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勇院长访谈:全面解读河南试水人民陪审团制度
发布日期:2010-07-19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佚名

  张立勇说:能够解决问题就是一种好模式

  就任河南省高院院长后,因力推司法改革,张立勇屡次站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上。人民陪审团的推行,也不例外。《法治周末》就有关质疑声,独家专访了张立勇。

  法治周末记者 邓红阳

  有争议是件好事

  《法治周末》:您怎么看人民陪审团引发的一些质疑声?

  张立勇:我注意到,这些质疑声主要集中在这些方面。比如,你让这么多农民、下岗职工、出租车司机来断案,他们能行吗?他们的素质怎么样?他们能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吗?河南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既不同于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可以决定被告有罪无罪;也不同于德日等国的参审制,你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是非驴非马。你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有法律依据吗?第四个,人民陪审团和人民陪审员是什么关系,我们有了人民陪审员,还有必要搞人民陪审团吗?

  对于一项探索中的改革措施来讲,这当然是正常的,也是我们所希望和欢迎的。有争议并不是一件坏事,其实是一件好事。所有的这些关注和评论,无疑都会对继续发展和完善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公民参与司法重在是非判断

  《法治周末》:正如您了解到的那样,让不熟悉的普通公民参与司法,会不会出现错误裁断?

  张立勇:要相信群众有大智慧,他们能够依据朴素的判断,依据他们对生活的真实感受,来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我举一个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讲过的故事。国家法官学院曾经在云南组织了一期培训班。这次培训的一项内容就是了解英美陪审团的实际运作,主讲官是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这位加拿大法官为了增加大家的感性认识,建议临时组成两个陪审团。一个陪审团成员来自该培训班的法官代表和某法学院的法学教授,另一个陪审团成员则由云南高院的勤杂工组成。两个陪审团针对同一桩案件进行审判,法官代表和法学教授们组成的陪审团经过了长达4个小时的争论,最后勉强达成了一致意见。而由云南高院勤杂工组成的陪审团,不到半个小时就达成了一致意见。出人意料的是,两个陪审团的意见完全一致。

  所以我们一定要相信群众的能力,相信他们的生活判断。相反,我们法官的思维有时候也需要调整,现在我们有些法官已经形成一种思维定势,这种思维有时候会背离基本的生活常识。

  河南人民陪审团的实践表明,许多人过去所担心的群众素质低、参与不积极、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等顾虑,是不必要的。即使在个别案件中与合议庭意见分歧,实际上也起到了让法院提前了解民意、舆情,全面慎重进行裁判,更加详尽地阐述裁判理由,更有针对性地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都比过去不问世情民意、一味闷头裁判要好得多。

  法律没规定不等于没法律依据

  《法治周末》:对于人民陪审团,有人认为在我国诉讼法中没有人民陪审团的规定,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权利义务,是对国家诉讼制度进行的“越权”改革。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张立勇:如果说法律依据就是指现行法律上有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团”这个名词的话,那么肯定说是没有的,因为它是一项新的改革。但是法律上没有规定,并不等于没有法律依据,更不能说违背法律。尤其对于一项新的改革措施而言,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基本原则、司法改革的总体发展方向等,都可以构成探索与创新的法律依据。

  如果一切都以现成的法律规定作依据,实际上是否定了司法改革的必要性。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事情,那就是落实和执行的事,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改革。比如审判公开,严格来说不能叫改革,而是全面落实法律关于审判公开的规定和要求。

  只要是司法改革,必然在某种程度上要突破或者超越现有的法律规定,没有突破就不叫改革,也难以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我认为,一项改革措施只要人民群众欢迎和拥护,就是有生命力的;只要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和禁止性要求,都可以进行尝试。

  目前,我们试行的人民陪审团并非审判组织中的成员,发表意见并不构成合议时的一票,而是作为合议庭评议时的重要参考。人民陪审团与现行的审判制度、合议制度也并不冲突,案件的裁判是由合议庭独立作出,人民陪审团的意见如果不符合事实和法律时,合议庭也可以不予采纳。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在现行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我们的改革尝试只能走到这一步,否则就构成明显违法了。但同时换个角度讲,也正说明了人民陪审团试点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范围内进行的,没有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禁止性要求。

  实际效果比名分更重要

  《法治周末》:有一种声音认为,河南的人民陪审团非驴非马,是个“四不像”的东西。您怎么定位河南的人民陪审团?

