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字与中国传统法文化
发布日期:2010-02-20 来源:中华法律文化网  作者:武树臣


主讲人:武树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副会长)
主持人:马小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时 间:2009年12月10日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815会议室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 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

马小红教授:今天我们正好是明德法律文化第六十期,我们有幸请到了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武树臣老师给大家做讲座。在我上研究生时,就听武老师讲过中国法律思想史。那个时代,中国法律思想史非常红火。武老师一讲课,旁边教室就空了,同学们都蹿过来听课。只要教室人数没有达到60人,武老师是不开始讲课的。现在研究法制史的人少了,但是往精深方向在发展。我们正在筹备成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会,就是准备在武老师的领导下做点实事,武老师今天的演讲给了我们一个良好的开端,让我们欢迎武老师演讲。

武树臣教授:这是我第一次到人民大学和大家交流。刚才,马小红老师讲到我们最近就要成立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我们这个研究会也许和其他的研究会不太一样,是一个做事情的研究会。做什么事,一是学术交流,不光是北京,国内,还要扩大到域外;二是集体合作,搞一些有分量、有影响的研究成果;三是将来一旦客观条件成熟,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要为中国法律文化博物馆的建立做文物和资料的准备工作。当然,这是一个不太容易的工作,但我们有信心,在政府等方方面面的支持下,做好这个预备性的工作。如果我们现在不做,以后有许多文物和文字材料就都失传了。我们正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拥有异常丰富的法律文化成果,从西周的刑鼎,到唐律疏议,再到陕甘宁边区的判决书,真是汗牛充栋。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国法律文化独树一帜,延续数千年而未中断。因此,建立一个中国法律文化博物馆是应当的,也是迟早会实现的梦。它将为法律工作者和公众提供一个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历史课堂。为年轻学子提供一个法制国情的课堂。
今天我利用这个时间来讲述古文字与中国传统法文化这个课题。中国的汉字是象形文字,又叫表意文字。英国思想家罗素在其著作《中国问题》中指出,漫长中国的历史没有中断,可能和汉字的影响有关。又说,较之于拼音文字,中国的表意文字有其优越性。古文字是一个高精尖的研究领域。甲骨文、金文,音韵学,训诂学,以及史前考古,等等,这些领域我没有系统研究,因此没有多少发言权。我们看到的甲骨文已经是一个成熟的文字,在它产生之前,应该有一个非常漫长的形成阶段。总的来看,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不过几千年,史前史却有数十万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史前史时期,可以称之为原始社会,蒙昧时代,但是无论给予它什么样的称谓,这段历史有语言,有历史,没有文字。我们知道,文字是约定俗成形成的集体意识的标志,当一个具体特定的汉字在创造者刀尖笔端下出现时,这个字实际上已经具备非如此表现如此刻划不可的必然性。谁是这个文字的创造者无关紧要,关键在于每一个创造者都是在社会集体意识的支配下将这种集体意识加以表现的。这样,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过去没有形成文字的传说史料变成了文字,口耳相传的史料在社会生活需要变成文字而且可以变成文字时形成文字被保存下来。周穆王修订法律,作《吕刑》。一开头就说:“若曰稽古,蚩尤惟始作乱。”显然是在追述远古历史,于是把关于黄帝、蚩尤的传说变成文字。先秦时期,吕不韦召集数千名知识分子“人人著所闻”,编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有章节、有大纲的著作。何为“人人著所闻”,即是人人记录其所听闻的事,就是对充斥在社会空间的异常丰富的容量巨大的川流不息的口耳相传的史料,做一次有组织的再整理、再加工。象形文字是人类集体意识的图形描绘,具有保存历史信息的独特功能。可以说每一个简单的汉字都蕴含着非常丰富的文化信息。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涉及古汉字是说不通的。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开辟出这一新的视角,起码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催进研究方法的更加多元化,因为每个古文字所蕴含的文化信息之间是密切相联的,这有利于再现法律实践活动与政治、哲学、宗教、习俗的深层次联系;第二是可以大大促进和历史学界的沟通交流。目前的现状是法学界的法律史分支和历史学界研究法律的分支之间少有往来,那么,有幸从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人,不仅是在古文字,而且应该在诸多方面建立起和历史学界沟通的平台。而要构筑这个平台,必须拿出有分量的研究成果。
