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法学院的社会责任
发布日期:2012-04-10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  作者:韩大元

一、全球化与法学院的功能

经过六十多年的程,中国法教育正面临着深刻的革。众所周知,中国的法学教育是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恢复与发展起来的,每次重大改革及其进展与社会转型期的基本特点密切相关。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法学教育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与社会价值观的变迁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我们在评价三十年发展或者分析当前法学教育面临的各种问题时,不仅要看法学教育本身的体系,而且要看其背后的社会经济需要、改革目标、文化传统及大学制度本身的深层演变,寻求推动法学教育变革内在与外在的动力。这种改革的特殊背景实际上构成了大陆法学教育发展的特定背景与特点。

法治发展内在动力并不来自于外在法律体系的建构,也不表现为法律数量的几何级增加,最重要的需求来自于维护法制、实践法治价值的一大批人才。因为法治观念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养成需要长期的积累与过程,法学教育不仅培养法律职业者,而且要肩负培育全体公民法律信仰以及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使命,这对法学教育的体制、教育目标和知识结构等方面提出了改革要求。作为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的法学院,需要在法治发展进程中不断地获得制度的支持,及时地回应社会的变化。当然,大陆社会治理结构的变化也在深刻地改变着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作为法学教育改革的外在因素主要是全球化、信息化以及由此带来的知识经济、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影响。在信息化、国际化的时代,一个国家法学教育所承但的功能并不限于为主权国家利益服务,它必须考虑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超越国家利益的“世界公民”的需求,使法学院培养的法律人才具有成熟的全球化意识,要适应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一所优秀法学院之所以是优秀的,不仅在于它能够培养优秀人才,而且在于其能够充分实现大学的使命和每一个人的价值。有什么样的教育体制,就能培养出什么样的人才;而培养的人才状况,又决定着一个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竞争力,也影响着人类的未来发展

毫无疑问,21世纪国家之间的竞争在于法治力量的竞争,法治力量的竞争又体现在法律人才的竞争,而法律人才的竞争又体现为法律人才国际化的程度。因此,中国法学教育下一轮的改革将主要围绕人文化、精英化、规范化、国际化目标展开,而国际化将成为推动改革发展的基本背景与动力。

二、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

中国的法学教育在发展过程中正面临着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

(一)法学教育质量如何确保?

随着法学院校数量与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法学院的在校生人数激增,质量下降的趋势开始显现

中国法学教育的大规模扩是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的,在过去的三十年中,法学教育每一个十年都在规模上实现了跳跃式发展。在这三十年间,法学教育规模的发展,不仅表现为本科法学教育设置学校的增多,而且表现在研究生教育种类的增多和规模的扩大。2000年前后,全国有50余所高等院校具有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共有硕士学位点300余个,18所教学科研机构可以授予法学博士学位,全国有7000多人获得法学硕士学位,400多人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但是到了2008年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招生规模比2005年大约翻了一倍。2009年招收法学博士生约一千人,在校法学博士生近三千人。

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实现法学教育种类增加和规模扩大,师资、图书数据、实习机会、硬件设施等教学资源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必然带来教育质量下降的问题,无法顺利实现教育的培养目标。一些用人单位抱怨法学院毕业生法律专业功底不扎实、实际工作经验欠缺、法律以外知识储备不够。另外,由于有些地区与岗位对于法科毕业生的专业需求接近饱和,以及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无法与法学教育有效衔接等原因,法科毕业生也出现了就业用非所学的现象。

(二)法学教育目标是否清楚?

长期以来,我们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采取的是以传授知识为主的素质养成型教育模式。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教育取得了飞速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正规法学学科学位制度,包括法学学士、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制度。

但是,在种类繁多的法学教育层次中,各层次的教育目标并非十分清晰,各个层次间也没有互相衔接,教育途径和层次过于庞杂。这严重影响了教育质量的提高,也损害了法学教育的整体形象。同时,由于教育管理体制的变化,地方可以自主设置法学专业,但有关部门并没有制定严格的、可以操作的法学本科设置标准,导致了近年来出现了很多不具备条件的教育机构开设法学本科的现象,严重危害了本科教育这一法学教育中最基础部分的教学质量。

(三)法学人才是否具有开阔的国际视野

经济全球化要求造就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和实务、具有极强的外语交涉能力的外向型、国际型、复合型法科人才。国际秩序的建构依靠的是国际规则的制定和运用,中国在崛起阶段所具有的外向型经济特点决定了我们当前培养的法律人才应该具有国际的眼光和战略,通晓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游戏规则。但目前的法学教育中缺乏系统的比较法、外国法教育,学生获得国际化法律训练的机会与途径单一,缺乏国际视野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比如,2011年联合国总部实习项目(United Nations Headquarters Internship Programme招收的200多位实习生中,从国内直接申请的仅6人,这反映了中国法科学生的国际化水平较低。由此出现的法科人才国际性、复合性、应用性不强等问题,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法治建设的需要。

