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宗智教授访谈:跳跃于理论与实践之间
发布日期:2010-03-2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龙宗智,19549月生于成都,法学博士,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后又先后返校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曾任成都军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川大学教授。系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评审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特邀专家咨询员。兼任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重庆仲裁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社科联副主席等职务。

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制度、司法制度。迄今发表专业论文一百七十余篇,学术随笔近百篇,出版著作8(含合著)。代表性著作为《相对合理主义》、《刑事庭审制度研究》,同名博士论文《刑事审判制度研究》20017月被评为“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创立了用于分析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与机理的“两重结构”理论,提出了司法改革与司法操作中的“相对合理主义”,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极大反响。

龙教授和采访者的导师、《法学家茶座》特邀执行主编何家弘教授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他和采访者的导师一样,都是极具传奇色彩的人物,年虽不高,声望极隆。《法学家茶座》早有采访龙教授之意,自2004年初即多次联系,但龙教授素来为人低调、不喜张扬,且其工作繁忙,难有合适机会。直至20051月,《茶座》再次表明“采访之意不在宣传,在于为后来者提供指引与借鉴”(当然,这也正是《茶座》自创立之初即干辟“专家访谈”栏目的初衷),龙教授方才答应接受我们的采访。

学术经历

以理性为原则,习惯以一种比较低调的方式生活并且对学术思考和探索兴趣较大。

不愿局限于所研究学科的工具性知识,而一直希望在知识与理解上不断超越并保持开阔视野。

廖明(以下简称问):首先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自己的学术经历。

龙宗智(以下简称龙):我的学术经历并不丰富。1978年我作为军人基层干部参加高考到西政读法律本科,尔后又先后回校读硕士、博士,其间在军事检察院工作多年。1998年自愿从军检机关“下课”,到川大法学院当了教授,从事教学与研究。20024月到西政工作,专业教学和研究又成了副业。

我在学术生涯中最感遗憾的是,由于条件所限,未能够通过留学等渠道接受更为系统的学术训练,因此对普遍性学术思想把握不足,加之本人缺乏博闻强记的能力, 因此,所写文章出于自己感悟的较多,引经据典较少。而我又不愿局限于所研究学科的工具性知识,一直希望在知识与理解上不断超越并保持开阔况野。因此,夸张点说,学养上的欠缺可能成为我“一生的痛”。

问:您当了28年的军人,做过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您1998年转业后先后在川大、西政担任法学教授,现任西政校长。我们想知道的是,哪一段经历对您的成长影响最大?在您不同时期的多个角色中,您最喜欢哪个角色?

龙:“文革”后上大学,改变了许多人的命运。我自认为是一个爱思考、重理性的人,上大学使我回到了一种比较适合自己的人生轨迹。应当说这一转折和这段经历对我后来的成长影响最大。像我这样一个想法比较多的人,能在军队前后待了28年,这可能是需要一点“定力”,这有多方面的原因,不过我读书十年也是在当兵期间。就我个人体验,还是认为当专业教授的一段时间比较愉快。有时间做自己愿意做的事,从事研究,也做一点法律实务。而作为“官员”就不一样了,你虽然显得比普通教授“有权”、“有地位”,但牺牲了很多东西。这里涉及一个生活价值观问题。如果你习惯以一种比较低调的方式生活并且对学术思考和探索兴趣较大,那么你在自己感兴趣的研究领域当一名教授可能比当官还要愉快些。

问:无论是从军人到检察官,还是从检察官到教授,抑或是从教授到校长,您都适应得非常快,都做得很成功。那么,您是如何迅速地转换角色,投入到新的工作中的呢?

龙:你过奖了。一个人不可能什么事情都干得好。就我自己而言,也是对某些角色的充任感觉好些,有的则感觉不怎么样。大体上说,我对需要思维和技术的差事容易干得好些,而对单纯的行政管理,如在军队基层带兵,我的感觉就要差些。不过,无论做什么工作,除了品德方面的要求外,我认为头脑清醒是最重要的条件,这种清醒是把握事物本质的一种能力。只要有这种能力,你就会审时度势,并由此而调整自己的思维与行为方式,较快地进入角色,适应工作。

问:根据苏力教授对近年来中国法学学术发展的研究,你是国内法学论文高产的学者之一——即使是在当校长期间。无论从事什么职业、担任什么工作,您一直都坚持学术研究。是什么促使您如此钟情于学术呢?从您的简历可以看到,从事教学研究在多数时期并不是您的“主业”,而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您是否感到过“主业”和“副业”之间的冲突,又是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的呢?

