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中共也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共自己也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活动。”30年前,面对“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这个问题时,主持宪法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用这三句话来概括。30年后的今天,有人将此称为中国的“宪政原则”。如何达致这样一种状态,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提出应坚持“社会主义宪政”原则,推动社会主义宪法实施和发展。就此话题,在现行(1982年)《宪法》颁布30年之际,《中国新闻周刊》对韩大元进行了专访。
制度的多样性不应该影响制度的普适性价值
中国新闻周刊:在现行宪法颁行30年的时候,你提出应当迈向“社会主义宪政”,这个概念有何具体定义?
韩大元:“社会主义宪政”这个概念怎么定义,学者的表述不一样,但核心价值是一样的。宪法有社会主义宪法,也有资本主义宪法,由此可以区分资本主义的宪政和社会主义的宪政状态。当然,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之上,有一个人类共有的普适性的价值,它的核心,我认为是对人的尊严的维护和对公权力的限制,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特别要注意保护多数人统治下的少数人利益。这样一种人类普遍性宪政的价值在具体国家中的实现方式是多样化的,需要与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结合起来。根据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有两种宪政的形态,我把中国社会中实施宪法的过程用“社会主义宪政”这一概念加以描述。
中国新闻周刊:提到普遍性宪政价值的本土化,是否意味着“社会主义宪政“与原来所指的宪政有一定差异或是独特之处?
韩大元:也不能简单说是差异,我的理解是社会主义宪政是宪政发展的新阶段,也是传统宪政内涵的丰富与发展。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政,追求的目标就是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宪法本身就有特殊性和普适性的价值,特定国家制定宪法、实施宪法的制度有其特殊性,但宪法所追求的基本理念是一致的,我把它称之为“人类共通的语言”。既然是具有特殊性的东西,那么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就会有不同的制度安排。但制度的多样性不应该影响制度的普适性价值,应当是殊途同归,目标是一样的。否则各国为什么参加联合国的一些公约,为什么赞同人权这些普遍性的价值以及签署《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公约》《经济及社会文化公约》两个公约?签署两个公约,就明确表示我们承认人类共有的人权的基本价值。既然承认人权的共同价值,也必然承认宪政的共同价值。
中国新闻周刊:“宪政”在很长一段时间好似敏感词,是否有意识形态的束缚?
韩大元:像“人权”概念,过去我们也不敢讲,属于禁区,改革开放过程中,法治领域最大的思想解放就是被视作禁区的“人权”成为人们谈论最多、应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人权”成为热词,为整个共和国的价值共识、社会共同体的凝聚力的形成提供纽带,使得社会生活得到稳定持续的发展。
宪法和宪政的核心是“人权”的保障,通过2004年修宪,我们已经承认“人权”的合法性,但如果不承认“宪政”,实际上否定了人权保护的载体,自然脱离法治的基本理念。我们不能否认,宪法和宪政具有意识形态性和政治性,但这种意识形态性、政治性不应该成为否定宪法或宪政普遍性的理由。有的人谈论人权、宪政总和资本主义、资产阶级等概念连在一起,我认为他们把“宪法问题”过于“政治化”,忽略了宪政价值的普遍性,忽略了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宪政的客观事实,同时忽略了宪政在中国社会的价值与意义,是对通过宪法治理国家的一种误解和歪曲,为人治和非法治的治理客观上提供了理论依据。
宪法实施应立法、修法和释法并重
中国新闻周刊:你谈到“宪政”实现的基本形式是宪法实施,那么你觉得实施效果如何?
韩大元: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也有人说,中国实际不存在宪法,所以也不存在宪政。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我们国家不仅有宪法也有宪政,只是由于宪法实施的状况与建设法治国家和公众的期待相比较,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存在着局限性,由此严重影响着宪政在中国实施的社会效果。所以我们需要通过宪法实施,完善宪法保障制度来进一步完善宪政,使得宪政的理想通过具体的制度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更好地实现,把理念、规则和过程结合在一起,在三位一体的状态中形成良好的宪政状态。
中国新闻周刊:曾多次听你讲起,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仍有很多没有通过法律“具体化”,一些救济程序未启动过。
韩大元:我在很多场合中谈到过这些问题。社会稳定肯定是我们国家目前的核心利益之一,但我们需要反思,通过什么方式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稳定?
我认为,通过宪法和法律的保障是最安全、最有效的社会稳定状态,如果排斥法治的因素,通过非法治的手段维护社会稳定,有可能短期内表面上稳定,但隐含着社会更大的冲突和矛盾。目前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出现越来越多的上访,维稳的成本越来越高,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以人治的方式推动“法治”,破坏法治的权威性。我主张,要树立正确的社会维稳观,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公安机关应依法许可和保护民众合法表达意志,以缓解社会矛盾。
中国新闻周刊:你的意思是,我们国家可以通过适用法律、制定法律等方式推进宪法实施?
