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教授访谈:起草人详解两大修改焦点
发布日期:2010-03-1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韩大元教授访谈:起草人详解两大修改焦点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韩大元教授接受本报专访,详尽解读了提请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两大修改焦点。

城乡同比一步到位

拥有如此多的亮点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在起草过程中经历过不断完善、经历过争议,甚至也留下了一点因为客观复杂原因而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

韩大元教授说,这次选举法修改,已经经过了两次审议。2009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09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这次全国人大的审议是第三次审议。

在第二次审议中,草案就补充完善了人大代表的辞职程序;明确了破坏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机关及其责任:“主持选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此外,还明确了候选人见面的要求,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韩大元教授介绍说,在草案修改过程中,两个问题引发了争议。首先就是城乡“11”平等选举的问题。

目前选举全国,省、自治区,自治州、县的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为41。从比例上来讲,城乡居民的选举权并未“同票同值”。

教授说,对于实现“11”是否具备了充分的客观条件,有人有所担忧。实际上,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截至2008年底,全国城镇人口已经达到了6.06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45.7%。近几年来,城镇人口平均每年增长一个百分点以上,按目前的城市化发展势头,到2015年我国城乡人口比例很可能达到50%50%,甚至城镇人口超过50%。同时,全国很多地方正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分,代之以居民户口,这为实行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提供了现实基础。另外,对农民概念的理解、国家政权性质的认识以及代表功能的评价等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山东等地的部分市(县、区)按城乡11的比例分配代表名额的做法效果比较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教授说:“也有学者曾提出将现行的41先调整为21,作为过渡。但这样规定,仍解决不了城乡选举中的不平等问题。一步到位,有助于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的频繁修改,保持法律实施的长期性与稳定性。当然,我们也做好选举法的宣传,研究一步到位后如何实现平等选举权的制度建设以及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

流动人口难题未解

在城市化进程中,人口流动、外出务工的情况已极其普遍。数据表明,中国的流动人口数量已达1.5亿。这些流动大军如何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人大的直接选举,成为选举法修正案中最难完成的课题。

韩大元教授表示,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建议,应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如何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直接选举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草案第一稿也曾规定,流动人口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人大的直接选举投票。

“但这个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由于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还没有形成稳定而统一的制度,目前还不具备条件。因此二次审议时对此暂未规定。当然,严格按照现行选举法的规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问题,首先选民要有权利意识,其次,企业要尊重流动人口的选举权,为他们提供条件;再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流动票箱等。在选举中,各地可以按照中央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实践经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然,条件成熟时,应该从法律制度层面解决流动人口选举权问题”。

本报记者孙莹

《北京晚报》201038,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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