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分析与规则的权威
发布日期:2011-07-26 来源:平民法理博客  作者:熊秉元

时间:2011616日下午三点

地点: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大会议室

报告人:台湾大学熊秉元教授

主持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周永坤教授

出席人:王健法学院院长胡玉鸿教授以及部分师生

周永坤(以下简称周):热烈欢迎熊秉元教授来我院做学术报告。熊秉元教授1957年出生于台湾,祖籍大陆,毕业于台湾大学经济系。他在美国布朗大学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后返回台大任教。熊秉元博士是台湾大学的教授、中国科技大学讲座教授等。熊教授的研究领域是经济学,除了学术论文外,出版过《寻找心中那把尺》、《熊秉元漫步法律》等。他善于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政治过程、法律、伦理等社会现象。熊教授英文特别好,在与我来往的信件中都是用英文。我希望他今天的演讲用中文。

熊秉元(以下简称熊):胡院长,各位同学好!我先了解下今天同学的组成,是本科生的请举手……硕士班同学请举手……绝大部分都是硕士班的同学。博士班的同学请举手……有两位。我和胡院长和周老师心仪已久,但就是没有机会碰面,今天是第一次碰面。在开始之前,我先澄清一下,为什么我用电子信的时候都用英文。那是因为我到现在为止不会用中文打字,不会用中文打字的原因很简单,我希望来往信件用英文,这样我就不会放弃英文。那样写英文论文的时候那就比较容易,这纯粹是功用上的考虑。我中文的文章是用手写的,然后由我的助理处理。

今天下午的时间很宝贵,我希望在这一个半小时到两个小时之间,能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同学和老师交换意见。今天的方式很简单,我希望借着一些实际的例子跟各位讨论。

大家都很清楚,经济学碰上法学是一个很特殊的惊艳。浙江大学光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罗义东教授说:凡是一个经济学家走到法学院,就像蛮牛走到一个瓷器店,效果不是很好。同样一只走到一个法学院效果也不是那么可观。不过没关系,我们让证据来说话。希望接下来的九十分钟到一百分钟能是一个有趣而有收获的过程。但是有一点,请各位能配合一下,为了使我们的沟通能够有效率,请各位务必不要讲话,如果你有任何意见请举手,我一定请你表示意见。在整个过程,我希望只有一个声音,这样会比较有效率。这点请各位配合!

那么,现在讲座开始。首先请各位看看黑板上这四句很简短的句子:he hit memom promised me! that’s mine! father said so!有哪一位能说出这四句话是谁说的?

同学:请问是伯尔曼说的吗?

熊:你怎么知道?

同学:因为我在南方周末上看到过相关报道。

熊:非常好,那我们的过程会相当有趣。那么,你能否请你告诉我,他讲这四句话的背景,他为什么讲这四句话。

同学:他可能讲述的是儿童对法律的一种直觉。

熊:讲得不大对。伯尔曼讲过一句很有名的话,当然翻译有些出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但是这四句话是他在超过九十岁的时候,在接受他住的地方的一家报纸访问的时候说出的。所以,我很惊讶!他对记者说he hit me!——他打我!mom promised me!——妈妈答应我!第三个是,that’s mine!——那是我的!第四个是,father said so!爸爸说的!他对记者说,他虽然到了九十,但他从小就是个学法律的人。请问各位,he hit me!是不是刑法;第二个,mom promised me!是契约法;that’s mine!是财产法;第四个,father said so!这是宪法。所以,这故事告诉我们在美国大学是从经验中阐释法律。接下来,请问各位,justice对各位来说怎么界定?是local还是universal?请问博士班的同学正义是什么?

博士生:正义是很难用几句话去描述的。

熊:请问正义是一个普适皆然的概念还是地域性的概念?

博士生:正义应该是一种普适皆然的概念。

熊:为什么?

博士生:因为它是一种价值!

熊:另一位博士班的同学,请问你的看法?

