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若干个问题探讨
发布日期:2012-04-10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  作者:吴汉东 刘茂林

内容摘要“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是新时期引领和指导法学教育发展方向的重大战略方针。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这一计划,应对以下四个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应从专业因素和职业因素角度界定卓越法律人才,并制订法律人才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此基础上确定卓越法律人才的一般标准,进而根据从业要求制订不同种类的卓越法律人才的特殊标准。其次,应将法学教育区分为“培育”与“养成”两个阶段,明确法学教育是以法学专业教育为基础,以法律职业为取向的教育形态,同时区分本、硕、博法学教育的阶段特征及相互衔接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确定各法学院校在国家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位置。第三,各法学院校应结合各自办学特点和学科特色来找准其关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特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形成的“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符合本校的办学优势,具有可行性。第四,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创新培养模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成立“文澜学院”作为本科创新拔尖人才培养的特区和组织载体,借助优势学科创新平台,构建“文澜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卓越法律人才。

关 键 词:卓越法律人才 法学教育 法学人才培养

培养法律人才是大学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如何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特别是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培养优秀法律人才是法学教育面临的课题。教育部即将启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既是对这一课题积极的现实应对,又具有引领和指导法学教育发展方向的战略意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基地,始终将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视为学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学校根据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通过凝练办学理念、明确培养目标、提高培养规格、优化课程结构、创新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改善教学方法、完善质量监控体系等措施,初步形成了我校法律人才培养的特色——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为更好地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卓有成效地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我们认为下列问题有进一步思考和探索的必要。

一、关于卓越法律人才的界定和标准的问题

所谓卓越法律人才,就字面意义而言,应该指的是优秀的法律人才。何谓法律人才?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在国内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认识。我们倾向认为,法律人才是指具有法律素养、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并从事法律职业的专门人才。就此而言,法律人才的界定应包含专业和职业两方面的要素。法律人才的专业要素由于对应着相应的法律学科和法律专业,在法学教育界,认识大体上是比较明确的。例如,接受过正规法学院校法学专业教育的人,应该是具有符合界定法律人才所需的专业要素的。

然而,对于法律人才的职业要素,人们的认识则存在很多分歧,有些分歧甚至导致对法律人才做出十分宽泛的理解,以致淡化或排除了界定法律人才本应具有的职业要素。淡化、排除法律人才应有的职业要素,或否认职业要素对于法律人才的意义,是极其有害的。法律职业、行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否认职业要素,将会使法律人才找不准社会定位,也会使法学教育丧失连接社会需求的纽带。从这种意义上讲,职业要素对法律人才较之专业要素更为重要。所幸的是,我们对典型的法律职业还是有共识的,如律师职业、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但是,如果将法律职业仅限于上述领域,肯定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从事“政法工作”可能更好地表达了法律人才的职业属性。然而,“政法工作”的职业面向又很广泛,且与非政法工作的界线不明晰,从而造成对法律人才职业要素把握的困难。按照通常的理解,“政法工作”应包括:(1)党的政法工作,如各级党委的政法工作委员会;(2)国家的政法机关的工作,如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的工作;(3)国家其他机关的政法工作,如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工作,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等。这些工作领域应该属于法律职业,其从业人员应该也是法律人才。同时,还必须看到,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加快,新的法律事务不断涌现,法律职业的范围呈扩大趋势,新兴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也应该是法律人才,如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的专门法务人员。因此,法律人才的职业要素,应从典型法律职业、“政法工作”和新型法律职业中抽象和归纳,大体有三个方面的内涵:即职业素养、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

作为优秀法律人才,卓越法律人才应从专业要素和职业要素两个维度明确与法律人才的关系。为此,有必要制订法律人才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卓越法律人才的一般标准,进而根据从业要求制订不同种类的卓越法律人才的特殊标准。这是一项意义重大,十分迫切并非常艰巨的工作,我们建议成立专门机构,尽快启动这项工作。作为一种探索,在我校新制定的2009年法学专业全程培养方案中,有关法律人才的专业因素和职业因素在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等方面已有所反映。

