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千帆教授访谈:为了人的尊严
发布日期:2010-05-0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民主与法制杂志》记者 李蒙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新春茶话会、与网友交谈、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三次提及“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特别是将“尊严”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被海内外媒体誉为“将人民的要求往上提升了一步”。
北大宪政学者张千帆教授在20096月发表《我的梦想——做一个有尊严的中国人》一文,当时就引起了本刊记者的注意。近日,本刊记者对教授进行了专访,请他谈一谈有关“尊严”的话题。

记者:教授,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让人民活得更有尊严,对此您有何评价?您去年6月发表有关尊严的文章,当时是什么事情触动了您,还是您长期思考的结果?


张千帆:在国家领导人的高度提出让人民活得有尊严,是令人鼓舞的好事。这些年强调民生是对的,改善民生使人民活得更幸福,也是更有尊严的前提。但除了民生外,政治和社会环境对人的尊严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温总理也提到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现代化不可能成功,提到公平正义比太阳还有光辉,也都与尊严有着直接的关系,可能是更直接的关系。至于我的那篇文章,不是一时心血来潮。近年来,我一直在断断续续写一本《为了人的尊严》的书,主要是把自己在美国期间写的一些文章翻译结集出版,主题是探讨中国古代哲学关于人格尊严的思想脉络。最早的一篇文章是2000年发表在夏威夷大学成中英教授主编的英文版《中国哲学杂志》,主题是《儒学的重构——中国古典中的人格尊严观念》。09年的那篇文章其实就是这本书的一个思想总结,算是我个人长期思考的一个成果吧。

记者:现在对尊严一词的探讨很热烈,作为宪政学者和法学家,您是怎么理解的?您刚才提到中国古代哲学的尊严观,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什么启发?


张千帆:有人说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权利观念,权利是西方舶来品。这种说法也许有道理,不过尊严观念却是中国文化所固有的。中国的儒家正统说到底,就是关于人格尊严的哲学。所谓尊严,不只是一种外在的尊贵或威严,而是体现了人性的内在价值,儒家哲学的基点就在于承认和肯定人的内在价值,人的价值是尊严的基础。儒家强调反身而诚,只有诚实的人才能正视自己的内在尊严;不诚实的人往往看不到或故意漠视自己的内在价值,所以也就不能正视自己作为人的尊严,譬如贪官、诈骗犯在内心里是不可能觉得自己有尊严的。
  尊严首先是内在的,但是也有外在的方面。我们过的生活是否有尊严不但取决于我们自己的行为,而且也取决于我们的生活环境和社会制度。这是因为一个人不可能完全决定自己的命运,我们的际遇、人格乃至生活意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我们的公共交往,如果不能通过体面的程序、公平的标准、理性的交流来决定自己的命运,在许多事情上不得不看别人的脸色,做不到正己而求诸人,那么无论我们如何洁身自好,还是无法实现个人的全部尊严。所以孔子说危邦不入,乱邦不居。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固然体现了一种消极避祸、 明哲保身的无奈,但也反映一个国家的制度对实现个人的尊严有多么重要的影响。
在宪政层次上,尊严简单地说就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自古以来,我们都认为一个只是主张权利而不尽自己义务的人是没有尊严的;但是反过来,如果一个人只知道履行义务,而没有权利意识,那也不是一个有尊严的现代公民。中国古代哲学确实对权利不够重视,儒学是一种义务导向哲学,主张人要履行与其身份地位相称的义务。相反,霍布斯以来的现代西方自由主义哲学偏向权利,不够重视义务。如果将西方的权利话语简单照搬到中国,也不足以实现尊严。只有中西结合,达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才能实现尊严的理想。

记者:现在有一种通行说法,有了钱就有尊严,民生改善了就有尊严,似乎使尊严幸福的概念有些混淆。你是怎么看?

张千帆:尊严当然与民生有关。古人说:衣食足而知荣辱。作为个人,吃饱穿暖是尊严的前提,食不果腹、衣不蔽体当然是不可能有尊严的。但是物质基础只是尊严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而且只要有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尊严其实与金钱或物质生活关系不大。现代人肯定比古代人生活条件更好,人均GDP更高,但是不是现代人就一定比古代人更有尊严呢?不一定。有钱人就比贫民有尊严吗?也不一定。一个贫困的人过有尊严的生活不容易,但决不是不可能;只要他自食其力、遵纪守法,先做好自己分内的事,再有意识地行使自己作为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他就是一个很有尊严的人。相反,一个富人可以生活过得很好,但是他对社会所应担当的责任也更大,所以反而不容易实现自己的尊严;一个只知道埋头赚钱甚至迫于形势不得不贿赂权力、为富不仁的商人,显然是没有什么尊严的。
  从国家层面来说,经济只是实现个人尊严的前提,但关键还在于制度。在制度非常糟糕的国家,个人当然也可以过得相对有尊严,那就是尽量安分守己、洁身自好,穷则独善其身,而更多的人会随波逐流、同流合污。即使做到洁身自好,这种私人领域的尊严也是很有限的。譬如哪天我的房子没有任何商量就被拆了,补偿又不到位,造成生活十分拮据,那么我的尊严就显然受到侵犯;即便补偿到位,没有经过协商和同意就拆我的房子,同样也侵犯了我作为公民的尊严。在一个共和国,公民的尊严还包括能通过理性的公共参与去影响更高层次的国家政治生活,使这个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而不是像一只微不足道的蚂蚁那样任人践踏、碾压。

记者:中国人现在是怎么理解尊严的,尊严怎样才能更快地提升?作为公民,我们是等着政府或者别的什么人给我们尊严,还是自己应该做点什么?

