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比较宪法学发展的主要趋势
【时间】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当代宪法学发展趋势讨论会)
一、比较宪法学性质:规范性与经验性的统一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各国宪法学家们对传统宪法学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等进行了重新的思考与反思,提出了建立与21世纪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宪法学体系的各种设想。以比较宪法学性质与地位的重新定位为核心的宪法学说与思想已成为宪法学发展中值得重视的动向。
在确立比较宪法学性质时首先需要分析宪法学的规范性与经验性的关系,并以价值与事实为基础确定比较宪法学的性质。尽管各种不同学科各有研究问题的不同侧重点,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经验性与规范性价值的基本要求。比较宪法学作为宪法学体系的分支学科,在体现经验性与规范性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当人们分析各种宪法现象时,首先要依赖于比较的方法,而比较宪法学提供分析各种宪法现象的比较研究方法。比较宪法学学科的特殊性在于不仅具有独立学科的特有的规则,而且能够提供系统而具体的比较方法,帮助人们对宪法问题的理解与分析。在规范性与经验性的相互关系中,比较宪法学更侧重于经验性知识的提供,为人们以宪法的理念体验宪法生活提供有益的思路与分析方法。以开放与经验性知识为基础的比较宪法学是宪法学体系更新与完善的主要来源与内在动力。另外,比较宪法学是宪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进行交流与沟通的主要途径与形式。由比较宪法学性质所决定,比较宪法学所倡导的研究方法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提供可能性与途径,同时为人们研究宪法问题建立了具有操作性的平台与体系。
由此可见,比较宪法学是对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不同宪法现象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异同点并进行价值与事实评价的一种学科与方法。大家知道,目前在国际学术界,围绕比较宪法学性质有两种基本态度:一是认为比较宪法学属于比较法学的分支学科;另一种观点认为比较宪法学属于宪法学体系,作为独立的宪法学分支学科而存在。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比较法作为一门庞大的知识体系,应包括比较法基本理论、比较宪法、比较行政法、比较民法、比较刑法等不同的学科。比较法体系内部的具体学科的发展丰富了比较法本身的内容与形式。比较宪法学的独立性在于以比较的方法分析了各种宪法现象。比较宪法学的特殊功能在于比较分析各种宪法现象,但它具有自身的研究对象与研究领域,并不是简单地采用比较的方法。从一般意义上讲,影响比较宪法学科地位的主要因素有:宪法学基本理论的发展,即多元化时代的宪法学必须面对多元化的宪法制度;已在客观上形成宪法特有的研究领域;客观上已出现新的宪法现象,即需要通过比较揭示其不同宪法现象存在的原因与具体表现形式;经济全球化、法律一体化进程在宪法体制中的体现等。因此,从学科的性质和发展趋势看,需要进一步强化比较宪法学作为宪法学学科的性质。其次,比较宪法学是研究宪法制度与发展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从一般学科发展的规律看,学科发展的早期主要是对外国宪法制度的介绍和对本国宪法的研究。当研究成果积累到一定程度后,需要采用比较的方法,在综合的知识与制度体系中寻求不同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不同的表现形式。在这种意义上,对本国宪法制度的研究和对外国宪法制度的研究是进行比较宪法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即比较宪法学是在比较的平台上对不同国家的宪法现象进行研究的学科,以外国宪法的研究作为基本条件。如果没有丰富而全面的外国宪法知识,不可能在宏观与微观体系中对不同的宪法制度加以合理的分类,并进行比较研究。通过比较的方法,人们可以把经验性的宪法知识上升到理性高度,并提炼为理论规则与各种原则。
二、比较宪法学体系:走向专业化与规范化
我们所说的比较宪法学规范化主要指思考宪法问题的思维范式与基本范畴的合理化,科学而合理的学术规范有利于比较宪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在比较宪法学的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在学术反思的基础上提高比较宪法学的专业化水平,建立比较宪法学的科学的学术规范体系。特别是,在涉及具体比较宪法学基本范畴问题上需要对传统的范畴进行反思,确立符合宪政理念的范畴体系。比如,比较宪法学概念是比较宪法学范畴的基本元素,应从学科体系发展的宏观角度确立科学的概念。经过宪法实践的发展,比较宪法学体系呈现出逐步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趋势。