博士生:正义既是一个普适皆然的概念又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因为不同地区、国家的国情等因素不一样。

熊:正义这个概念应该分成两个层次:第一,观念层面上,它是一个举世皆有的概念;但是它的实质内涵是地域性的。正义是一个举世皆然的概念,但是他的内涵是被地域性所充填的。举个例子——换肾。因为肾是个稀缺性资源,在美国各大医院采用的排序指标是不一样的。甚至在实际操作中,有美国黑人捐出一个肾,指明捐给黑人;又例如,每年美国给各国都有移民配额,这也是一个稀少缺性资源,怎样分配才是公正合理的?实际的运作是政治角力的后果。正义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内涵。这提醒我们,正义有两点:第一,我们可以把各式各样的法看成是游戏规则;第二点,把这游戏规则看成是工具;第三点,概念本身也是工具。今天下午,我希望借着这三个理念阐释法律。希望今天各位同学和老师能体会到经济分析的趣味,我们可以把法律当成一种工具。

请问各位,你的法学知识能否告诉你如何来选工具?我借着下面的例子来讲。第一个例子,某乡公所拥有一个骨灰塔用来放骨灰给家属祭拜,有一天发生意外,烧了几十个骨灰坛,骨灰散了一地,乡公所也承认管理疏忽。现涉及到赔偿问题,如果你是法官或是律师,那么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同学:我将诉诸精神损害赔偿。

熊:那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坐标是什么?

同学:根据近亲属精神受损害的程度。

熊:请问各位,心理受损的程度是不是一个能够操作的概念?可不可以?

同学:不可以。

熊:那有没有其他替代方案?这是真实的案子,假设各位就坐在法庭上,你将怎么办?

同学:这个案件可以主张违约之诉,在违约之诉的同时主张精神损害。

熊:请问你根据什么标准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

同学:骨灰是寄托着死者的近亲属对死者的思念之情,可以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纪念物。(同学的意见有:根据骨灰坛的价值确定骨灰的价值,根据死者死亡年限,亲疏关系或祭奠次数等确定赔偿数额)

熊:这个例子已经反映了法条有时而穷。我向各位解释一下,在生活经验中有没有相近似的情况,以此为参照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标准?骨灰坛放在骨灰塔里面是一个服务性契约,就好像我的一件衬衫值一千块人民币,但送到洗衣店洗洗坏了。请问各位,我能否主张赔偿一千块人民币?不可以!因为根据洗衣店的行规,假设洗一次衬衫十块钱,那我的衬衫最多能获得赔偿一百块。服务性契约就是形成这样一种惯例。当我们投递平信、快递、挂号信、报纸挂号,一旦出事,不同的服务性契约赔偿的标准不同。有人会提出骨灰不同于衣服、挂号信。如果根据这个逻辑的话,难道送小孩去托儿所,万一小孩有意外,我们是否要根据小孩在托儿所每月所花费的奶粉钱赔偿小孩的生命呢?我们看到这个事件跟前面案例有本质的区别,前面讲的是服务性契约——骨灰是个物,后面讲到的是生命。骨灰是比较接近服务性契约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即使是生命也是按照不同的标准来间接定价的。例如,走路不小心被车撞死;花两块钱坐公车出了意外;坐和谐号动车花了两百块钱,不小心出了问题;再如坐飞机;一旦发生意外后,同是一条性命,但获得的赔偿数额是不同的,因为赔偿的基准是根据服务性契约。这个事例,在我的一本书《漫步法律》第二章有分析,而帮我写序的王泽鉴大法官、司法官训练所所长林慧芳博士,这两位法学大家都特别提到这个例子。因为他们两位都觉得在传统的法律训练中不知道怎么思考这个问题,因为超出了法条的规定之外。我所讲的是从你们的生活经验中寻找参考坐标反而更有说服力。

再看下面这个例子。某演出团,在去演出的路上,一辆载着老虎的车在十字路口遇到红灯,于是就停于路边,一位资深美女(38岁)好奇伸手去摸车内大猫,可伸进去后不幸被老虎咬断手臂。在此案中,到底谁应负责任?怎么赔偿?

(同学的回答主要有以下几种:(1)马戏团承担主要责任;(2)马戏团与受害人各承担一半的责任;(3)马戏团应承担全部承认,因为老虎是危险动物,马戏团应尽更多的义务尽量避免危险的发生,而不能仅仅在车上做出提示;(4)受害人应承担主要责任;(5)受害人负完全责任,因为受害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危险是她自己引起的。)

