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因法律体系形成 就说法治已达较高水准
发布日期:2011-01-28 来源:互联网  作者:李 林

“不能因法律体系形成,就说法治已达到较高水准”

专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

  我们为什么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法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说法,而没有用“建立”。“形成”是一个主观努力过程与客观水到渠成、瓜熟蒂落过程的结合。既不是无所作为,也不是主观想达到就能达到

就“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话题,《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日前专访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林。

  “未来的完善任务还非常艰巨”

  《财经国家周刊》:2010年已经过去,现在回头看,你怎样评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情况?

  李林:1997年中共“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方略,提出“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1997年以后,中国法律体系大致形成三个阶段:九届人大期间是初步形成阶段,十届人大期间是基本形成阶段,十一届人大则是形成阶段。这是一个通过努力循序渐进的过程,应该积极肯定它的作用和历史意义。

  《财经国家周刊》:有没有不足或待改进的地方?

  李林:应该说还比较多。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未来的完善任务还非常艰巨。

  首先,从理论上讲,中国这个法律体系要怎样构成,还有进一步研究的余地。就现在这七大部门(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本身的划分来讲,理论界有些不同看法。譬如“宪法及相关法”,我国哪一部法律和宪法不相关呢?而且,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地位,把宪法和其他230多部法律并列起来作为七大部门的组成部分,是不是合适?

  第二,七个部门法的划分是否能够真正表达和涵盖我们现在对法律体系的认识,以及法律覆盖社会生活有关领域的事实?比如环境资源这方面的法律,在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能否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

  第三,我们讲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它的范围包括什么?港澳台能不能包括在这个法律体系的特色范围之内?当我们讲中国的时候,肯定包括大陆和港澳台地区,但是讲到法律体系时又不包括。“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是人类对政治文明的重大贡献,那与这一制度相配套的法律体系,有没有可能也把“一国两制”政治制度架构下的法律体系特征给概括出来?如果从这个角度考虑,香港是普通法系,台湾和澳门是大陆法系,大陆是社会主义法系,三个法系并列在一块,共存于一个主权国家之下,是不是它的最大特色?

  第四,还有划分的标准问题、形成的依据问题,以及为什么中国不能按公法、私法的划分,而要用现在的七个部门法或未来的若干个部门法来划分?

  “不要光顾得往前冲”

  《财经国家周刊》: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未来的立法将会有什么样的不同?

  李林:从法律体系形成后的任务讲,是进一步完善。我觉得在未来的立法方式、模式上,可以有一些新的变化。

  首先,过去我们改革开放30多年,立法方向主要以制定新的法律为主,30年中的最后10年修改的法律越来越多,但相对于主导性的法律制定而言还少一点。未来也许制定法律要少一些,完善、补充修改、解释法律会多一些,也就是不要光顾得往前冲。我们的法律当中还是有一些漏洞、冲突、不协调,以及难以实施的内容和过时的条款,要使它尽快完善起来。

  第二,从立法的方式上,是不是也要进一步增强它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过去我们强调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但是真要从制度上去保证它、落实它,我认为还有一定距离。近来的《物权法》、“新拆迁条例”相对比较充分,但我觉得也有进一步改善的余地。能不能像“新拆迁条例”那样,让民众更多参与到立法进程中来?让更多的利益群体,在这个过程中进行博弈,表达意志,最后使各种利益和意见,在立法当中获得平衡,得到合理体现,我认为这个过程是少不了的。

  第三,应该有更多的法典出台。现在我国法律相对数量很多,但有支离破碎的感觉。比如民法典、行政程序法典、商法典、社会法典……有没有可能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将确立法典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来落实?

  第四,关于法律法规的清理,应该进一步常态化。中国没有像西方一些国家的违宪审查或合法性审查的制度,法律制定之后,难免会有一些滞后、冲突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改废”来解决。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架构之下,我认为,在目前这个阶段,更多地使用一种常态化或经常化的法律法规清理,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

  《财经国家周刊》:你说的常态化,是指定期地做法律法规清理行动吗?

  李林:过去的清理有点像运动,十年八年才大规模集中清理一次。在集中清理之前,遗留的问题就没有办法解决。我说的常态化是指发现问题就给它表达出来,反映到立法机关,在每年的“两会”期间,能不能有一项工作,对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度化的清理,随时把问题和瑕疵消除掉?这应该是做得到的。当然也可能是其他一种制度安排,但我认为必须要有一种经常性的、动态的制度安排,在运作过程中使它和谐、完善。

“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

  《财经国家周刊》:违宪审查是不是一个比较好的、经常性的、且动态的制度安排?

