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法院建立民事上诉程序的构想
发布日期:2011-10-25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江必新

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前沿阵地和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与社会基层的关系最为密切,承担了大量的民事商事审判和一定量的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在基层司法中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推动基层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化解纠纷的职能作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制的规定,人民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诉讼也要到中级法院上诉,从而使原本设置人民法庭的便民效果大打折扣,且诉讼成本往往超过诉讼的收益。因此,简化人民法庭审理民事案件的上诉制度,降低简单民事案件的诉讼成本,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更加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在基层人民法院建立“上诉庭”,当事人不服人民法庭作出的民事裁判时,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上诉”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重新组织合议庭开庭审理。

在基层法院建立民事上诉程序的必要性

在基层法院建立民事上诉程序,突破了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和学者关于上诉的定义。但是笔者认为,在基层人民法院建立民事上诉程序,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首先,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我国人民法院一贯倡导“司法便民”,其目的也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庭的民事裁判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当事人对裁判不服时要到中级法院上诉。对于人民法庭所在地的群众来说,初审的便捷利益被二审的不便利抵消,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当事人对正规救济程序的有效利用。如果当事人能够在地理上相对较近的基层法院提起上诉,并通过简洁的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就可以明显降低诉讼成本,当事人通过诉讼实现权利救济的途径就会更加便利。

其次,有利于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基层法院的运作与各地政治、经济等情况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深受各地社会状况与文化的影响;基层法院的法官根据各地的情况也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办理简单民事案件的司法技术。为了防止诉讼的过分拖延,在基层人民法院建立民事上诉程序,不仅有利于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而且有利于基层法院的法官灵活化解纠纷,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最后,有利于促进各级法院实现职能分层。在现行的审级制度之下,大量法律关系简单的民事纠纷上诉至中级法院,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中级法院的职能,不利于各级法院之间的职能分层。设立基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上诉程序,可以使数量众多的简单民事案件在基层法院获得终审判决,从而使中级法院集中审理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案件,监督一审司法权的行使。

在基层法院建立民事上诉程序的可行性

笔者认为在同一级法院内设两个审级,并不违背上诉程序的目的,具有可行性。

其一,法院的级别和审级制度不具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一个法院内部通常会设立多个审判庭,审理不同审级的案件,一般认为,通过构建不同的审判庭,再配之以有效的回避制度,就可以实现不同审级的案件在同一个法院内公正审理。同理,对于同一个案件的初审和上诉审,只要由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庭分别审理,同时禁止参与初审的审判人员参与上诉审,也可以实现诉讼公正。

其二,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程序正义亦即“看得见的正义”。对于上诉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重新组织合议庭进行二审,当事人可以充分地行使各种诉讼权利。从制度设计上看,基层法院民事上诉程序在程序自治性、程序参与性、程序对等性、程序及时性等方面,不会受到影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在裁判者的中立性方面,笔者认为人民法庭不仅在空间上与基层人民法院有一定距离,而且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一般经过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合议就会直接作出裁判,实践中基层法院干预人民法庭个案审理的情况非常罕见。另外,还可以考虑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的上诉庭,处理民事上诉案件的法官独立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其他法官,保障上诉案件裁判者的中立性。

其三,具备制度的有效性。通过在基层法院设置上诉程序,当事人对于人民法庭裁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错误提出意见,再次向人民法院陈述自己的请求,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可以更加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法院而言,通过重新组织合议庭适用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基层法院可以发现人民法庭在审判工作中的问题,纠正错误裁判,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的统一。可见,基层人民法院民事上诉程序,在吸收当事人不满、纠正错误裁判等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具备制度的有效性。

在基层法院建立民事上诉程序的具体构建

对于在基层法院设置民事上诉程序的具体构建问题,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院上诉程序原则上可以适用普通二审程序的规定,但是出于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司法效能的考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第一,限定基层法院民事上诉程序的范围,即人民法庭办理的、除适用一审终审的小额速裁案件以外的各类民事案件。基层法院建立民事上诉程序之后,可以明确一部分争讼标的较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民事案件向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而其他民事案件,派出法庭所在地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向人民法庭提起诉讼。

第二,基层法院民事上诉程序的审理。当事人对人民法庭作出的民事一审裁判不服,可以向人民法庭所属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提起上诉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重新组织合议庭开庭审理,不得迳行裁判。由于我国人民法庭办理的民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如果上诉审再迳行裁判,案件有可能被随意处理,当事人也容易对诉讼程序产生不信任感。所以规定基层法院民事上诉程序原则上应该开庭审理,至少通过一次正式的开庭审理程序再作出终审裁判,有助于提升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第三,基层法院民事上诉程序的裁判。基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判;如果法院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作出裁判。基层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不发回重审,理由在于:

首先,由于已经规定上诉案件原则上开庭审理,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完全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查清;其次,人民法庭由于条件所限和处理简单民事纠纷的需要,往往会灵活适用诉讼程序的部分规定,如果允许基层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可能会导致发回重审程序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影响人民法庭法官灵活处理纠纷的积极性;最后,发回重审降低了诉讼程序的效率,容易增加当事人诉累,从司法便民的角度考虑,也应由基层法院上诉庭查清事实后直接作出裁判。

在基层法院建立民事上诉程序,再加上全国法院系统正在试行“小额速裁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一审民事案件的救济途径将进行重大调整。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上诉到地市级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办理的民事案件,上诉到基层人民法院;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符合再审条件时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设置多元化的程序救济途径,有利于满足不同层次当事人的司法需求,提高司法效能。

此外,司法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基层法院建立民事上诉程序,还需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配套制度作出进一步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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