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泽宪教授访谈:国际法学研究三十年回眸
发布日期:2009-12-2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记者:改革开放以来,国际风云变幻,发生了一系列对国际法产生重大影响的国际事件。我国继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又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和其他许多国际组织,国际交往与合作规模不断扩大,参与国际事务日益广泛、深入,涉外民商事活动大量增加。所有这些发展不断地推动着我国的国际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目前,国际法研究中心正在对国际法学的丰硕成果进行梳理和总结。请您代表大家首先谈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际法基本理论方面取得了哪些研究成果?

陈泽宪:我概要介绍一下课题组的刘楠来教授、刘敬东教授、谢新胜博士等同事在这方面共同总结研究的主要成果。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是指有关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国际法主体、国际法渊源、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问题的理论知识,对于认识、解释和适用国际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一,关于国际法主体问题。在传统国际法中,国家被认为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二次大战以后,随着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和个人及私营企业取得国际法上的权利,国际上有学者提出了国际组织和个人也是国际法主体的意见,国际法主体问题成了国际法学界热议的一个焦点。在国内,学者们主要围绕国际组织和个人是否国际法主体问题展开了讨论。多数学者认为,除国家外,国际组织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近年来又有学者提出个人也是国际法主体的意见,其基本理由是,个人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也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但是有学者对此提出批驳,认为个人享有的国际法上的权利是国家通过缔结条约赋予个人的,个人的国际法义务是国际条约施加予国家的义务。而且,个人不能取得领土、不能缔结条约等事实说明,个人参与国际交往的能力非常有限。

第二,关于主权问题。国家主权是国际法和国际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理论界已经形成一些基本共识,即主权是国家自主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没有主权就没有国家;国家主权是神圣的,应得到尊重,尊重国家主权是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权不容分割、不容侵犯,侵犯一国主权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侵犯者必须对此承担国际责任。然而,近二三十年来,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种族屠杀等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事件频频发生,全球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情况下,国际上出现了“限制主权”、“人道主义干涉”、“保护的责任”、“不损害国外环境义务”等许多挑战国家主权的言论和主张。针对这些问题,许多学者认为,主权是国家固有的,不是国际法给予的;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不容动摇;否定主权和主权原则,意味着否定国际法。事实上,世界各国没有一个国家不坚持自己的主权,即使那些非难主权的人,也不主张或同意他的国家放弃主权。关于一国参加国际组织或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是否表明国家自愿限制或让渡主权的问题,学者们论证说,这种行为本身是国家行使主权的一种表现。接受国际组织或国际条约的拘束,是该国对其主权权利或主权行使的自我限制,但不能看作是对其主权的限制或“让渡主权”。但也有学者认为全球化发展趋势已经动摇了传统的国家主权概念,应当坚持国家主权与对国家主权的自我限制的辩证统一。

第三,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我国的老一辈国际法学者一般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是,它们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因为签署、批准国际人权公约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需要修订国内法律和处理在国内适用国际条约问题的情况下,我国学者又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展开了研究,这一研究是同国际条约在国内的实施问题结合在一起进行的。研究的问题主要有: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中外宪法和法律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规定,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解决规则,国际法特别是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学者们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发表了许多很好的观点,丰富了我们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的理论认识,也为我国立法正确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持,并提出了相应的修宪和修法建议。

记者:国际法学研究大体可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三个方向,首先请您具体谈谈国际公法在我国的研究情况。

陈泽宪:第一,关于国际人权法研究。国际人权法是以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人权宗旨和原则为基础而建立、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法律,在当代国际法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国际人权法的一些基本问题,如人权概念、人权国际标准、缔约国在人权条约下的义务、人权条约的实施机制、人权的可司法性、人权条约的保留等,以及自决权、发展权、少数人权利、妇女儿童权利等集体、个人人权,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等国际上颇有争议的问题,在我国得到了深入广泛的研究。目前,我们已基本建立了自己的国际人权理论体系。学者们注意理论联系实际,重视人权实际问题的研究,为我国具体人权问题的解决、人权法制建设和国际人权活动的开展作出了贡献。

第二,关于国际海洋法研究。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召开和被誉为“国际海洋宪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过,标志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一门法律建立了各种海域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沿海国和内陆国在海洋及其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方面的权利。

1982年《海洋法公约》通过前后,许多学者投入了对《公约》和我国批准《公约》问题的研究,很快形成了研究海洋法的高潮。研究的问题几乎遍及海洋法所有领域,尤其是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等新的海洋法律制度,以及无害通过、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和剩余权利、大陆架定义、海域划界原则、公海渔业管理、深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国际海洋法法庭等法律问题得到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形成并出版了一批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对我们正确理解和把握《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很有帮助,也为我国作出批准《公约》的决定,制定《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国内法律作了必要的准备。学者们还积极参加了南海诸岛领土争端和钓鱼岛及东海海域划界问题的研究,为证明南海诸岛及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领土提供了有力的事实和法理依据,为有关部门提供了许多价值较高的信息资料。在海域划界问题上,学者们着重就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的依据和海域划界原则进行了研究,证明公平原则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应当适用的国际习惯法原则。这些研究成果对于我国通过谈判解决有关领土争端和海域划界问题很有价值,有利于我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国际刑法研究。国际刑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兴的另一门法律。自成立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开始,国际社会为反对国际犯罪采取了一系列行动,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不断地推动国际刑法向前发展。其中影响较大的举措有:先后通过了《防止及惩治灭种罪公约》、三个反劫机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反腐败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建立了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刑事审判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际法学者和刑法学者携手并进,共同开创了国际刑法研究的大好局面,出现了三个研究高潮:一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对国际刑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以及针对某些具体国际犯罪的研究;二是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前后关于国际刑事法院和我国对其态度问题的研究;三是本世纪初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通过后,围绕国内刑事法律与国际刑法的衔接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的研究。在这过程中,普遍管辖权、或起诉或引渡原则、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侵略罪定义,以及国际刑法的特点,前南法庭及其设立的法律依据,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国家的刑事责任等重要国际刑法问题,吸引了学者们的注意,得到了比较多的研究。有些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重要成果。

