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化不断加强、加深的背景下,中国司法(审判)应当如何因应信息时代的发展,回应信息社会的要求,这是业已面临、尚需探讨的问题,笔者在此试作论述,以求教于同仁。
一
在信息化问题上,当下中国司法(审判)的切入口是审判管理。各级法院展开的审判管理信息化努力便是其鲜明写照。以此切入或许是由于管理工作与现代信息技术更具有契合性,也可能是因为审判本身具有稳定性,较难因应技术变革而迅速改变。不过,更关键的因素可能是人们已经发现,通过信息化可以引发管理革命,催生崭新的管理机制与效果。笔者通过调研发现,信息化作为创新审判管理的工具正在引发多方面变化。
首先,信息化改变了司法管理的时空形式。传统管理的基本时空特征是现场管理,即“面对面”地进行。而由于信息化具有跨时空性的特质,使得非现场管理成为可能,现场管理的必要性、应用率明显下降。
其次,信息化催生了新的司法管理方式。一方面,它促成了同步管理方式的形成和运用。同步管理方式运用的鲜明体现是案件流程管理尤其是程序节点的设置和使用。电子化、软件化的管理方式将案件流程按审限分成若干节点,使得管理者可根据案件进程同步实施提示、警告、冻结。另一方面,它促使了客观化管理方式的推行。传统的管理方式主观性强,往往由少数管理者在有限检查之后,基于印象作出带有主观性的评判与决策。而在信息化管理模式下,由于使用了以计算机软件为载体的评价指标体系,载入相关数据即可自动生成评价,由此评价得以相对客观化。此外,它还促使宏观管理方式的创新。例如,信息化为管理者的宏观、系统性纠偏奠定了基础,利用其自动生成审判统计数据,可以分析逐月、逐季、逐年的指标变化,发现审判信息变化的趋势、原因,促使司法者在今后关注、解决。
再次,审判管理信息化还引发审判本身的某些改变。这主要因应卷宗和其他诉讼文书的电子化而发生,体现在与审判密切相关尤其兼具管理性和审判性的某些方面。其一,它改变了传统书面审理的形态。由于在信息化司法管理中形成了电子案卷,办案人员在二审、再审可以直接依靠电子案卷查阅、了解案情,作出裁判,而无需依靠传统纸质化的案卷。其二,电子档案的生产和运用,还使得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方式发生变化,增强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实质参与性。过去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情时基本上依靠合议庭的汇报,难以审阅案卷材料。而现在承办人汇报案件时,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阅览案卷的所有电子化材料。其三,信息化还为合议庭合议功能的强化奠定了基础。如果案卷同步录入得到推广与普适,电子档案可以复制多本,合议之前合议庭人员均可获得案卷材料,若认真审阅并针对案卷提出问题,那么合议功能将大大增强,共同参与性显著提高。
二
然而,信息化管理技术的运用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新的问题,需要我们注意:
其一,信息化与司法方式如何磨合。信息化在诸多领域已成效显著,但为何在司法领域才方兴未艾呢?个中原因,可能是因为现代司法所要求的口头化、文字化与信息化的一些特质存在一定的“排异性”。如果笔者的判断成立,那么,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与信息化所带来的革命性变化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程度的摩擦,甚至可能阻碍审判机制信息化的脚步。由此,两者如何磨合,值得深思。
其二,信息化的引入与主体性的悖论。信息化手段可以实现科层制的有效运作、提高科层制的效率,但不能完全改变现代科层制的困境。科层制管理方式愈是创新、强化,管理者权力就愈大,管理效果就愈佳。与之相应,被管理者受到的约束愈多,自由支配的空间愈小。其实,科层制本身是一种“集中式”而非“民主式”的管理。在这种情况下,若一味通过现代技术方式加强“集中”,则可能会进一步加剧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的紧张。
基于上述反思,笔者以为,在推进信息化管理的进程中,应当处理好几点:
一是处理好审判管理与审判的关系。具体而言,应以公正与效率为标准处理两者关系,以推进信息化管理。信息化通过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及裁判文书评查等手段,提高了审判管理工作的质量,但最终目标还在于促进审判活动的公正与效率。所以,信息化管理措施的妥当与否均应以之为衡量标准。
