧,但是王老师对于我们今后学习研究证据学、监狱学、逻辑学、社会学甚至国际学等的研究都是非常有启发的。那么下面的时间就留给我们的老师同学提问,由王老师跟我们共同探讨!

刘广三教授:1992年认识王老师。这个讲座是第二遍听,仍然很震撼,今天能有机会来分享我们的认识和看法。我在1998年也在法学研究上发表过犯罪概念,我两次听王老师的报告,仍然觉得高屋建瓴,我四十岁、他66岁,但报告中仍有创新,有许多名词我都没有听过,反映了他的思维的灵活,并充分展示了他深厚的学术功底。作为一个学生,我仍然想请教,不是说法不对,是或者非的问题,这个报告的主旨是什么?因为犯罪学的地位弱,法学是一级学科,刑法学是二级学科,犯罪学还在下一级,我认为讲犯罪学放在法学中都不妥,应当放在社会学中,王老师希望刑法学、犯罪学两条腿走路,推动犯罪学的发展,我刚去党校学习,基本刑法学中青年学者都到了,我感觉现在博导们仍然在犯罪构成中转,我对刑事实体法的现状很失望,不懂犯罪学,刑法学必然走到死胡同,永远在规范刑法学中,走不出路子来。这是我的一个体会。

另外,王老师在报告中提出谈了四个方面,作为语言而言,没有错误,但是在逻辑论证上有疑问,这是我作为一个学生的看法,因为在报告中大量引用国外学者的大量文章作为论证的论据,不能令人信服。此外,认为刑法和犯罪学是在两个阶段上,后者是对前者的继承和发展,在我们现在,还有一些学者停留在古典刑法上,我在很多年就提出反对罪刑法定原则,所以还有很多学者还在抱着罪刑法定原则这棵大树纳凉。应当是实证研究的方法。我不能再讲了,再讲就像讲课了!

卢建平教授:把你的问题归纳一下。

刘广三教授:我也没什么问题,就是谈一些自己的感想。

王牧教授回答:我已经听出来了,广三非常的敏锐,发现我大部分用的都是外国人的话,因为中国人信服外国人,我重点是不光是外国人,而且是外国的刑法学家,连犯罪学的我都没有用,我想说明的是,连外国刑法学家都重视犯罪学,我国的刑法学家还能不重视吗?但是还没有论证。

卢建平教授:刚才教你刘老师好还是刘同学好呢?如果叫你刘老师的话,你是开了一个好头,如果叫你刘同学您开了一个不好的头,说了半天可是问题却不集中了,我想后面的同学开宗明义、简明扼要的提出问题。

学生提问:王老师认为刑法学研究的是刑法的规范,而犯罪学研究的是犯罪的事实和现象。我思考过犯罪行为学,超出刑法学,又源于刑法学,我想问刑法学研究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学研究的犯罪事实如何产生对接?犯罪学作为一个历史的、社会的、概括的或者是社会视角的犯罪现象,我的问题是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事实和刑法学所评价的犯罪事实是否等同?我的问题就死这个。

王牧教授:这个我是这样看的,他们两者之间有交叉点。对于最为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犯罪学肯定是要研究的,但是刑法中对于犯罪的评价仅仅是从法律的角度,关注是不是他应该收到惩罚。有犯罪行为才惩罚,犯罪学不是研究惩罚,而是研究他的原因,一个罪案发生后,刑法学研究的是如何惩罚它。

学生提问:您刚才的意思刑法学就等同于注释刑法学,如果仅仅将刑法学归结于注释刑法学,那刑法学研究的依据是什么?我们还认为刑法学分为理论刑法学和注释刑法学。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王牧教授:关于学科的这个分类是有争议的,什么样的才能够成为一个学科呢!刑法学首要的就是必须注释,至于怎么注释,肯定要用刑法理论来注释,其实注释刑法学的发展空间还很大,注释刑法学中也还有许多理论,然后又是在注释刑法学这个角度进行考虑的。应用刑法的基本理论来注释刑法,我的观点注释刑法学不能离开理论,同时也存在于离开刑法典的刑法理论,我已经看到了,如陈兴良老师写的东西,至于具体叫什么还可以再研究,可以叫一般刑法理论或者别的。也可以完全是理论的脱离条文谈理论,故大学中这门课首先应当是中国刑法学,当然,在注释之外还可以发展其它的刑法学,如经济刑法学等等,但是注释刑法学是最基本的基本品格,这个是不能丢的。

