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安标主任访谈: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解析《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作者:许安标,武增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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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
在近日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报道中,“同票同权”的字样被广泛的使用,许安标直言, “这个概念不是很准确。”他解释说,从我国现在选举来讲,无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参加选举的每一个选民或者是代表,他们都有相同的表决权,他们所投的票在计算候选人能否当选的份量和影响力也是相同的。所以,每一票的权利是相等的。大家原来说“同票不同权”,实际上这里把这个现象有点弄混了。实际上我们现在说的4:1的问题,主要是一个代表名额分配的问题,即我们在分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和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时候,按照一个什么样的规则来进行分配。分配的时候,在选举过程中,每一个人的投票权利、票的价值和影响力都是相等的。为此,许安标认为,用“同票同权”好象不是很准确,好像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我们代表里面有不同的构成,好象有的一票顶四票,有的是四票顶一票。
许安标进一步解释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按照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意义。他说,城乡代表名额的分配从8:1到4:1,经过这一次《选举法》的修改达到1:1,是启动了立法程序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选举法修正案》此次是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将来还要二审。从现在草案的建议来讲,还要提交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由代表大会做出决策,这是一个趋势。这个方向发展说明了什么?许安标认为,它说明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经济基础发生变化了以后,要调整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我国在1953年《选举法》规定了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辖的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是按每10万人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省是按每80万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这所谓的8:1最早见诸于这样一个的规定。当时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是科学分析当时中国的城乡人口结构比例所做出的,它也是符合我们的经济社会实际情况的,是必要的。到了1979年,选举法重新修订时,8:1的城乡人口选举比例的规定延续了下来。1995年,《选举法》做了一个很重要的修改,就是从8:1发展到现在的4:1。当时,考虑到我国城乡人口结构比例有了新的发展,城市人口增加了,农村人口的比例在缩小。根据这样一个实际情况,把这个比例统一调整为4:1,也就是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这也是根据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人口结构比例所做出的这样一个重大的决策。我们现在做出1:1这样的修改,依然是考虑到我们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所做的调整。
许安标表示,这也说明我国的立法是从实际出发,说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与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同步发展,保持协调步调。
针对山西省人大代表申纪兰连任十一届人大代表这样的特例,武增表示,关于人大代表的任期,法律是没有规定的。只要是选民愿意选他,信任他,让他做自己的代表,他可以连任。具体到申纪兰的例子,武增说,申纪兰从一届到十一届连续当选的,所谓的“终身制”的问题,这的确是基于她认真、负责、有效的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是选民对她的一种信任。
以下为访谈实录:
[人民网]:访谈即将开始,敬请关注![08:40]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人民议事厅”,在刚刚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审议。会后,该法案将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继续提请12月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并提请明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和武增作客人民网。欢迎两位主任到我们人民网做客。今天两位主任将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全面的解读。请两位主任和我们网友打个招呼。[08:59]
[许安标]:各位网友好,非常高兴来到人民网议事厅和各位网友见面,一起交流、学习、讨论《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有关内容。[08:59]
[武增]:各位人民网的网友大家好。[08:59]
[主持人]: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有必要在深入总结选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选举法及时进行适当修改。请问,这次法律修改的初衷是什么?[09:00]
