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制度的改革
法学教育既需要适应法治建设的需要,也要顺应上述五大趋势,因此,法学教育本身也需要在制度上进行科学稳妥、富有成效的改革。就这个问题而言,主要有四个方面需要我们去重塑或者加以完善。
第一,法学教育的起点或者终点方面的制度改革。法学教育到底是以高中为起点适合中国?还是以大学后为起点适合中国?或者还有第三条道路?在以高中为起点的四年制法学教育中,恐怕是很难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来的。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和目前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之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即如果法学教育不能改变起点,那么只有一个选择——改变终点。所以,要么改变起点,要么改变终点。这就需要重新思考我们法学教育里的招生制度。然而,我们从事法学教育的人可能对此是无能为力的,这是国家的教育制度,我们能够做的是努力推动它的改革。我的提议是:把四年制的本科法学教育改为六年制的法律职业硕士教育,这个改革,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正在进行探索。
第二,法学学位制度。中国现在的法学学位制度是一片乱象。主管部门只习惯于用“加法”解决问题,即如果发现一种学位不适合中国,他们就去再造一种,新造的那种不适合,就再造一种,这就是我国法学学位品种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乱的原因。看来,今后我们也需要用“减法”的思维去解决问题,对于重复性的学位种类,应该大胆砍掉。乱象的背后有一个事实是清楚的,那就是中国没有一个基本的与法律职业相对应的学位。拥有任何一种学位都可以从事法律职业,而这个学位不管是什么,也不管学位的拥有者是否受过法学教育。这种状况不能再持续下去了。我们需要推动法律职业基本学位制度的建立,即只有一种学位与法律职业相对应,其余都应取消或归一。中国政法大学尝试改变法学教育的学制有三个目的:一是用六年的时间去探索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二是探索能否建立起法律学位与法律职业的对接,即寻找到一种作为法律职业入门的基本学位;三是用这种方式可以淘汰一部分不合格的法学院校及终结非正规法学教育。
第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及公务员招录制之间的关系改革。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是目前人们对法学教育出路感到困扰最大的一个。没有像我国这样复杂的考试制度,参加了司法考试之后,如果要做法律职业人的话还要参加一次公务员考试。考试次数的增加,事实上都是社会成本的付出。两次考试使得我们的法学教育面临着一个困境:当知道从事法律职业如此复杂和困难的时候,社会上最优秀的人士可能不再愿意选择法律职业。多重的考试制度实质上导致了法学教育最优秀生源的流失。怎样使我们的法学教育、职业考试制度有一个科学的衔接关系,是我们未来法学教育在录用制度上创新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在法学教育资源过剩的情况下,司法考试门槛统一设定为只有正规法学院校毕业且具有基本法学学位的人才可获得资格,是当下首先应当改革的。但这个制度的改革不是一蹴可就的,它涉及公务员法、司法考试制度、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多个方面的协调。
第四,法学教育评估制度。这里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法学教育的入门制度,即要设立一所法学院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直言之,即建立法学教育的资质制度。该资质可分为两个等级,少量的法学院可以被评为A级,A级法学院可开展法学的博士与职业硕士教育,B级只开展法律职业硕士教育。有资质的法学教育毕业生方可参加司法考试。要明确这个制度,但其标准是依靠行业标准还是国家标准需作出选择。前者出自法律职业共同体自身,由法学家们共同组织权威机构来制订。这个行业内部的标准能把法学教育自身的规律和要求更好地体现出来;后者出自政府,国家标准可能需要把法学自身特征之外的特定公共政策因素和利益要求考虑进去。此外,对法学教育质量的评估制度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法学教育的评估也是需要我们去创立的一个制度。只有充分体现法学自身的规律和价值追求,评估体系才能发挥促进法学教育水平的功能。我们需要在精英教育和职业教育并重的基础上,综合理论修养、专业技能、职业伦理等多重评估标准,方可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体现法学特色的评估制度。
法学教育的制度要创新,上述四个方面是必不可少的,这些也是法学教育发展趋势当中必然伴随着的问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与法学教育制度创新密不可分的一项内容,是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问题。法学教育不同于其他专业教育的一个特征是其明显的政治性,即要把推行国家价值观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来对待。任何国家的法学教育都概莫能外。法学教育的实质是以塑造国家价值观为目的的。在这个意义上,法学教育就是国家意识形态教育,也是国家价值体系教育。在法学院校中开展法治理念教育,无论对于何种类型的法学院、特色如何、将来发展前途如何,都具有不容置疑的重要意义。法学人才如果要承担治国理政重任,就不能只是一个法匠,而应该是一个懂法律的政治家。法学的意义在于改善对于正义的管理,法学人才的特征就在于其有永恒的形成为信仰的理念。对于法治理念,我有几个基本认识。
首先要看清楚它的理论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系统的和业已成熟的理论体系,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学教育领域中的具体表现和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要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整个法律意识中的定位。我们可以用十七大报告中所使用的几个概念来作一下比较说明。报告第一次使用了“公民意识”这个概念。比“公民意识”层次要求更高的,是“法制观念”,比“法制观念”层次再高的,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普遍化,形成社会共同信仰之后,就有了法治精神。“法治精神”也是十七大报告所使用的概念。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转化为我们的生活方式的时候,就形成了十七大报告中提及的“法治文化”。因此,公民意识、法制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最后到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这五个概念当中是统领于前并指导于后的,它实质上是法律意识的核心与精髓。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塑造国家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有人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未涉及立法和守法,也未涉及监督。这种理解是有失偏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治的所有实施环节共同的指导思想。理念是带有本体性质的,这种本体性表现为它要内化为一个共同的原则,所以它是所有法治环节里共同使用的。最后一点需要我们认识到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共同的理论原则。当认识到达这个高度的时候,我们就需要在法学的所有课程里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用它来引领我们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这一点也正是中国法学不同于其他任何国家法学的特色之所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