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宝教授访谈:网站无审核帖子内容义务
发布日期:2009-12-1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佚名

近年来,网络侵权案似有愈演愈烈之势。因网上发帖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不断发生。是什么原因导致此类纠纷频发?如何权衡网上发帖自由和侵权之间的度?如何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呢?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

  正当舆论监督不构成侵权

  张新宝说,互联网上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案件大量增加,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有关。互联网上的名誉权保护、隐私权保护与物理世界的并没有原则区别。传播对他人名誉不利的虚假事实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正当的舆论监督和批评并不构成侵权。

  把握的标准主要在于传播的内容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对他人的名誉具有侵害性、传播行为是否有违法性。至于对隐私权的侵害,则主要不在于传播了虚假的事实,而是侵害了他人的私生活秘密、安宁。但是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揭露或者传播他人隐私,或者为了满足合法的知情权而在一定程度上介入他人隐私,则不构成侵权,法律对言论自由予以保护。此外,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

  网站应避免侵权损害扩大

  张新宝认为,鉴于网络传播的特殊性,网站无义务对网民所发的帖子进行审核。如果网民发帖构成对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的侵害,发帖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显而易见具有侵害性的帖子,网站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不删除,则可能构成侵权。

  “互联网是社会的一个部分,不是一个谁都不认识你的‘虚拟世界’。因此,不要侥幸认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不会被查出。”张新宝说,网站经营者应当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以免侵权损害的扩大。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对网站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如果将来成为正式法律,对治理互联网上的侵权会有重要作用。但是,必须认识到的是,仅仅依靠侵权责任法是不够的,人们在互联网上的行为还需要受到其他法律、行业规范以及道德准则的有效约束。(记者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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