[许安标]:主持人已经在这里提到了这次修改的初衷,这次修改的初衷就是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来的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样一个重要的要求,因为我们国家现行《选举法》规定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时候,对农村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城市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做了不同比例的规定。要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这个要求,就需要通过修改选举法来落实。与此同时,在2004年修改选举法之后,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来总结完善,这是这次选举法修改的一个很重要的考虑。[09:06]
[主持人]:这次选举法修改的亮点集中在哪几个方面?[09:07]
[许安标]:这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内容还是比较丰富的,我们可以把它概括为1+8。一个重点,这个重点就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按照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对《选举法》里面有关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地方人大代表选举中的名额分配问题提出了修改的方案。另外,根据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常委会所作的说明,他还对八个重要问题都做了说明,我想这八个也都是很重要的,这八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人大代表的广泛性问题,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都要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人大代表,也是这次常委会审议中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09:16]
[许安标]: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对选举机构的完善和补充,对选举机构的规定,过去法律有规定。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选举委员会怎么样产生、它的职责是什么,这是有规定的。这次修正案把这个规定移植过来,作为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并适当地加以完善。[09:19]
[许安标]:第三个问题是关于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问题。近几年来,地方在乡镇机构改革中,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乡镇合并,这样的一个结果,是乡镇的人口数有了比较大的增加。据我们调查了解,在江苏、浙江这样一些地方,有一些乡镇人口数增加比较多,十几万、二十几万,甚至是三十几万的都有。他们有一种反映,就是觉得乡镇人口数增加比较多,原来规定最高代表名额数不得超过130名这个规定显得偏少,在分配代表名额的时候,在照顾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的时候可能有一些困难。考虑到这样一个情况,这一次修正案有一个建议,就是把乡镇代表名额从130名提高到160名。[09:25]
[许安标]:第四个问题,对于代表候选人个人情况申报和两地当选代表问题也做了规定。近年来,在选举工作中,在代表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这些新的情况需要通过立法来回答。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这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出来应该明确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情况。在结束提名的时候要求填报你是否取得了外国永久居留权,是否具有外国国籍这样一些情况。以前也出现一个人担任两个不同的地级市的人大代表的情况,这样他在履职上,在其他问题的处理上也发生一些冲突和矛盾,这样就提出来一个公民能不能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的人大代表。这次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广泛的征求意见,修正案草案提出同一个公民不能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的人大代表,把这两个问题都做了明确。[09:29]
[武增]:除了刚才许主任介绍的这几个问题以外,还有一个,对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名,这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也做了一个规定,就是说,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还有选民和代表,都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都可以提名候选人。以前对这个提名没有做一个限定,这次做出规定,每一个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或者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名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都不能超过应选名额,什么意思呢?比如说在这一个选区或者选举单位规定了一个应选名额数,在一个选区是三个名额,提名的时候不能超过这三个名额,这样就把提名人真实的意愿,你到底要提谁,就明确地表达出来了。如果不做这样的限定,他有可能到处去联名,提五个候选人。这样就搞不清楚你到底要推荐谁。[09:30]
[武增]:另外,也是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关于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这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做出了一个修改。以前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和选民见面,是“可以”。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各方面也提出来,为了让选民进一步了解候选人的情况,应该把这个“可以”做一个更刚性的规定,所以现在规定“应当”组织候选人和代表见面,候选人和代表候选人提出要求了,选举委员会应该组织他们见面,对候选人的情况做出介绍,让选民能够比较充分地了解候选人的情况。[09:31]
