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烜教授访谈:经济法是可持续发展之法
杨紫烜教授:江苏南通人,1934年生,195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为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经济法学与国际经济法学,著有《经济法学》等著作,在《中外法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在中国经济法学领域产生重大影响。
问:
问:您这篇文章带给我们的启示之一是在经济法学研究的内容上该如何把握。您认为研究经济法要把握那些方面?
问:那么,从加强经济法研究的指导思想来说,您认为作为一名法学研究工作者,应该注意些什么?
问:您在《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中提出,明确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了解经济法概念的关键所在。但学术界也有人指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模糊的,有人甚至还以此否认经济法的独立存在价值。您对此怎么评价?
我的观点,在有关论著中作了阐述,这里就不多谈了。
问:经济法的体系问题,在经济法学研究领域中可谓聚讼纷纭、观点林立,您认为,构架经济法的体系应如何着手?
(一)企业组织管理法。这是调整在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市场管理法。这是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到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宏观调整法。这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社会保障法。这是调整在社会经济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于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
根据实践的需要,还可以作进一步划分。
需要指出,关于经济法的体系的问题,是经济法学界研究得最不够的问题之一。我认为,离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来谈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值得商榷。
问:随着改革开放的日趋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中国经济法也开始面向世界和走向世界,由此而来的是怎样认识和处理涉外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您能谈谈对这一关系的看法吗?
我认为,涉外经济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不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问:有人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交往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因而涉外经济法既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也应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您怎样看待这种观点?
其次,有的观点认为,涉外经济关系是一种跨国经济关系,跨国经济关系是国际经济关系,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就是国际法,因此,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涉外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其实,这种逻辑推理是有问题的,错在前提上,他们把涉外经济关系等同于国际经济关系。由于涉外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不是国际经济关系,因此,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涉外经济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而并非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问:您在有关论著中曾指出,加强经济审判工作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由于受理的案件,依据的法律以及处理的具体方式等方面与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不同,经济审判制度必然具有自己的特点,但我国至今尚未有与之配套的程序法以保证其独立实施。您认为是否有必要制定相应的经济诉讼法?
从理论上讲,程序法的制定和颁布是为了实体法的有效实施,程序法是服务于实体法的;没有程序法,实体法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就难以实现。所以,经济法作为实体法是需要制定经济诉讼法的,这是必要性之一。
从司法节判的实践来看,除了刑事审判庭应该运用刑事诉讼法审判违反刑法的案件以外,民事审判庭应该运用民事诉讼法审法违反民法的案件,行政审判庭应该运用行政诉讼法审判违反行政法的案件,经济审判庭应该运用经济诉讼法审判违反经济法的案件,但是在实践中的情况却不完全是这样。我们应该通过深入研究,搞清楚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的界限,明确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运用正确的理论指导经济诉讼法的制定,保证经济法的实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徐阳光 张艳 陶熏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