趁着这个机会,我给大家讲解几个汉字和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研究这几个字的方法,可能对同学们有所借鉴。我写过或者正在写着这样几篇文章:《寻找最初的法》、《寻找最初的德》、《寻找最初的律》、《寻找最初的礼》、《寻找最初的刑》,还有一篇总结性的文章:《寻找最初的独角兽》。在这些文字中,我对这些古文字的原始含义和沿革,作出异于前人今人的全新的解释,供大家批评指证。我的研究方法是把古文献中的记载和古文字学方面的研究成果有机结合起来,尽量去体会古人的生活环境和思想意识,以期再现古文字的原始内涵。

1.“灋”

我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叫做《寻找最初的法—对古法字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对古“法”字的本义及产生年代提出前所未有的看法。甲骨文中没有“灋”字,但是构成“灋”的三个字都有。“灋”字什么时候产生的,我认为是商末周初,在谁手上产生的,我认为是纣王的叔叔箕子。东汉的古文字学家许慎著有《说文解字》。今天我到万圣书园中看书,发现关于《说文解字》的书非常多,印数都是1万册,这是一个好现象,说明人们现在开始关注古文字。谈到“灋”字,大家一般会采用许慎“灋者,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从去”的传统说法。我在阅读《易经》、《尚书》、《管子》等书之后,发现这种说法有问题。许慎讲的这三句话,我只同意三分之一。首先,平之如水,并非是“灋”的原意。在远古的甲骨文时代,哪怕是到了金文时代,还没有平等的观念。人们只有在商品的一般等价交换中才能意识到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宗法血缘纽带的解体和个体自然人的个体意识也是不可或缺的。甲骨文中的“水”应该是取自其实践性含义,其一,远古人群的生活范围通常是部落,而部落常常以山谷河流为界限,它们约定俗成地被视为此部落活动的终点和彼部落活动的起点。《易经》里讲“涉大川”,“大川”就是部落生活空间的界限。“涉大川”就是流放。在远古时代,个人是无法离开其氏族而离群索居的,流放就等于死刑。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论述道,“凡是落部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没有缔结和平条约的地方,部落与部落之间便存在着战争,而且这种战争进行得很残酷,将一个人放逐于群落之外,就等于死刑,对违背公共生活准则的人进行流放,主要目的还不在于对“犯罪者”个人进行报复或惩罚,而在于乞求神明对集体的保护。又如《古老非洲的再发现》这本书举例讲述道,两人在荒野中相遇,他们怒目而视,互相不断地背诵祖先的姓名,如果是同一个祖先,就握手言和,反之则互相杀戮。可见,离开群体是十分危险的。我们中国古代的象刑,也是出于同样的考虑,对犯罪之人施以象形不是侮辱犯人,而是要对犯人加以特殊标记以区别。那画外音是说:神啊,那个有特殊标记的人触犯了神灵,您要处罚就处罚他吧,我们大家是无辜的啊!其二,水在宗教信仰里有消毒剂之意,对不洁之物进行消毒。《礼记》中记录了对弑父者的处理,首先,要处死弑父者,然后毁掉他住的房屋,还要用水清洗。弑父者,在古人看来是不洁的,要借助水来消毒,不使它传播。现在南方民间还有社戏活动,比如说湘西的“赶傩”。扮演“傩”的人会穿上鬼的衣服,最后,大家敲锣打鼓把“傩”赶到水里面去,将之淹死。这里,水是对魔鬼的清洁消毒。还有,我们读睡虎地云梦秦简,犯罪人是麻风病人,要把他淹死在水里。这些都反映了“水”在古人心目中是宗教清洁剂的概念。接下来,我们讲甲骨文中的“廌”。“廌”是独角兽,它有很多传说,足以使我们相信它是存在过的。我个人认为,“廌”就是蚩尤、咎繇、蓐收、皋陶等,即东夷部落的图腾。蚩尤是个什么人物,它是和黄帝同时代的东夷部落的首领,后来被黄帝打败了,被黄帝收编了。黄帝在泰山召开了一次部落联盟大会,游行队伍中牛鬼蛇神、豺狼虎豹都有。而“蚩尤居前”,排在前列,令蚩尤主兵,即司寇。司寇这个职务,确切而言是军事法官,不是民事法官。蚩尤这个部落,是东夷,地域广阔,包括渤海湾一带。其中心相当于战国时代的齐国和鲁国。其实,齐鲁文化是东夷文化的后继者,无论是在原始社会,还是在封建社会,都是居于核心地位的。谭嗣同就说,“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荀学就是齐国之学。中国两千年封建王朝的旗帜上写的是“孔孟之道”,但行的是荀子之学。荀子才是封建文化的鼻祖、圣人。蚩尤的贡献非常大,蚩尤作五兵,蚩尤作弓矢,蚩尤作五刑,并把它称作“灋”。这个“灋”字之所以会有“廌”,就是因为“廌”是“五刑”和“法”的创造者,用文字的形式保存了东夷部落的图腾。依据就在《尚书·吕刑》,《吕刑》载“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杀刑,加上“劓刵椓黥”,共五刑。“蚩尤惟始作乱”的“乱”字意为“治理”而非“作乱”,表示的是和今天相反的意思。“劓”是割鼻子,“刵”是割耳朵,“椓”是破坏生殖器,“黥”是在额头上刺字。以往对“杀戮无辜”的动宾结构的理解有一定问题,可能是因为过去只施行单一的刑罚“杀”刑,会戮及到无辜之人,故而发明了四种肉刑,合起来是五虐之刑。