比较宪法学体系的成熟是比较宪法学规范化的基本标志和基础。比较宪法学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模[1]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宪法制度,寻求宪法制度之间的特点与相互差异性,强调不同宪法制度生存环境的特殊性;另一种是通过比较,寻求不同宪法文化背景下各种宪法制度生存环境的一般性,即侧重于探讨宪法制度的共性。
比较宪法学体系问题是比较宪法学者们长期探讨的重要课题。一门学科的独立性与社会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该学科体系的合理结构与知识的科学排列,而学科体系的发展以宪法实践与理论研究成果为基础。推动比较宪法学体系发展的基本要素有:宪政价值社会化程度;宪法规范生活化程度;宪法理论的开放性程度与国际化程度;宪法学家队伍与知识结构的合理性;宪法学研究成果政策化程度等。比较宪法学体系实际上是在上述各种要素的相互影响中得到发展的。比较宪法学内容的排列与范畴的确立主要以研究者的不同理念与宪政实践的特点为基础的,并根据不同的标准确立不同的体系模式。迄今为止,在比较宪法学体系中,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有:
(一)以国别为标准的比较宪法学体系。
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以各国的宪政实践为基础,选择有代表性的国家,分别对它们各自的宪法制度进行介绍与评述。 这种体系的优点是能够较深入地分析特定国家宪政制度的历史发展、现实制度体系与具体运作过程,并给研究者提供丰富的比较资料与素材。但这种体系的主要缺陷是在研究对象上无法严格地区分比较宪法学与外国宪法学两门不同学科,所提供的知识只具有个体性,缺乏整体性,实际上属于外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如日本宪法学家阿部照哉教授主编的《比较宪法入门》一书除绪论中谈到比较宪法概念与比较宪法方法外,第二章开始分别介绍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的宪法制度,在学科体系上没有具体涉及比较的内容。
(二)以问题为标准的比较宪法学体系。
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以各国宪法规定的主要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对宪法的具体原则、制度与过程进行动态的比较。这种体系的优点是以制度与知识的整体性作为研究的内容,寻求制度之间的共性与个性,能够以高度概括的宪法规则与理念为基础理解和分析宪法现象。前面我们介绍的钱端升、王世杰的《比较宪法》一书采用了这种研究体系,在本书的序中作者认为,“不以国别为标准,而以现代宪法上所规定的问题为标准,这种方法虽不能使读者对于任何国家的宪政组织,得到整个的观念,也许可使读者对于各种宪法问题,知道列国间已经采取了一些怎样不同的解决,并且知道学者间对于那些解决,有些怎样不同的见解[2]”。在我国,
(三)以问题与国别研究相结合的体系。
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在比较宪法现象时根据研究目的与功能,把以问题为标准的研究与以国别为标准的研究结合起来,既分析特定国家宪法制度的特点,又能够从各种宪法问题中归纳宪法一般性的发展规律。目前,有代表性的比较宪法学著作普遍采取了这种学科体系,如
樋口
三、比较宪法学研究领域:宏观与微观的一体化
随着各国宪法实践的发展,比较宪法学研究领域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从过去动态的研究转向动态的社会实践的分析,使比较宪法学成为具有时代特色的应用性学科。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范围内的比较宪法学研究领域发生了重要变化,积累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二战后各国学者们以理性的态度分析了法西斯统治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灾难,试图从比较的角度揭示战争的原因;二是苏联、中国、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对传统的国际政治格局提出了挑战,促使人们关注不同体制存在的现实,寻求共性与差异,探讨不同体制存在的社会基础;三是战后出现的非西方国家独立,也给比较宪法学内容的扩大提供了大量的素材,推动了比较宪法学体系的发展。特别是对非西方国家法律制度,尤其是宪政制度问题吸引了学者们研究比较宪法学的广泛兴趣。四是比较宪法学所具有的政策化的功能受到各国政府与学者的广泛关注,国家决策中比较宪法学发挥了重要的实践功能。无论是国家政策层面还是学术研究层面,比较宪法学知识已成为重要的知识体系与决策的基础。