张千帆:中国人其实对尊严一直非常在意,因为从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饱受屈辱,有着强烈的为国家、为民族雪耻的意识。这种意识之所以存在,就是对尊严的向往在起作用。但这种尊严只是外在的,而且会带来一些负面作用,譬如总是把自己放在被欺凌被侮辱的弱势位置上,国际上稍有一点风吹草动就反应过激,指责别人阴谋瓜分中国,甚至骂自己的同胞是汉奸,而不反省自己的不足并正视别人的批评。这种神经过敏其实是非常不传统的,任其下去会耽误中国的进步和发展。中国儒家历来强调自省,所谓日三省乎己,面对别人的批评不是暴跳如雷、反唇相讥,而是首先反思自己的不足;只有这种开放、豁达的精神才能让一个民族进步,否则就只能僵化保守、固步自封、每况愈下。所以孟子说: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家必自毁,而后人毁之。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屡战屡败,根源还是因为我们自己在制度上的落后造成了经济和军事的落后。
  中国人的尊严要想更快得到提升,关键还是要看制度瓶颈能否突破,权利有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执政党、政府、人大都有义务扫除制度上的障碍,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能够通过正当方式得到充分的行使。目前公民之所以参与不够积极,是因为参与没有太大意义;应该让制度更加开放,吸引更多的公民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来。
  但尊严是不可能被赐予的,赐予本身就是反尊严的,就和一个乞丐等别人赐予食物一样,能有尊严吗?所以公民要有尊严,必须自己积极行动起来,首先是要提高参与选举的热情。村委会选举、居委会选举、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公民应积极参与,不能觉得选举似乎意义不大就不参与,就放弃自己的权利,否则只能恶性循环。要打破这个恶性循环,需要公民和政府合作,但总归需要一方先行动起来。

记者:现在农民选举出现了诸如贿选等很多问题,城市居民的选举热情普遍比较低,选举制度的改进是政治体制改革中最困难的地方,您怎么看?
张千帆:选举权是最重要的公民权利,也是尊严的重要体现;没有选举权就只能是臣民,是不可能有尊严的。现在选举问题很多,最重要的是如何在政治上建立良性循环。基层政府不积极改进选举的借口往往是公民的素质低,或者参与热情低。而公民则埋怨基层选举流于形式走过场,老是觉得自己被代表,所以更不想参与。这就是上面提到的恶性循环
  从基层政府的角度来说,文化素质、政治素质其实与选举的关系不大,选举的关键是利益博弈。问题的关键还是在程序上,只要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走,选举就会变得越来越公开透明,也越来越有实质意义,选民参与的积极性也就自然越来越高。选举能力和教育程度没有什么关系,即便拿了博士学位也未必比目不识丁的农民更清楚选谁才能代表自己的利益。只要事关自己的切身利益,农民不仅选举的热情很高,而且眼睛很亮,确实能把真正符合自己利益的代表选出来。因此,素质论不过是站不脚的借口。
  但是这种借口由来已久,梁启超就认为当时民智未开,中国不适合议会民主。这种看法的根源在于儒家一贯的精英主义思维。虽然儒家肯定人的内在价值,但是这种价值是隐性的,需要得到教育才能充分显现出来,而大概是因为当时的社会条件,很少有人获得这种发展机会并成为君子。所以在儒家世界观里,人格高尚的君子是很少见的,绝大多数都是自私短视的小人。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当然不可能实行民主,一堆小人当然是不可能把君子选出来的。这是为什么儒家从肯定人的内在尊严出发,最后却是反民主的,根源就在于儒家还是不信任普通人的素质和能力,所以才提出了君子、小人的二元论。出类拔萃、道德高尚的君子不仅应该做官,而且既然他们不会滥用自己的权力,也就不需要法律和制度约束。现在看来,这是对人性的基本误解,因为任何人都不是上帝,也不是魔鬼;任何人都有君子的一面,也有小人的一面,纯粹的君子小人是没有的。人性有尊严,但也有弱点,任何人都不例外,所以即便是德高望重的君子也需要制度约束,即便是势利小人的基本权利也要得到保障。今天,我们不能再用素质之类的借口阻碍体制改革,限制平民百姓的选举权。