这在黄帝时期得到继承,沿用了“灋”。甲骨文中有御臣、御众、御廌。郭沫若先生认为御廌是司法官吏。古法字的产生与著名法官廌相联系,决非偶然。至于“去”字,许慎说“人相违也”。“去”的古文由两部分组成。上面是矢,下面是弓,矢和弓之间是隔开的。我读《管子·轻重》甲篇,确信“去”就是“弓和矢”。《管子·轻重》载“行事期年,而上無闕者,前無趨人,三月解[去勹 ],弓弩無匡移者”。这个[去 勹] 是皮革做的保护弓箭的器具,发挥隔潮的功效,防止弓箭受潮弯曲。我们还可以从反面来论证“去”的古义是弓和矢。那就是“夷”字,也由矢和弓两个字组成,两字合为一体。“去”和“夷”字古义正好相反,前者是弓和矢相离,后者表示弓和矢为一套。原始人常常会因争夺捕获猎物归属发生纠纷,解决的办法是看捕获猎物身上的矢与人们手中的弓之间的记号是否一致。见《易经·明夷》:“明夷,夷于左股,用拯马壮,吉”,弓和矢是可靠的证据,出示证据就是“明夷”,反证了“去”的证据内涵。另外,明夷和箕子有关联,相传《尚书·洪范》是箕子向周武王陈述的“治天下之大法”,其第七策为“明用稽疑”,即明夷。《云梦秦简》有“听其有矢”,《齐语》有“纳束矢”,都是诉讼中出示证据的意思。综上,我认为,“法”字的真实内涵是:人产生纠纷后,由廌根据证据对渎神和违背习俗一方进行的处罚,将渎神与违背习俗者赶到河那边去(即流放),进行宗教上的洗涤,使神保护群体的平安。

2.“礼”

我最近加紧写的一篇文章叫作《寻找最初的礼—对古礼字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礼”字的含义似乎早已成定论了。但是它只解决了“礼”是什么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它是如何产生的问题。我对“礼”的全新认识,得益于十几年来对古玉收藏品的关注。我甚至很得意于我的发现,这些发现是法史学界、古文字学界和玉文化学界(收藏界)都未曾发现的。当然这充其量也只是多此一说而已。古代“礼”字写作“豊”。 “豊,行礼之器也。从豆象形,凡豆之属皆从豆”;“豆,食肉器也。从口象形”。可见,“礼”是与祭祀活动相关的一种行为。“豊”代表一器物盛有玉形,玉是下届苍生和上天神灵上下沟通之媒介。在甲骨文的“豊”字中,豆中盛有一对并列的“丰”,甲骨文的“丰”就是“玉”字。“丰”代表什么呢?代表一串玉。《说文解字》说:“玉,石之美者。……象三玉之连,丨其贯也”。用一根绳索或细木棍儿穿上三块玉,就是玉字。这里就出现一个有意思的问题,三块玉穿起来就是玉字,那么这三块玉又是什么样子呢?它又叫做什么呢?历来没有人解释。我认为,那块玉就是“琮”。读从。《说文解字》说:“琮,瑞玉,大八寸。似车釭。从玉,宗声。”大八寸,是后来不断扩张尺寸的结果,开始没那么大。出土发现的连琮,有十七节那么长。“釭”,是用来固定车轴的铁圈儿。这个铁圈儿很可能是内圆而外方的。对于“琮”,历来的学者有许多遐想,把它和天圆地方、交通天地等等联系起来,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不过,玉琮之为“内圆外方”,就不是出于古人的“天是内圆外方”的观念——天是圆的,地是方的,因此古人将之视之为天地之间的媒介。我不赞同这种说法。我觉得还是马克思、恩格斯说得有道理——人们首先是解决衣食住行,然后才能从事宗教、艺术。而且,宗教和艺术也是源于人们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活动。这是历史唯物论的基本观点。玉琮(中国的扳指)不同于西方戒指的装饰功用,它蕴含着丰富的军事含义:相当于今日步枪之扳机,射箭时大拇指戴玉琮,既保护了手指,又大大增加射箭的精度。古人射箭,一般是左手握弓,右手拉弦,弓与弓弦之间搭箭。箭尾与弓弦相接,箭杆就搭在左手大拇指上方。但是,箭射得多了,就免不了磨伤手指。而且手指也会增加对箭杆的摩擦的阻力,于是古人就发明了扳指。扳指一开始可能是竹筒做的,也可能有陶制的,但都不结实。后来用骨头制成,又美观又结实,上面还可以刻上族徽、花纹。良渚时代就多产骨质的琮,称为骨玉琮或骨琮。骨琮也可能源于被射杀的猛兽的骨头,是战利品,也是英雄的证据,或许还和图腾有关。后来出现玉琮。玉琮一开始可能是简单的筒状,管状,一头开口稍大,有点喇叭口的样子,以便于戴上和摘下,另一头稍小。大头挨近左手大拇指的根部,也就是虎口之处。玉琮不是一开始就是“内圆外方”的,而是作战实践中经历了圆形向方形,再向内圆外方形演变的过程。内圆的特征始终未变,变的是外方。即从圆管状变成长方形。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便于摆放,避免四处滚落;二是便于在琮的四个平面上雕刻纹饰。这个纹饰一开始可能就是氏族的图腾或其他符号。今天常见玉琮上面的神人面兽纹和鸟形纹,当即由此发展而来。那么,古人为什么又要拿扳指来祭祀呢?扳指是弓的一部分,而且是弓的很重要的一部分,用于瞄准。因此,古人用扳指来祭祀,来保证他射得准,保证基本的捕获猎物需要。也可能是对神箭手的崇拜。游牧部落射箭捕获猎物保证有基本的食物,或保证战争的胜利。“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东夷部落可能最早用玉琮作为祭祀的物品。
玉琮的原型是扳指,即弓箭的辅助用具,这个观点如果成立的话,可以说具有很大的意义。因为弓、矢、琮是东夷部落(蚩尤部落)发明的,这对于肯定东夷部落在中国史前史的特殊地位具有积极作用。而且,东夷的琮还可以和四川三星堆、金沙文化的琮联系起来,意义非同寻常。我推测,古代以玉为载体的礼器,不管是祭祀用具,还是交往的信物,礼物,大都源于琮。玉琮上大下小,始终保留了扳指的特征。玉琮,从上面俯视,正是璧的原型。孔小为璧,孔大为瑗,孔再大为环。环二分之,三分之,便为璜,信物也。“环而不周”,中有缺口为玦。玦是练习拉弓的辅助用具,其用法是纳弓弦于玦内,右手握玦以拉弓弦,避免反复拉弦磨伤手指。新时期时代出土的小管状物,类似戒指,很可能就是练拉弓时的用具,类似当年妇女纳鞋底时用的“顶针儿”。与扳指作用相似的器物是[ 鞢 ],戴在右手大拇指上练习拉弓弦用的。琮的细长化变型就是佩于腰间的勒子。
