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法学必须要有问题意识。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就是要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而且始终要明确一点,我们的法学是为中国的发展服务的,所有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必须是中国的问题”
1954年,童之伟出生在武汉江夏区的一个小镇里,1961年开始上小学,到1966年他便随着因“历史反革命罪”服刑期满留劳改农场就业的父亲迁至湖北沙洋农场。在沙洋农场,童之伟继续读了一年小学后,就作为“可以教育好的子女”中的“劳改子弟”,在那里整整“工作”了11年零两个月。这11年中,他先后做过农业“童工”、建筑队小工、电排站工人,后来又烧了4年砖窑,直到1978年才经由高考之路改变了命运。对于这段历史他很少谈及。真正的伤害者或是受伤者是不愿过多回忆那段苦涩而艰难的日子。
童之伟的学生出于好奇,曾好几次很有兴趣地问起这段历史,但他要么笑而不语,要么轻描淡写。他不愿意去控诉以求平衡,也不愿意去谅解以显示宽容,他有控诉的能力也有谅解的心胸,只是他知道控诉不代表进步,宽容只会纵容错误或罪恶。但也正是这段经历谱就了童之伟一生的基调,也让他决定了一生的事业选择。那时,他亲眼目睹了权力缺乏制约时的疯狂,权利失去保障时的脆弱以及社会无序时的恐惧;让他亲身感受到了强者的恣意、弱者的无助和旁观者的冷漠。而后来高考对他命运的改变更让他感受到社会制度变革对个体命运的决定性作用。
正是这些让他确信:政治制度是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没有合适而又稳定的政治制度,国家将难以发展,人民将无以为生,个体才华的充分发挥更是无从谈起,无论居庙堂之高还是处江湖之远,每一个个体的成败荣辱都和政治制度息息相关。在他的第一本专著《国家结构形式论》的后记中,他套用孙子的话写道“制度者,国之大事也,生死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以不察”。正是这种认识促使他后来到复旦大学和武汉大学研读比较政治制度和比较宪法学。
特殊的人生经历不仅让童之伟踏上了宪法学的探索之路,也成就了他独特的学术风格。一方面他专注于对现实社会问题的解决,坚决避免不着边际的宏大叙述,以求能切实地为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解决哪怕只是一点点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特别强调学术个性。他深刻地体会到,当所有的人“站在船的同一侧时”,对整个社会的危险性,学者的价值就在于能够根据客观实际提出自己独特的见解。正是这些学术特质,让他成为一个虔诚的宪法学探索者。
植根现实分析宪法问题
什么是法学的学术价值?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却是法学家特别是中国的法学家极易搞错的问题,有的甚至为此虚耗了一生的心血。
现代意义上的法学并不内生于中国社会,而是通过大规模的“知识引进运动”由西方传来。通过一批卓越的“引进者”,西方积淀了百年甚至千年的学术精华,被我们一夜之间习得。凭借于此,我们建构起了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体系,似乎实现了法学的“现代化”。然而,法学不是自然科学,可以通过“补课”实现“跨越式”的发展。作为现代法学逻辑起点的西方社会,完全不同于中国过去、现在甚至是将来的社会,其适用性存在着极大的疑问。在凭借引进的知识初步形成共同的法学知识架构和话语体系之后,中国法学面临着根本的转型,着力构建植根于中国社会现实的分析路径和关注中国的现实社会。
童之伟在这一点的认识上是非常清晰的,在他看来,法学的学术价值就在于有用,对中国有用、对解决中国正面临和将要面临的法律问题有用。他曾在不止一个场合中说起,“研究法学必须要有问题意识。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就是要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而且始终要明确一点,我们的法学是为中国的发展服务的,所有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必须是中国的问题”。为了坚守这一原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引导法学关注现实社会问题的解决,他坚决拒绝那种无病呻吟、不知所云、故作高深甚至重复他人作品的文章。
有很多法学研究者确实发现了当下社会法律运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但是在研究这些问题时并不是从问题本身出发,而是从各种理论,特别是国外的流行理论(有的甚至是已经被淘汰的理论)出发。用一大堆的“主义”、“原理”来套用,好像这些理论就是万能的“膏药”,贴那儿都灵。还有一种时下流行的研究套路:“问题+经验模式”。先是说我们的法律出现了问题,然后就是洋洋洒洒数万字历数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等是如何做的,然后就得出我们应该怎么做的结论。针对这种情况,童之伟数次对他的学生强调,所有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问题本身的全面把握上,运用各种理论,借鉴各国经验是很重要,但要搞清楚什么是工具,什么是目的,千万不可以本末倒置、削足适履。
坚持在“不疑处生疑”
对童之伟来说,作为一个学者最重要的是要有独立的学术精神。孟子有云:“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学者不是政治家,不需要得到最大多数人的支持;学者也不是商人,不需要获得最多的利益。作为一个法律学者,社会对他最适当的要求是面对法律难题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并且坚守那些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课堂上,他这样教育学生:对学术来说“多数”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当一种意见已经成为主流思想时,并不需要你去锦上添花,做学问最重要的是要“求异”。
童之伟的学术活动是非常富有创新性的,这反映在他提出和论证了的一个又一个独特的学术见解上。这些见解主要是:1、一反我国法学界20世纪初以来一直将权利、义务看作法的全部内容的传统法学观念,将权利、权力定位为最重要的法现象和法的最重要内容;2、认定权利与权力的矛盾是法律生活最基本的矛盾;3、具体揭示了法定之“权”即各种法定权利、权力的利益内容和财产内容,证明了权利权力统一体的存在;4、通过形成“法权”概念将权利权力统一体作为独立分析单元纳入了法学视野;5、实现了对“权”和“广义的权利”认识的范畴化,基本上解决了长期困扰中外法学界的对“权”和“广义的权利”的内涵、外延不能合理确定的问题;6、针对权利、权力与利益、财产的关系提出了全新的对应和转化学说;7、在“绝对方法”的引导下,创设了法权分析方法,并将这种方法贯穿到了自己的研究活动所及的全部论域和相关研究过程中;8、提出和证明了法权中心说;9、在自己的研究与教学活动中用法权分析取代阶级分析作为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
胡适曾用这样一句话来阐述做人和做学问之间的差异,“做人要在有疑处不疑,做学问要在不疑处有疑”。“在不疑处有疑”已经成为童之伟做学问的一种自觉和下意识。
童之伟关注现实问题以求经世致用,好独行其道,这份执着让他在学术上硕果累累,却也让他吃了不少苦头。在中庸思想横行的今天,他的一些做法在很多人眼中显得有些“不合时宜”,然而,对一个真正经历过谎言所带来的灾难,体验了人生坎坷的人来说,没有什么比真诚更重要、更可贵的了,也正是这些不平凡的经历赋予了他对宪法学的虔诚,让他深刻体会到学术的真正价值,更让他确信作为一个学者坚守“少数”的可贵。作为一个纯粹的学者,对宪法学的虔诚信仰让他愿意付出任何代价。
即使有些沉重,他也愿意怀瑾握瑜!
即使有些孤单,他也乐于独行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