  张立勇:我在全省三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过,如果说我们的人民陪审团既不是驴,也不是马,我们就是骡子。做骡子也挺好。大家都知道,骡子在农村也是一种非常好的劳力。所以,我们不在乎名分、不在乎批评,就在乎实际效果,就在乎人民是否满意。不管是什么,只要能够实现司法民主,只要能够化解矛盾,只要能够解决问题,只要老百姓高兴、满意,就是好制度、好模式。

  的确,人民陪审团与传统的陪审团和典型的参审制都有区别。但问题在于,陪审制度就只有采取这两种模式吗?必须在两者之中选择其一吗?实际上这是陪审制度的一个基本问题。对此,我的看法是,采取何种模式的陪审制度,都不是主观愿望所决定的,而最终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法律渊源以及现实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

  就我国的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而言,采取什么样的陪审模式,也必须与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相适应,必须与现阶段人民群众的心理需求和接受程度相适应,必须与我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审判方式相适应。

  我们试行的人民陪审团,不同于英美的陪审团,也不完全相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因为我们试图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兼有两种模式优点的第三种模式。

  在试行过程中,我们借鉴了陪审团制度在选任上的广泛性、平民性,但放弃了陪审团制度中由陪审团对事实问题的绝对裁断权。因为这种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绝对裁断权,在我国缺乏群众基础和民意支持,不会得到多数民众的支持和认可。听取意见或者参加共同评议,大家都欢迎。但如果完全由陪审团几个人说了算,可能多数老百姓都不会理解和赞同。越过这一步,可能就超越了中国老百姓的历史文化认知和心理接受限度,就会行不通了。在一个缺乏陪审团传统的国家,如果实行由民众对案件事实的完全裁断,实际上也是危险的。

  河南的实践初步证明,人民陪审团这种中国式的陪审模式,既有陪审团制民众参与广泛的优点,又有对陪审权力的适当限制和恰当应用,既能体现普遍的民意表达,又能做到适当的可控可调。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可控的陪审团”,是更适合我国国情、能够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的陪审模式。

  另外,要组建人民陪审团成员库,要组织和通知人民陪审团成员参加庭审、印发材料、协调联络,要进行反馈释明,要解决人民陪审团成员的交通费等都要花钱。我认为,现在多付出一点是完全值得的。以目前绝大多数法院的经费保障来看,也是可以承受的。一些法院的实践表明,人民陪审团成员的作用如果得到了充分发挥,就会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经费自然不是问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团式改造”

  《法治周末》:您认为河南的人民陪审团与现行的人民陪审员有什么不同?

  张立勇:近年来,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较好地发挥了一定作用的同时,也凸显出制度设计和实际运行上的种种弊端,如陪审员选任上的“精英化”倾向,审判中的“陪衬化”现象,有的将陪审员作为解决法院人员紧张问题的权宜之计,有的将陪审员直接分配到审判庭,成为“编外法官”、半职业化法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民意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使得陪审制度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和作用。

  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是许多专家学者和司法人员都在思考和关心的问题。深入分析起来,上述这些问题并不是具体运作方面的原因,而是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进行改革与探索,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陪审制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必要途径。从理论上讲,以有效解决目前陪审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目标,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应当是对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团式改造”。即在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本精神和权力分配模式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和借鉴陪审团制的合理内容,形成符合实际需要的新的陪审模式。

  当然,这种“团式改造”的最终实现,有待于立法上的改革和规范。而河南法院去年以来开始的人民陪审团试点,实际上是在继续坚持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前提下,初步进行“团式补充”的探索。比如我们在人民陪审团的组建上,要求每个县区不低于500人,实际上现在有的法院已经按照不少于辖区人口的1%来组建人民陪审团成员库。未来如果能够按照辖区人口的十分之一组建起人民陪审团成员库,那么无疑就能够很好地实现最大限度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人民陪审由“员”走向“团”,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更好地体现了司法民主,更充分地发挥了陪审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上都有着较高参考价值和探索意义。

  陪审制度改革正当其时

  《法治周末》:目前,关于陪审制的热议已引起学术界的重视。您对此现象有什么看法?