[主持人]:我们这个规定是根据选民的要求见面。[09:31]
[武增]:选民可以要求,候选人也可以提出这样一个要求。[09:31]
[主持人]:如果双方都没有要求,选举委员会是不是应当组织代表与选民见面呢?就是根据草案现在里面拟定的规定,是不是有这个意思?[09:32]
[许安标]:如果代表候选人没有提出这个要求,选民也没有这种意愿,那么选举委员会可不可以组织双方来见面?从法律精神来讲,也是可以组织的。当然,可以组织就会出现一个问题,要是候选人也不去参加,选民也不到场,这个组织就有一定难度。候选人或选民没有主动提出这个要求,你在组织的时候,恐怕是不是要了解一下大家参加见面、了解这种情况的积极性和愿望,虽然有人有提出这种要求,但是还是有这种愿望和要求的,组织是没有问题的。[09:33]
[武增]:这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增加了一个关于保障选民和代表选举权的内容。在我们调研过程中,还有在《选举法》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听到一些反映,有些基层选举过程中有些违反法律的情形,妨碍了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这次《选举法》的修改增加了一个内容,就是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并应当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行使选举权,应该说,这条规定这样一个精神也是在原来的选举制度里都贯穿的,都有这样一个精神。这一次作为一个规定,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下来,有利于今后对选举组织工作依法进行监督。[09:34]
[武增]:此外,这次选举法的修改对选举的投票程序做了一些完善。组织投票对选举的程序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是对投票的方式做了一个规范,一个是增加规定了选举委员会应该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的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对于选民比较集中的地方就可以召开选举大会。对于老弱病残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才能够使用这种流动票箱,这也是考虑以前在流动票箱使用上有一些基层的选举使用不规范,造成了投票中的一些问题。此外还规定了,为了落实秘密投票的原则,明确规定设立秘密写票处,另外对委托投票也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要求受委托的选民能够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进行投票。[09:36]
[主持人]:两位主任刚才提到了,把整个选举法的亮点给我们介绍了。我们第三个问题是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3000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人数是如何确定出来的?能否给网友简单解释一下。[09:36]
[武增]:这是一个计算的问题,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介绍一下以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选举单位的代表名额是怎么计算出来的。[09:36]
[武增]:大家知道,我们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时候,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还有台湾省,另外还有人民解放军进行选举的。有几个选举单位,它的代表名额是特殊确定的,比如人民解放军,它的代表名额是265人,大概是从七届以后,六届是267人,七届以后就是265人,一直到现在是十一届,还是265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回归以后,全国人大确定了代表名额,香港是36人,澳门是12人,这不完全是根据人口数,还考虑到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特殊地位。所以,做了一个比较特别的规定。台湾省现在还没有实现统一,它的代表名额数是13名,也是全国人大确定的。[09:37]
[武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是怎么确定的呢?首先,它是按照人口数来确定的。我们现行的《选举法》规定城乡代表比例是4:1,就是说城市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按照这样一个比例进行分配,具体的计算方法就是3000名代表要先除去解放军代表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要选出的代表名额,除出去以后,还有一部分政党、中央国家机关要选出的一些代表名额,这3000名代表除去这一部分以后,剩下的名额就是按照人口数和城乡代表4:1这样一个比例数分配给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这就是我们刚才说的数学问题。[09:38]
[主持人]:这次《选举法》草案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城乡选举人大代表,“同票同权”的问题。这个问题是网友比较关注的问题,原来的四个农民顶一个城市人,现在已经成为历史。城乡比例从8:1到4:1,到现在的1:1,这个修改的意义您是怎么看的?[09:38]
[许安标]:你们提出这个问题,我给你解释一下。“同票同权”这个概念不是很准确。从我们现在选举来讲,无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参加选举的每一个选民或者是代表,他们都有相同的表决权,他们所投的票在计算候选人能否当选上人大代表,它的份量和影响力也是相同的。所以,每一票的权利是相等的。大家原来说“同票不同权”,实际上这里把这个现象有点弄混了。实际上我们现在说的4:1的问题,主要是一个代表名额分配的问题。我们在分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和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时候,按照一个什么样的规则来进行分配?分配的时候,在选举过程中,每一个人的投票权利、票的价值和影响力都是相等的。所以,我觉得用“同票同权”好象不是很准确。你刚才说了这是一种通俗的说法,但是可能这个容易引起误解。好象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我们代表里面有不同的构成,好象有的一票顶四票,有的是四票顶一票,容易引起这种误解。[09:39]