在世界范围内,比较宪法学研究领域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既包括全球范围内的人类共同性的宏观问题,同时也存在特定国家和民族所面临的许多微观问题。就目前各国比较宪法学研究领域看,除继续保留传统的研究领域外,需要继续扩大研究范围,为解释与解决新的宪法现象提供理论与方法论的基础。如新的人权领域、各国面临的共同性的人类社会发展问题(如和平问题、粮食问题、贫困问题、军费竞赛问题、环境问题、科学技术问题、全球化问题、民族主义问题)等都是宪法学发展中人类共同解决的问题。区域性宪法、国际性的宪法文件、伴随着宪法国际化而出现的大量的宪法实践等都需要比较宪法学提供的知识与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讲,通过比较宪法学的知识平台,人类可以找到寻求人类发展的共同语言、共同理念与共同规则。因为,在未来人类社会发展中比较宪法学关怀人的尊严的价值将得到进一步强化。可以说,当代社会发展中比较宪法学已超越了一门专业化知识体系的范畴,成为一门综合性的知识体系,是解决整个人类社会发展问题的价值基础与方法论基础。
比较宪法学作为学科与方法的统一,客观上存在着自己特殊的研究领域。比较宪法学的任务是比较研究两个以上国家的宪法制度、宪法规范、宪法意识与宪法运行的社会过程。制度、规范、意识与过程是比较宪法学总体的研究范围。如前所述,对外国宪法制度的研究并不属于比较宪法学研究范围,因为比较宪法学所提供的知识并不仅仅是特定国家宪法的知识,它同时提供比较其异同并改善宪法环境的手段。两个以上国家的宪法,既可能是同一类型国家的宪法制度,也可能是不同类型国家的宪法制度。当然,作为比较宪法学研究对象的不同国家宪法制度处于动态的过程,不是简单地描述制度结构,而是通过制度运行探讨不同制度与原理之间的规律,进一步揭示宪法制度发展的共同规律。目前,比较宪法学的研究领域与范围包括:
(一)世界各国过去与现在的宪法制度。
比较宪法学所研究的范围是世界所有国家的宪法制度,即比较欧洲、亚洲、非洲与美洲国家在历史上存在过的宪法和现行的宪法。尽管研究视角与对象有一定的侧重点,但研究者的基本目标与认识应体现宪法文化多元化的价值体系。
(二)国际性或区域性宪法性文件的比较研究。
随着宪法国际化的发展,在比较宪法学研究领域已经出现了国际性或区域性的宪法文件,如欧洲宪法草案、伊斯兰国家宪法草案以及有些国家宪法学者一直推动的世界宪法典的起草等。区域性的宪法制度与相关宪法性文件的研究是比较宪法学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宪法规范与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实证分析。
比较宪法学研究对象既包括宪法制度的结构,同时也包括宪法制度运行的具体过程。宪法规范是一种静态的研究,而制度运行过程的研究是动态的研究,旨在说明宪法规范具体的实现过程与效果。宪法制度存在环境的多样化与复杂化,要求研究者注意分析制度背后的政治、经济、文化与其他社会因素,使比较研究建立在社会生态环境的基础上。
(四)以综合的方法比较研究宪法文化。
比较宪法学的认识目的与具体研究内容中宪法文化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认识和解释各种宪法现象的重要内容。从宪法与文化的关系看,比较宪法学实际上是比较宪法文化学,每一个比较宪法学领域中的宪法现象都可以理解为一种文化现象。
(五)宪法规范冲突理论。
宪法学是在冲突与协调中发展和完善的,21世纪社会发展中的矛盾集中体现在宪法体制上,需要以完善的机制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冲突。
四、比较宪法学功能:理论与实践价值的统一
比较宪法学所具有的应用范围的广泛性、研究视角的多元化和对人本问题的关注等功能为学者们研究宪法现象提供了重要方法与途径。通过比较宪法学多元的功能,扩大了比较宪法学的社会价值,进一步强化了比较宪法学理论与实践功能。从发展趋势看,比较宪法学的理论与实践既有相互交叉的领域,同时也保持着各自独立的功能形态。
从理论价值与学术的社会功能看,比较宪法学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广泛,其知识体系越来越规范。
第一,比较宪法学是繁荣与拓宽宪法学研究领域的重要学科,有助于人们确立合理的宪法学思维,建立专业化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如前所述,宪法学体系中的各个分支学科实际上是以比较宪法学的知识和分析方法为基础的,特别是宪法社会学和宪法解释学直接运用了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成果。因此,比较宪法学体系的完善与否往往是评价一国宪法学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二,比较宪法学给我们提供学科发展所需要的背景知识和必要的知识分类方法。在复杂而多样化的政治社会中人们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产生了一种了解外国宪法制度的需求与某种好奇心。比较宪法学以其知识的多样性满足人们了解外国宪法制度的基本需求,使各种研究方法的运用获得现实条件。同时,对宪法制度的超越特定空间和时间的了解中可以逐步地改善传统的知识结构,确立科学的知识体系与分类体系;
第三,有助于人们在比较中认识与感受宪法制度的共性和发展的共同特点。宪法学是人类自我完善与发展的基本的知识与认识工具。对于生活在特定宪法环境中的人们不仅需要了解本国的宪法文化和具体制度的意义,而且需要了解宪法制度的共同价值体系,寻求人类生存的共同规则与环境。从某种意义上讲,追求人类生活的共性是比较宪法学的基本价值体系与目标;
