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东简介:1979年考入北京政法学院(即现在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当时正值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行;1983年本科毕业,并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攻读刑事诉法学硕士学位,是当时为数不多的刑事诉讼法学的硕士研究生之一; 1986年研究生毕业,并留校任教,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1997年被破格晋升为教授;1999年被评选为北京市优秀青年法学家;2001年获国家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现为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并兼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研究会副会长、长江学者特聘教等职务。
完美:求则近之——访刑事诉讼法学专
本刊记者 李敏
一个国王去一位大师那里学园艺。国王有一座漂亮的大花园,不论大师说什么,国王一定去他的花园里实验。三年之后,花园变得非常漂亮,国王自认为没有遗漏任何东西,就邀请大师来检验他的成果。
但是大师从花园的这一边走到另一边,变得越来越严肃。
国王问:“先生,你变得那么严肃,有什么不对?我可是一直按照你教我的在实践。”
大师说:“枯叶子在哪里?干叶子在哪里?我看不到一片干叶子!”
国王说:“我已经叫我的园丁将它们都拿走,为使它尽可能十全十美。”
大师匆匆忙忙地走到花园外面,带了一些干叶子在桶子里,将它们丢到风里。风带着干叶子,开始跟它们游戏,它们开始飘到花园的小径上。
大师很高兴说:“看,这才是真实的花园。”
记者引述这个故事不是为了赞颂不完美,而是为了正视不完美这个真实。惟有正视这个真实,而不是如国王般去掩饰它,我们才能真正向理想中的完美不断逼近。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颁行至今,其发展也如国王的花园,既在人们的学习和借鉴中不断得到完善,又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时代的进步,不断显现出其中不合时宜的枯败枝叶。
为客观、全面、系统地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三十年来的发展历程,记者于近期专程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
道虽迩,不行不至
“不管一个人的野心有多么大,他至少要先起步,才能到达高峰。一旦起步,继续前进就不太困难了”,洛克菲勒如是说,这句话同样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不管我们对刑事诉讼法学的未来有着怎样的憧憬,它都不可避免地要经历起步阶段的稚嫩和发展阶段的矛盾,然而,只要起步了,前进就是必然。
“1979年刑事诉讼法典的颁行代表着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研究的起步,而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则预示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
“起步阶段,我们建构了独立的刑事诉讼法典,逐步建立了刑事诉讼的制度、原则和程序。不过,此阶段对刑事诉法学的研究还处于较低层次,以注释、解释和回答遇到的问题为主要方式和特色,对刑事诉讼法学的攻关理论、诉讼模式、功能、目的都还没有展开研究。
“1996年,我们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
“同时,此阶段的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开始关注司法后现代化的问题:强调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在强调正当程序的同时,提倡诉讼的繁简分流;强调由诉讼对抗向恢复性司法、诉讼和解方向的转化;强调由诉讼职业化向大众化司法方向的转化。”
孟子说“道虽迩,不行不至”,意思是道路即使很近,如果不走也不可能到达。
绩虽显,不醒不进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建立了一套基本适合中国国情的刑诉制度,基本满足了我国刑事司法的需要,但是其中存在的不足也是不容忽视的,
1.立法滞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进行了修改,至今已经14年没有调整,在这个过程中研究讨论颇多,但很少付诸立法规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配套的,刑法自修改以来已经通过了7个修正案,而刑事诉讼法则没有。
2.内容过于单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仅有225个条文,覆盖面过窄,很多问题都没有涉及,而有些涉及的问题又明显缺乏操作性。从国际上看,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一般都在500条左右才可以满足需要,日本、德国都是如此,因为刑事诉讼程序应以细密、周全、坚固为特点。
3.司法解释替代立法。我国现有的大量刑事诉讼规范不是以立法例、法典的形式出现,而是以司法机关案例、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各有几百条司法解释,这些不同部门的司法解释各自为阵,缺乏统一性。
4.立法内容比较落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内容离现代刑事诉讼的标准相差甚远,其中,对一些国际通行规则,包括联合国的人权原则等涉及甚少,而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内容,以及迅速、及时审理等方面和国际上的标准也有一定差距,当然这里有国情的因素,然而却不仅是国情可以解释的,因为这些规则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社会的文明程度。
5.立法技术不足。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不同之处在于,其是一个完整的、相互关联、相互制衡的法典。它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原则、制度、程序,原则在程序、制度中得到体现,而程序的设置体现原则和制度的实质,这三者必须相互配套,互为保障机制。比如,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就必须在立法中有控方举证和疑罪从无的要求,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能推定为有罪。而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有上文无下文,有原则无保障措施的情形很多,如,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如果证人拒不出庭作证,检察机关和法院也奈何不了他,因为没有后续的保障措施,等等。
对于我国的刑事司法,
这些不足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显现出来的,客观地认识它们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继续进步的前提。
事虽小,不为不成
围绕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中出现的问题,实务界和学界都展开了各自不同角度的努力,
近期,为响应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号召,中宣部、中政委、全国人大法工委等部委联合就“建立公正高效司法制度”研究项目招标。
“事虽小,不为不成”,实务界和学术界都正在刑事诉讼法学这个花园中奋力观察着、借鉴着、设计着、耕耘着,
佛家讲“烦恼即菩提”,即一切烦恼都是智慧的另一种表达,一切不足都是圆满的前兆,关键在于我们是否努力。相信,在人们的不懈努力下,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学的花园终会走向完美。
(来源:《中国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