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华教授访谈:人大法律人之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系列
发布日期:2010-05-28 来源:人大法学院网  作者:佚名

编者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自1950年成立至今,为国家与社会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务员、法律科研人员等法律人才,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作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工作母机”和“法学家的摇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更是为许多法学教育机构输送了大量学识渊博、富有创新精神的学者。

为迎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六十周年华诞,展现活跃在各法学教育机构的法学家校友们的成就,人大法学院校友网特推出“人大法律人之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系列。本系列收录的学者信息来自于《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一书。该书是由王叔文、王家福、高铭暄、江平、陈光中、肖蔚云、巫昌祯、江伟、王利明、赵秉志、陈兴良等在京的22位著名法学家组成编辑委员会,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由该编辑委员会评审出的两批共216名“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中,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名家人数有50人,居于各院校之首。

在中国人民大学校园里,人们经常能看见一位鹤发童颜、精神矍铄的老人骑车忙碌而行的身影。他可能是到教学楼,声若洪钟地给博士、硕士研究生上法理学专题课;也可能是前往法学院教工合唱团,一丝不苟地指挥排练;兴许又是去参加某个法学理论会议,认真研讨事关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的大计。他五十多年如一日,伴着新中国法制建设事业的曲折发展历程,伴着法学研究和法学理论的潮涨潮落,爱党爱国,无私奉献,全身心地投入到自己钟爱的事业——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和教育之中,道德文章皆高,身教言教并重,以传道授业为乐,而“不知老之将至”。他,就是新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的奠基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博士点的创建人和主持人孙国华先生。

成长经历

孙国华先生19254月出生于山西省阳高县一个小集镇(现属河北省阳原县),其时,军阀混战正酣,人民流离艰辛。1931年“九?一八”事变发生,日寇入侵,祖国山河沦陷,满目疮痍,民族的危难给少年时代的孙先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1937年,他的故乡也被日寇侵占,眼见日寇在我们的国土上耀武扬威、烧杀戮掠的种种罪恶行径(一次因他不愿意向日本兵行礼,而招致毒打),他充满了对侵略者的仇恨和对祖国强盛的向往。

1941年,年仅16岁的他,告别了家乡和亲人,来到北平求学,就读于北平汇文中学,在这里他接受了系统的中学教育,打下很好的科学知识基础,并逐渐树立了“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远大抱负,这个理想成为他以后人生道路上的闪亮标尺,并贯穿至今。勤奋学习的同时,孙先生还在爱国老师的影响下,反对日寇对我国的侵略和文化殖民。有一次上课时,国文老师出了个作文题目:“雾”,他抑制不住自己心中的愤懑,当即写下了一首诗:“可怕的大雾,挡住我久未奔放的视线,使我望不见天坛绮丽的身影和北海矗立的塔尖:但总有一天,会云消雾散,到那时青天白日(当时的中国国旗)再现。……”诗写完后,孙先生本以为老师会因此责怪自己年轻鲁莽,甚或会受到侵略者的迫害,却不料老师给了他全班最高分。这首少年时代所作的爱国诗篇及因此而赢得的“最高分”,便永远成为孙先生爱国情怀的宝贵记忆。

1945年,抗战结束,赶走了日本侵略者,却又迎来了横行霸道的美国兵,中国人民又一次陷入了深重的灾难中。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国民党反动派的腐败,这些反面教员的教育使孙先生逐步认识到,只有打倒美蒋反动派,才能使我们的国家重获新生,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这个真理。孙先生 1946年在北平汇文中学毕业后考入朝阳大学司法组学习,积极参加进步学生运动,并很快成为当时的学运领袖,在党的地下组织的领导下率领同学们与国民党反动派进行斗争。1947年“五?二零”运动时就上了国民党的黑名单;1948819国民党对北平进步学生进行大逮捕,孙先生未及撤离而被捕,直到北平和平解放才获释。后来由组织分配,先到以谢老(觉哉)为校长的中国政法大学教育科工作,1950年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为第一期研究生,研习法学理论。

当时,中国人民大学作为新中国第一个“新型正规大学”,是引进苏联教育模式和相关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中心,也是青年精英们向往的圣地。为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需要,何思敬等著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主持下的人大法律系从1950年开始招收研究生,其后数年,通过本科和研究生的培养,不仅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干部,而且也造就了当今中国一代杰出的法学家。

孙先生在研究生学习期间,有两位导师,中方导师是被毛泽东誉为“中国第一流的法学家”的我国著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哲学家、教育家何思敬,苏方导师是人大法律系苏联专家组组长EM.谢米里亨,后者是参加过苏联卫国战争的老战士,这二位都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功底。在老师们的指导下,孙先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学习俄语,系统学习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政治经济学”、“马列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与法的史”、“政治思想史”、“苏维埃国家法”、“苏维埃民法”、“苏维埃法院组织法”、“国际法”等一系列课程,各门功课均十分出色,是同一期百多位研究生中的佼佼者,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不仅如此,经过组织的考察,群众关系好、关心公益的孙先生还担任了大班长、党分支书记、团支部书记以及团总支副书记、书记等职,直到1952年留校任教,由此开启了他漫长的法学教育和研究生涯。

