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科学发展的保障。没有法治,权力没有制约,执掌权力的人可以随心所欲地行使权力,经济、社会就不可能实现科学发展。
法治同时也是科学发展的内涵之一。科学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而法治的基本功能恰恰是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但是,现在我们一些地方领导在推动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往往无视法治,漠视法治,轻视法治,乃至践踏法治。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食品安全法,明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但还是有个别地方为了“保税收”,“保发展”,放任所在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违规操作,对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为之大开绿灯,甚至还帮助违规企业打击围堵消费者的揭发举报行为,以至最后导致伤害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在环境保护方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严禁环评不达标,可能导致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项目和企业筹建、上马,对已建成的排放超标的项目和企业,政府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要坚决关停并转。但是,个别地方为保财政收入,保经济发展,对新建项目、企业,只要“市场看好”,有“发展前景”,能拉动当地GDP,不管该项目和企业是否会产生污染,都让其走绿色通道审批放行,甚至省略环评程序。
近年来,尽管我们一再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建设法治社会。但是,仍有少数地方的领导反其道而行之,轻视法治,甚至践踏法治,这是为什么?一个重要的原因恐怕是有些同志没有正确理解法治与发展的关系,没有全面理解邓小平同志“发展才是硬道理”的准确涵义。邓小平同志讲“发展才是硬道理”这句话,一是有其特定历史条件,二是在上下文中限定发展是“稳定、协调的发展”,三是强调发展经济的重要目的是“改善人民的生活”,四是在讲这句话之前,他一直反复讲“必须加强法制”,法制“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有人认为,现在的改革和发展任务很重。改革和发展是不能间断的,而法律则是相对稳定的。因此,为了不断推进改革和发展,应允许一定的“良性违法”,即动机良好的违法。笔者不同意“良性违法”的提法。如果说在中国法制极不完善和立法体制尚不健全的特殊历史阶段和特定历史条件下,“良性违法”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上世纪80年代深圳市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改革,那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如果再允许以“改革”、“发展”或其他美好名目任意违法,如一些地方以“改革”之名“撤村改居”,强制农民“上楼”,推进“城市化”,就没有任何理由了。
毫无疑问,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推进改革和发展,但是必须牢记,我们推进的改革、发展是为了实现科学发展,而科学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通过法治实现人的自由和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