由于缺乏制度性的配套保障措施,而且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对学生、教师的要求很高成本也很高,中国的法学教育国际化”还是显得步履蹒跚一方面中国迫切需要一大批优秀的国际型法律人才另一方面,目前的人才培养体系又无法承担此项重任因此,迫切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在一批高水平的法科院校中建立国际型卓越人才培养基地。

(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是否存在脱节

由于在制度设计上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存在着一定的割裂,缺乏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之间有效衔接的机制,许多法学专业毕业生不能进入法律职业,造成法学教育资源极大浪费。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在制度上的割裂,一方面使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更加模糊,削弱了法学教育的专业培养功能,妨碍了法学教育的专业化改革;另一方面,法学院的产品——法科学生无法有效地满足法律职业的发展要求,损害了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信赖。

(五)法学人才的区域分布是否平衡

三十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的规模和数量有了急剧的增加,但是,法学教育的快速扩张并没有有效解决法学人才的区域分布不均衡的问题。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在职业法律人才的数量规模和质量上存在较大差距,一方面在大中城市法学毕业生就业困难,另一方面基层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院、检察院等法律部门人才短缺现象严重。为此,法律职业部门对司法考试制度和法学教育提出了改革要求。

、法学教育改革的理念与发展趋势

(一)法学教育改革理念

法学教育事关国家法治发展的前途。从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势来看,法学教育的目标是造就具有健全人格的大批的法律职业者、培育职业法律家群体培养大量高素质的法律人,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

1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并重

立足于职业教育的法学教育,是指法学院以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为目标,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这种定位既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借鉴外国、特别是美国法学教育经验的体现,也是大陆法学教育改革的实践结果。1996年中国建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的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和2002年统一国家司法考试为标志,中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因素日益强,法学教育职业化成为法学教育的显著趋势

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国情、社情之下,从教育的一般逻辑来说,法学教育也不能走片面法律职业化的单行道。其基本依据是:(1目前的大学法学院不仅承担着培养法律专业精英和法律职业人才的任务,同时还肩负普及和提高国民的知识水平、文化素质,改变国民教育的一般文化素质状况,提高全民普遍的文化水平的基本任务;(2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者不能只具有法律职业知识,还必须具备相应的文化素质、社会责任感、道德修养等,单一具备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并不意味着就能达到法律从业的应有效果;3实践证明,一名优秀的法学职业者往往具备相当的人文社科乃至于自然科学的综合素质,法律知识的习得与应用需要以综合素质为基础。因此,面向未来的法学教育改革,必然是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相互结合、同时并举。

2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相结合

21世纪大陆法学教育应该坚持的方向之一就是精英教育即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以培养具有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其原因不仅在于现代法治是一门复杂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技术(艺术),其专业性、专门性、综合性及追求正义公正的崇高性必然要求有法律精英才能胜任;而且在当下特别需要反思的问题是:是不是所有大学都可以办法学院、是不是所有考上大学的人都可以学法学,这类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但在虑及尖端法律人才造就和培养的同时,要求现阶段中国的法学院系(以及各类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等法律职业教育等)不顾不同类型教育的巨大差别,全面实现法学精英教育和学术教育则又是极不现实的想法。实际上这样的期望也不符合大陆现阶段的情况,尤其是在大陆法律职业相关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仓促推行精英教育、拔高教育目标和相关教育和学习要求,必然会引发法学教育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以及其它一系列问题,进而必然影响大陆的法治进程。显然,忽略中国尚处于发展阶段非城市居民数量众多社会转型任务繁重的基本国情,完全照搬外国的精英教育模式是行不通的。国家的法治之路是一种自然的历史进程,要经过长时期的发展,以逐步形成适应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因此,秉持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相结合的理念,是未来大陆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法学教育要强化法律伦理教育

健全的人格教育是法学院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令人尊重的法学院”的前提。无论是学术型还是职业型法律人才,最重要的素质是具备法律人的职业伦理与道德。法律人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或从事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活动时所应当遵循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的总和,它是法律职业化的伴生物,作为一种社会伦理现象,体现并服从伦理的一般规定性;但它又与法律专业知识和技术紧密相连,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伦理。在调整范围上,它主要用以指导、规范法律角色岗位上从事法律活动的法律职业者的言行;在调整内容上,它总是鲜明地体现和表达了法律职业行为的伦理准则、规范及道德心理和习惯。加强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不仅是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的基础,而且对于维护法律公正、遏制司法腐败至关重要。

法律人崇高的道德形象来源于科学的司法制度设计以及法律人自身的不懈追求。在公众的眼中,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往往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三)建立统一的学位体系