[许安标]:城乡代表名额的分配从8:1到4:1,经过这一次《选举法》的修改达到1:1,是启动了立法程序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这次修改是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将来还要经过二审,从现在草案的建议来讲,还要提交到代表大会来进行审议,由代表大会做出决策,应该说这是一个方向,这是一个趋势。这个方向发展说明了什么?我理解,它是说明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经济基础发生变化了以后,要调整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我们在1953年《选举法》规定了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辖的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是按每10万人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省是按每80万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这所谓的8:1应该说最早的时候是见诸于这样一个规定。当时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是科学分析当时中国的城乡人口结构比例所做出的这样一个规定,当时这个规定也是符合我们的经济社会实际情况的,是必要的,也是符合我们国家的国体的。[09:41]
[许安标]:到了1979年,把这个规定延续下来,1995年做了一个很重要的修改,这就是我们从8:1发展到现在的4:1一个很重要的修改。当时,考虑到我们城乡人口结构比例有了新的发展,城市人口增加了,农村人口的比例在缩小。根据这样一个实际情况,把这个比例统一调整为4:1,也就是农村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这是1995年这样一个重大修改,也是根据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人口结构比例所做出的这样一个重大的决策。我们现在做出这样一个修改,依然是考虑到我们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所做的一个调整。我想这也说明我们这个立法是从实际出发,说明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与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同步发展,保持一个协调的步子。[09:42]
[主持人]:有网友留言说,如果增加乡村代表比例和基层代表比例,会不会出现由于基层代表知识文化水平较低,可能无法更好地履行或者发挥代表参政议政的作用?两位主任如何看这一顾虑?因为人民代表毕竟要保证他的广泛性和代表性。[09:42]
[许安标]:有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包括我们在《选举法》修改的调研过程中,在座谈会征求意见过程中,包括很多从事选举工作的人员也都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将农村与城市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由4:1统一到1:1,农村的代表是不是会大量的增加,这样会不会影响到代表的素质、结构和比例,我觉得这里面有一些理解上的问题。这个比例主要是代表名额分配的原则。从间接选举来讲,代表名额是分配到各个选举单位,由各个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具体来说就是全国人大代表由35个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是由各市、县、区的人大选举产生。还有当地的解放军选举产生。他把这个代表名额按照这样一个分配原则分配下去以后,各个选举单位在选举产生代表的时候,他要按照代表的广泛性的要求,来提名代表候选人。就是我们在提名的时候,不管这个代表名额是由甲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还是由乙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他们在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时候都要考虑到代表的广泛性,考虑代表的合理结构和比例。无论谁去选,都要考虑到这个因素。[09:43]
[许安标]:第二,我们要充分相信代表和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素质和能力的识别。比如你也参加过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我也参加过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都是差额选举。我们在进行投票的时候肯定也会考虑,这三个人中选两个,哪一个更合适,哪一个更好一些,要相信大家在选择的时候肯定是把最优秀的、最能够代表自己意愿的这样一些候选人来担任人大代表。[09:44]
[许安标]:第三,从代表的整体构成来讲,觉得基层人大代表不够多。不是多了,而是少了的问题。这次《选举法(修正案)》,专门明确要求要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为什么要做出这样一个规定呢?就是大家普遍反映,基层代表的数量不够多,不够充分。我想,正好通过这样一个比例的调整,对于直接选举来讲,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民来直接选举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增加来自基层的人大代表的数量,应该说,这样对于改善我们代表的结构比例是有好处的。[09:45]
[许安标]:第四,基层代表知识文化水平低,能不能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的作用?我觉得这个问题也要正确地分析。第一个方面,近些年来,农村的文化教育、社会事业快速发展,农村的整体文化教育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这样有了比较好的基础。第二个方面,代表候选人的能力、参政议政水平和学历、受教育可能有一定的关系,有一定的联系,但是我想他的经验、为选民服务的意识可能有更重要的作用。可能我们也了解过,包括过去有一些很有影响的村党支部书记、村里面的企业家,他们所受的教育可能并不是很高,但是,他们在分析问题、表达意见的时候,确实能力水平还是很高的。比如江苏华西村的书记吴仁宝,我也专门听过他的报告,对很多问题分析得非常深刻。他由于当时历史环境的限制,没有接受更多的教育,但是他确实在管理、思考,再加上他自身的经历,他自身的素质能力,他最后能够很好地管理一个村,而且能做出很大的成绩,而且是全国全世界都是很闻名的。[09:45]
