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兴呢,参加今天的活动。我想邀请我来参加会,可能,我在六十三年前,我是按照第一志愿呢,进入了燕京大学新闻系;所以可以说,学新闻是我的第一个志愿。然后呢,三年之后呢,一九五一年我又公派去了苏联学习法律,法律呢,是第二志愿,是“被迫”去学的——当然现在,也有感情了。
所以应该说,对于新闻也好,或者对于法律也好,我是都深有感情的。另外呢,这些年来呢,跟媒体的人呢,也有很多的接触,我也感觉到媒体也有一些苦衷。所以我这次选择了一个题目呢,叫《传媒人的几个法律底线》。
我也在思考啊,我在学新闻的时候,当时所教我的新闻,应该是贯彻什么理念,应该有一个什么样的目标。
我觉得有三个目标。第一个呢,就是真实。
我记得第一堂课上新闻学的时候,就讲到新闻的真实性。但是我参加工作了以后,不久,在新闻界就传出了新闻的党性的问题。所以在我脑子里面马上就反映了一个问题:新闻的党性和真实性究竟是什么关系?这个问题虽然尖锐一点,但是好像是不能够回避的。
我觉得,新闻的真实性和新闻的党性,不是对立的,不是有此就没有彼的这个关系;但是这两个又不是一个问题。新闻的党性和真实性,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我记得,在当时在我们看新闻的时候,我们知道,国内的新闻实际上也是分等级的:有的新闻是大参考,有的新闻是司局级以上的看的,有的是党部长一级看的,有的甚至是更高层次才能够看到的新闻。
这种新闻的等级的划分,是在共产党执政的下面的一个创举。其他国家应该说,新闻只是限于它的保密性,如果它是具有保密的,它是受到了限制,不是人人都可以看的。但是一般的新闻,应该是人人都可以看到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新闻的管制的方面,有所缓和;可以说,在这一点上,比原来好了很多很多。但是呢最近,我们又看到,有些上升的趋势。
我想,这个从法治的角度来看的话,应该说,新闻是应该以法律的准则作为它最高的原则。除了这个原则之外,没有其他更多的利益。如果我们考虑,是党的利益,只能够维护党的利益而不能够报道某些东西,那党的利益和法律的原则就有一个可供商量的余地了。那么究竟什么是正确的呢?应该怎么来看待这个问题呢?
我们现在急需制定新闻的法律,新闻的法律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要解决新闻和公权力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新闻的真实也好,新闻的自由也好,究竟在多大的公权力的许可范围内允许来进行?这个问题现在已经是迫在眉睫。
如果我们在我们的立法体系里面,说我们已经完成了社会主义立法的体系,但是我们又缺少了有关新闻的立法、出版的立法、结社的立法,那我们可以说,还是有欠缺的地方。
所以作为新闻工作者、传媒工作者,一个重要的底线就是,在公权力控制新闻的情况下,宁可不说话,也不能够去讲那些违背法律良心的话。
因为我们实践中有些传媒工作者也对我说:“我们是不得不发表这样的一些新闻。”但是你如果违反了我们法律良心的一个底线的话,那是很可悲的。
第二个问题呢,就是“喉舌”。
我这个,我们学法律的时候,很注意,学新闻的时候,很注意这个新闻的“喉舌”的作用。我们那时代的所看到的新闻,完全是取决于它反映了多少的民众的心声,是作为民众的喉舌而出现的。
我想,我们解放前看到的,《大公报》也好,其他的进步刊物也好,以至于我们的《新华日报》也好,那真是民众的喉舌、民众的心声。很多人是发自心腹的来买这些报纸来看,花多少钱都愿意。
但是,现在的情况有所改变了。我们现在有一些个刊物,是倚靠了一种,强制的一种订阅。我们有一些个官方的刊物,发行的量也很大,但是它是一种官方强制的力量来推动你。究竟有多少人认真去读这些报纸呢?恐怕编这些报的人心里头也没有底。
我们学术上也好,其他方面也好,我们有一些垄断性的刊物。你要是想发表那个论文,你就要到我这儿来;而且不仅你要到我这儿来,还要向我来付钱、交费。这个可以说是中国学术界的一种耻辱。
我登了一个文章,不仅拿不到稿费,我还要拿出多少版面费,来买这个版面。这样的一种的学术,能够起到多大的作用啊?