熊:让我们用证据来说话,台湾法院的判决是马戏团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原因很简单,这涉及到一个法原则,从成本效益角度来解释会很清楚,即最小成本防范原则。这种案例在英国发生过,比如马路施工工地上,需要使用炸药,存放炸药的地方竖着一块写着不能触碰的牌子,而一些小朋友触碰了炸药发生了不幸。当一个人把极端危险的东西带到人群的生活范围之内,这是严格责任。同样的道理,如果马戏团的车子是字型的车子,就不会一伸进去就被咬到,而马戏团采用字型的车子成本很低。再者,当车子开始进入人的生活环境,马戏团就应承担全部责任,承担防范意外的成本。

下面讲第3个例子,这会涉及到法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观点。波斯纳提出财富极大(财富最大化)原则,他认为法院的判决应使得社会的财富越来越多。我认为,追求财富最大化,至少有两点好处:第一,资源越多,人民的尊严提高,权利会得到更多的支持。对此大家有没有问题?

同学:首先,在社会资源相对疲乏的情境下,这个结论可以成立。但是,社会资源达到相对饱和的时候,这个结论就难以成立;其次,社会资源的增加并不一定意味着人民掌握的资源增加,这与资源的分配紧密相关,所以权利与资源的增长之间不是简单的关系,还需详细的论证;最后,权利不同于利益。

熊:让我们用证据来说话。虽然分配的问题很重要,但是我刚才所讲的是一个一般性的论述,社会资源越多,人民(不管是富人还是穷人)的尊严是不是会提高?举个例子,现在苏州外面的行人道上都有盲人砖,请问各位三十年前有没有?

周:没有,这个我可以证明。

熊:好,周老师证明了。请问各位三十年有没有盲人?三十年有盲人但是却没有导盲砖。当时主要是关注主流价值,大部分人都不容易,小众文化、弱势群体就被忽视了。所以,我讲的是一般性地提高了人的尊严。第二个例子,让各位的生活经验来说话。各位住在苏州,如果哪位同学在校园里得了急性盲肠炎,附近的医院不能够救治的话,可以立即找到救护车载到大医院进行救治。但是如果是住在偏远地区,则缺乏这样的条件。所以,我讲的是一般性的论述,没有涉及分配问题。一般性地,当社会资源越来越多的时候,人的尊严就会水涨船高,权利的背后关涉到社会资源。今天的苏州地区,不但人的尊严提高,连狗都穿着毛衣走来走去。所以,社会资源越多,人的尊严会得到支撑,权利的实现不能只靠理念,而特别需要物质条件的支持。对此大家还有没有问题?

同学:我认为应该区分权利与权利实现的可能性。社会资源越多,只能说是权利实现的可能性越大,而权利是固定的。

熊:我们应该用事实和证据来说话,这样比较有说服力。权利是处于变化之中的。比如,动物的权利从无到有,处于变化之中,现在的狗冬天还穿着毛衣,你认为动物的权利从哪里来?

同学:我认为动物没有权利。

熊:事实中动物是有权利,而且处于变化之中。现在再讲一个观念,根据财富最大化原则,如果通过自愿性的交易,资源会流向价值最高的使用途径,这表明资源使用是一种合理的情形,而不是诉诸正义等空乏的词汇。为什么posner强调财富越多越好?因为以财富极大为目标,设计公共政策就比较容易。如果以社会的善越多越好、社会的正义水准越高越好、社会爱国心越多越好为公共政策的目标的话,那么哪个更加具有操作性呢?抽象的价值很难操作,而财富作为间接的工具则比较容易操作,透过财富可以使社会的其他价值容易得到支撑和保障。

下面再讲个事例,让证据来说话,看看究竟怎样把财富极大化这个原则与法律案件做个连接,这个案件是在波斯纳的书里提到的。在1905年左右,美国纽约出现的案例。有一个摄影师背着很重的摄影器材,长途跋涉到喜马拉雅山照了很多漂亮的照片,回到纽约希望能够买个好价钱,将照片交给冲印店冲印。各位知道人生不如人意事十有八九,倒霉的是二十卷底片被弄坏了,责任非常清楚,冲印店也承认是自己的错,这时就面对赔偿问题。摄影师说来回长途跋涉非常辛苦,还花了五万美金,所以要求赔偿五万美金。请问各位老师同学,如果你们作为法官,该怎么判这个案子?是否要赔偿摄影师五万元的损失?还是按照底片的成本?这就考验各位如何把学到的知识与实践中的案例做一次连接。假设胶卷价值二十元,是赔五万、二十元,还是二十元到五万之间的一个数字?

