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即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在西安选举产生;2011年,恰逢中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同以2011年为起点,既是有意义的巧合,也蕴涵着新的期待。中国宪法学在十二五规划期间将如何发挥专业精神更好地推动宪政建设,普及宪政文化?在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1年年会上,本报记者就此专访了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
记者:近年来,宪法学研究逐步树立了中国意识、问题意识、人文意识、规范意识和学术共同体意识。宪法学尝试成为凝聚民众、媒体、学者与政府力量的知识体系和稳定的平台,积极为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提供智力支持。如2004年修宪时宪法学者从专业角度提出了修改宪法的内容,又如2006年宪法学者对物权法立法过程的宪法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提出学术见解。您如何看待宪法学已有的成绩?
韩大元:宪法学发展取得的成就与宪法学者的学术贡献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但是,中国宪法学仍然处于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之中。在国家“十二五”规划期间,宪法学应在法治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推动法治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新的知识增长点”。
记者:“新的知识增长点”这个提法很新鲜,您能具体谈一谈吗?
韩大元:2012年是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宪法问题将成为社会发展中的核心的命题与焦点。在“十二五”期间,宪法学研究将继续面临两个重要的课题:一是认真总结宪法在中国发展的经验,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宪法学寻找起点;二是对正在发生的社会转型和宪法范式的转型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理论基础,为建立中国化的宪法学寻找理论和实践基点。未来五年,我国社会将面临更加深刻的变革,对传统宪法理论的更新是不可避免的。宪法学研究首先要转变传统的宪法观,确立适应时代要求的宪法观念。多元化的时代需要多元的宪法理论,各种宪法实践、宪法思想、宪法文化将形成一个开放的宪法学体系,传统的“实用主义·工具主义”的宪法观被“价值主义·民主主义”宪法观所替代,宪政理念与宪法规则将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记者:概括来看,“十二五”期间,宪法学面临的前沿问题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韩大元:第一,宪法学研究面临继续增强宪法的法律性的新课题,进一步提升其学术专业化程度。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一五”规划以来,宪法学理论发展的重要成果之一是更新了传统的宪法学理念,逐步确立了适应社会变革的合理的宪法学理念,使宪法学的学术性与价值性获得了社会的广泛承认与认同。“十二五”期间,继续处理好宪法学的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合理关系,促进宪法法律性的研究,把法律性作为认识与解释宪法现象的逻辑基础与出发点,增强宪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突出自身的学术特色,这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学术发展方向。
第二,进行方法论意义上的反省,建构“综合性的宪法学方法论”体系。在宪法学研究方法上,我们仍面临的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是,宪法学研究方法总体上还缺乏自觉。建构综合性的宪法学方法论体系是我国宪法学需要完成的重要课题,它对于寻求学科独立、自觉运用宪法学方法及发挥宪法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综合性宪法学方法论体系的建构中,需要处理好规范与价值、逻辑与事实之间的关系,积极发挥宪法解释的功能,进一步重视定量分析,增强宪法学学术命题的实证基础。
第三,宪法学研究以面向中国实践为目标,以解决中国问题为基本使命。在宪法学研究中,越来越多的学者把学术的关注点集中在中国问题的解释和解决上,突出了学术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这种本土化的发展趋向对于解释中国的宪法问题、形成中国的宪法学说、创建中国的宪法学流派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事实上,在中国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很多宪法问题或者争议,都可以用宪法原理和程序予以解决:或者是运用宪法原理解释宪法事件,阐释现实中遇到的事件或制度所蕴含的宪法原理,或者是从现实问题的关注中,探索宪法规范和制度的良性化,建构符合本国国情的宪法学理论体系。
第四,宪法学研究需要进一步完善宪法解释理论。宪法解释与修改宪法相比,更为灵活,更有利于节约立法成本,更有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宪法解释则既包含着发展宪法、适应社会发展的功能,也包含着实施宪法、使宪法发挥调控社会的功能。为了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充分实施宪法,需要充分发挥解释宪法的功效。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宪法和法律解释在未来我国宪法学研究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是拓展宪法发展途径的重要途径。
第五,继续关注宪法学的规范自主性和逻辑自足性,树立独立的学术品格。
第六,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以开放、理性的思维积极借鉴域外宪政发展的合理经验,进一步突出国际化与本土化特色。
记者:转型时期的中国面临着大量的社会问题,您认为“十二五”期间,宪法学需要解决的实践性问题主要有哪些?
韩大元:对社会转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开拓性研究,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宪法理论,是宪法学者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不能推卸的社会责任,具体包括:
1.在基本权利方面,根据社会结构变化的趋势,从宪法角度研究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的问题,建立基本权利保障机制,特别是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对现行的基本权利体系作一些必要调整,增加具有可诉性和现实性的基本权利,如迁徙自由、罢工自由、了解权等自由,确认其基本权利的性质;同时也需要关注宪法上没有规定的权利保护问题,合理解决“公约”与宪法的关系,从理论上明确非基本权利的价值,寻求其获得基本权利地位的形式;经济和社会改革中出现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问题等。
2.在国家基本制度方面,从世界宪政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中进一步研究中国人大制度的特点与功能,特别是突出全国人大在利益调整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一方面,要突出人大制度的中国特色,另一方面也要从各国议会制度的发展中吸取有益的经验,保证人大制度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另外,对国家统治机构的改革与调整中出现的一些现实问题,也需要宪法学者及时作出回应。要用宪法思维解决国家意识与自治权、国家观念与特别行政区制度、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宪法地位、宪法与国家统一以及关系到国家核心利益的重要制度。
3.与人大制度建设有关的重要问题是中国选举制度的进一步民主化问题。在当前与今后相当长的时期,中国宪法制度体系中选举制度将成为国内外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宪法学者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研究选举制度民主性与科学性问题,扩大民众参与政治的范围。
4.宪法与政党制度建设。需要从宪法角度认真研究宪法价值体系与政党存在价值之间的合理关系,强化政党的合宪性基础,研究“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功能。
5.关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将代表中国民主政治未来的发展趋势,是扩大民主政治的基础。在某种意义上讲,基层民主政治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必将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