古人最重大的事情就是祭祀和战争。而能够把祭祀和战争联系在一起的活动,就是与战争有关的祭祀活动。这个活动内容丰富,包括对战神——黄帝或蚩尤——的祭拜,颁发信符、武器、号角、战鼓,宣读战争的誓词,其中有奖赏和惩罚的内容。战争胜利之后还有献俘、颁赏、行罚。这些活动常常伴随着战士们的舞蹈,叫作旄舞,即执牦牛之尾而舞,牦牛之尾是系在旗杆上端的饰物,相当于乐团指挥用的指挥旗,战士们手执盾牌刀枪,随旄而舞。牦牛之尾的原型可能是廌之尾。这样,是不是可以这样说,礼起源于战争之祭祀,祭祀的对象是战神,即蚩尤,蚩尤的图腾是独角兽廌,故指挥旗尖头系着廌之尾。而且祭祀的物品是扳指,即玉琮,它是弓矢上面的辅助用具,也是武器的一部分,而且琮上的纹饰可能就是独角兽。这样看来,礼作为最早的行为规范是战争祭祀中形成的规矩,后来并称“礼乐”。
礼是如何确立的,可能和禁忌有关系,礼到西周时正式形成,是以父系家长制为核心的区分上下男女长幼亲疏的标准和观念。《说文解字》中说“礼”,“豊,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豊,豊亦声,灵启切”。“履”为“践行”,钟鼓之声大作,大家在一个号令之下,对祖先神、天地神的顶礼膜拜。礼有着各种繁复的规定,是当时风俗习惯的凝练和模式化。很多礼都来源于禁忌。我们知道婚姻制度很重要。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就以婚姻为起点。古人有“同姓不婚”的禁忌,大概因为血缘太近其后代不健壮,还会生出怪胎,怪胎被视为上帝的警告。因此,兄妹结婚的要逐出部落,于是后来才有了“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的惯例。古代有“刑弃灰于道者断其手”的记载。可能是因为火与水都是宗教的清洁剂,古代结婚新娘跳火盆,就是一证。火后余灰被视为不祥之物,弃在路上是害人的邪术,有害于公共安全,故重罪之。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马吸进草木灰会生病甚至死掉。古人不明白生病的原因,认为是他人制造巫术所致,解决的办法就是求助于巫。如果还解决不了问题,可能就怀疑巫与坏人串通一气。古代法律对巫术害人处以重刑,世界有许多古老的国家都有这样的规定。古代打官司时要诅咒发誓的,这样,败诉一方就兼有渎神的罪行。这可能有利于人们说实话,减少诉讼。古代的禁忌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比方说大家知道古人为什么笑不露齿吗?其实,齿代表骨头。中国古人是很忌讳骨头的,“骨见为死”。甲骨文中的“死”字由两部分组成,左为枯骨,右为跪姿之人,可证“死”是“死的主体被客体承认的过程”。商代人那时还是游牧部落,亲人死后并不埋葬,仅仅用一些树枝之类加以掩盖,亲人们要拿着弹弓守在旁边,驱赶野鸟,叫做弔 ,“问终也”。即看一看死了没有。一直等到“见骨”之后,才是“死”。活人唯一漏的骨就是齿,故而要“笑不漏齿”。古代人也不直接吃骨头上的肉,要把肉先从骨头上撕下,才能进食。又如“邻有丧,不舂米”,舂米乃招魂之音也。“不登高而招”,特别是不能面北而招,面北而招乃招魂之举也。
讲到古汉字的“礼”,我还要补充说一点。我认为西周时实行中国式的“判例法”,这是我们中国的判例法时代,为什么呢?一是那个时代的礼几乎无所不包,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二是存在着世袭的法官群体。为什么礼是判例法的源泉呢?因为遇到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得很宽泛的情况下,礼是取之不竭的源泉。以春秋郑国子产执政时期一案为例,某户人家女儿美貌,一对兄弟前后两天来提亲,兄为文人,弟是武士,两兄弟的聘礼都被女儿的父母接受了。兄弟之间发生争执,殴打致伤,法官无从断案,汇报到子产那里。子产认为“君臣无讼,父子无讼”,弟弟和哥哥打官司,本身就无理。于是就把弟弟流放了。这就是一个根据“礼”来判案的例子。前英国首相丘吉尔曾在《英语国家史略》一书中谈到英国的判例法。他说,我们的法律在哪里呢?写在纸上吗?不是。他们存在于法官的头脑里,这就是古老的风俗习惯。法官判案时努力在风俗习惯中寻找一个合适的原则,作为判案的依据。这种判例法,和中国古代的做法并无本质的差别。英国的风俗习惯在中国就是“礼”。“礼”的高度凝炼化便是“法统”。

3.“刑”

我正在赶写一篇文章《寻找最初的刑—对古刑字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在文章中提出了与学界不同的看法。“刑”字大家都很熟悉,有两个意思:一是刑法、行罚的意思;再一个是型,模型,模范,也就是法的意思。但是,“刑”字最早是什么样子?最早的社会功能是不是就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它又是怎么样成后来的刑?这些问题似乎还远远没说清楚。“井”是一个很古老的字。二里头遗址出土陶器上面就有“井”。商代武丁时期甲骨文有一“井”字,距今有3300多年的历史。学者多以为“井”即水井之“井”,“井田”之“井”。或以为乃“井”上面的栏杆。西周前期的金文仍作“井”。到了中期“井”中加“.”。学者释这个“.”为井口,汲水之器,汲水之人,汲水之绳,或挖井时用的用具木槌球。到了西周后期,“井”中返回到没有“.”的字形。