当前法学学位体系过于繁杂,缺少主学位。法学主学位(或第一学位)应当是进入法律职业的基本学位,法学主(第一)学位是法学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学生就业指向的重要标准这也是目前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任务。一个立足现实、比较合理的方案是以法学本科教育为基础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含学术型和专业型两种硕士)为主学位,博士研究生教育为补充的学位体系。

(四)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多样化

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应当有一整套与法律职业特点和要求相适应的不同阶段的教育、考试以及培训制度构成。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特点应具备全程性、完整性、双重性。对法学教育人才培养体制进行规划,本、硕、博之各层次、各类型的法学教育,建立统一或有效衔接的培养标准。

(五)大力实施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战略

大家知道,法学教育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先导性的重要作用,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资源。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对中国高等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和更新的要求。如何为国家培养更多的高质量国际化的法律人才,是法学教育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为此,对当前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模式的突出问题和实践经验进行总结,适应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总体发展的宏观需求,确立合乎全球化发展需要的法律教育新模式,稳步启动、有效推进“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加强高水平师资培养的规模、力度与国家战略导向,早出、快出一大批国际化法律人才,是在法学教育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重大战略性举措。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正以积极地姿态参与到国际秩序的形成和建构、国际规则的制定和适用之中。同时,我国经济发展已经与国际经济格局密切结合在一起,大型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迫切需要提供深入和准确的国际法律优质服务,中国在解决国际重大问题上发挥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参与国际法律事务提供了新的空间。中国和平崛起的新形势和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需要法学教育根据新形势下国家的需要,改革以国内法为主、学科界限分割严重的、封闭式法学教育模式,积极思考面向国际、面向时代、面向国家需要的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符合全球化背景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型的法律人才。

在目前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下,实施“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克服当前法律人才培养的弊端,有针对性地培养急需的国际型优秀法律人才。

如前所述,尽管中国法学教育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是,人才培养结构失衡、培养模式单一,过于强调学术训练,忽视高端应用型、国际型法律人培养的问题也十分突出。针对法学教育的这些问题,通过开展和实施“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计划”,选择部分高水平法学院校,充分发挥其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教学、科研实力,针对部分政治立场坚定、专业基础好、外语能力强、有潜质的学生进行系统、全面的培养和训练,可以在短期内培养一批当前急需的国际型优秀法律人才。

第二,有助于集中力量,发挥国内外各方优势,培养视野广阔、能力超群、为我所用的一流国际型法科人才。

培养高层次国际型卓越人才应该是国内一流法学院的责任和社会使命,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实施“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可以鼓励一些学校充分挖掘既有的国际资源,通过邀请外籍教师任教、运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国际教学等方式,有效利用国际师资和法学教育资源,提高国际型法科人才的培养质量和水平。

第三,有助于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促进中国法律人才培养理念、方式和方法的改革。

实施“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将会建构一个更加广阔的中外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交流和合作的平台,提高中国学界对外国法、国际法的研究水平,扩大中国法律的对外传播,增强中国法律的国际影响力。在这一交流过程中,必然会带来外国最新的法学教育理念、教学方式和方法,从而可以为中国法学教育的整体改革提供某种参考和借鉴。

(六)注重法律实践性教学

在法律实践性教学中,转变教学理念,从卖方主导转向买方主导,由管理转向服务,强练内功,内外互补,构建结构合理、动态调整的师资队伍。

长期以来,法学本科与研究生的教学基本是以老师讲授为主,因此师资队伍成为各院校竞争的重要指标。我们需要思考:(1)教师自身具备哪些有利于开展实践性教学的智力资源与社会经验资源;如果不足,是否可以通过提高自身素质与能力来增强实践性教学的能力,其可能性和空间有多大?(2)现有师资力量可否进行“内部整合”,构建起相对独立的实践性教学的队伍,或者形成类别化的教师“资源库”?比如,可以按照立法实践、司法实验、法律诊所以及社会服务等类型将师资队伍类别化,有区别地开展教学;(3)如何引进和利用外聘的实务界专家?多数法学院系都会聘任司法实务界专家作为兼职教授进行不特定的讲座或者提供实践性教学便利,这种情况能否常态化、制度化,能否通过学分制度明确下来,需要考虑其可行性。

前已述及,改进教学的归宿是解决就业环境变化下学生适应社会需求的能力,能力培养是无法通过一次或若干次活动来“突击”完成的。教育机构需要强化实践性教学的过程性管理,将实践性教学纳入质量评测的范畴,赋予“教”与“学”双方必要的激励和约束,将实践性教学由市场驱动转变为自我改革完善的过程。

总体而言,面对激烈竞争的就业环境,法学教学机构需要通盘考虑、统筹规划,从自身调整着手,面向市场需求,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源,科学、系统、经济地制订实施教学方案,建立灵活和具有实效性的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以服务于日渐多元化的法律人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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