第四,比较宪法学为宪法文化的相互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有益的环境与条件。各国的宪法文化是在相互影响、相互借鉴中发展的,对不同宪法制度的比较是推动宪政制度发展与文化交流的基本形式。比较不同的宪法制度实际上是不同宪法文化的比较,其目标是达到制度与理论之间的互补性,超越制度本身的范围与特定空间。
从比较宪法学的实践功能看,它是具有实践功能的、应用性的知识体系,其研究价值具体体现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在具体分析比较宪法学的实践功能以前首先需要了解比较宪法学中的认识与实践的关系问题。对宪法的认识与实践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与过程,认识的价值与实践的价值构成统一体。对宪法现象的认识要有客观、理性的基础,并以理性的态度把宪法的认识转化为实践的过程。因此,分析比较宪法学的实践功能时应正确地理解宪法实践的价值要求,避免比较宪法学研究中可能存在的实用主义化和庸俗化现象。正如樋口
一是对于一个国家的宪政立法产生重要的影响。比较宪法学提供的制度背景与知识是建立与完善宪政立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有利于人们选择合理的宪政体制方案与思路。各国在制定宪法或对宪政体制进行重大调整时首先要积极地吸收比较宪法的动态与研究成果,尽可能在各种宪政体制的认识与比较中评价宪政的意义;
二是改善本国的宪政环境与制度,寻求宪政制度发展的动力。我们知道,宪政是动态的过程,是在价值与事实的相关性中体现其功能。同时,宪政又是以人性为基础的,尊重人的尊严是宪政存在的最高价值。由于人的需求的不断发展与变化,各国宪政体制经常面临新的问题与挑战,需要不断调整与完善。通过理性的比较,我们首先能够找到本国宪政制度与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向政治家和学者们提供反思的机会与方法,提高宪政的开放性与国际化水平;
三是人们检测已建立的理论命题与假设,提高研究成果转化的社会效果。宪法学作为一种社会科学,学者们提出的观点与命题并不必然具有实践的正当性,需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检测。比较宪法学是在为宪法学的各种命题提供个案和经验事实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从一般意义上讲,在宪法实践发展的过程中比较宪法学所提供的研究成果经过了实践的检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它的社会价值。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比较宪法学著作实际上起到了这种作用;
四是为一个国家制定合理的外交政策提供依据。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宪法在国家的对外政策制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化时代,国与国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多,迫切需要通过比较宪法学的研究得到及时而准确的信息,为本国对外政策的调整服务;
五是为人们预测宪政制度发展的趋势提供理论依据与方法论基础。预测宪政的未来是宪法学者的学术追求与比较宪法学关怀人类命运的基本品格;
最后,比较宪法学有助于我们在社会现实中理解与体验宪法的价值,完善宪法的运用机制。特别是,在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过程中比较宪法学提供的知识、经验与教训是需要我们始终给予关注的问题。浓缩宪法基本价值与功能的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等也经常成为人们思考宪法问题的基础。在遇到某种宪法问题时,研究者往往首先依赖于已掌握的比较宪法学知识,并在相关的判例中得到启发。同时比较宪法学知识有助于人们拓宽观察宪法问题的视野,进一步了解和改善本国的宪法环境,为宪法修改、宪法解释与宪法政策的调整提供经验与教训。对于宪政的发展而言,通过比较研究而得到的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是同等重要的,特别是宪政发展中的失败教训对于宪政实践在正常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五、比较宪法学研究方法:从单一走向多元化
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既不同于比较法学的方法,也不同于宪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研究方法之间存在的共同规律与价值并不能解决不同学科面临的具体问题。即使采用相似的研究方法时也不能把特殊性的研究方法一般化或者研究方法之间简单地替代。卡尔·佛雷慈曾指出,我们不能以显微镜来研究雅典的宪法,研究方法应当是根据经验选择的一种结果,应具备一定的合目的性,其含义是认识与研究特定问题时应寻求固有的方法与思路。