学生提问:我原来学是研究刑事诉讼法的,感觉犯罪学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很大。我做了警察很多年,您刚才说道我国的犯罪保持这一种非常严重的水平,一直处于关系国际民生的程度,对于这个我是持怀疑态度的!你谈到今后的犯罪率会越来越高,但是我看到的数据,最近5年基本是一致的,我感觉对中国的犯罪形势不要那么悲观,悲观会产生的问题就是若学者再渲染一番,我们的法律无法修改,人权保障进行不下去了,我认为在近几年还是处于比较和缓的,可以控制的,这样人权才能得到保证。王老师您怎么看?

王牧教授:警察一般都这么看,从国家管理来看,犯罪趋势没有失控。我的观点只是对于未来的一种预测,至于刑诉法的修改还真的是一个问题,如果改的太现代了我觉得这也是一个问题,这是我的观点。现在中国是一个加工厂,一旦加工厂从中国移走,那么人口是不可能随着加工场输出的,大量的失业人口,再加上我刚才说的因素,我觉得犯罪还是非常严重的。双抢说明了什么问题,说明已经非常过分严重了,一大批犯罪后备军虎视眈眈,还有大量了农民人口涌入,经济上的伪劣产品等等。我仍然坚持我的预测,我认为将未来形势看得严重一些好,最重要的是我们的领导还没有提到议程上来,完全靠刑法来解决。

卢建平教授:刚才的问题已经很尖锐了,应对了王老师刚才讲座中说的有些担忧,有些尖锐的说法。还有问题吗?有没有同学来跟王老师进行商榷?

学生提问:王老师其实您这次来对于我们来的意义是非常大的,因为我们研究生上犯罪学这门课程。您刚才讲到定罪量刑中,定罪以古典学派罪刑法定为主要原则,量刑是否与实证学派的刑罚个别化为原则,但是对于刑罚个别化是不是要在大的罪刑法定原则框架内?

王牧教授: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争论的层次不在定罪量刑这个层次,而是在更高的制度性层次上。

学生提问:您认为刑事政策的翻译为犯罪对策?卢老师翻译为刑事政治,你翻译的理由是什么呢?这两种翻译存在矛盾么?

卢建平教授:这个问题明显是挑拨离间啊,你是谁的学生啊?(笑)

王牧教授:卢老师敢这么和学生开玩笑,说明他在你们中间的爱戴程度。我认为就这个词的含义我同你们卢老师没有不同。我为什么认为叫刑事对策好,因为叫刑事政策让人会以传统的含义理解刑事政策。因为翻译过来的词,中国人往往会按照汉语的词语来理解,卢老师的词刑事政治也不好理解,还得进行解释。中国人翻译外国的东西还要注意。说得这,我还要说日本语对中国的影响。在日语中只要有中国字,都照搬,如日本社会安全财团(特务机构),如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期待可能性等等,如联合国罪犯待遇大会(原义:处理、对待,我们翻译成待遇),还要我们做学问的,将外文翻译过来后,又进行语义的考察,翻译就不准确,再进行语义考察,特别要注意。

卢建平教授:宗宪你才刚从美国回来,又翻译了词典,不能再不发言啦,谈谈吧。

吴宗宪教授提问:我是王老师的学生。王牧老师关于翻译的问题,我很有同感,翻译过程中发现要准确翻译过来难度很大,特别是名著,翻译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听后学术方面是一个启发,另外翻译应当注意,有的译名我有时也在推测,原文是什么?所以我们翻译附上原文。问题是存在的,今后再进行这方面的工作时会注意改正不足的。

卢建平教授:我提供一个注脚,今年我和高老师去看耶赛克,他老人家90多岁了,一看到我们就踉踉跄跄的走到书橱前他拿出了刚才说的译本,第一句话就是:听说这本书翻译得不怎么好。(笑)

王牧教授:(翻译的书)一旦看不懂,不是你学问低,是翻译的不好。因为社会科学的书,一般都能懂。外国人的书看不懂不要害怕,如果翻译人真正懂了外国学者的意思,我们一般都能看懂。如加洛伐洛:犯罪概念的缺乏,原文是犯罪概念的缺欠。

学生提问:王老师今天听了王您的讲座我感觉收获非常大,我本人也非常赞同您的说法,您认为可以通过这种比较偏激尖锐的方式转变我们的思维,让我们影响深刻,那么现在您能够不再尖锐,客观的说明一下刑罚、惩罚的本质吗?