第四,关于伊拉克战争与国际法问题。2003年美国发动入侵伊拉克的战争,震惊了全世界,受到了国际社会对于美国违反国际法的广泛谴责。美国及其一些学者提出“防御性自卫”、“先发制人”等谬论替自己辩护,妄图给其战争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一致认为,伊拉克战争是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非法使用武力、严重违反现行国际法的国际不法行为,发动战争的美国必须对其行为承担国际责任。学者们指出,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和基础的当代国际法,明确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按照《宪章》的规定,只有在以两种情况下才容许使用武力:一是联合国安理会断定存在对于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作出了使用武力的决定;二是当一个国家遭到外国武力攻击时行使自卫权。除此以外,一个国家绝对不能对另一个国家使用武力。美国没有遭到伊拉克的武力攻击,又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发动入侵伊拉克的战争,明显违反了《联合国宪章》,违反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等国际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此是不合法的。关于“防御性自卫”、“先发制人”等理由,学者们指出,国际法理论和实践承认自卫权,即当一个国家遭到现实的而不是臆想的武力攻击时可以行使自卫权,但是,它采取的自卫行动必须是在遭到武力攻击之后,而且在程度上应当同它受到的武力攻击有相称性。美国在没有遭到伊拉克武力攻击的情况下,对伊拉克发动“先发制人”的战争,而且其战争行为的规模和严厉程度远远超出应对臆想中的伊拉克攻击所必须的范围,完全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关于自卫权的规定。所谓“防御性自卫”、“先发制人”,是对自卫权的歪曲和滥用。此外,学者们还对美国在伊拉克战争中使用贫铀弹等违反战争法规的武器的战争罪行和违反人道主义法虐待战俘和平民的反人类罪行进行了揭露和批判。我国学者以自己的行动伸张了正义,维护了国际法的严肃性。

记者: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其研究取得了哪些进展?

陈泽宪:改革开放以来,国际私法有效地促进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衔接,积极引导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竞争,维持国内市场要素与国际市场要素的合理流动,在我国对外民商事交往活动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国的国际私法学也因此迎来了蓬勃发展的历史时期。

我国国际私法学的研究成果横跨国际私法各个领域,虽然风格各异,观点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大致勾勒出这样一幅路线图:以介评外国国际私法先进理论成果为主→借鉴外国先进理论成果,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理论体系→以我国国际私法问题为视角,建构我国国际私法学的主体性。目前,我国国际私法学在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的范围、区际私法、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以及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等诸多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地探讨,这些研究根植于我国独特的文化历史传统,体现了自己独特的建设发展道路。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因此学理上的国际私法学也是应用性较强的法学学科。国际私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发挥了指导和促进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重要作用。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零散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法律适用的内容,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法律适用以专章规定,在国际私法立法方面筚路蓝缕,填补了许多空白。2002年,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作为拟议中《民法典》的第九编,标志着我国国际私法立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随着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仲裁法的立法或修订提上议事日程,国际私法在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三个方向的立法、修法任务繁重。因此,国际私法学有必要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这一颇具实践意义的课题进行研究。

记者: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诞生、发展起来的。可以说,没有对外开放,就没有我国的国际经济法学。30年来,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发展状况如何?

陈泽宪:改革开放后,我国在涉外经济法治建设方面的成就以及参与国际经济法律实践的可喜进步直接推动了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发展和繁荣。与此同时,在关贸总协定、WTO法律制度、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新领域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成功地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重大历史事件提供了有力而广泛的法学理论支持。以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重要标志,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迈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其特点是:我国学者广泛参与国际上的学术研究活动并成为国际经济法学领域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在国际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界正肩负着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的重大历史责任。

近些年来,国际贸易领域保护主义暗流涌动,西方国际经济法学界一些有识之士曾经指出:“西方历来是自由贸易的捍卫者,因为自由贸易总是有利于经济最强大、最先进的国家,然而由于无法应对中国崛起带来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影响,西方可能会寻求保护,并设置保护主义壁垒。”面对这种严峻局面,我国的国际经济法学界广泛而深入地研究国际经济法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定地捍卫贸易、投资自由化等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为推动国际经济法在新世纪的发展、为建立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做出历史性贡献。

当前,我国已成为当今国际经济立法的主要参与者和推动者,在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地区经济组织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界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孕育出大量丰富的法学研究成果,为我国政府成功地开展上述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法律实践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和支持。

本报记者山风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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