二是处理好遵循司法活动基本原则、规律与推进审判信息化的关系。需要明确,信息化的运用需尊重法治的基本原则和规律,如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尊重法官主体性地位等。
三是理性看待信息化的作用。信息化只是工具,管理/审判本身才是归宿,在发展信息化的同时,不能滋生对信息化的过度信任和依赖。
三
如何进一步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呢?笔者的意见如下:
其一,树立“审判信息化”的理念。所谓“审判的信息化”,是指法院信息化建设应当本着审判工作的基本任务,以为审判提供信息化平台、为公众提供以信息化为载体的纠纷解决机制为目标,充分、全面、高效地推动审判机制的运转。当下审判信息化建设可从多方面着手:一是推进与强化二审、再审机制的信息化。基于电子案卷的普遍化,探索在二审、再审时实现网上远程开庭审理、以电子数据为依托的不开庭证据交换以及基于电子卷宗的书面审理等。二是推行信息化的集体讨论、评议。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评议的过程中普遍采用电子案卷的形式,有效改观长期以来审判委员会决策信息有限、合议庭合而不议的问题,实现集体决策中的充分参与性。三是积极探讨一审的信息化。对于可以同步生产电子卷宗的案件包括刑事案件,完全可以思考如何运用电子案卷进行审判。此外,对于是否可以在某些情况下确认电子送达的效力,以解决困扰民事审判的送达问题等,也可以思考。
将“审判信息化”作为重要理念,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社会与纠纷本身的新情况、新变化决定了推进审判信息化的必要性。随着个体与组织在工作、生活中广泛使用信息技术与手段,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同样不会拒绝甚至欢迎信息化方式的引入。另一方面,为了实现良好的审判管理效果,加快审判信息化建设也是必要的。因为审判管理的信息化在提高管理效率的同时,也增加了基层法院、一线人员的工作量。这样,为了提高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信息化提供相应的动力机制,也应该推进审判的信息化。
其二,以“单方信息化”向“多方信息化”转变为着力点。当前,信息化主要针对法院内部管理,服务对象主要也是法院的管理层,呈现出单方性。笔者认为,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有必要拓展信息化的主体范围与服务对象。一方面信息化方式应当为当事人及其律师所采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应当信息化,实现网上立案、网上传递证据与诉讼文书等。尤其是可考虑搭建法官、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交流的信息化平台、构建信息交换机制,如当事人之间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某些诉讼攻防活动,法院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传票和其他文书。另一方面促使信息化成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共同行为,明确信息化不是法院一家的信息化,而是整个司法系统的信息化。为此,需要建立一种信息生成和交流的共通平台,覆盖范围应当包括公、检、法、司的信息数据库。
其三,以“面向内部”的信息化向“面向外部”的信息化转变为方向。从法院内部管理的信息化走向服务和面向外部社会的信息化,是进一步构建司法信息化的重要方向。当下的信息化努力主要着眼于法院内部信息化的平台建设,下一步可考虑强化面向外部社会的司法信息化平台。基于社会对阳光司法、透明司法、公正司法的呼吁,建构面向社会的司法信息平台可以作为回应社会的重要抓手。同时,也可以将司法信息化作为服务社会、便民诉讼、化解矛盾、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重要方式。具体而言,应推进以下建设:一是进一步强化法院网络平台的建设,充分公开与司法活动相关的信息,包括审判信息、院务信息与其他相关信息,方便民众通过网络知悉法院信息。二是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机制建设,除适用简易程序、调解案件以及涉及国家机密、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案件,其他案件经过当事人同意,均可依法将相关司法文书、案卷材料更多地公之于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