记者:政府和公民到底应该怎样配合起来才能提升尊严呢?现在相互指责的情况比较多。

张千帆:首先,执政者应该更加自尊和自信。如果这个国家的政府不受人尊重,那么人民的尊严必然也要打折扣。政府官员不能因为做官,就忘记自己做人的尊严,或忘记老百姓也是有尊严的公民;如果官员的尊严只体现在对下级和老百姓的权威上,对上级只能谨小慎微、唯唯诺诺、惟命是从,那么这样的人其实是不会有尊严感的,而一个缺乏自尊的人很容易自甘堕落,最终滑向罪恶的深渊。
  更加根本的是,每个公民必须先站起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只有人民先有尊严,政府才可能获得尊严。如果人民只是一群任人宰割的羔羊,那么政府至多就是个牧羊人;如果人民只是一群没有自由的奴隶,那么官员至多只是个奴隶主。也许他们在这些可怜的奴隶面前可以发号施令、威风十足,但是在外人面前,一群乌合之众的头领是不值得尊重的。只有当被统治者很强大的时候, 统治者才能真正获得受人尊重的底气。

  因此,一个国家的尊严最终来自每一个公民的尊严。只有公民成为决定自己命运的主人,才能打破数千年受人摆布的宿命,健全残缺不全的政治人格,获得完整意义的道德尊严。公民不能只停留于被动地指责政府官员做了不该做的事,而是要主动告诉他我们要他做什么。现阶段最重要的是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基层政府越是认为不可公开的信息,公民就越有必要坚持自己的知情权。公民要不断地发出声音,要求表达自由而不是控制言论,要求公正补偿而不是强行拆迁,要求修缮校舍而不是建豪华办公楼,要求投入地方公益而不是将纳税人的钱挥霍于贪腐……最重要的是公民要认真对待每一张选票,通过选票告诉执政者,我们想让什么人坐在领导位置上。

记者:从立法、司法的角度看,公民应该如何推动立法、司法朝维护尊严的方向进行改革?司法是维护尊严的最后一道底线,请您从这方面谈谈。

张千帆:要让立法保护人民的尊严,人民必须作为有尊严的主体参与立法决策过程。近年来,中国公民推动立法改革的作用大有提高,比如孙志刚事件导致收容遣送条例的废除,唐福珍事件导致拆迁条例的修改。立法之所以不能保护尊严,少数恶法甚至严重侵犯公民尊严,根本原因都在于这些法律的制定一开始就没有公民参与;假如有过公民参与并产生了影响,难道公民会通过一部践踏自己尊严的法律吗?其实立法是分不同层次的,中国在中央层次的立法做得是比较好的,全国人大的立法草案都上网公布,也经过比较充分的讨论。但在地方层次和行政立法上,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而中国立法的现状恰恰是立法层次越高,实际效力越低;最有效的不是宪法和人大立法,反而是层次很低的行政部门或地方红头文件。收容遣送条例和城市拆迁条例都是行政法规,制定时都没有经过实质性的公民参与,结果都严重损害了宪法和法律所要保护的公民尊严。要废除或改进这样的恶法,必须强化公民参与,保障公民在立法上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无论地方立法还是行政立法,都应该听证等各种方式体现人民意志。
  在执行层次上,立法之所以难落实,归根结底是行政部门不对当地人民负责。要改变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官员应由人民自己或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如果他不能履行职责,那么等他任期结束以后,人民可以通过周期性选举让他落选,那样他就不会漠视人民的尊严。
  司法作为保护尊严的最后一道防线,本身就必须是一个有尊严的机构。司法要获得尊严,就必须保证它不受权力干扰,保证法官独立办案。否则,法官没有外在的独立地位,内在的独立人格也很难树立起来;没有独立人格,法官失去道德底线,就很容易走向司法腐败。所以要保护人民的尊严,司法本身必须有尊严。
  如果人民在立法、行政、司法上得不到制度化的有效救济,最后就只能走上访之路,而上访本身就是没有尊严的体现——上访不就是求人解决问题吗?求人有什么尊严呢?如果上访者不能通过有效的制度救济来主宰自己的命运,必须通过逐级上访求助某个青天”“老爷来救自己,那就谈不上公民的人格尊严。

记者:最后问一个私人性质的问题,您的梦想是做一个有尊严的中国人,那您现在是不是觉得不太有尊严?作为法学家,您给自己的尊严打多少分?

张千帆:说实话,面对外国友人,我作为一个中国人最感到骄傲的不是自己的制度,也不是最近三十年的经济成就,而是2000多年前的那点文化遗产。对于当前的制度现实,我既不能胡编乱造、信口开河,便只能以实相告并颇费口舌地解释说,我们走到今天这一步已经很艰难、很辛苦、很不容易,但遗憾而无奈的是,能向他人推销的亮点实在不多。这是为什么今天在世界上中国的哲学家最牛,经济学家次之,法学家最弱。所以在外国同行面前谈论中国法律,我经常自感底气不足。这倒不是我缺乏自信,而是我们的宪政法治目前就发展到这个水平,制度现状也直接制约了中国法学的发展水平。要打破发展瓶颈,做一个有尊严的法学家,我们没有别的选择,只有像我们的儒家祖先要求的那样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好自己的工作,做一个合格的现代公民,共同努力建构中国未来的制度大厦,让每一个中国人都活得更有尊严。我经常思索一个问题:为什么在这个对人的尊严追求了几千年的国家,完整意义的尊严总是显得那么遥不可及?其实打破这个民族千年宿命的神奇力量不在别处,它就掌握在我们每个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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