在比较宪法学的研究过程中借鉴比较法学、比较政治学、比较社会学、比较历史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是有意义的,如理论比较与实践比较、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等方法对比较宪法学研究是有意义的。但比较宪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即比较不同国家的宪法制度,探讨其共性与个性,寻求宪法发展的公共性。故在研究过程中需要根据宪法本身的特点,采取与宪法发展相适应的研究方法。在经验科学的方法论上,通常认为决定特定的方法论因素主要有认识对象的特殊性、认识目的的特殊性与认识方法的特殊性。特定的认识对象与认识目的客观上决定了特定的认识方法,给人们提供达到认识目的的技术与工具,在比较宪法实践中研究方法呈现出日益多元化的趋势。研究方法方面的具体发展趋势是:
(一)从静态的比较方法到动态的比较。
在宪法学研究中研究者首先面对的是宪法典(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以成文的宪法性文件形式表现),并通过宪法典了解不同国家宪法在横断面和特定时间点的宪法问题。宪法现象是一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在多元化的宪法制度中分析制度的异同时我们首先需要全面了解作为研究对象的不同国家宪法确立的宪法制度,建立宪法典的知识体系。通过对宪法典的特定条款进行制度性的比较,寻找制度上的差异性与共同性,为下一步进行价值分析准备条件。比如,对宪法上的和平主义条款、经济秩序的条款、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条款等可采取制度比较方法,确立实证分析的基础。既可以分析统一时期的宪法规定,也可以比较不同时期的宪法条款的内容。比较宪法学发展早期的一些著作大多采用了制度的比较方法,给人们提供了进一步认识宪法现象的资料。当然,制度比较方法在实践中也暴露出研究方法上的局限性,主要有:宪法典的内容与实际生活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距离,制度比较所研究的内容本身经常面临是否合理性的问题;缺乏理性的宪法规范内容在制度比较中不容易被发现和判断;这种研究方法在统一类型宪法制度的比较中表现出一定的有用性,但在不同类型宪法制度的比较中则表现其明显的局限性等。值得注意的是,制度比较所具有的缺陷并不意味着制度比较方法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它只是说明该方法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更新与发展。制度比较方法的缺陷实际上是由人们认识宪法现象的局限性所决定的,应当客观地分析其应有的功能与界限。
动态比较是指对不断运行、变化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宪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社会的变迁是宪法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推动宪法制度从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宪法的生命力不仅表现在结构与内容的合理性,同时更重要的是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程度。功能的比较方法要求人们从宪法的社会功能入手,从实际变化的现实中观察与分析宪法问题,使宪法制度的分析具有实践的基础,这种分析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制度比较方法的缺陷,为研究方法的静态与动态的合理结合提供了可能性与现实基础。这种研究方法最早由拉贝尔(Rabel)所创,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了进一步的理论化和系统化。功能比较方法的基本要求是:分析法规时应当综合分析历史的背景与具体功能,要寻求法规中存在的政治的、社会的或经济的各种因素,强调法规运作的动态过程。在比较不同的宪法制度时不仅要看宪法典上是如何规定的,而且要分析特定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制度运行的具体过程如何,特别要考察制度与现实之间的相互关系。有的学者认为,功能是一切比较法的出发点和基础,也即“共同的起点”。具体地说,功能比较方法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助于从社会生活中观察和认识宪法,分析宪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建立两者的良性互动机制;二是有助于认识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功能,区别宪法典与实际生活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三是有助于在不同的宪法制度之间寻求相互的关联性,为比较研究提供学理基础。比如,当我们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宪法制度时,从制度层面上比较两者的异同是比较困难的,但从功能分析的角度可以比较民主主义、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以及基督教文化等几个方面的许多共同点。有些宪法制度构成的差异是比较大的,但通过功能的比较可以分析制度之间存在的价值上的统一性。当然,功能的比较也有其适用的特定条件,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也要注意功能上的局限性,如宪法规范与实际的生活发生矛盾时利用功能的比较方法也会遇到困难,它并不是万能的。因此,比较宪法学研究中功能的比较方法只是一个阶段或者是一个过程,不能解决宪法学研究中的所有问题。
