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与环境法的新发展及对法律学科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0-07-12 来源:互联网  作者:王灿发

主持人:大家好,今天晚上我们非常有幸请到王灿发教授给我们做精彩的学术报告。王灿发教授被誉为“中国环境维权民间法律维权第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多哈发展议程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专家咨询组顾问。曾经子啊2005年当选 “绿色中国年度人物奖”。2007年被美国《时代周刊》评为全球“环保英雄”,被誉为“地球的代言人”,2009年被检察日报评为“年度正义人物”, 2009年12月应邀参加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下面欢迎王教授给我们做讲座。

王灿发:首先谢谢主持人的介绍和溢美之词,感谢到场的各位同学来到我的讲座,作为环境法的小学科,能够吸引到这么多的学生来参加本次讲座,是很不寻常的,实际上呢,气候变化及其对环境以及法律的影响,稍微对新的学科感兴趣的人应该对这个专题有一些关注,曾经我费了很多的脑子才想起要将题目定的宽泛和广大,因为只能将题目定的大点,这样才能够利于吸引更多的人来听讲座。为了这个讲座,我宁愿推掉一些有报酬的讲座,这是我作为一个本校的教授,传授知识,教育学生有创新意识是我的责任。言归正传,现在我们进行主题部分。

一、气候变化及其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

最近新书中信出版社2月份出了一本《气候战争》的书,书中预言,气候变化必然影响政治经济格局,对整个世界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包括对于欧盟将在2036年解体的预言,以及对于中东的富裕转折点,以及国家之间为了争夺气候资源所进行的战争……

书中预测了很多,在本书的推荐序言中有学者说,此预测有很多是明显不可信的,比如喜马拉雅山的冰山消失,并且在20年内不一定会有那么多的灾难,但是有一些是可能出现的,比如水资源的利用导致的国与国之间的矛盾加剧,可能会导致战争,中东战火不熄的原因就是水资源的问题,因此,以后如果水资源出现大的匮乏,现在很多中东国家认为我们修建大坝造成了他们的水资源匮乏的结果,于是外交部高官到中东专门解释,说明我们修建大坝的行为没有那么大的影响力,前不久结束的世界气候大会无果而终,我作为代表出席了在丹麦哥本哈根的气候大会,在这次大会上我们明显的感觉到弥漫的硝烟的味道,委内瑞拉总统扎维斯认为气候不管是不是改变,制度必须变,认为必须改变现有的制度和体系,构建新的格局。

今天我给大家讲述这四个问题:一是气候变化及其对人类的影响;二是,气候变化对环境法的影响;三是气候变化对法律学科造成的影响;四是,气候变化我们做点什么,我们学法律的应该做点什么。

一、 气候变化将会对人类产生什么影响

城市化的进程、畜牧业的进行都会产生温室气体,森林的碳排放也会产生温室气体,温室效应的加剧会导致影响气候变化的因子,将会进一步产生海平面的上升,导致一些列其他的问题。联合国有一本书书低碳社会,如果是但是格陵兰冰关消融,全球的海水将会使得海平面上升71米,将会淹到自由女神的腰部,导致一些低地被淹,许多的岛国将会遭遇灭顶之灾,目前我国在北极找一块特别大的冰来建检测站都很难,说明北极将会很大的变化,气候变化引起雪线上升,将会导致一系列的灾难。之前马尔代夫的内阁会议在海底进行,图瓦卢的领导人痛哭流涕,要求世界各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对其进行保护,保护环境,当然可以通过移民进行人员保护,但是移民之后国家将会消失。

二、 气候变化对环境法的影响

1.原有环境法以应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主,之前的我们对于环境法的保护都是针对一些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的规定,诸如类似于噪声、大气、水等等污染,水污染会造成实际的鱼虾绝迹等等,现在甲烷也被列为污染的一种,但是这是能够成为人类利用的东西,现在二氧化碳也被当做污染物来制作了,因为二氧化碳能够成为地球的一个棉被,导致气温的上升。

应对气候变化主要是发展低碳经济,也就是说要少用排放温室气体的东西,煤炭,石油以及其他焚烧的东西,利用自然的东西往往碳的排放很少,吃肉比吃素排放的碳多好多倍,牛是很大的温室气体排放机器,现在澳大利亚要征收牛的屁税,现在的法律管的领域更广了。

