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杨立新就“浙江工商单挑丰田”、丰田对赔偿问题制造“两种声音”事件所引起的一系列消费维权、市场歧视等问题接受法制日报采访。
针对丰田反悔对浙江消费者的承诺具有怎样的法律后果的问题,杨立新教授解释说,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丰田公司对消费者的公开承诺是法律意义上的承诺,该承诺已经使其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按照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严格依照承诺向消费者履行义务。
丰田在中国造成新的市场歧视,各地消费者对“同车同权”信心不足。杨立新教授表示,现有法律足以支持中国各地车主“同车同权”。生产者将产品投入流通之后,负有跟踪观察义务,对其所生产的产品的性能以及实际使用效果进行不间断的了解,必要时应做出警告直至召回产品。召回缺陷产品是最主要的跟踪观察义务,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履行警示、召回义务,必然发生费用问题。对于消费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当然应当由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负担。杨教授强调,对于召回义务履行中发生的费用和相应的补偿责任,我国现有法律、法规都能够支持丰田汽车消费者的请求,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生产者不应借口中国法律规定不完备而逃避责任。
杨教授希望丰田公司好自为之不应为逃避责任找借口。“其实,当一个厂商发生应当召回缺陷产品义务的时候,更是展现生产者对消费者负责、对自己的产品负责、对自己的信誉负责的关键时刻。”他指出,明智的生产者应当利用这种机会,既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为自己挽回影响,维护自己的信誉,以期建立更好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和谐关系。推托、拒绝甚至抵赖,都是不明智的做法。在这样的一个关键时刻,但愿丰田公司能够好自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