同学:五万元。

同学:五万元及相片的价值。

同学:二十元,理由是损害多少就赔多少。(举手表决三种观点)

熊:非常奇怪,王健法学院各种学说各占阵场,没有主流价值,没有主流价值这就比较奇怪。(场笑)

让我来说明,各种赔偿的理由何在,以及应该如何来分析这个案件。用一个简单的方式,第一种判决:赔偿五万块或者是更多。这种判决对未来会产生的影响是:对摄影师来说,以后不会提醒冲洗店对胶卷的特别价值与意义,因为如果有损失就可以通过打官司来得到全额甚至更多的赔偿,因此摄影师不会改变他的行为;对冲印店来说,我们知道冲印店是小本生意,他们就会由此案而减慢以后冲印的速度,以小心避免损坏造成的巨额赔偿,或者是差别定价;对司法体系方面,会因此案摄影师的胜诉而导致以后更多类似诉讼,司法体系的负荷将越来越大。

第二种判决:赔二十乘以二,即四十元。对各方的影响是:摄影师以后对于重要的东西的冲印,则会提前提醒冲印店;冲印店来说仍会如以前一样快速冲印,只对于有特别提醒的胶卷进行特别处理并另行定价;司法体系将来也会较少遇到类似的问题,相关负荷也会减少。

从长远来看,选择第二种对于经济活动有正面的鼓励作用,而第一种会使经济活动缓慢下来,此案呼应了财富最大化的观点。这个例子示范了对于法院应该怎样做出财富最大化的判决,即我们从结果来形成判决,也就是根据判决对各方所造成的激励与影响,这是一种往前看的视野。关于这一点大家有什么看法?

同学:这给法官造成的负担将更重!因为如果这样判决的话,那么法官必须是一个预言家、经济分析师、社会学家,而真正的法官应该从权利出发,权利是法官的强项,而利益最大化是经济学家的强项。

熊:假如法院判决赔五万,是不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为什么?因为,之后类似的问题将不断出现,比如洗衣店洗衣服之类的案件等。如果这个问题能成立的话,司法领域是不是要面对更多类似的、无穷尽的案件?我们再来切割一下这个案例,底片价值二十元,这是一个事实;另外一个事实是,到很远的地方照相成本是五万,还有一些如生日宴会这样的情况所支付的成本是不是也要计算进去呢?那么法院根据损失来赔的话,面对这样不同的问题,到底该怎样判断具体赔多少?从某种角度来讲,这个案件发生在1905年,当时还没有法律的经济分析这一方法,法官也不是明确地遵循经济学家的逻辑来判决的,但是之所以现在提这个案件,是因为它反映了经济分析,现在我们从经济的逻辑来解释这个案件,可以一针见血地找出案件的问题的关键所在。

同学:这个事情发生在1905年,可以说是一个特殊的情形,当时可以说是鼓励经济的繁荣,可是现在我想世界上任何法院都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

熊:请问周老师,今天如果这个事情出现在中国大陆,你觉得应该怎么赔偿?

周:这涉及到对当前中国可能司法的一种预测,这个预测是比较难的。我姑且做一种猜测,可能是在二十块到五万之间来做选择,但是这个选择绝不是出于经济分析,而是出于法院本身利益的最大化,即只是为了摆平一个案子,而不是考虑到经济最大化。

熊:周老师讲的非常有趣,但是请各位仔细想想周老师讲的是一个法院本身利益权衡的问题,这正是法院自身对自己做了一个有效益的经济分析,不是吗?所以,主要看分析的标准是什么?不论是1905年,还是现在,我们可以不说经济分析这四个字,但是我们在法学之间处理问题是不是都是关于价值之间的取舍?所以,问题就是关于价值取舍的依据是什么?是直觉判断、道德哲学还是其他什么标准?对这个例子,大家是否还有疑问?没有的话我们看下一个例子,这个例子更能反映出经济分析的特质。