  张立勇:可以预料,围绕中国特色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将可能在我国学术界再次兴起一次研究与探讨的热潮。抓住这一难得的机遇,进一步加强陪审制度的相关研究,对陪审制度倾注更多的关注、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展开更充分的争鸣,形成更加全面系统的理论成果,从而有力地推动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发展与完善。

  我也注意到,为适应人民积极参与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这表明了司法实务部门对我国陪审制度现状的忧虑与思考,对陪审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重视和探索。来自于司法实践的这些探索,无疑能够为陪审制度的理论研究提供丰富的实验数据,并有力带动相关理论研究的深入,更能够为将来可能的立法发展提供可靠的实践依据。

  目前,全面关注我国陪审制度的各项探索与实践,深入发展中国特色陪审制度的理论创新,大力推动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正当其时、适逢良机。

  法治周末记者 邓红阳

  “在效果面前,对人民陪审团的质疑显得苍白无力。”65,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院长杨发群,指着面前的一份调研报告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325,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表示,经过一年的试点,河南省法院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库已有2.4万余人,所审理的107起刑事案件无一信访。

  两个月后,《法治周末》记者从河南省高院了解到,人民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已突破刑事类,目前已扩展至民商事、行政等案件的审判领域,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人数已增至15万人,全省已有122个法院使用人民陪审团来审理复杂、疑难案件,共公开开庭审理361件案件,其中95%的案件实现了服判息诉。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充满信心地表示:“我们的目标是人民陪审团成员库突破1000万人!平均每10个人中就有1名人民陪审团成员!”

  久违的“零信访”出现了

  上述调研报告,对柳林法庭组建人民陪审团前后发生的变化进行了分析。数据显示,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或主持调解的民事案件全部实现了服判息诉,久违的“零信访”出现了。

  过去,一提起涉法涉诉信访,杨发群的心情就异常沉痛。为妥善处理信访问题,他要求全院上下“先当好信访员,再当好法官”,还建立了“集体答疑”制度,即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主持,相关副院长及庭室负责人、原承办法官等参加,共同听取信访人的情况反映,逐条进行答疑、回复,打消信访人的不合理怀疑。

  “‘集体答疑’制度见效虽然明显,但耗人、耗时、耗力,说到底,就是法院的人对当事人反复地做工作。而人民陪审团组建后,法官不说话,人民陪审团成员就把事实、依据给当事人讲清楚了。在司法公信力受到挑战的情况下,组建人民陪审团非常必要。”杨发群说。

  杨发群介绍说,柳林法庭所辖的庙李镇地处城乡接合部,近年来借助区位优势发展迅速,与此同时,民事纠纷大量涌入法院。当地党委、政府担心影响辖区稳定,法庭因案多人少不堪重负。

  “人民陪审团的出现,改变了这种局面。”杨发群说,人民陪审团成员与当事人都生活在同一个地方,彼此熟悉相关的风土人情。他们通过亲自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对案件的事实、争议的焦点有比较全面系统的了解,从而站在社会角度对案件“称一称、量一量”。当事人更容易接受他们的观点,更容易促成案件的调解。”

  “我们在民事审判中引入人民陪审团,借鉴的是之前在刑事审判中引入的人民陪审团制度,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我们更加注重人民陪审团的意见和他们在主持调解中的作用。案件如果调解不成,人民陪审团的评议意见将作为案件实体判决的重要参考。”杨发群说。

  让杨发群没想到的是,困扰人民陪审团的成员选任、经费等问题,在庙李镇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全部予以解决,成员库由最初的22人发展到目前的300人。

  据庙李镇镇党委书记毛国安介绍,镇里把品行良好,在当地具有一定社会威望,并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满足参加民事审判活动要求的人,推荐给人民法庭作为人民陪审团成员候选人。

  “人民陪审团成员很较真儿,他们评议案件时,都独立表达观点,不受其他人的干涉。”柳林法庭庭长王鸽说,“在实践中,凡是人民陪审团认可的裁判结果,当事人也都认可,也就不会存在涉法涉诉现象了。”

  人民陪审团获认可

  在不少人的眼里,“民告官”案件的审理充满了神秘色彩。

  “如果‘民’败了,他思想上老是想不通,甚至认为是‘官官相护’,有的还为此走上了上访的道路。”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广湖认为,如果有第三方介入庭审,不仅会增强双方对法院判决的认同感,还能提高法院开庭断案的公信力。

  “325的会议让我们眼前一亮。”李广湖说,“我们原来认为,人民陪审团只适用于刑事案件。”

  这个会议,就是河南省法院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现场会暨制度创新年活动动员大会。在这次会议上,张立勇首次提出,人民陪审团也可以引入行政审判领域,省高院鼓励全省法院在不突破法律底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性探索。