2.低碳经济将促使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比如现在往往用化石燃料来发电从而进行工农业生产,这些都是需要能源和燃料的,但是这种方式的前景是不容乐观的,在此情形下我们要想发展低碳经济必须改变生产方式。

3.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能源必然是低碳能源,风能、太阳能、水能、潮汐能、地热能、核能(我国正在推崇但是欧洲正在被淘汰),氢能也是一种清洁能源,我在2002年访问日本的时候他们就已经在研究氢能,但是氢能的安全性存在一个瓶颈,价格太昂贵等问题也很多,但是这能够减少我们很多的化石燃料能量的消耗,关于太阳能的利用。太阳能的利用需要多晶硅,我们没法生产精致的多晶硅,现在的情形是我们把比较粗糙的多晶硅生产出来卖给国外,然后我们再从国外买回来,我们每生产1度电就要给国外专利使用费1毛钱,说明了我们的创新性意识还是远远没能占领能源技术的制高点,以后谁能占领能源技术的制高点,就能领跑整个世界,欧洲的碳捕捉技术,碳封存技术以及利用技术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因此面对低碳经济的发展他们是不害怕的,比如丹麦的风能利用相当好。

4.对于美国,小布什在位期间对于环境保护以及低碳经济发展的不积极导致美国现在的不积极,气候的协议都是有经济利益在其中的,也可以称之为气候战争。农业社会时候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农业文明是黄色文明,处于世界先进水平;后来英国作为工业文明即黑色文明的领跑者成为世界上的日不落帝国,后来美国在新技术革命中领跑世界,下一次文明应该是低碳能源的革命,在其中掌握技术制高点的人将会成为世界的强国,我国是有可能走在世界的前列的,问题在于我们国家还固守在自己的领域内,不积极发展低碳技术,这是一种很不好的战略,应当进行低碳经济、低碳能源的积极开发,才能走在世界的前列。

5围绕低碳经济构筑新的环境法体系

徐显明曾说过,在所有的法律学科上与国际能够最接轨的只有环境法,因为环境法也是外国在30到40年之内发展起来的,并且由于我们的环境问题特别严重,我们在法律上可能会走在他们的前列,环境损害赔偿上的举证责任倒置也是我们最早规定的,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帮助也是我们的创举,这些经验国外都没有,现在我们正在准备向东南亚国家输出我们的环境法,向越南、柬埔寨、老挝介绍经验。

原来的环境法体系主要是由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资源保护法、低碳经济法这是我预测将要新产生的,低碳经济法可能会包括低碳能源法、消费促进法、低碳技术促进法、低碳生产法、低碳交通法,这是我的预测,可能会构筑一个新的环境法体系

6.气候变化促进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影响

(1)气候变化将会导致环境法原则转型。比如会出现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优先原则。目前我国国务院现在实现生态保护优先,以后中国要想发展,就必须实行环境优先,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发生矛盾的时候,必须坚持环境优先,否则环境不可能变好。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风险防范原则, 只要有造成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就必须进行环境保护的制度预设,不能以没有严格的科学依据为理由,只要又造成风险的可能性,就要防止这种可能性的发生。

(3)超标违法、不得恶化原则,现在衡量一个生产者,排污者的行为,标准还是指标,但是这样的符合标准的要求,适用于环境好的地区,目前西藏等地区的空气质量都是一级的,绿化率都是百分之50到60,他们的环境容量是很大的,但是这种情形下也不能允许他们不采取措施就进行生产,任何好的环境措施都得保证我们的后代有一个好的环境。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环境污染事件的法律反思》,我在北京给有关部门的领导讲课的时候,他们认为不得恶化原则可以应用到绿化条例中去,这样就可以阻止北京郊区的砍树行为。

(4)制度发展

第一,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这样的制度需要得到更大的发展。

第二,生态补偿制度。对于生态补偿制度也能够得到更大的发展,为了保护一个地方的环境和生态,有的地方能够得到好处,对于得不到好处的其他的地方应该给予未得到利益的地方补偿,否则获利不长久。

第三,战略环境,我们的政府应该做好评价,哪些项目应该有发展,那些项目不能得到发展,我国已经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这都是我国的战略环境。

第四,我国还需要创造低碳补贴制度,对于低碳能源的利用者进行低碳补贴,美国都已经有实施了,我将来就等着买电动车,以后的油将会更涨价,以后的汽车一定会是清洁能源,我现在不买车,因为我目光长远,以后一定会是清洁能源的车比较有市场。以后的潮汐能发电、风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将会得到国家的更多的补贴,这都是朝阳产业,有较大的发展前景。