在台湾法经济学课上,我说这样一句话: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于它的代价。在我讲完这个观念之后,立刻有同学反问:曾经一个法律学者说过,各位所从事的是法学的职业,这是一个有着高贵传统的事业,各位有捍卫公平正义的使命,希望各位能够承接这个光荣的大业。所以,假如有一个人偷了一块钱,我们要花十块钱也要把他抓回来,因为公平正义是非常重要的。这样一个故事,非常有趣,但非常可惜,花十块钱把一块钱找回来,当然不错。但是,如果不是花的不是十块钱,是一百块钱,如何?一千块钱,又如何?一万块钱又如何?一百万呢?是否愿意有人偷了一块钱,我们要花一百万把它找回来?这时我的一个研究生反问:我们都看过一个电影,叫《抢救大兵雷恩》,电影讲述的是一个家庭很多兄弟都阵亡,只有一个尚存,于是这位母亲写信给总统,希望把尚存的孩子救回来,于是由汤姆汉特率领一个特险队出动救援,结果牺牲了八个人。我的回答是:为了抢救雷恩大兵死了八个人,故事很好,那如果不是八个,而是八百个呢?各位,当你们在看这个电影时怎么想?认为自己是这个被抢救的人,还是牺牲的八百个人呢?哪个几率比较大?后来我把这个故事写成一篇文章,叫《萨梦武抢救雷恩大兵》。当时是在浙江大学访问时,南方周末派了一个记者到浙江大学,邀请我做一个专栏,叫萨梦武抢救雷恩大兵,因为南方周末希望读者与作者之间有交流,于是公布了一个邮箱。以前的文章公布一周后一般有十到二十封的读者来信,而这次的文章至少收到一百封,而大多都是叫骂,说这个作者头脑不清醒,还有的说一个偷了一块钱的小偷不抓,那有可能变成中偷,中偷不处理会变成大偷,再变成大盗,最后变成陈水扁这样的人物。还有一位读者说觉得很奇怪,台湾大学的学者竟然是如此。还有一个读者讲,过去看到毛泽东的一句话有些人不该读书,因为有的人读书越读越笨。以前不知道是什么意思,这次看了这篇文章终于明白了。那请问各位,这个逻辑是否有问题?小偷不处理会变成中偷,中偷不处理会变成大偷?这已经超越了各位从法条来解释法条,而是各位对司法体系、法律结构的一种认知,对于这小偷不抓变成大偷的论断,大家觉得有没有问题?

同学:假设的基础不具有普遍性。

熊:为什么?

同学:这只是一部分现象,是一种可能性。

熊:所以有的会从小偷变大偷,而有的人不会?

同学:一个人的发展不能以是否被抓来定他的走向,因为影响他的因素有很多。

熊:所以认为小偷变大偷这个论断不是必然的,是吧?有没有其他意见?面对这种质疑,究竟如何来回应?

不知各位在法学教育中是否参观过监狱,参观过的会知道,监狱是一个很好的职业训练所,刚进去时是小偷,然后会逐渐升级、技术改进,变为中偷或大偷,这实际上是一个趋势。所以现在很多地方都实行缓刑或者缓执行,因为不希望有的年轻人,有的初犯就被关进监狱,受染缸染化,那会很麻烦。以上提到的问题有的是确实存在的,但是我要论证的是这个逻辑有问题,这个读者的质疑挑战我的智力,我的回应有两点:一个是水平方向,一个是垂直方向。水平方向的意思是从左到右,也就是说在这个社会上有很多的案件,比如偷一元、偷一百万、杀人、强盗等,如果根据这个逻辑,一块钱的犯罪要抓的话,是不是会产生排挤效果,也就是说用某个资源去抓偷一元的小偷,是不是就意味着我们就不能用同样的资源去抓其他的犯人?如果全抓的话,又有哪个社会能够承担这么沉重的成本?所以微罪不罚就是这个原因。然后我们再看这个垂直方向,从上到下是大偷、中偷、小偷,那么按照这个逻辑,小偷下面是不是还有小小偷,小小偷下面还有小小小偷,那么什么叫小小小偷呢?当然就是各位同学了,比如考试不小心看了一下别人的答案,去偷别人的果实等等,大家讲这是不是所谓的小小小偷?有哪个社会能够负荷这么小的案件?所以我们能够看到这个逻辑是有问题的。

我跟大家提到,这篇文章刊登之后有一百多封来信批评,只有一封是赞成的,即在追求公平正义的时候要有成本的观念。很奇怪,这封信是来自北京的一个地方法院的法官,他说从实践的经验中能深刻的体会到司法资源遭到误用的情形。比如,通常有人写信告状,院长则下令到很远的地方去查封,去罚款五、六万元,或者把人抓回来,结果这个法官就千里迢迢跑过去,结果对方跟本没钱,所以白跑一趟。但由于这是上级交办的事又不得不做,这种事非常多,这是不是就会产生排挤效果?正事没处理却做了无用功,浪费了司法资源,这是在司法领域有实务经验的法官的切身体会,在追求公平正义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司法资源本身是极其有限的,所以应该好好谨慎的使用。我再说一句: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它的代价。