[主持人]:接着您刚才这个问题,增加这些基层代表并不会出现担心的这个问题,对基层代表我们是如何界定的,因为我们理解的基层可能是县以下是基层。但是基层代表应该是怎么界定、理解这个概念?[09:46]
[主持人]:比如一些县长、乡长算不算基层代表。[09:47]
[许安标]:我觉得基层代表的概念有一定的相对性。从全国来讲,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在县、乡国家机关以下工作的人就是基层。当然如果到了县人大,到了乡人大,你说在县、乡工作的算不算基层?本身它就是基层人民代表大会,这时候可能对基层是不是有一个更细微的要求。当然,现在选举工作中,对基层选举代表也有一个了解,比如来自基层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要明确从事什么样的工作,要有更多的了解。[09:47]
[武增]:比如他就是一个农民代表,种粮大户、养猪大户。[09:49]
[许安标]:工人代表,你应该是车间主任,在生产一线从事生产、劳动和工作的。[09:50]
[武增]:强调是一线的,比如小学教师、乡镇医院的医生。[09:51]
[主持人]:有专家指出,只有打破了户籍制度才能解决农民工这些流动人口的选举问题。现在流动人口也比较多,前两天我得到的数据是有1.5亿,您如何看待打破户籍制度才能解决选举问题,现阶段什么才是解决流动人口选举问题的最有效途径?[09:51]
[许安标]:根据你的介绍,有的专家建议,只有打破了户籍制度才有助于解决农民工和流动人口的选举问题。好象不打破户籍制度,这个选举问题解决不了。我觉得这个说法需要分析。在直接选举中,选民主要依据的是户籍,根据户籍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的结果起什么作用呢?是决定他在什么地方参加选举。宪法、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如何把选举权进行转化,我来行使进行呢?行使的时候要有一个依据,到底我在什么地方参加选举,选民登记起这样一个作用。但是我们现在选民登记大多数情况下就是依据户籍来进行登记的。户籍在这里面起什么作用呢?根据户籍进行选民登记,决定我们这些农民工流动人口参加户籍地的选举还是参加现工作地的选举,是起这样的作用。实际上现在农民工的流动人口的选举权问题是没有问题的,主要是解决在什么地方参加选举,对反映他的利益诉求更加方便、更加直接,和他的利益诉求关联性更密切。这个道理是参加户籍地的选举还是参加现在工作地的选举,他只能参加一个地方的选举,但是在取舍上可能面临两难的选择。在户籍地他还有承包地,他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他和当地的经济利益还是有密切联系的。农民最大的生产资料是什么?就是有承包地,这一块是在户籍地,和他联系非常紧密。但是现工作地,有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情况相对比较稳定,有的今年在这个地方工作一段时间,一年或者两年,然后又换到另外一个地方,也就是说有的是相对稳定的,有的有一定的变动。在这种还没有完全稳定的情况下,决定参加户籍地的选举还是现工作地的选举,在取舍上应该是有一定难度的。[09:54]
[许安标]:从现行的做法来讲,是参加户籍地的选举为主。如果你能够在现居住地开具选民资格证明,也可以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现在为流动人口转移选民资格,也要求提供方便,包括两地的选举工作机构,要跟他们主动联系,提供证明,这种证明可以是一个人一个人地去开,也可以把所有的选民资格的情况介绍给另外一个地区,如果另外一个地区接受的话来解决。实际上流动人口主要是在户籍地参加选举,如果能够转移选民资格的话,也可以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09:55]
[许安标]:为什么要转移选民资格呢?你在当地没有户籍,没有进行选民登记,当地选举机构怎么确认你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呢?它也需要有一个依据来识别,所以要转移选民资格。现在大体的途径是这样的。这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的时候,对这个问题讨论得是比较深入的,大家也提出这个问题,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到底最后怎么样来解决,也有一个不断深化认识的过程。我想恐怕也有一个多渠道解决问题的机制,比如在户籍地参加选举的机制,比如他在现居住地回去参加不了选举,委托他家里比较信赖的人,通过家里的亲属委托投票,表达他的意愿。而且这次《选举法(修正案)》里有一条规定,接受委托的人要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投票,你不回去投票,可以把自己的意愿告诉给你委托的人,这样你也可以行使表达自己的权利。[09:56]
[主持人]:委托投票现在我们的规定是书面委托还是口头委托,还是有其他要求?[09:56]
[武增]:对于这个问题,现在《选举法》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你问的这样一个详细的规定,我们觉得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具体的选举办法中加以规定。[09:56]
[主持人]:保证他是真实意愿。[09:56]
[许安标]:选举法要求是书面委托。[09:57]
[主持人]:新修订了吗?[09:57]
[许安标]:《选举法》原来的第38条有一个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委托是可以的,但是委托的形式是书面的。但是在实际选举工作中也要求,就是说这个农民也不知道怎么写这个委托书,要求他书面委托,但是到底怎么委托呢?后来实际工作中就有一些专门制作的格式化的委托书,比如“我因在外地工作,不能回家参加选举,现委托某某投票”,然后签上自己的名。你委托谁,就把委托的人给填上,然后自己签上名,寄回去就可以了。[09:58]
[主持人]:究竟户籍所地还是工作地、居住地的问题,是不是就是和我们现在有的地方,一个人兼任两地或者三地的人大代表,就是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代表这个问题是不是有一定关系?[09:58]
[许安标]: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出现了一个公民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的人大代表的情况,分析这个原因,确实就是你所说的,第一,他在户籍地经商办企业、工作比较出色、有成就,大家推荐他为代表候选人,经过选举最终成为人大代表。后来随着他的事业在发展,又到另外一个地区投资办厂、经商,也做得不错,当地也觉得这样不错,也把他选为当地的人大代表候选人。这种情况是两地代表出现的一个比较主要的原因。当然也还有一些其他情况。[10:00]