韩大元:从严格的法治原理来说,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用法律来规定,行政法规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规定宪法的基本权利,但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基本都是行政法规,我认为这种立法模式不利于实现法治的基本原则。
再比如,还有哪些法律能积极发挥解释的功能?我发现有些立法机关包括一些学者有一种“立法依赖症”,凡是社会中出现矛盾冲突,都想通过立法或修改法律来解决,当然,必要的法律制定和修改是可以的,但也要看到主要的法律体系形成后,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是适用和解释法律,并不是“立法”。现在法律解释太少,宪法解释基本没有,这样我们失去了用解释的方法来调整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冲突的有效手段。导致的后果,第一是不能有效适用法律;第二是给“两高”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的界限带来不确定的因素;第三对整个国家法治建设来说,不利于维护已有的法律秩序与法制的统一。
宪法实施比较理想的状态是立法、修法和释法并重,能用解释解决的用解释解决,解决不了的才修改。
以“依宪治国”理念推动中国法治的发展
中国新闻周刊:前面谈到宪政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对公权力的约束,82宪法在这方面着墨不多,你怎么看?
韩大元:大家都知道,82宪法修改是在改革开放刚开始的背景下进行的,国家价值观还在转型中,主要是为了纠正78年宪法的错误,通过宪法凝聚社会的共识,重新建立社会和法律秩序。所以对30年前修改的宪法我们应该用历史的、客观的立场看待。
但我认为,82宪法的核心精神里有国家价值观重建,更重要的是,包含着人文主义的精神。82宪法修改的参与者包括领导人,大多是从文化大革命中过来的,而当时民众最强烈的呼声就是怎样让社会回到尊重人性、尊严和自由的轨道上,提出的很多修宪的建议与人文价值的恢复有关,涉及权利保护的问题。权利保护客观上要求对公权力进行限制,文革十年中权利受限主要是公权力滥用。所以82宪法在当时的背景下,尽管还没有系统地提出公权力的限制,但是强烈的问题意识就是为了权利的保护,为了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样践踏人权的限制存在,为了这个目的我们要建立宪法制度。制度安排的背后有文革以来人们对人性的强烈怀念、保护的呼声和愿望。
中国新闻周刊:未来在限制公权力方面怎样突破,需要何种制度安排?
韩大元:我们有一个共识,经过30年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中国的法治正在转型,转型的基本认同就是以宪法为核心来推动中国法治的发展。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2004年提出“依宪治国”,这就从执政的角度把未来的国家治理确定为宪法的治理。
我认为宪法的问题将成为未来中国社会30年的最核心社会问题。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高举“社会主义宪政”的大旗。既然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成为国家与执政党的理念,如果不敢谈或者不愿意谈甚至放弃社会主义宪政,实际上是把宪政的一些社会主义的元素和理念拱手转让给资本主义。的确,国外确实有一些学者和政治势力拿宪法和宪政来做文章,以此作为攻击中国法治与社会发展的“借口”,但我认为恰恰这个时候,我们更应该主张社会主义宪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作为回应。
中国新闻周刊:要实现你描述的宪政状态,我们需要一种怎样的宪法监督机制?
韩大元:在宪法学界,从老一辈宪法学者开始,大家一直论证、呼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监督机构。目前主要有四种观点:一种是全国人大设立专门宪法监督委员会,把有关宪法的职权由监督委员会具体实施;第二是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下面设立监督机构。前几年在法工委设立了备案审查室一定意义上回应了这个问题,但没有发挥有效作用;第三是由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让最高法院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发挥作用;第四种是成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我个人一直主张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框架内,成立具有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委员会是比较合理的:一是不需要修改宪法,二是作为全国人大的宪法监督委员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宪法监督的职责,积累一定经验后继续完善运行机制。
中国新闻周刊:当前情况下,怎样更好地推动宪法实施和社会主义宪政发展?
韩大元:我曾经建议把“社会主义宪政”写入十八大政治报告。我相信在坚持“依宪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理念中包含着社会主义宪政的理念,这是我们的政治智慧,也是中国法治实践的总结,也是中国对人类宪政事业的贡献。在这一意义上,希望执政党能在“依宪治国”的理念上正式提出“坚持社会主义宪政”并写入党的政治报告,使得社会主义宪政既有正当性,又有合法性。
特别是在目前社会转型中,在社会稳定任务更加突出,国内外形势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我们能理直气壮地用“社会主义宪政”的理念凝聚共识、凝聚民心,既有利于维护国家价值的共识和国家统一,也有利于在复杂多样的国际背景下能够坚持执政党的合法性,有利于把中国共产党依宪治国的理念推上新的发展阶段。我也相信“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会像“人权”概念一样,不仅成为民众、媒体、学者、政府共享的价值,也成为一种有效的法律价值和政治智慧的表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