我们现在也有一些的传媒,是靠广告。一个是靠数量大、很大的广告,版面可以有很多,但是都是广告。而且现在也不仅能这样,而且发展到了新闻都成了广告了,用新闻的方式写进广告的内容。这个也是一个很悲哀的。
所以新闻的传媒的生命力到底在什么地方?我觉得传媒的生命力就在于一个,就是你有你自己的读者群,有自己的广大的读者群,愿意在你这个地方,来看你的报纸,看你的网站,看你的新闻。这个才是你成功的秘诀。
我知道我们现在有一些的新闻,比如说《南方周末》,《南方周末》并没有太多的新闻的版面,但是它的发行量在一百多万份,而且这一百多万呢,完全是靠自己的内容的独特、内容的吸引力来引起人们的关注。我想,这就是舆论的作用、舆论的力量。
所以,新闻立法应该解决第二个问题,就是新闻和公众的支持度是什么关系。如果一个新闻、一个媒体,没有真正的读者群,宁可关门倒闭,也不应当去浪费那些纸张,浪费那些宝贵的资源。这是传媒工作者应该有的第二个法律的底线。
那么,第三个问题呢,就是启蒙的问题。
我觉得,我们所说的启蒙,就是指,从国际上来看,文艺复兴是一种启蒙运动,我们中国“五四”前后也有启蒙,我们的改革开放某种情况下也可以说是一种启蒙。这个启蒙的意思是什么呢?就是消除愚昧、提倡文明:我们应该把文明带给人间,而不能够再搞愚民政策,再搞那些愚昧的东西。
我们的普法大概是一种启蒙,但是事实证明,我们的由司法部门所主持的这种普法越来越走形式,普法的考试也变成了一种形式上的东西,而真正对我们起到法律上的启蒙的作用,恐怕我们的报纸、我们的广播、我们的电视台,我们的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也好,其他的以案例的形式来宣传法律的作用,要大大高于我们的普法。所以我们可以说,普法要比起我们报纸上的启蒙,杂志上的这种启蒙作用,还差了很多。
我们现在所讲的,报纸宣传里面的启蒙的作用,很多需要我们很好来思考。
前段时间报纸上在讨论“民主是个好东西”还是“民主是一个坏东西”,我觉得,民主是一种现代的生活,那么,它不应该说是一种坏东西,而是在文明的情况下如何把它更好一些。
我们讲“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西方国家的,但是“权力的分工制约”是好的,是进步的。你可以说中国不实行“三权分立”,但是你不可能去批判这个“三权分立”。
现在“司法独立”也不讲了,宪法上写得清楚;但是我们的舆论上,不提“司法独立”。那难道司法从属于政府的权力、从属于公安的权力,那就是先进的吗?