我对“刑”的新发现,缘于《易经》。《易经》有:“井,法也”。当然这是后人的注释,但必有所本。又有“何校灭耳”,“履校灭趾”,“劓刖,困于赤绂”,“噬肤灭鼻”,“困于株木,入于幽谷”,“困于金车”,“其刑剭”,“其人天且劓”,等等。俨然是一本行刑教科书。其中的刑罚可以分为两类:一个是用刀锯施行的刑罚,如割耳、鼻、脚;另一个是墨刑,即黥刑,刺额。“其人天且劓”的“天”,也是刺额。“臀无肤”是刺臀。“噬肤”,刺皮肤,范围较广,如胸,乳,额,臀,臂。施行这些“刑罚”(其实当初还不是刑罚)所用的用具,除了刀锯之外还有“校”。《说文解字》:“校,囚具也”。是用木头制作的,可以活动用来固定被刑人身体各部位的专用工具。也就是《易经》里面说的“困于株木”的“株木”,“困于金车”的“金车”。“金车”大约是铜木结构的囚车。还有“赤绂”,红色的绳子,用来捆扎囚具的绳索。红色概因其辟邪,或因为染上了血色。那么“校”是什么样子的呢?“校”的样子就是“交”。“交”的甲骨文近似于“井”,只不过是斜向的“井”,两个字是通用的。“井”象征四根木柱构成的,用红色绳索固定的,可以改变尺寸的行刑工具。甲骨文中的“井”除了用于地名、姓氏之外,用于器物的就有两个:一个是水井的井,其形如木结构的井栏杆;另一个就是刑法的刑。甲骨文中还有“井”中加一个小点的字,众说纷纭,稍后还会涉及它。甲骨文还有几个字很重要,一个是“井”中有“人”,另一个是“井”中有“刀”,或井、刀并列。
“井”中有“人”这个字历来争论很大。胡厚宣先生《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有一篇文章《释井》(“井”中有“人”)有集中的介绍。大约是说,商承作认为是囚字,丁山认为是死字,还有释为棺槨,人在棺槨里,有埋葬之义。胡厚宣先生释之为“死”字,他说:“且观井之主词,为王者二,为帚者十二,为王子者二十一,为王之师傅近臣者九。其非王者亦皆与王之关系最为密切,则其疾病生死,自为王关心,而必见之贞 ”。又说“[井人]释为囚,安有为王者,亦自受其刑狱之苦乎?”又举“马井”“马不井”的例子,说“夫人者固可以囚之矣,蓄马有厩,亦可以囚之乎?[井人]释为生死之死,则一切释然矣。”对于这一观点,有学者指出,甲骨文中已有“死”字。故以为不妥。
我认为从“井”中有“人”到“井”中有“刀”或井、刀合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井”中有“人”之字,是“刑”字的原始模样,但还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刑罚。那么,它代表什么意思呢?是文身,即后来蚩尤发明的“五刑”当中黥刑的习俗。始于东夷部落。“东方曰夷,被发文身”,就是证明。东夷的文身发展到蚩尤的黥是一个很长的过程。商人继承了这一个传统并加以改造。因此,在商代的前朝,“井”中有“人”之字,只是风俗习惯意义上的文身。古代文身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特别是给儿童文身,他们会哭闹的。而且文身是较长时间的工作,有复杂的程序。因此需要“校”即“井”来固定人的身体。《易经》里说“噬肤”就是纹身的过程。“噬”,咬也。亦即“肴”。文身是一件痛苦的过程。毅志薄弱的年轻人免不了要大呼小叫。于是便有了“倄”字。《说文解字》说:“倄,刺也,从人肴声,一曰痛声。”《广韵》:“倄,痛而叫也。”这个字反映了用“井”把人固定起来在皮肤上刺青的情景。文身用的刀子很小,很精细,即“辛”。有直刀,弯刀,还应当有墨汁和笔之类。因此,该字不需要用刀符来表示。只是到了后来,发展到用大工具刀锯干重活(割耳、鼻、脚)时,才突出了刀符。
文身的字义自然还可以涉及到马匹,给重要的马匹身上文上标识,也用这个字。这是很自然的。驳字、骍字就可能与此有关。既然对王的亲族、地位高的人乃至于马匹都可以文身,那么就解决了“囚”字、刑罚的“刑”字和“死”字都解释不通的问题。
甲骨文的卜辞中有这样的句式:对几十个人进行刖刑,井?还是不井?这时的井就是刑罚的意思,而不是死不死的死了。因为在卜辞的逻辑来看,问对几十个人行刑,会不会死,这是不符合逻辑的。为什么呢?刖刑不是死刑,如刖刑的结果大多致死人命,就和死刑差不多了。
现在回过头来说文身。文身的意义是作记号,给本人看,也给大家看。看的目的是约束和禁止,这和禁忌是密切联系的。周清泉先生写了一本书,叫作《文字考古》,对我启发很大。他说,在商代,男孩八岁要行成童之礼。天干十位中辛为第八,表示要用辛行文身礼,即刺额。女童十四行成人礼,要文乳。日本古汉字学者白川静先生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就指出:“爽字形以两乳为主题,显示女性的纹身。”周清泉先生在《文字考古》中则列出与文乳有关的十七个甲骨文。天干十四即丁,丁者壮也。男女成年之后可以“私奔”,谈对象了。即“仲月二月虽奔不禁”之义。女子十四行礼为“妾”,“妾”字的另一种写法是左“女”右“辛”。“聘为妻,不聘为妾”。这引起我的一些联想。天干二十为“癸”,该字上半部即樊字,中间有个井字,代表校。下面的“天”即黥额,“其人天且劓”的“天”。也许男子二十岁成年时还要再文一次额。男人由于文了额文了胸而显得美丽,“彦”字就是辛和彡组成的,彦,男子之美称也。女子因为文乳而显得妖冶,故女、井合一为“妍”,文静漂亮之义。