50多年来,孙先生兢兢业业,毫无懈怠,将自己对祖国和人民的热爱融入到崇高的教育事业之中。他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全国法院业余大学、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央电大、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南京师大、陕西省委党校、新疆大学、新疆财经大学等多所院校的主讲或客座教授。此外,他还是朝阳大学校友会会长,人大法学院朝阳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宣部、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的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的高级讲师,并曾是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法学规划小组成员。

教学与科研

孙先生桃李满天下,为包括中国人民大学在内的全国许多高校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人才。他作为中央电大、前中央第一和第二政法干校、前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全国法院业余法律大学法理学课程的主讲,曾向多达数十万计的学员讲授法学知识,引领他们步入法学理论的殿堂。这些人中不乏优秀的党政干部、审判人员、律师、法学专家和共和国法制建设的栋梁之才。

孙先生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开始指导研究生,先后招收过十余届硕士研究生。1986年成为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建立并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法理学专业博士点,迄今已经指导或参与指导博士研究生数十名;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多名。他教过的本、专科学生以及各种各类函授学生、进修访问学员更是无计其数。

孙先生刻苦钻研教学业务,力求精益求精,先后给学生讲授过国家与法的理论、政治思想史、马列主义经典著作选读、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苏联法的一般理论等十多门课程。他注重自身修养,身教与言教相结合,立德与立言并重,给学生树立了良好的人生楷模,使之真正成为国民表率、社会栋梁。

1986年,孙先生到中南海给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为首的包括胡乔木、李鹏、胡启立、姚依林等中共中央书记处领导同志讲授法制课。20世纪80年代以来,孙先生多次给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以上干部和部分省市领导班子讲授法制课。

在繁重的教学之余,孙先生如饥似渴地学习、领悟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习古今中外一切有益于我们的法律理论和知识,笔耕不辍,著作等身。创作了大量研究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治理论的学术论文和专著,先后出版著作50余种,发表文章近200篇。其主要研究领域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社会主义法理论、法社会学、比较法学、前苏联(俄罗斯)法的一般理论、现实法理论等,是公认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权威,法理学泰斗。他的许多观点成为法学理论领域的通识性观点,引领了一大批后辈学者的研究道路。孙国华教授为了把法学这门关于正义的艺术,变成社会和谐、繁荣、进步的动力,在理论思维这条崎岖泥泞的山路上不懈攀登,永不言倦。

学术历程

孙国华先生法学研究生活的起点,可以追溯到1952年初撰写的《法的物质意义上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之关系》。这篇论文提出,法存在着物质意义上和形式意义上两个渊源,这也就意味着法存在着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的问题,必须结合这两个方面阐述和研究法,而不能只看到其中一个方面。只看到法的物质意义上的渊源(法的内容)或只看到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是造成法的理论错觉和盲目实践的基本原因。这一认识,不仅为孙国华先生提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这一著名观点奠定了基础,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孙先生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核心。从朝阳大学司法组,到中国人民大学第一期法学研究生学习,孙先生如饥似渴地学习法学理论知识和马列主义经典文献,打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深厚功底,具有非凡的学术研究能力和创造性,在研究生时期就被我国最早、也是最权威的法学研究杂志《政法研究》(《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的前身)聘为编委之一。

1955年,年方30岁的孙先生发表了《我国人民民主法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政法研究》1955年第1期,后由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文章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结合当时“一化三改”的历史任务,分四个方面对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之有机组成部分的人民民主法制的作用进行了系统、全面、有说服力的论述。这篇文章的基本命题,实际上也就是贯穿在孙先生一系列文章、著作中的一根主线。在这些作品中,他反复强调共产党取得政权以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也为后来确立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年,他还出版了《谈谈守法》(通俗读物出版社1955年版)的个人专著,对公民自觉遵守反映最广大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意义、途径等予以论证。这些著作的发表,初步奠定了他作为年轻的马思主义法学理论家的地位。从此,他教学和学术生涯的每一步,不管是逆境还是顺境,不管是潮涨还是潮落,都与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之路息息相关,与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的历史运命息息相关。

经过“反右”和“文革”长时间的学术沉寂,十一届三中全会带来了思想解放的曙光,带来了法学的春天,孙先生也焕发了自己的学术青春,步入学术创作的高峰时期。1978年,他在《人民日报》(1978年11月24)上发表文章《一定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在十一届三中全会还未结束,党中央还未正式做出伟大的战略转折的时候,提出并论证了社会主义国家加强法制建设的主张,批判了一个时期以来甚嚣尘上的“法律虚无主义”。这篇文章,像法学领域的一只报春燕,预告了中国法制建设新时期的到来,为恢复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供了理论支撑。