最后,我提出以下几点观察,供大家参考。刚才我提到在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法学院的讲学过程中,接触的都是大陆非常优秀的法律学生,刚开始法经济学对他们来讲是很陌生的,经过一次密集的课程,四周有三十二次课程,同学在他们的学习报告中说这门课像是给他们开了一扇窗,思维方式跟过去完全不一样了。甚至有同学夸张地说他在这一个月里面得到的启示超过他过去七年的法学教育所得,这不是很轻的一句话,这表示这种思维对他有很多的参考价值。有一位上海交大的博士研究生,去年发表了两篇论文,他跟我讲上了一个月的课后,改变了他对于法学的基本认识。由于今天仅仅有两个小时的时间,所以不能更多地、详细地介绍法经济学的知识,但愿以后有时间能给同学们上一套比较系统、完整的法经济学课程。

让我再说下法经济分析的方法论。我所使用的方法论是引自posner的一本书《正义/司法的经济分析》的第六、七章的内容,各位不妨去看看作者在这两章所分析的是什么。看过书的同学知道,作者分析的是初民社会的性质以及法律,所以说方法论是先对初民社会的社会性质有个解读,再来阐释初民社会的法律是怎么回事。那么问题是,为什么一个现代的学者能够对初民社会的法律做出解释呢,他依据的是什么?依据的是行为理论、经济学,利用经济学的逻辑。所以,将来希望能够有完整的时间能够向大家展现另一套思维方式,也就是依据经验,而这些年在这方面所取得的成果是非常多的。对于法律的经济分析,各位相当于学到了一个强而有力的工具,利用这个工具,你会对法律的解释和认知更有自信,能够讲出一番道理来,能够说服别人,同时说服自己。

再提出一点供大家参考。上面我所提到,在大陆的三所大学的密集教学过程中,除了我所介绍的经济学之外,所用的法学教材都是些部门法教材,上海交大和浙大用的是刑法,吉林大学用的是刑事诉讼法,而现在用的是王泽鉴的民法。所以,我对他们所提出的要求就是用你所知的经济学逻辑去解释这些部门法背后的逻辑所在,慢慢的你就体会到法律都是界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涉及到价值的取舍,这就涉及轻重、大小,不是诉诸大脑中一些很奇怪的念头,而是要看看这些人际关系所隐含的利益结构是如何。

让我举出个简单的例子作为今天讲座的结束。我们知道在民法中有个规定,你家所种的苹果,成熟后掉落在隔壁的土地之上,如果邻地是私人的,那么苹果的所有权就属于邻人,而如果邻地是公有的话,苹果就属于你,那么我的问题是为什么法律会做出如此不同的规定?这其中的逻辑何在?请同学们思考下为什么?

同学:我以为是采摘的方便吧。苹果落在邻地,邻地的人可以很便利的采摘到。

熊:我感觉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都是从法条开始,往下讲,但是对于法条背后的背景、来源、结构以及原因何在,通常并不知道。我刚才所提到的方法论,是对人的行为、社会的结构有个解释和了解以后,再去解释法律,也就是把法律的来龙去脉都解释清楚。各位所知道的是什么,而对于为什么却讲不出一番道理来。所以,我们所提供的教育不仅是要知其然,同时要知其所以然,更多的要知道为什么。对社会发生变化后,我们要知道它为什么发生变化,要讲出道理来,难道不是吗?

关于这个实例的分析其实是很简单的。各位想,我刚才讲到,法律处理的是价值的冲突与取舍。在此实例中,当果实成熟掉下去的时候,果实作为一种财产,是有价值的,那么与之竞争的另一种价值是什么呢?我们知道,如果邻地是私人的话,那么要取回成熟果实的话,就要进入到邻地,这势必要侵犯到邻人的私人所有权和隐私权,所以经过取舍之后,邻人的所有权和隐私权是更加值得保护的一种价值。所以价值取舍是经过比较的,背后有它的逻辑。