说到文身的“文”字,也是由于文身而得来的。“文”字本身即来源于“文身”。《说文解字》说:“文,错画也,象交文。”《史记·越世家》:“剪发文身,错臂左衽。”注:“错臂亦文身。谓以丹青错画其臂。”以刀割肤,令血出,又填之以墨,赤青相交。于是有“文彡”字。《广韵·文韵》:“文彡,青与赤杂。”又《礼记》:“青与赤谓之文。”文身,施行于不同的年龄不同的人群。其目的是规范人们的行为,变野蛮无序为文明有礼。文身启自额,“天”也,又扩至胸,“人”也。故有“侀”字。文身的文化含义被《易经》的彖词概括为:“天,文也,人,文也。文明以止。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文即文身,明即明示,止即行有所止。在这些玄妙的理论的背后,不过是一些平常而朴实的生活经历。甲骨文中的“文”字就是类似爻字中间有各种符号图案,表现的正是男子二十岁文胸之义。于是,联想到颇有争议的“井”中加点的字,爻中加点和井中加点,这两个字是相通的。如果是这样的话,“井”中加点之字,起初便是文身。周清泉《文字考古》中列出了十个甲骨文的文字。其字形是斜立之“井”,中有各种图案。如果我们把这个字摆正的话,那就是“井”中加“.”的那个字。
古“井”字经历了一下的演变过程:井→ (人) 丼(.)→ 侀→井刀。正反映了从风俗习惯的文身到刑罚的历史演变过程。当文身之黥演变为刑罚之黥时,那个小点已经不明确了不再适用了,才出现了井刀相合的刑字。《礼记·王制》说:“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变。故君子尽心焉。”第一个刑指刑法,而侀字指文身。一经文身,终身不可改变。而由文身所确立的规矩,应当谨慎遵从。
我想再说说男孩八岁文额。八岁文额为“童”,是成童之礼。“童”的本义是为尚未长出角来的牛羊。没长草的土堆也叫童。童字上面是“辛”字,文身的工具,下面的“里”字,实际上是一个人的面部轮廓,文额的图案可能是在前额上的中间偏上的部分,文一只牛角之类,表示长出了角,成熟一些了。二十岁时,在文胸的同时,再在额上文一角,这个角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大了,表示最终成年。东夷人额上有一只角,源于独角兽的图腾。独角兽可能最初是有这样的动物,以后绝迹了。但东夷人,蚩尤后代,世世代代在额上文一个角,就把这个传统延续下来了,表示它没死。也许到了以后的某个时代,东夷人集体地做了俘虏,这样,额上的独角图案便成为奴隶的符号,才慢慢的把文身变成了黥刑。
男孩八岁文额,表示他半大小子了,要懂事不懂事的时候,应该离开母亲的身边,不要再吃母乳了。他应当由舅舅们教育了。这种文身的文化意义是禁止母亲与亲儿子之间的性行为。是一种禁忌。男孩在母亲(或许多母亲)身边,长到八岁,足以独立了。而且母亲在哺乳期间不易怀孕,这有利于少生优育。八岁之后断乳,母亲又可以生育,这有利于种群的繁衍。有一个类似动物世界的电视片,有这样的情节:在狮群之外,有一、二只游荡的雄狮。雄狮千方百计要咬死母狮正在哺乳的幼狮,目的是与母狮交配,并生下他的后代。如果狮子王国有成童之礼,幼狮就不至于死于非命了。
男孩八岁文额是一种教育的措施。在原始社会,对幼童的教育除了语言和身教,可能更多依靠强制性措施。古代的“学”字、“教”字,“孝”字都带有“井”、“爻”字,这就是“校”春秋时子产“不毁乡校”,“乡校”就是集中进行教育的场所。进行教育的人可能就是廌,这是一个官职,专职人员。甲骨文里有“御廌”一词,郭沫若先生认为是“司法小吏”。“司法小吏”兼着民间教育的职能,这跟前些年中小学校设法制副校长是一样的道理。教育的方法免不了粗暴,这就是“鞭作教刑”。把坏孩子脱光了打他个体无完肤——“臀无肤”,“噬肤”,身上出现鞭痕:××,这就是爻字,井、交、爻、文都是相通的字。正因为廌是法制副校长,所以身边离不开“井”。于是我们在甲骨文中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字[廌井],左廌右井。开始是教育坏孩子,后来是教育违法者,开始是文身,后来是黥,还有其他残酷的刑罚。当“井刀”字出现时,它只是宣扬其暴力无情的一面,而它的前身,那些促使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在齐鲁原野上在夕阳余辉中闪动的美丽动人的文身图案,早已荡然无存,只露出血淋淋的刀锯来。

4.“律”

我即将发表的一篇很长的文章叫作《寻找最初的律——对古律字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正如我的老师北大历史系教授祝总斌老师所说的:自来研究法字的多而研究律字的少。祝老师90年代发表了两篇文章《律字新释》和《关于我国古代的改法为律问题》。我称其为律字研究的姐妹篇。祝老师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对我启发很大。比如“笔”字包含的“划分”的含义,“率”与“律”的关系问题。我只是换了一个角度,从战鼓,战争之神,和用笔勾画五刑图像公布法律的角度,对“律”字的本义和沿革进行了探讨,并且运用“法律样式”的方法揭示出秦“改法为律”的本质原因。
中国古代的“律”字可能像“刑”字一样久远,并长期成为封建历朝法典之名。但“律”字的法律含义是如何形成的?这始终是一个未解之谜。
《说文解字》说:“律,均布也。从彳聿声”。 “律”的第一个含义是音律、声律、乐律,即音之高低、快慢。 “律”的第二个含义是古代用作校正音乐标准的管状仪器。共有十二支,统称十二律。还有 “古律用竹,又用玉,汉末以铜为之”的说法。
在甲骨文中,“律”字的基本字形是聿。表示以手执木之义。该木或即木制的鼓槌。这样,“律”字的本义是击鼓、击鼓者。在远古时代,“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战争是非常重大的事情。鼓声成为指挥军队或沟通情报的重要手段。《易经》说:“师出以律”。甲骨文资料中有“师唯律用”。“律”即鼓之音调和频率。古代传说中,黄帝曾经用夔的皮制作鼓,“声闻五百里”。黄帝打败蚩尤后召开部落联盟大会,“合符釜山”,统一兵符和量器,并“作为清角。”此举与舜“同律度量衡”性质相同。当文字诞生之际,这些古人耳熟能详的故事,便自然成为文字创作的素材,并具有了非如此表现不可的必然性。