此后,他接连发表了《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法学研究》1978年试刊号,后转载于《光明日报》1979224),《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法学研究》19801期),《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初为广播稿,后收入《民主和法制讲座》,天津人民广播电台197910月出版),《法的基本理论讲授提纲》(群众出版社1979年版)等文章,并多次在全国的法制宣教班、政法干部培训班讲授加强民主、法制等问题。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掀起一个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新高潮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从1980年开始筹备、由法律出版社在1982年正式出版的由孙国华先生担任主编的全国统编教材《法学基础理论》(第一部全国高校试用教材),这本教材自出版到1995年共印行约200多万册,创造了法学类图书销售的记录,并成为一个时代的最具代表性的权威教材。这本书贯彻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在多方面实现了拨乱反正,适应新时期的需要,进行了大胆的理论创新,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第一次提出除讲授法的历史类型(区分法的社会本质)之外,还要讲授法系的概念和分类(揭示法的存在形式),从而大大丰富了法律文化的内容;(2)明确承认了法有继承性,但又不把它与其他属性对立起来;(3)明确肯定法既执行阶级统治职能,又执行社会公共职能,但要注意二者的内在联系;(4)吸收国内外、特别是前苏联法学的前沿性研究和教材成果,在坚持马克思法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完善了法的定义,即指出法是通过确定权利与义务的方式来确认、保障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5)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他在这本教材中首次提出并论证了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人民性、社会性、规范性、科学性、公正性、国家强制性与居民可自愿遵守等属性的辩证统一,既反对把法的本质属性单纯归结为阶级性,也反对用法的其他属性来否定法的阶级性,从而既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公式又坚持了正确的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6)强调了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并把法制的重点放在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干部的守法问题上;(7)吸收了前苏联法学理论许多合理的有益经验,并结合中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比较科学地界定了法学理论中的一系列基本范畴,诸如:法、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意识、法的创制、法的实现、法律解释、法律制裁、法律责任、法的体系等等。

以后孙先生又主编或独著了多部《法学基础理论》教材,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教材有:《法学基础理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版,1995年第2版; 《法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出版,曾被前苏联法学家赞誉为是“专著性教材”,40万字,1991年获中国人民大字科研成果优秀教材奖,1992年获教委第二届优秀教材二等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1995年获人民大学第三届优秀教材奖;《法理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2002年获得国家级图书一等奖。这些书,再加上历年来为全国电大、法院业余大学、函授大学、师资培训等领域编写的教材,构成了一道独特而亮丽的教学研究风景线。它们彼此之间既有逻辑联系,相互衔接;又在内容上结合不断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侧重,多有创新,与时俱进,不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认识,从而使得马克思主义法学永葆理论活力,在新的时代继续发挥其巨大作用。

孙国华先生能使用多种外文阅读、翻译,多年来曾翻译过不少苏联法学理论书籍和论文,如由他组织翻译和校订的《法的一般理论(上下册)》(前苏,CC.阿列克谢耶夫著),法律出版社 1988出版上册,1991年出版下册;《法的一般理论》(前苏,雅维茨著),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出版。除了这两本书外,孙老师还组织翻译了一系列重要的学术论文,但限于经费等多种原因均未能出版,而是以“内部交流稿”、“参考资料”等形式,对我国的法理学研究和教学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除了编译各种法理学教材外,孙先生还涉足理论法学的多个领域,他出版的其他重要著述有: 1993年与黄达强教授共同主编的《社会主义民主:跨世纪的沉思》面世,对社会主义民主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全面论述,对社会主义时代条件下,民主的内涵、演变、价值追求、实现条件以及民主与法制的关系等问题,做了深入的分析。同年,他主编的《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以将近30万字的篇幅,系统论证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权观,批驳了认为社会主义不讲人权的错误观点,对长期以来我们相对忽视对人权理论的研究以及人权实现缺乏法律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对人权理论在我国的兴起和深入研究作出了贡献。他主编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一书,1995年由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对于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方针在法律上进行了详尽地阐述,为法学界进一步解放思想、把法学研究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相结合提供了理论支持。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国际上苏东剧变,冷战结束;国内有一些人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过时了”,“不能用了”,自觉不自觉地要用欧美流行的各种“主义”取代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指导思想地位。对此,孙先生始终头脑清醒,“咬定青山不放松”,坚信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仁人志士近百年来的救国启蒙的历史,使他坚信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半个多世纪的人生经历也让他坚信: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法学的创新一定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轻率地否定它的这个或那个基本原理,只能导致思想混乱,达不到真正的理论创新。面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只有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把握正确的方向。科学社会主义运动中的失误,不是因为马克思主义过时了、错了,而是后人在联系实际时的认识错了、对活的马克思主义研究少了。我们过去实践中、理论中基本的、正确的东西要坚持,对于失误和不足的地方则要加以纠正、丰富和发展,这才是中国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根本出路。

为了廓清人们的思想混乱,进一步深化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认识和研究,孙国华先生接连申请和主持两项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论和本质的原理》(1996年结项,课题成果由群众出版社出版,42万字)、《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形成与运作的原理》(2002年结项,课题成果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近50万字)。1996年,他还申报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点重点项目课题《社会主义法治论》,从历史角度扼要分析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回顾了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确立过程,说明了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区别于资本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并以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为内容,论述了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描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深入分析了推进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途径。上述三项课题以及随后出版的三本著作,对于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一座丰碑。

(编辑:贾晓旭 唐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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