专制是错误的,民主是进步的,在这一点上,是非必须清楚!不能够把正确的和错误的混为一谈!如果我们报纸上宣传的不是正确的东西,把一些正确的东西也视为是“愚昧落后”的,那我们在宣扬倒退。我们报纸的作用就起了相反的作用。
所以,坚持启蒙、反对愚昧,这是新闻传媒工作者的一个神圣的职责。但是现在的情况,有时是相反的。
所以我这个第三个底线,在我们说来就是,坚持启蒙,反对愚昧,必须把正确的东西告诉老百姓,让老百姓懂得。这是我们媒体的一个神圣的作用。
我为什么要讲这三个问题?我觉得这是传媒工作者的三个理念,也可以说是三个最低的底线。一个,就是要是“说真话”;第二个,要有群众的拥护;第三个,要讲正确的,不要宣传倒退。
就这样,谢谢大家。
(2011年5月8日,由中国法学会名誉主办,中国传媒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日报社、中国律师杂志社、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办,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及16家媒体协办,43家媒体提供支持的“法律与传媒高峰论坛暨岳成网开通仪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前校长江平先生发表上述讲话,由陈宝成据录音整理,未经先生审阅)
所以应该说,对于新闻也好,或者对于法律也好,我是都深有感情的。另外呢,这些年来呢,跟媒体的人呢,也有很多的接触,我也感觉到媒体也有一些苦衷。所以我这次选择了一个题目呢,叫《传媒人的几个法律底线》。
我也在思考啊,我在学新闻的时候,当时所教我的新闻,应该是贯彻什么理念,应该有一个什么样的目标。
我觉得有三个目标。第一个呢,就是真实。
我记得第一堂课上新闻学的时候,就讲到新闻的真实性。但是我参加工作了以后,不久,在新闻界就传出了新闻的党性的问题。所以在我脑子里面马上就反映了一个问题:新闻的党性和真实性究竟是什么关系?这个问题虽然尖锐一点,但是好像是不能够回避的。
我觉得,新闻的真实性和新闻的党性,不是对立的,不是有此就没有彼的这个关系;但是这两个又不是一个问题。新闻的党性和真实性,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我记得,在当时在我们看新闻的时候,我们知道,国内的新闻实际上也是分等级的:有的新闻是大参考,有的新闻是司局级以上的看的,有的是党部长一级看的,有的甚至是更高层次才能够看到的新闻。
这种新闻的等级的划分,是在共产党执政的下面的一个创举。其他国家应该说,新闻只是限于它的保密性,如果它是具有保密的,它是受到了限制,不是人人都可以看的。但是一般的新闻,应该是人人都可以看到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新闻的管制的方面,有所缓和;可以说,在这一点上,比原来好了很多很多。但是呢最近,我们又看到,有些上升的趋势。
我想,这个从法治的角度来看的话,应该说,新闻是应该以法律的准则作为它最高的原则。除了这个原则之外,没有其他更多的利益。如果我们考虑,是党的利益,只能够维护党的利益而不能够报道某些东西,那党的利益和法律的原则就有一个可供商量的余地了。那么究竟什么是正确的呢?应该怎么来看待这个问题呢?
我们现在急需制定新闻的法律,新闻的法律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要解决新闻和公权力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新闻的真实也好,新闻的自由也好,究竟在多大的公权力的许可范围内允许来进行?这个问题现在已经是迫在眉睫。
如果我们在我们的立法体系里面,说我们已经完成了社会主义立法的体系,但是我们又缺少了有关新闻的立法、出版的立法、结社的立法,那我们可以说,还是有欠缺的地方。
所以作为新闻工作者、传媒工作者,一个重要的底线就是,在公权力控制新闻的情况下,宁可不说话,也不能够去讲那些违背法律良心的话。
因为我们实践中有些传媒工作者也对我说:“我们是不得不发表这样的一些新闻。”但是你如果违反了我们法律良心的一个底线的话,那是很可悲的。
第二个问题呢,就是“喉舌”。
我这个,我们学法律的时候,很注意,学新闻的时候,很注意这个新闻的“喉舌”的作用。我们那时代的所看到的新闻,完全是取决于它反映了多少的民众的心声,是作为民众的喉舌而出现的。
我想,我们解放前看到的,《大公报》也好,其他的进步刊物也好,以至于我们的《新华日报》也好,那真是民众的喉舌、民众的心声。很多人是发自心腹的来买这些报纸来看,花多少钱都愿意。
但是,现在的情况有所改变了。我们现在有一些个刊物,是倚靠了一种,强制的一种订阅。我们有一些个官方的刊物,发行的量也很大,但是它是一种官方强制的力量来推动你。究竟有多少人认真去读这些报纸呢?恐怕编这些报的人心里头也没有底。
我们学术上也好,其他方面也好,我们有一些垄断性的刊物。你要是想发表那个论文,你就要到我这儿来;而且不仅你要到我这儿来,还要向我来付钱、交费。这个可以说是中国学术界的一种耻辱。
我登了一个文章,不仅拿不到稿费,我还要拿出多少版面费,来买这个版面。这样的一种的学术,能够起到多大的作用啊?