龙:清华大学有人编中国“78级”人物纪实,对我的访谈用了“理性人生”这一标题。我比较欣赏这个题目,虽然这样说有自我吹捧之嫌。因为追求理性,所以即使是从事实际工作,我也有一种比较敏锐的“问题意识”,不断思考问题的本质和意义,也会十分注意某一问题的技术方面。久而久之,对问题容易产生一些比较新的,可能也比较深的看法,将其一篇篇成文,其间既有过程的、技术的“愉悦”,又有小有成就的满足,所以也就不断能产生研究的动力。特别是结合实践进行研究,避免了理论的灰色,有一点常绿常新的感觉。而且由于是有感而发,有时甚至是不吐不快,因此写作时往往并不觉得多么艰难痛苦。这也同写作目的不是为了解决职称或者完成任务有关。如2003年学校防“非典”,我对隔离问题体会甚深,就抽空写了一篇传染病防治与医疗性强制措施的文章,其中的意见引起了有关高层领导的注意;2004年我结合工作体会,写了几篇关于教育行政的文章发表。其中一篇依法治校与高校领导体制的文章,最近在北大学报发表,发表前就有一些折腾,发表后可能会引起一定反响。

问:您是从司法实务部门到高校的,当然到高校之前,您已经是一位成功的学者了。您认为在司法实务部门搞研究和在高校搞研究,是否有不同?多年的司法工作实践经验,对您现在从事教学研究有什么帮助?

龙:研究中国的法制及其运作,一方面要体察实际情况,能够结合现实,另一方面又要有超越现实的眼光和能力。在高校工作的教授做到前一点有些困难,在实际部门搞研究又往往缺乏一种超越性。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是我的追求,但有时自己也会有困惑,甚至感到立场设置的困难。也许“相对合理主义”就由此而产生。

由于法学从基本功能看属于社会应用型学术,经验是学术的基础,尤其对于部门法学者。我感到,我过去的司法实践,乃至目前的教育行政以及在一些社会兼职中的实践,对学术研究有重要支持功效。最突出的感觉是,在提出学术上的说法时比较有“底气”,即能够大致把握某种学术上的见解在法治实践中的意义,,乃至它的“场效应”。尤其是在理论与实践的矛盾较为突出的中国的法现实中,具有法的经验也许更为重要。

学术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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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法治理想主义的传统,为中国法治进程提供精神指引;注重法律的实证研究,为中国法治系统提供技术支持。我们应当寻求二者的结合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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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应当保持清醒,在坚持目标固守底线的前提下,走相对合理主义的具体路径,当然,需要改革突破而实现某种质变时也需要振臂疾呼。

问:回顾多年的学术研究,您认为自己主要的学术心得与贡献是什么?

龙:借用邓正来先生的一个表述方式,在专业研究领域,我的探索主要围绕一个主题,即中国刑事司法的形构及其正当性。由于中国司法构造与法治推进过程的独体性,以西方既有的理论范式来分析也许难得其解,由此,我提出了两个所谓的理论。一是在1990年代初,提出了中国刑事司法的两重结构理论,这个理论在后来做了一定的修正与发展。二是在1990年代末,提出司法改革与司法操作中的相对合理主义。然而,更多的,应当说是更有意义的研究,是针对中国司法制度与操作中各种需要解决的问题所做的分析。如去年在《法学研究》发表的关于中国诉讼实务中证明方式的文章——“印证与自由心证。这是我的实务心得以及多年思考和比较研究的一个结果。我不敢保证自己的观点都正确,但是一般能够做到见解新鲜并切中现实,较容易得到理论和实务界两方面的认可。

问:两重结构,即刑事诉讼中由控辩审三方组合而成的三角结构以及公检法分工负责配合制约形成的线形结构,这种分析方式确实与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等结构分析方法不同,您认为这种理论具有什么现实意义?