二、关于法学教育的定位问题

法学教育的定位是一个长期困扰法学教育界的问题,也是制订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必须面对的问题。法学教育定位的核心是法学教育在培养法律人才,特别是卓越法律人才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我们认为,无论是法律人才,还是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至少有两个必要且密切相关的环节,即培育与养成。法律人才的培育,即通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和职业训练,使其具有法律职业的专业要素和职业要素,为从事法律职业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法律人才的养成创造条件。这个环节或过程主要在法学院校完成。法律人才的养成虽然主要体现在法律职业生涯中,法学教育也应担负相应的职能。我国当下的法学教育,在法律人才的培育环节,比较注重专业因素,对职业因素关注不够是普遍的问题。在法律人才的养成环节,法学教育还没有找到用武之地。可以说,我们的法学教育还只停留在法律人才的培育阶段,虽然丰富了学徒式法律人才培养的培育内涵和内容,使专业教育更具系统性,却丢失了学徒式法律人才培养的职业训练和职业养成功能。

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根据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进一步创新法学教育的理念,准确定位法学教育:(1)明确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就是法学教育的过程,法学教育应作用于法律人才培育与养成的全过程。(2)基于法律人才养成的需要,法学继续教育仍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即使有类似日本司法研习所这样的机构,法学院校也应通过法学继续教育促成法律人才的养成,就像工商管理人才通过MBA、EMBA提升职业水平和能力一样,只不过不再具有学历教育的意义。我校曾于上实际90年代,通过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举办了为期五年的法官培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3)明确法学教育是以法学专业教育为基础,以法律职业为取向的教育形态,或者直接将法学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以强化法律人才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在我校2009年版的本科培养方案中,虽未明确提及法律教育是职业教育,但我们已认识到法学教育的职业取向和职业背景,通过学位论文、学年论文、试验课程、课内实训、专业实习构建了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的学时,占教学总时数的百分之三十五,这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作用。

法学教育的定位,还涉及不同层次的、不同阶段的法学教育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作用及相互关系的问题。在本科阶段,法律教育应侧重法律专业与职业的素质教育或通识教育。在硕士研究生阶段,应侧重于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技能的教育。在博士研究生阶段,应侧重于法律理论素养的教育,进行学术训练,使学生具有解决宏观性、重要性、复杂性法律问题的水平和能力。因此,根据不同阶段、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定位,确定不同阶段的培养教育目标,建立整全的法学教育培养体系,是我国法学教育应特别重视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

法学教育的定位,还应包括在上述法学教育定位的基础上,各法学院校根据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办学能力找准自身在法学教育中定位的问题。例如,如果真的能将法律人才界分为卓越法律人才和一般法律人才的话,那么并非所有的法律院校都具有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条件和能力。因此,法学院校应根据自身条件,确定本院校的法学教育在国家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应有位置。

三、关于卓越法律人才的特色问题

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框架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应实行分类培养,并将卓越法律人才分为“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和“中西部卓越法律人才”三类。我们认为,这是从现阶段社会对法律人才现实需求出发,以法律人才的职业特点和职业背景为标准,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分类,从不同的侧面凸现了卓越法律人才的特色。我校长期致力于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提出了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是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懂外语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观点,并付诸实施。大学体制改革后,我校形成了以经、法、管三大学科为主干,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学科特色和学科优势,学校坚持将学科优势和学科特色转化为专业优势和专业特色,以形成法律人才培养的优势和特色的办学思路。为此,学校适时提出了“应用型、融通性、开放式”的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将“应用型”、“复合型”纳入了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之中。所谓“应用型”,主要体现在根据法律职业需要,对学生“实践、运用和操作”能力和技能进行培养和训练,使学生在毕业后能迅速适应法律职业的工作。所谓“融通性”,主要体现在“融会、贯通和创新”能力培养上,即通过不同学科之间、教学与科研之间、理论与实践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的融通,促进学生形成以融会贯通、触类旁通为核心的发散型知识结构,使学生具有解决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知识结构和思维能力。所谓“开放式”,主要体现在对学生的“适应、创造和发展”能力培养上,即通过合作办学包括国际合作办学、校内外合作办学、学校与实际部门合作办学,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方式等等途径,使学生形成开放性的知识结构及国际化的视野,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发展潜力,以适应不断快速发展的法律职业需要。