三、 气候变化对其他的学科的发展

1.气候变化对行政法的影响

气候变化最明显受到影响的学科行政法。

第一,行政权将更多的介入民事领域 ,在这种气候变化影响到全人类的利益的时候,完全靠市场的调解作用不能解决问题;

第二,许可制度的盛行,气候变化导致的影响将会导致比如许可制度将会大行其道;

第三,排污权的盛行。排污权的管制将是掌握在政府手中,排污权交易也会更加发展;

第四,碳汇交易。我们国家减少的碳可以卖到其他国家,但是必须由发改委统一卖给国外,防止导致企业单独出卖碳汇的压价现象。防止国家利益的损害,这是行政法的要求。

2对民法的影响

传统民法三原则: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将会受到更大的冲击。气候变化中将会限制所有人的所有权,比如森林、土地、河流的利用必须受到管制,由于气候灾害造成的损害要实行无过失责任,环境法发展的时候将会有很多的影响,究竟哪些方面,民法学可以进行研究。

3.刑法中存在一些相关的相关的公害犯罪。在20实际70年代有了公害犯罪,生态犯罪,东欧国家俄罗斯的刑法中有此种罪名, 2020年之前我认为会有非法影响气候罪,至于是不是应经有国家规定了这一个罪名,我没有考证,但是这个很具有创新意义。

4 最国际贸易法的影响

碳关税将成为新的贸易壁垒,我们的环境标准要求低,导致钢管等生产成本很低,导致美国或者其他的一些企业的反倾销,对我们征收惩罚性关税,但是实际上是我们牺牲了我们的环境和其他的一些利益造成的低成本结果导致有缴纳惩罚性关税,非常痛心。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影响也很大,有很大的争议。

低碳技术成为新的重要的技术交易内容,将来的交易和出口往往是低碳技术的交易比较卖钱,比如现在微软等电子公司已经在萎缩,但是低碳技术上一些国家会走在前列,因此将会成为巨大的商机。

传统能源进出口的格局将会发生改变,沙特、科威特、伊拉克、伊朗、俄罗斯都可以在现在的基础上可以不干活生活优裕,但是以后低碳技术发展滞后,这些国家将会享受不到这种生活,到时候沙特的王子国王可能就没那么牛了。

5对国际法的影响

多家主权原则受到挑战,国家主权原则历来是各国非常强调的一种原则,不能破坏域外环境是已经发生的,气候变化已经严重影响其后的行为是不是还能以主权原则来对抗是一个问题,地球一体会进一步发展,诺亚方舟会出现。

人工改变气候将引起国际争端。过去是因为土地资源引起争端,将来可能会因此引起国际争端,比如将所有通往内蒙古的云彩都打下来,将会外蒙古的抗议。东南亚国家已经抗议,湄公河领域的8个大坝,西南大旱与三峡大坝的气候扰动有关系有人认为,这种跨国界的河流,等都有可能引起争端。

碳排放限制将改变世界格局,可能会朋友变敌人 敌人变朋友 77国家中有很多小国家,如果我们不顾及气候,马尔代夫、图瓦卢将会不再是我们的朋友。

印度、美国在环境方面可能成为我们的好朋友,同时,印度在环境方面与我国保持相当一致。

气候正义将成为法律原则

小岛国家的权力如何保护,很多国家都要减排,平衡利益、穷国的利益维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发达国家的技术支持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人从低地位到高地位是心安理得的,但是从富裕到低水平的生活史不乐意的,除非是劳改了没办法,否则不会回到农村一个月甚至几个月不洗一次澡。

发展中国家要发展经济,发展中国家现在都采用的技术比较先进,跨境河流将会导致更多的纠纷,气候的变化将会导致更多的纠纷,巴基斯坦和印度可能发生核战争,到时候两方打起来,到时候河流纠纷将会大量产生。气候难民将会代替战争难民,原来的战争难免将会气候难民、低地国家,不适应生存的地区的难民将会迁徙,怎么对待气候难民,是不是和战争难民一样对待,都是要研究的问题国际法。

四、气候变化 我们做什么?