  李林:违宪审查,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类似的原理:保证宪法、法律实施。我国也有一些制度、机制安排,但是启动起来难度比较大,实际运行起来不是特别灵活有效。如果能灵活有效地发挥作用,就不会有那么多法律法规需要清理了。正因为这样的制度没有到位,所以法律法规的清理就变成一个很有中国特色的完善法律体系的制度安排。

  至于下一步,违宪审查或叫合法性审查,既不能像美国那样,通过普通法院来搞违宪审查,也不能像法国、德国那样搞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这种制度在中国都会面临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原理、原则及制度安排相冲突的问题。要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积极有效地开展违宪审查或合法性审查的工作,可能的制度安排,还是要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

  我们去芬兰考察,我觉得他们的制度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他们就是在国会中设立了一个宪法委员会,负责在国会立法前、后对和宪法相冲突抵触的一些问题的评估审查,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后,在国会大会中解决。

  《财经国家周刊》:全国人大下的宪法委员会,你觉得在中国设立有难度么?在短期内可以实现么?

  李林:这个实际上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了,按理说也不是一个多难的事情。关键是怎么考虑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动作有多大,准备走多远。因为在全面修改起草“82宪法”的时候,其实宪法委员会的方案就已经被提出过。而每一次修宪过程中,学界都有一些关于设立宪法委员会的理论论证和方案设计。其实相关的东西还是有,只是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没有一个历史的经验从实践角度来证明它的效果会怎么样。

  另外,宪法委员会的设立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以及它与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是什么关系?在这些方面可能会有一些敏感的、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但是我认为,这些问题只要有决心是解决得了的。

  《财经国家周刊》:像中国这样,明确宣称在某一时间节点形成法律体系,在国际上不多吧?

  李林:这是一个很有中国特色的立法方式。我们为什么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法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说法,而没有用“建立”。“形成”是一个主观努力过程与客观水到渠成、瓜熟蒂落过程的结合。既不是无所作为,也不是主观想达到就能达到。如果体现一种更主观的追求,应该叫“建立”,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里面明确提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后来为什么改成“形成”?我认为,就是认识到法律体系的构成更多是主观和客观过程相结合相统一的过程,不是主观上随心所欲就能达到的。

  形成法律体系是一个目标,肯定还要在这个目标下把任务分解掉。按照初步形成、基本形成、形成三步走,又有主观努力的成分在里边,但我觉得这不是立法者要怎样就能怎样的,还有客观因素制约和影响这个过程。比如说,为什么我们现在《民法典》拿不出来?为什么《行程程序法典》目前还没有?我想还是整个社会没有发展到那个程度。相关的部门立法、理论研究及与立法相关的实践还没成熟到那个程度。所以想完全人为地调控这个立法过程,还不一定能做得到。

  《财经国家周刊》:从立法实践看,这种立法规划有没有事实上导致诸如“立法大跃进”这样的负面效果?

  李林:从情绪上、感情上,有“立法大跃进”这么一种提法。包括我本人有时在发言时也说有这种可能性。但是要真正作出这样一个判断,恐怕还是要有相当的研究和数据来支持。什么叫“立法大跃进”?在研讨会上作为一般观点针对某种现象尚可,要作出总结性的判断,可能还是要慎重。

  《财经国家周刊》:强调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否也有和西方法律观分庭抗礼的意味?

  李林:我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的第一个定位首先就和资本主义比起来是社会主义的,在“姓资姓社”的问题上它姓“社”。这是一个定性的区别。

  第二,这是中国的法律体系,和苏联、越南、朝鲜、古巴那些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相比,体现了中国特色。

  还有第三个参照系坐标,是与理想社会主义模式比较起来,我们是初级阶段的。所以它的不完善及某些难以理解的部分,都和初级阶段的中国国情是有关系的。

  《财经国家周刊》:法律体系形成,应该并不是我们所说的法治的同义语,它们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李林: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如果按照我们讲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体系形成,只能是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有法可依,不一定能够得到真正的执行和实施,我们的法律法规很多,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的作用究竟怎么样,我想大家不是太乐观。不能因法律体系形成,就说法治已达到较高水准。

  从法治的角度讲,强调的是良法善治,“良法”首先是要有法而且是好法,能够体现人民意志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其次是它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体系形成无论是从法治应有的意义上来讲,还是从宪政所追求的目标来讲,仅是一个方面,远不能说我们法治已经达到一个比较好的水准,也不能说宪政因为法律体系的形成而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不能做这样的判断。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