王牧教授:关于刑罚的本质是政治手段这个观点是这样的,社会科学的对象同自然科学不同,刑罚是什么?要看你在什么样位置和环境来看刑罚,不同的角度看它是不一样的。我说的是从治国最高的角度来看,在刑罚之外看刑罚,即从社会角度看刑罚,就是管理公共事务的一个手段,统治者要进行控制,但是如果只是认为的进行则没有说服力,则要走一个手段和程序使社会信服,因此就是政治。

学生提问:大量引用的方法,首先是对前辈学术的认可和尊重,我要表示一下对王老师的认同。原因是我在04年硕士毕业的时候曾经写了一篇论文,关于犯罪概念的解释,当时人们都说我的选题不好,但是今天看到王老师这样的也做这方面的研究。另外王老师报告给我的印象是刑法学是注释刑法,犯罪学的就是研究犯罪现象。但是我个人看来刑事立法必然是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结合。从犯罪学的产生历史来看,犯罪学是产生刑法学的不足,那么是不是要将犯罪学与刑法学分开,如果这样,犯罪学再出现问题,怎么办?

王牧教授:两个学科还是要分开,这样可以避免用一个学科的原则和方法去研究另一个学科的问题。讨论犯罪学的概念如果用刑法学的理论会出问题的,但是你的观点和我们的都是一致的,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就是要求对于刑法学、犯罪学或者其他学科的都要有所涉及,交叉研究我们是不否认的,但是学科的理论还是要划分清楚的。

学生提问:王老师您好!古典理论与实证理论最大的不同是方法的不同,刚刚您说的刑法从古典刑法向实证刑法的转变,刑法学的实证研究主要是在犯罪学中体现的,但是刑法学本身有没有什么实证的研究方法?

王牧教授回答:实证刑法和古典刑法从那段发展历史来看,古典刑法是从追求公正来考虑法律的,而犯罪学是站在法律之外来考虑的,只有教条的法条不行,而是要加上灵活性,在我看来实证学派就是在法律之内再加上灵活性,在那个历史阶段有许多大犯罪学家最初都是研究刑法的,但是这些人呢,他运用实证的方法研究,称其为实证学派,应该说他们给古典学派注入了一些新的因素。菲力提出来的叫做刑罚替代措施,这些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刑罚是不能取消的,只不过是将他们在逻辑加以抽象出来,作为一种品格加以区分。

学生提问:王老师我是07级的博士,您刚才说的关于刑法学和犯罪学的学科划分存在疑问,比如说一知识产权犯罪而言,最初法律规定认为要以营利为目的,可是后来司法实践中发现很多犯罪都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后来修改取消以营利为目的,那么像这样的问题,是属于刑法学还是犯罪学呢?

王牧教授:这个问题提的非常细啊,我想这样回答,刑法学最基本的任务就是注释,犯罪学是离开刑法把犯罪作为一个社会现象,比如说婚姻,离婚有什么坏处等等。把犯罪作为一个有危害社会的现象,比如说记假帐的问题,原来计划经济不认为是犯罪,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了,规定为犯罪,纳入刑法,当然前提是在刑法之外考虑的结果。至于具体是刑法学的内容还是犯罪学的内容,我认为在学科上没有必要划分的过于细致了,总之不是注释的那部分功能。

卢建平教授:你刚才提的问题正是美国人逼我们做的一件事情,王老师说的对,那是站在刑法之外,甚至是站在犯罪学之外考虑的结果,是一个政治问题。我也利用一下自己的权利,那位同学!