1 积极应对挑战 创新法律研究,要研究新的领域,创新新的学科。

2站在制高点 领跑新领域,现在对于气候变化法对于低碳经济法,现在研究都在同一起跑线上,因此新的研究更容易成功,

3紧密结合实际,理论为实践服务 现在的气候变化法,发展低碳经济,发展清洁生产 发展循环经济,为其服务将会产生新的贡献。

目前气候谈判在世界范围内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现在应当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应当让学者直接为谈判服务,做这方面的研究。

感谢大家对于我讲的陌生的领域表现出来的浓厚的兴趣,跟着我的思路进行思考。

提问:1.外来物种的入侵,作为法律学生,如何让进行规制?

目前我国的立法也是存在的,比如动植物的检疫法、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都有一些关于物种入侵的规定。在之前对于物种入侵的条例的起草 这是我们应该行政法和环境法的专家都应该进行相关的研究。

至于气象和气候之间的区别,既然气候专家都不知道,我想我也不能说明。

2 关于气候变化的基本事实的确定

气候变化的在自然界中的确定是很难实现的,比如俄罗斯的气候变化的消极态度,冰岛火山灰的问题,科学家的预测会导致变暖几年,国际上用的词是气候变化,但是气候变化本来就是一个自然地过程,面临的气候变化的事实如何应对?对于气候是不是由于人为的原因变暖,一直是有争议的,但是就最主要的研究成果,基本上的共识是人类的人为活动导致了气候的变化,科学技术人员对这个问题的判断是比较这个结论还涉及到一个其他的问题,科学不确定性原则,环境法上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当一个危险的发生导致问题的发生,应当采取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采取措施防止其发生,环境法中的科学不确定性原原则,这与其他的法律学科是不一样的,反的,臭氧层的消耗公约,国际上通过法律文件肯定了这个是人类活动造成的,下了很大的功夫淘汰原来的生产线,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到底 转基因生物对人类造成危害的确切例证还没有发现任何一例,要严格限制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发展,一步步的进行限制,气候变化的遏制,包括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是根据这样的一个科学不确定性原则而制定的。唐朝的时候我国的洛阳是可以生产柑橘的,1000多年前的洛阳相当于现在江南的气候,但是现在却不成,有人在北极钻冰,说明二氧化碳和气温的关系曾经是相反的相关,到那时候再采取措施将会是晚了,而且难以逆转,所以环境法中必须实行科学不确定性的特点,在没有确定证据的情形下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制止。俄罗斯是本书中唯一的受益者,加拿大也是会受益的。

3.国际环境法对于中国的减排态度是不太赞同的,我个人认为我们应当承担国家法上的减排义务,承担共同的带有区别的责任,您的意见的是什么?

王教授:在国际上很多国家都认为我们中国在耍赖,不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其实每一个国家都希望自己在国际谈判中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现在我国比欧美国家穷很多,尽管北京还是不错的,但是总体情形堪忧。因此中国要想尽量减少自己的负担,尽快赶上发达国家的步伐,所以在国际谈判中要价,要求发达国家低价转让技术,我们国际上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基金用的 仅此一项就从国外获得了好几亿美元,现在我们还是想用此种方式获得国际社会的让步,自己减排是意识到了不是因为气候变化导致的其后的变革生产方式跌变革,更主要的是传统能源的利用已经到了一个转折点,如果不发展新技术不开发系能源,中国不能撑多久,涨到石油100美元以上是很正常的,不用等到美国那,就算我们国家2个人一辆汽车的话也会烧很多的石油,中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技术改革变化需要一个时间段,2030年以后国力增强,国家从自身利益考虑会造成一些不合理之处,没有从理论上说观点的理论基础 ,主要从国家利益出发提供理论基础 作为中立的学者,现在中国确实是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家,作为中国的公民不能抛弃国家利益讲学理,本身气候战争就是一个利益之争。

4.环境法的功能何在?

在我国环境法实施的情形确实不容乐观,我认为我国的法律能发挥百分之十的作用就不错了,但是目前我国的刑罚中的环境重大污染事故,500多起环境污染事件致人损害,但是50 起刑法都不容乐观的,刑法都这样别的就不用说了

大的来讲对于政府部门应该让其严格执法,否则追究责任,支持污染受害者,诉环境污染企业,让受害者诉行政机关,让他们败诉,另外我们还在推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对于污染者和执法者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但是修改建议很多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并有权向行政机关进行检举,起诉。每次都被删除,因为这个还是属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内容,如果这一条出现在我们的法律中,将会出现公益诉讼制度。但是我国目前这方面的问题应该得到解决,需要大家的持续兴趣和关注。

主持人:感谢王教授的积极参与,感谢王教授的精彩讲座,大家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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