龙:首先要做一个简单解说。诉讼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双方当事人与裁判方三方组合所形成的三角结构,这一结构内含三项基本原理,即诉辩分离、控辩对抗以及司法至上与审判中心论。每一原理中又包括一些具体的原则,从而构筑了诉讼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运作机理。而线型结构,则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三个车间、三道工序、一个流水作业的关系。由于宪法与刑诉讫的明确规定,在我国确认线型结构有着坚实的制度基础,鲜明的实践线条。这一结构也包含三项原理:其一,在同质性与统一性基础上的司法一体化;其二,由权力互动而形成的国家权力的话跃性特征;其三,同位阶关系掩抑司法至上并由此带来一定程度的侦查决定论。其中最根本的是一体化。政法委员会制度可以看作司法一体化的粘合剂及保障,而严打活动则是一体化的典型表现。线型结构,又可分为由侦、诉、审机失之间权力互动形成的主体的线型结构,以及刑事案件的工序性流转而体现的客体的线型结构。前者以分工负责、配合制约的方式表现出来,成为中国刑事司法的特色。而后者,即工序性流转关系,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三角结构与线型结构的矛盾组合,成为中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并决定了中国刑事诉讼的内在特征与外部样态。因此,我认为,了解两重结构,才懂得中国的刑事诉讼。

问:龙教授,也许您最独特之处在于您在研究实际问题时的理论深度,以及您在理论分析时对实务状态以及问题的准确把握,能不能说这就是跳跃于理论与实践之间所得到的成果。

龙:法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张力结构,也是我近来关注的一个问题。我最近的一本文集,印以理论反对实践命名。我认为中国刑事司法的理论言说与司法的实践存在明显的脱离甚至背离的情况。这固然是因理论本身具有抽象性、超越性与批判性的品格,但同时也是由于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基本价值始终相互矛盾同时又分别具有一种路径依赖,更是由于中国刑事诉讼理论言说的现代刷新以及实际的司汗构造及其运作的传统依[日所形成的矛盾,由此构成一种突出的矛盾甚至反对的关系。学者们对这种矛盾应当保持一种清醒,既不能堕入凡俗,甚至认痈疽为桃花乳酪,又不能完全凌空蹈虚,不食中国司法的人间烟火。我所开出的药方,就是在坚持目标固守底线的前提下,走相对合理主义的具体路径。以条件论以及条件与制度双向互动的方式,以渐近的、改善的、从技术到制度的方式推进法治。不过这剂药膏的适用也有限制。法治启蒙时不宜讲相对合理,需要改革突破而实现某种质变时也需要振臂疾呼。由于承认理论功能的多元论,我对法治理想主义者怀有敬意。

问:接着这个话题再问,您的本科同学王卫国教授在西南政法大学50周年学术讲座中指出:法学法律的精神有两条:正义的精神和理性的精神。我个人对之十分赞同。但正义需要激情,理性意味着冷静,二者不可避免地会经常发生冲突,把握不好,要么走向盲目冲动,要么变得麻木不仁。您个人认为在学术研究和实务操作中如何能够比较好地加以协调呢?

龙:从某种意义上说,正义属于价值问题,理性属于技术问题,当然也可以称为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当把维护国家法治、匡扶人间正义作为自己不懈的追求。同时必须注意从技术上解决问题。去年在一个法学院的庆典大会上,作为兄弟院校的代表,我表达了四点希望,其中有两点与此相关。一是坚持法治理想主义的传统,为中国法治进程提供精神指引;一是注重法律的实证研究,为中国法治系统提供技术支持。我们应当寻求二者的结合与协调。

不过,我理解你所说的正义与理性有时发生的冲突,是指正义的理想与实现这种理想的现实条件之间的矛盾,这是理想与现实的冲突,也是正义要求与其技术可能性之间的矛盾。确实,这种矛盾的存在及其深刻性,使我们感到痛苦,甚至有时感到沮丧。但我倾向于法治乐观主义。承认在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之间徘徊是一种复杂的境况,但不焦躁也不颓唐;不存奢望,却也从不放弃努力。一方面坚持法治主义的理想,一方面采用相对合理主义的进路,在市场经济不断推进以及对外开放使中国融入文明发展的主流的背景下,中国法治的实现是有希望的。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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