经过十年的实践和探索,我们认为将我校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确定“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具有可行性。第一,我校法学教育积累了“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丰富经验,且“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契合我校的办学特色和风格。第二,我校多学科交叉,经、法、管为主干学科和优势学科的学科特色,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很好的学科条件。第三,我校有56个本科专业,其中经、法、管相关专业有七个国家级特色专业,都是应用型专业,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强有力的专业支撑。第四,我校法学学科和专业具有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条件和能力。第五,建立了适应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课程体系。我校法律专业课程体系由通识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实验课程组成。在通识课程中,作为必修课开设有经济学通论、管理学通论、高等数学等较有特色的课程,另开设有100门通识选修课,供学生按兴趣选修。在法学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中,有6门国家级精品课程。除传统意义的实践教学外,我校法学专业十分重视法学实验课程建设,已出版一套(6本)法学实验教学教材;开设了一门独立的必修实验课程,三门选修实验课程;历时三年研发了一套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学实验教学系统;以国家级法学实验示范中心为平台,建有四个多功能法学实验室。

四、关于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问题

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框架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创新卓越法律人才联合培养的机制和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的问题。其实这里的所谓机制、模式,都属于人才培养模式的范畴。鉴于传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局限性,许多法学院校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现实需求为取向,对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主要内容包括:(1)举办法学试验班,探索和创新教学方式,强化基础阶段的教学。如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试验班。(2)尝试以法学精英人才为培养目标,实行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六年融贯制分阶段(4+2)培养模式,延长学制。如山东大学的法学试验班。(3)实行3+3本硕连读,利用第四年的时间,进行本科与研究生阶段的有效连接。这些探索对于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我们认为,创新培养模式,首先必须明确培养目标,准确界定卓越法律人才的品质和规格。其次是在既定的培养期限内合理界分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阶段,将实现培养目标所必需的教学、训练内容和任务进行切割,分配到不同的阶段。第三,教学方式、方法和手段,在培养模式中具有重要作用,在培养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的前提下,运用有效的方式、方法、手段进行有针对性地个性化培养。第四,实行导师制,在课堂教学外对学生进行全程指导。第五,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第六,建立学生遴选和淘汰机制,保证培养对象具备成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品质和学习能力。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是我校十二五期间的重要工作。根据我校十二五规划的规定,学校将成立“文澜学院”作为本科创新拔尖人才培养的特区和组织载体,借助优势学科创新平台,构建“文澜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具有我校特色的本科创新拔尖人才——“文澜人才”。“文澜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适合培养文澜人才需要的招生机制或生源选拔机制。(2)实行本硕连读,采取2+2+2的培养方式分阶段培养。即第一个2年,学生不分专业,进行通识教育,目的是使“文澜人才”具备社会精英或英才的品质和素养。第二个2年,由学生自主选择专业,进行专业课程学习和基础职业训练,目的是使“文澜人才”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素养和初步的职业技能。第三个2年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并进行分流培养。由学生根据兴趣和能力,分别选择专业学位研究生和科学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前者是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取向;后者是研究性、理论型人才的取向。(3)实行导师制为主,课堂教学为辅的培养方式教学。(4)采取学校与职业部门联合培养,职业部门的专家可以承担课堂教学、担任导师组成员、指导实践和实习的方式,参与联合培养。(5)通过国际合作办学培养“文澜人才”的国际视野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6)建立淘汰机制,通过延长学制、退学等制度,保证“文澜人才”培养的质量、品质和规格。我们认为,一般而言“文澜人才培养模式”应该可以适用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如果是这样,那么“文澜人才培养模式”可以被视为是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创新的一种尝试。

最后,应该指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需要探索的问题还有许多,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司法考试的关系等,不过我们认为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较为重要和紧迫一些。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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