我们现在也有一些的传媒,是靠广告。一个是靠数量大、很大的广告,版面可以有很多,但是都是广告。而且现在也不仅能这样,而且发展到了新闻都成了广告了,用新闻的方式写进广告的内容。这个也是一个很悲哀的。
所以新闻的传媒的生命力到底在什么地方?我觉得传媒的生命力就在于一个,就是你有你自己的读者群,有自己的广大的读者群,愿意在你这个地方,来看你的报纸,看你的网站,看你的新闻。这个才是你成功的秘诀。
我知道我们现在有一些的新闻,比如说《南方周末》,《南方周末》并没有太多的新闻的版面,但是它的发行量在一百多万份,而且这一百多万呢,完全是靠自己的内容的独特、内容的吸引力来引起人们的关注。我想,这就是舆论的作用、舆论的力量。
所以,新闻立法应该解决第二个问题,就是新闻和公众的支持度是什么关系。如果一个新闻、一个媒体,没有真正的读者群,宁可关门倒闭,也不应当去浪费那些纸张,浪费那些宝贵的资源。这是传媒工作者应该有的第二个法律的底线。
那么,第三个问题呢,就是启蒙的问题。
我觉得,我们所说的启蒙,就是指,从国际上来看,文艺复兴是一种启蒙运动,我们中国“五四”前后也有启蒙,我们的改革开放某种情况下也可以说是一种启蒙。这个启蒙的意思是什么呢?就是消除愚昧、提倡文明:我们应该把文明带给人间,而不能够再搞愚民政策,再搞那些愚昧的东西。
我们的普法大概是一种启蒙,但是事实证明,我们的由司法部门所主持的这种普法越来越走形式,普法的考试也变成了一种形式上的东西,而真正对我们起到法律上的启蒙的作用,恐怕我们的报纸、我们的广播、我们的电视台,我们的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也好,其他的以案例的形式来宣传法律的作用,要大大高于我们的普法。所以我们可以说,普法要比起我们报纸上的启蒙,杂志上的这种启蒙作用,还差了很多。
我们现在所讲的,报纸宣传里面的启蒙的作用,很多需要我们很好来思考。
前段时间报纸上在讨论“民主是个好东西”还是“民主是一个坏东西”,我觉得,民主是一种现代的生活,那么,它不应该说是一种坏东西,而是在文明的情况下如何把它更好一些。
我们讲“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西方国家的,但是“权力的分工制约”是好的,是进步的。你可以说中国不实行“三权分立”,但是你不可能去批判这个“三权分立”。
现在“司法独立”也不讲了,宪法上写得清楚;但是我们的舆论上,不提“司法独立”。那难道司法从属于政府的权力、从属于公安的权力,那就是先进的吗?
专制是错误的,民主是进步的,在这一点上,是非必须清楚!不能够把正确的和错误的混为一谈!如果我们报纸上宣传的不是正确的东西,把一些正确的东西也视为是“愚昧落后”的,那我们在宣扬倒退。我们报纸的作用就起了相反的作用。
所以,坚持启蒙、反对愚昧,这是新闻传媒工作者的一个神圣的职责。但是现在的情况,有时是相反的。
所以我这个第三个底线,在我们说来就是,坚持启蒙,反对愚昧,必须把正确的东西告诉老百姓,让老百姓懂得。这是我们媒体的一个神圣的作用。
我为什么要讲这三个问题?我觉得这是传媒工作者的三个理念,也可以说是三个最低的底线。一个,就是要是“说真话”;第二个,要有群众的拥护;第三个,要讲正确的,不要宣传倒退。
就这样,谢谢大家。
(2011年5月8日,由中国法学会名誉主办,中国传媒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日报社、中国律师杂志社、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办,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及16家媒体协办,43家媒体提供支持的“法律与传媒高峰论坛暨岳成网开通仪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前校长江平先生发表上述讲话,由陈宝成据录音整理,未经先生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