最后提供大家一个资讯,我的法律博客(熊出没注意),目前至少有六十篇的文章供大家参考。在这给大家提出一个要求,就是请大家把我所写的文章和其他的一些法学名家写的文章比较一下,有什么不同?要考虑两方面,一是写的内容,二是论述的方式如何。通过读文章,看看他人是怎么来处理事情的,怎么样来陈述、分析问题,思维方式比较重要,答案是如何其实是无所谓。好的,我的讲座就讲到这里,下面有请周老师做个总结和点评。

周:非常感谢熊教授的一个精彩演讲,作为一名老师能从中学到很到东西。在我们大陆上,包括我自己在内的很多老师的一个缺点,都是从讲授一些名词、概念出发,往下面讲,而熊教授能够从实例出发,侃侃而谈,这是一种非常容易被接受的教学方式。也正是因为这种演讲技巧,使得同学们非常容易接受在我看来是错误的一些观点。

刚才熊教授举出了很多的案例,并展开了精彩的分析,对于这些分析,我基本上都同意。但是,大家有没有注意到熊教授所举的案例都是些疑难案件,也就是说,规则没有的,法官事实上在造规则,而不是找规则。因此,法经济学在这里所起的作用是立法的作用,而不是一个法官的作用,这是特别需要我们注意的。法官如何思维?法官首先找规则,如果找不到,才可能进行经济学的分析,而且即便是在这样的情形下,经济分析也不是唯一的分析技术。对法官而言,还有很多的法律技术,最重要的一些技术像分类和类推。这个案子是个什么样的案子?比如说,那个骨灰塔案件,如何进行归类,它是侵权问题还是一个合同问题?如果属于合同问题,那么就要找到台湾合同法的相关条文,进行准确归类。是什么样的违约责任,然后才是损害数额的确定问题,经济分析只有在这时才起到作用。经济分析的这个维度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很多的同学以前没有注意到,但主要是立法学问题。这是我所讲的第一点。

第二,熊教授的讲座表现了法律经济分析的一个特点,当然也是其弱点所在。经济分析是基于结果的分析,而基于结果的分析,对于法官来说通常是不适用的,为什么?因为法官是规则思维,基于结果的分析对于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因为当事人不知道法官会基于一个什么样结果来做出判决,而这会有溯及既往的效果。如果说这点在民法中有适用余地的话,那么在刑法中基本没有适用的余地,因为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罪刑法定。所以,在我看来,基于结果的分析是有意义的,但是它是意义是有限的,法律人应该特别注意的是规则思维,不是结果思维。

关于财富最大化能够一般性的提升人的尊严和保护权利的水准,这点我觉得是有道理的。但是,法律人应该区分权利和权利实现的财富基础这两个问题,两者是有联系的,但是两者不是一个问题。一个人因为穷而坐不起飞机,这不是一个权利问题,所以权利本身和权利实现的经济基础是有区别的,这点一定要注意。再者,在法律上,权利是一种规则,它和猫狗穿衣服的权利不同,它们有权利的话,实证意义上是指这种权利在中国现行法律上有依据吗?实证意义上的权利是指法律上的规定,它和事实上的状况有所区别。

对于萨梦武抢救雷恩是否值得的问题,这要看什么?在我看来,熊教授使用归谬法,把这个问题加以极端化来解决的,一个人对八个人可以接受,一个人对八百人不容易接受。我认为这是有缺陷的,这不是一个规则思维,法官所面对的问题不是那样的问题,熊教授的问题是一个立法问题。讲到这让我想起西方的一句法谚,为了正义,哪怕天崩地裂。这是一个正义问题吗?如果是正义问题的话,法官必须坚守这一点。如果涉及的是两造利益之间的分配,哪一个分配更好一些的话,这里面就有一个权衡的问题。比如说,一个地方发生了大火,一个人拦住消防车不让过去,这时候应该怎么处理,这是一个问题。如果是一个地方发生了动乱,如果不加以制止,那个地方就要死一百个人,如果枪毙一个无辜的人就可以制止动乱,能不能枪毙这个人而去救可能发生的这一百个人的死呢?这是绝对不可以的!这是法官和经济学家的区别所在。

熊教授刚才的演讲确实给我们开了一扇窗户,我建议在适当的时候能够再次邀请熊教授给我们讲授一套完整的法律经济学课程,弥补我们知识上的缺陷。再次对熊教授的演讲表示感谢。

(傅子沛、赵志芳、尹德贵、张洪新整理,未经熊教授审阅。)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