古代的战鼓或许像编钟一样是一组或一套的。最古老的战鼓名字叫“皋陶”,而最古老的法官和司寇也叫“皋陶”,这也许不是简单的巧合。这些战鼓是由不同长度、直径的鼓木蒙以兽皮而制成的。西周时已有专门制作鼓的工匠。鼓的规格不同,击打时发出的声调和传播的距离也不同。《周礼》说:“鼓大而短,则其声疾而短闻;鼓小而长,则其声舒而远闻。”又说:“大师执同律以听军声而诏吉凶”。这里说的“同律”即事先约定好的鼓点儿—鼓声的高低和频率。这种鼓点儿就是指挥军队行动的号令,具有极大权威,任何人不得违反。否则将受到严惩。这些内容在古代战前的誓词中并不少见。比如《甘誓》:“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战鼓皋陶的权威兼而受到刑官皋陶的拱卫。而皋陶则由于严明赏罚而被后人歌颂。“淑问如皋陶,在泮献囚”。至此,古代的“律”字便由击鼓者演变成战鼓,进而演变成战鼓发出的声音,即军令、军纪。
聿字加上彳便演化为律。彳是行字的半边,表示街道、路口、村落。当“聿”演变成“律”时,也许古老的社会生活已发生了巨大变革。古老氏族也许由游牧转为定居。原先的军事组织演变成半军事半行政的村落。这时的战鼓被固定安放在村中央的某处。而这时的鼓声除了军令之外,更多地是通知众人开会、纳粮、出丁之类,如同当年生产队的钟声一样。
战鼓发挥功能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鼓点儿要一致,其包含的内容须统一而明确;二是鼓的设置地点要合理,太近了没有必要,太远了听不到。由中央领袖发出的鼓点儿像波纹一样一波一波地传出去,又一波一波地反馈回来。这也许就是“均布”的本义。许慎的解释必有所本,但其古义当时或已失传。
“律”通“率”。两个字是同义字。祝总斌老师指出:率的法律含义产生得比律字还要早些。率就是标准、尺度。商鞅变法后,制定了杀敌若干、晋爵何级、授田几许的标准,就是率。汉代就有“首虏率”。它与商鞅的 “军功率”也许有着内在联系。青川木牍载:“二年修为田律”。其中“二年”,系秦武王二年,即公元前309年。这是律字以法律字义出现的首例。立功受赏之率变成授受田土之律,是十分自然的事情。在这里,我们依稀嗅到了秦人“改法为律”的文化气息。
如果说“礼”是家法,是组织同族人群对祖先神进行祭祀的仪式规则,那么,“律”则是军法,是古人组织众人进行狩猎和战争的号令。“礼”是宗法 的产物,“律”是游牧生活的产物。不管是中原农耕民族之“礼”,还是西北游牧民族之“律”,它们都在西周初期周公所总结的“礼乐”文化中占有各自的席位:礼者,中原之法也;乐(律)者,西北之法也。这两者的结合,便奏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旋律。
至于秦国“改法为律”的原因,除了一般的社会文化原因之外,其本质原因是出现了新的“法律样式”。西周春秋的“法律样式”是“以刑统例”,即“五刑之属三千”,意为五种刑罚后而编辑了众多的受此刑罚的判例;战国时代是“以法统令”,即李悝的六法之下开列众多法令;秦国则是“以律统刑”。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当受何种处罚?都详而细之,一览无余,官民皆晓。这种“法律样式”适应了当时的社会政治和统一的需要,具有无穷的生命力。因此被以后历朝所承继。学术界有许多论述,“刑”、“法”、“律”沿革的文章,其要害莫出于此。

5.“德”

我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寻找最初的德—对先秦德观念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对德字的本义作了新的解释。甲骨文中有“德”字,但是当时的“德”字没有下面的“心”符。在商人心目中“德”字和“得”字是一样的,是“行有所得”。这个“心”符是西周时加上去的。西周时为什么加上这个“心”符,可能与当时“以德配天”,“怀保小民”的“德治”思想有关。
“德”字的核心部分是其中的“罒”字。对这个字,历来有两种观点:一认为是“目”,眼睛。“目”上加“丨”。“丨”是悬钟,古人盖墙,用来测量墙壁是不是垂直。“目”上加“丨”就是今天的“直”字。那么“德”字与“正直”就有了联系。“彳”代表街口,道路。那么,“德”的意思是道路上发生了正直的事情。另一种观点,认为“罒”不是“目”字,而是“臣”字。我同意第二种观点。
我认为,甲骨文“德”字的右部不是“目”字而是“臣”字,从这层意思上我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但其论据不尽相同。我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新的诠释:
首先,“臣”字与“目”字字形原本有别,后混而互用。两个字形有明显的不同:其一,“臣”字中含的笔划是长形的半圆形,“目”字中含的笔划是完整的圆形;其二,“臣”字中的长形半圆横跨框内外,而“目”字中的圆形只在框内。 “臣”与“目”字形异或同形,又出于刻划的方便,才造成笔误,以致将两字互用。这是探讨“德”字原始字形字义时务必注意的关键。
其次,“臣”上加“丨”与“目”上加“丨”是两个不同的字。由于古“臣”与“目”字形近而互换,才使“直”字(目上加丨)替代了“德”字的右半部(臣上加丨),才把古“德”字与“直”字(正直)之义相联系,从而无意之中掩盖了“德”字的原始字形字义。但是,“直”字不论从字形还是字义上说,都与最初的德字无关。古德字的字形字义是从“臣”上加“丨”而来的。因此,必须首先弄清“臣”字的原始含义。
第三,“臣”字的原始含义是“以弓缚首,牵之以祭”。对“臣”字本义的诠释似无异议。《说文解字》:“臣,牵也,事君也。象屈服之形”。但至于其字形何以“象屈服之形”?历来都说法不一。大体有二说:一是郭沫若的“竖目之形”说。二是章太炎的“束缚之形”说。