[主持人]:如果现在禁止他两地担任代表,他在两个地方都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必然有一个地方的声音不能通过他来表达,而是需要寻求其他的途径,是不是以后就有这个问题?[10:01]
[许安标]:另外一个地方的声音,为什么一定要通过这个人表达呢?也可以通过其他的人来反映。[10:01]
[主持人]:刚才谈到国内的户籍地和居住地的问题。另外有中国公民持有外国绿卡的,取得绿卡可能是后来取得的,也可能是原来取得的,他能不能当选人大代表?现实中可能有这样的例子,也有这样的问题,所以网友问这个问题有一定的针对性,请两位主任给我们解答一下。[10:02]
[许安标]:去年也有媒体报道过这样的情况,媒体报道的情况真实性怎么样,我们也不太了解。但是这个问题报道出来了,应该说也是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对这个问题怎么来看,我们还是要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来分析这个问题。[10:03]
[许安标]:现行《选举法》第6条里面有两款很重要的规定,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第三款的规定是“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根据这样一个规定,华侨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可以参加选举,是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大代表是实行由下一级人大间接选举产生的办法。按照选举法第6条第二款的要求,全国人大中有归侨侨眷的代表,这是法律对这个问题的一个规定。[10:03]
[主持人]:通俗地说,就是拥有外国国籍或者绿卡的人也可以当选全国人大代表。[10:04]
[许安标]:你这个说错了。具有外国国籍的肯定是不能选为人大代表。为什么这么讲呢?根据我们国家的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就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怎么来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呢?就是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他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资格,你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我们国家在国籍制度上,又有一个很重要的制度,也就是国籍法规定,它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你就自动地丧失了中国国籍。代表法在这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规定,就是丧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届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如果说他在选举之前没有外国国籍,当选为人大代表,但是在当选之后,他要加入了外国国籍,他的代表资格应当终止,这个是非常清楚和明确的。[10:07]
[主持人]:山西省的人大代表申纪兰已经从一届人大移到十一届人大代表了,我们想问一下,人大代表是不是可以一直连任下去,只要他愿意,选民也选举他,他就可以一直担任。[10:07]
[武增]:关于人大代表的任期,法律是没有规定的。只要是选民愿意选他,信任他,让他做自己的代表,他可以连任。比如你说的申纪兰,她从一届到十一届连续当选的。所谓的终身制的问题,而是她的确是基于她的履职很好,选民对她的一种信任。[10:09]
[主持人]:此次选举法修改明确规定修改履行的职责,许主任说这是从基层人大代表移植过来,对选举委员会公平、公开、公正履行职责有什么意义?[10:09]
[许安标]:这样一个规定原来也是有的,为了使《选举法》的内容上更加完备,把这个内容放到《选举法》里面,而且是专门作为一章来规定选举机构。这样以后大家在学习《选举法》、宣传《选举法》、组织选举的时候,就会使大家强化、深化对选举机构的认识。我们要搞好县乡直接选举,要把选举委员会组建好,还有全国人大,还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要把选举工作组织好,至少增强这方面的组织意识。[10:12]
[主持人]:有的地方人大出台规定,如果人大代表履职责任不称职情况下比如缺席了多少次会议就可要求罢免去人大代表职务,那么在多少种的情况下,才能罢免人大代表?罢免程序是什么?[10:12]
[武增]:应当说,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对代表进行罢免,法律并没有规定,只要是选民或者代表对他们选举产生的代表不信任、不满意,他们就可以罢免。实际上,在一般情况下,提出罢免的理由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代表有违法犯罪的情形,比如说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了刑法;第二种情况是代表在道德方面,比如说道德水平低下,有损人利己、贪污受贿这些情况等;第三种情况是代表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是在本职工作中不履职,更重要的是没有履行自己的代表职务,没有能够反映选民的意愿和要求,不发挥代表作用。在上述这些情况下,选民和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请求。罢免的程序在直接选举中,也就是对县、乡代表的罢免,对于县一级原选区50名以上的选民,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对于乡人大代表,30名以上的选民可以提出罢免请求。县级人大常委会在收到罢免请求后,可以允许被提出罢免的代表进行申辩,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罢免的程序,最后通过投票对罢免程序进行表决。在间接选举中,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可以由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的要求。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的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提出罢免请求。同样的对罢免请求要经过表决。[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