(二)从历史到现实生活。
在宪法学研究中历史的分析是常用的方法,但对比较宪法学而言历史的比较方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反映了特定的社会和经济背景,与历史事实有着密切的关系,宪法制度本身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因此,要了解一个国家的宪法或进行比较研究时需要对宪法的历史环境进行系统的分析,需要了解特定国家的经济史、政治史、社会史与文化史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可以说,历史的素材是分析宪法现象的基本的方法。从一般意义上讲,一部宪法的存在有其历史的特定背景与客观的依据(当然需要对其客观依据进行必要的价值判断)。人们选择某种宪法制度通常基于特定的目的与意图,表现历史事实与客观价值之间的各种联系。历史比较方法的具体要求是:一是从制宪过程人手分析宪法制度的特点与功能,了解特定国家宪法产生的社会环境;二是有助于合理地定位宪法制度与思想移植的原则与范围,强化宪法制度移植的社会效果;三是这一研究方法有利于确立评价宪法价值的标准与目的,以历史的眼光评价历史上存在过或正在存在的各种宪法制度;四是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比较宪法学实际上是比较宪法史,历史发展中积累的知识与经验为人们进行比较宪法学研究提供了各种有益的素材等。
(三)从个体的研究方法向系统研究方法的转变。
系统分析方法最早运用于政治学的研究领域,是研究政治过程的一种方法。在比较宪法学研究中系统比较方法的意义在于,要从整体上分析宪法的结构与宪法体系的相互联系,使各种宪法制度的存在保持其价值上的有机统一体。特别是对宪法制度的具体部分进行比较时需要从整体的、系统的方法进行论证,不能以孤立地进行分析的成果为基础得出缺乏整体性的结论。
(四)研究方法运用过程的综合化趋势。
由比较宪法学研究对象综合化的特点所决定,在研究方法的选择与具体应用过程呈现了综合化的趋势,进一步扩大了人们研究宪法问题的视野。
传统的研究方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宪法制度与宪法实践之间出现了各种冲突与矛盾,难以运用现有的宪法理论解释各种宪法现象。为了建立宪法制度与宪法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学者们开始注意分析宪法与社会的关系,不仅注意宪法制度本身的合理性,而且对其运用过程给予了高度重视,使比较宪法学的概念与各种命题具有现实的基础。研究方法的多元化趋势中动态方法的广泛运用,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全面认识宪法问题创造了条件。当然,在认识与运用综合化的研究方法时,应注意分析宪法价值与事实认识的相互关系,避免方法论运用中的实用主义倾向。重视宪法的动态过程并不意味着比较宪法学理论盲目地服从现实的需求,更不能把它解释为为了现实的政治需求而牺牲宪法学理论的科学价值。
在研究比较宪法学方法上我们需要注意分析以下四个问题:一是不同的研究方法之间并不存在本质的差异,都具有互补性,一种新的研究方法的出现并不否定原有的研究方法,只是对研究方法体系的更新与完善。因此,在选择某种研究方法时注意协调方法之间的联系性;二是根据宪法现象的不同特点,合理地选择适合于解释和解决宪法问题的方法,建立方法与研究对象之间的逻辑关系。在实际的比较研究中,几种研究方法的并用是十分必要的,如比较不同国家违宪审查制度时,制度的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分析不同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结构,从静态意义上了解宪法规范的特点;功能的比较研究可以帮助我们在实际的宪政运作中分析违宪审查制度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实际影响,评价其社会影响。而历史的比较方法有助于我们了解违宪审查制度产生与发展的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各种因素,有利于分析违宪审查制度背后的历史和事实关系;三是研究方法的相对性告诉我们,在实际的事实关系中选择适宜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但具体解释宪法问题时事实与方法之间并不存在现实的对应关系,比较宪法学并没有给我们提供现成的研究方法,需要研究者在实践中寻找和具体应用。四是在运用比较方法时注意分析比较的客观性与认识事实之间的相互关系。比较的过程力求客观并不意味着否认不同制度与理论中存在的一定程度上的意识形态性,比较过程中必然涉及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评价问题,需要研究者透过大量的宪法事实把握宪法发展的规律。但值得注意的是,阶级的倾向性并不是宪法现象本质的必然属性,宪法现象有的与特定制度的性质有关,有的与特定制度的性质没有关系,现代社会中许多宪法现象是人类社会共同面临和解决的问题。因此,当运用某种研究方法对不同国家的宪法现象进行分析时不能简单地得出意识形态的结论,这并不是否认宪法的阶级性,而是便于以比较的范畴归纳不同模式的宪法制度与特点。总之,制度的客观评价与社会价值的评价并不是相互矛盾的,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可以保持协调。