我认为,“臣”字的本义是“以弓缚首”。其论据有二:第一个证据是字形。古“臣”字由外部、内部两部分组成,内部长形半环象人首,外部半圈象文弓字。战争之后,胜利者将弓弦脱下,并用弓弦捆缚战俘,押之以归。或用弓弦捆束战俘脖项,牵之以返。此时,弓还有另外一层作用,就是证明俘虏是属于自己的战利品,别人不能争议。其目的是等待论功行赏。因为古人的弓矢上面刻有族徽或记号,挂在俘虏上的弓便是直接的证据。因此,久而久之,以弓弦捆缚他人的脖项,便带有统治、打败或奴隶身份的特定的含义。
第二个证据是从文化传统上来证明的。《左传·襄公六年》载:“宋华弱与乐辔少相狎,长相优,又相谤也。子荡怒,以弓梏华弱于朝”。杜预集解:“张弓以贯其颈,若械之在手,故曰梏。”杨伯峻注:“用弓套入华弱颈项,而己执其弦”。华弱与乐辔(即子荡)从小一起长大,亲匿无间,常戏闹无礼,致子荡翻了脸,竟在朝堂之上取弓弦捆华弱脖颈以羞耻之。这段文字的价值并不在于批评贵族们的言行有失检点,而在于再现了一段被人们遗忘或忽略的古老典故。而“以弓套入颈项,而己执其弦”,正是古代“臣”字的本义——“以弓缚首”。子荡对华弱的羞侮之义便在于此。当《左传》的作者将这段文字记载下来之际,也许知道其原始的含义,可惜后来被人们遗忘了。
既然“臣”字的古字是“以弓缚首”即战俘,那么“臣”上加“丨”就是“牵之以归”之义。古代战争常以俘获奴虏为目的。俘虏还可以用来祭祀,感谢祖先神、上帝神的保佑,取得战争的胜利。而战俘“臣”便成了祀祭的牺牲品。《说文解字》:“臣,牵也”;“牵,引前也,从牛象引牛之縻也,玄声”。“牵”字用如名词者,特指祭祀的牛、羊、豕。“臣”最初是用来祭祀的俘虏。《易经》说:“孚于嘉,吉。拘系之,乃从维之,王用享于西山”;“升虚邑,王用亨于歧山”。还有《逸周书》中的 “牵牲”、“告以馘俘”,大约都是讲以俘虏祭祀神。
“德”字“以弓缚首,牵之以祭”的古义,还可以从其他字义得到佐证。第一是“升”字。《说文解字》“德,升也”。 “升”乃古时供祭祀的牲体,在鼎曰升。第二是“贤”字。古代的“贤”字,正是以手臂之力控制震慑战俘,勿使逃跑之义。第三是“臧”字”。 “臧”字的古文作“臣戈”。正是以戈擒获、制服俘虏,勿使逃亡之义。“德”、“贤”、“臧”(善)都是褒义之字,它们的本义都与战争有关,或以绳索牵系俘虏以归,或徒手制服俘虏,或以戈震慑俘虏。因为他们是胜利者,故尔得到颂扬,沙场上的勇武之举便得到道德舆论的称赞。而“臣”则作为战败者,以其降服之状,从反面衬托着战胜者的勇武。今天,当我们面对“德”、“贤”、“善”字时,似乎仍感受到它们作为人类优秀品质所散发的祥和美好的光环,而其中沉积了数千年的刀光血影却早已毫无踪迹。
在殷人看来,德是这样一幅场面的缩写:祭祀——战争——俘获——祭祀,这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行有所得”。而与“德”并用的“得”字,则是一种经济意义上的“行有所得”。无论如何,当时的“德”字尽管也偶尔被用作类似道德之义,但基本上还不具有后世那样的普遍道德的含义。
周人重“德”,盖起于周公。周公总结了殷人迷信鬼神、专任暴力而亡的教训以及周人得道多助以获成功的经验,提出了“以德配天”的理论,从而完善了“天祖二元神”的神权思想体系。他认为,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祖先神,所有民族共有一个至上神——天帝。哪个民族获得天帝的赞许,天帝就把治理天下的权力交给他们,他们便获得“天命”。同时,天帝是仁慈的,他关心民间疾苦和百姓的愿望。人民拥护谁,谁便有了“德”,天帝就把“天命”交给他。要保有天命,必须明德。要“明德”,就必须关心民间疾苦,“怀保小民”。总之,在周人看来,在上帝和人民面前要谨小慎微,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对自己的言行要严加约束,对人民要关心,时刻注意民心的向背。……这些精神活动无不由“心”来调整和支配。统治者对上帝的敬畏之心、自我克制之心和对民众的关注之心,最终换来一个“德”字。只有有了“德”,才具备治理天下的资格。这一重要思想的确立表现在古代文字上,便是在甲骨文德字里面加上了“心”符。
西周德观念的产生,是“以德配天”神权思想形成的一个产物,它标志着“迷信鬼神,不重人事”时代的结束,和“既信鬼神,注重人事”时代的诞生。这无异于是对古代鬼神世界的一次大地震,是神权思想的第一次大动摇。德观念作为一种桥梁,沟通了上帝与统治者的联系,也沟通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联系。不仅如此,它还促进“明德慎罚”思想的形成,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当时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从而促成了古代法律文化的第一次飞跃。
在讲课即将结束之际,我想再一次强调,我在古文字方面仍是门外汉,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和训练,当然也就是没有什么框框。我的观点比较大胆,愿言前人所未言者。但说的对不对,仍有待实践的验证。这些年来,工作繁忙,没有条件系统读书,有些孤陋寡闻。同学们帮我查一查,如果在我之前已经有了和我相同的观点,拜托大家尽快告诉我,以便及时补救。
我的讲座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录音整理:邓陆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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