学生提问:今天非常高兴能够听到您的讲座,应该说为我们的学习开拓了一个新的领域。我是一个研一的学生,坦诚的说,对于犯罪学在今天之前没有任何了解,所以我想问一个基础的问题,甚至是门外汉的问题。在我们的学习中,包括这学期我们上的刑法总论课,我们还是肯定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的三大原则中不可动摇的地位。客观上,罪行法定原则所具有的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滥用,提供一种行为的可预测性,控制犯罪的这些价值是存在的,那么我想知道您从犯罪学的视角出发,是如何看待刑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则的?

王牧老师:你这个不是一个门外汉的问题,确实是一个很基础的问题,但是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并且是有非常丰富的内容的。比如说从实证的角度看,要求具有灵活性,那么从罪刑法定的角度怎么看?我个人是这么认为的,在我国,现代法治追求的目标不可动摇,作为刑事法治原则,罪行法定原则不可动摇。但是作为下面的一些原则,如罪刑相适应原则已经开始动摇了,你比如说缓刑制度。实证主义学派是从来也没有否定罪行法定原则的。

刘广三教授补充:我做一下注释二啊,因为在刚才的发言中我提到了罪行法定原则,因此我觉得这个问题跟我也有一些关系。罪行法定原则我把它定位于一个人权保障的条款,罪行法定原则在入罪、在适用刑罚的时候是有作用的,但在出罪、出刑罚的时候不是罪行法定的,完全可以法外开恩的呀!严格意义上的罪行法定原则,古典的罪行法定原则早已经被社会所淘汰,例如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时效、缓刑等等。我们要用一个发展的眼光看待罪行法定原则。

学生提问:能否对我国目前犯罪学研究水平、发展程度做一个评价?犯罪学中的实证方法我国犯罪学者在该方法的应用能力方面做一个评价?

我谈谈看见犯罪学论文的感觉,比如,谈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社会层面,学校层面,家庭层面,每个层面有谈出若干条,如网络的影响啦,家庭的离异啦,缺乏数据的支撑,龙勃洛梭还研究了数以千计的死刑犯呢?会否是导致犯罪学学术地位低的原因?

王牧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水平和程度,研究时间短,80年代,地位低,犯罪学排除了14门核心课程之外,作为选修课,故好多喜欢这个学科的人不得不将精力放在其它方面,其它课就不重要了,司法考试也不考,我不赞成,这对犯罪学的研究影响较大,单纯从理论深度上看,犯罪学的研究同其它的差距不大,因为理论的分析基本是辩证唯物主义,从理论发展水平上看不一定比国外差多少,这个可以从翻译作品上可以看出,在理论深度上差不多。研究都成了程式了,特点、原因、对策,说的都不错,只能在理论方法上稍稍创新,而犯罪要素不一样,犯罪原因的研究只能是在方法上,只有研究具体原因时有意义。

中国犯罪学的实证研究刚刚起步,犯罪学界绝大部分人对此一窍不通,我们在这方面做得很差,我感觉,从中国人对犯罪学的期待和理论的整体水平上看还是很差,教育管理部分不重视,就将很多有能力的学者排除在外了。

卢建平教授:我想作一个小结,刑事法成立是一件大事,王老师对刑事法学界的讲座是一个贡献。我用八个字来谈一下自己的体会:第一,语境,语言的转化会产生歧义,我的体会就会翻“活人”写的书。孟子言:读其书,送其诗,识其人。第二,背景。刑法之外和刑法之内,学科背景。第三,国别。注释刑法学应当注意国别。第四,辈份。不同时期、古典时期、实证刑法时期看刑法,结论不一样。我的困惑,我的问题,不是提给王老师的,而是提给我们在座的各位。王老师从宏观的,历史角度看问题:中国的犯罪学怎么样?中国的犯罪学对刑法学的贡献怎么样?反之,对于转规定的犯罪学而言,中国的刑法学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的犯罪学应当做什么样的贡献呢?

我看来,中国的犯罪学跟西方有一两百年的历史相比是一个婴儿,或者是没有犯罪学科,只有与犯罪学有关的学科或者科学。因此,不是哪一个人、一代人的责任,所以王老师的选题是希望从犯罪学的历史、贡献、价值来起一个号召的作用,如果关注中国的刑法学、犯罪学的,不要作壁上观,而应当做实践者。

感谢王老师。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常秀娇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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