六、宪法文化的比较:冲突中寻求融合
在比较宪法学研究领域,不同宪法文化之间的冲突是比较突出的,宪法文化对比较宪法学研究产生的影响将日益扩大。我们知道,借鉴与移植是贯穿于整个宪法学建立与发展过程的客观事实,而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对于这种事实的存在提供了客观基础。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一个国家在制宪、修宪和解释宪法的过程中都会遇到不同程度的文化冲突。比较宪法学理论体系与经验并没有统一的模式,有些比较宪法学的经验可能呈现出浓厚的文化色彩。就比较宪法学本身的价值体系而言,盲目的移植与借鉴并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对本国经验的重视与宪法文化独特性的尊重是研究比较宪法学的基本态度。从本质上讲,不同民族的宪法文化的价值是平等的,并不存在优劣之分。西方宪法文化与非西方宪法文化之间价值的平等性,是当今世界不同国家之间进行文化交流的基础。在21世纪,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冲突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获得融合和统一。解决宪政领域文化冲突的关键在于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沟通并相互怀有尊重和宽容。宪法文化涉及人类美好的情感与关怀,较少工具性或功利性价值,故比较宪法学所体现的文化体系中存在着较多的共同层面,容易相互沟通和理解。
从宪政的基本理念看,和平、宽容与协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基本特点与标志。在比较宪法学领域中我们看到,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是同时出现的一种现象,在人类共同价值观的影响下,人们看到更多的融合趋势,如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宪法制度上的相互接近、相互影响的趋势进一步推动了宪法文化在全球范围内的融合趋势,扩大了宪法公共性价值的基础。
不同民族宪法文化之间的沟通是通过对话与交流来实现的,而进行对话首先需要寻找宪法学的共同的话题。其实,多元化宪法文化体系中的共同话题是比较多的,尽管当今世界宪政体制多种多样,但透过不同的宪法现象,人们可以找到人类社会中的许多共同点。比较宪法学所研究与关注的问题与人类生存有着密切的关系,以人的尊严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宪法理念体现了当代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趋向。在多元文化的冲突与融合过程中,比较宪法学应总结不同文化体系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从不同的语境,通过比较宪法学提供的平台,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21世纪的比较宪法学将以跨文化、跨学科的宪法问题研究为其核心,在实践中将面临多元文化共存的种种复杂的新问题。对人类共同面临的宪法问题,不同的宪法文化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只在西方文化背景下进行研究的封闭思维已不能解决日趋尖锐的文化冲突。为了保持文化之间的和谐,应在西方与非西方宪法文化的对话与融合中寻求新的解释,尊重不同民族文化的价值。未来在未来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发展中国比较宪法学是宪法学界值得认真研究的重大的理论课题。影响中国比较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因素有:经济全球化对宪政体制的影响;加入WTO与宪法体制的完善;签署人权公约与宪法理论的发展;宪法国际化趋势等。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场比以往任何一次都更为深刻更为宏伟的文化与体制的转型,在比较宪法学领域过去得到广泛认同,以为无可置疑的原则或默认常规已受到挑战而变得不再确定。开放的社会需要开放的宪法理论,而开放的宪法理论需要在比较中形成与发展。比较宪法学面临着多元文化共存的种种复杂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封闭性的宪法思维无法提供解决问题的答案,只能在各种宪法文化体系的对话中寻求新的解释,在这种解释中不同的文化都有能力作出自己独特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