  “这次会议促使我们解放思想,打破条条框框的约束。”李广湖说,近年来涉民生类行政案件逐年增加,已成为行政争议的主要成因,特别是土地类案件。此外,规划、房产登记、公安行政处罚、违法拆迁等也成为行政争议的焦点。

  河南省郑州中院第一个引入人民陪审团进行审理的案件,是一起一名女大学生为讨毕业证与学校连打十场行政官司的再审案件。

  审理时,郑州中院从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9名成员,他们中有大学教授、街道办工作人员、媒体工作者、机械工程师等。

  休庭后,每个人民陪审团成员都积极、客观地阐明自己的意见及处理建议,然后形成一份书面处理建议书,提交给审判长,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将作为重要的参考意见。

  庭审结束,几乎每个人民陪审团成员都发出类似的感叹:“都说‘民告官’案件神秘。其实,并不神秘,谁对谁错,一听便知,为什么来来回回打了这么多次官司。”

  在这次庭审中,河南省高院行政庭庭长孙同占以一名普通群众的身份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他向记者表示:“人民陪审团参与作出的判决结果,完全能够提升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公信力,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和谐。另一方面,也能促使行政机关慎重考虑所作的决定。”

  引发争议

  就在河南法院全面推进人民陪审团这项制度时,一场由此引发的争论越来越激烈。

  支持者自不必说。质疑者认为,河南法院的人民陪审团既不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也不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是一个“四不像”的陪审团。

  河南省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介绍,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保留说”,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应当保留不能废除;二是“废除说”,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在现实中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应当逐步加以取消;三是“改革完善说”,认为应在正视我国陪审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基础上,主张对它进行改革与完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第三种观点均得到了争论双方的认可,即主张对现有的陪审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最终双方达成共识:建立人民陪审团制度,就是让人民群众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司法,让民意有序地进入司法、监督司法,体现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有效保障公民权益,破除司法的专业垄断和司法神秘。

  延伸阅读

  推动诉讼法修改 发挥陪审团的真正作用

  何家弘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教授

  目前中国的司法面临一些困境。司法缺乏公信力,每年涉法信访特别多,有些地方百姓有纠纷都不去法院了。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判,司法特别需要公信力。如何解决?民众参与的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很好的方式。

  中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需要改革。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不能真正体现民众参与司法,而更多是法院解决人手不足的一种方式。去年在北戴河法官学院举行的第一届人民陪审员培训班上,我与陪审员有很多直接的交流,发现很多人对于自己审的案件最终怎么判的都不知道。很多法院会让陪审员先在白纸上签字,判决是最后加上去的。这就使这种制度成为一种摆设。人民陪审员没有真正参与决策,而中国司法面临的困境实际又非常需要民众的参与。英美的陪审团制度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改革路径。

  陪审团制度的缺点在于时间长、效率低。民众陪审员容易将情感带到裁判中,有时候会与法律精神不符。现在英美也在改革,采用陪审团方式的案件有减少的趋势。但包括俄罗斯、西班牙等却在向英美学习,推广或者试点陪审团制度。

  从上述角度,河南的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探索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在诉讼法之外去做,投入的大量人、财、物力,最后只是为合议庭提供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参考。在现行法情境下,人民陪审团制度并没有法律依据,河南也不可能突破法律去做这事,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民众参与司法也只能是这样的结果。

  要真正发挥陪审团制度的作用,尽快推动诉讼法的修改是必要的。全国人大或最高法院不妨授权试点,让地方的改革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为立法或者全面铺开提供经验。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陈霄 采访整理)

  向未来陪审团的发展过渡

  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河南的人民陪审团探索,从陪审团所发挥的作用来看,只是扩大了现在人民陪审员的人数规模,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变化。

  真正的陪审团制度,是要实际上分割法官的裁判权的。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部分有决断力,法官只对法律适用作出裁决。在英美,除非陪审团对事实的裁决结论非常荒谬,否则法官,即使是上级法院都不能推翻,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裁决是不能上诉的。

  陪审团成员的选取也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担任陪审团成员是法定的义务,但在中国没有这种义务,现在只是法院自己在推行,被选取的人可以不来。如果备选的人基数不足够大的话,这很容易又是一个非职业陪审员逐步变成职业法官的过程。

  解决的办法最好是从有选举权的人中随机产生,以保证每个个案选取不同的人来裁决。但问题在于这并不是法院一家之力可以解决的,中国的司法改革不是一个部门可以去全面推动的。

  河南的做法从目前的报道介绍来看,也可能是一种过渡,未来应向英美的陪审团制度去发展。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陈霄 采访整理)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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