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建设指导思想的变化
在我国,奴隶制时期适用神本法律观,而封建制时期是君本法律观,资本主义时期是资本法律观,计划经济时期则是国本法律观,即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科学发展观既是国家的整体指导思想,也是法治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因此应当将以人为本作为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二、描绘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蓝图
十八大报告和十七大报告较大的不同在于:从“全面建设”改为“全面建成”。这种转变勾勒出十年之后法治的新愿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三、社会主义法治共同价值观的形成
社会主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中华民族共同的理想:民主、富强、文明、和谐;第二层次是制度的价值沉淀: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第三层次是中华民族共同的道德: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将三个层次相结合,就成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其中,作为制度支撑的是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在司法一元化中,最重要的是价值一元化,法治应该具有共同的价值。十八大报告的重要贡献是,凝炼出我国制度的共同价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同时应是我国法治的共同价值。
四、中国法治进程: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需要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法律体系再到法治体系是目前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大特点。这个法治体系由以下环节组成:
第一,执政党要依法执政,这是根本和前提。
第二,立法机关要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
第三,行政机关要严格执法,追求法治政府目标。
第四,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
第五,全社会要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第六,全社会共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当法治体系构筑起来之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中的法治目标就会实现。
五、用宪法的平等原则反人治、反特权、反腐败
十八大报告重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强调指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且,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决反对三种现象: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徇私枉法,态度之坚决是历次党代会报告所没有的。这是用平等原则来反人治、反特权、反腐败。平等是“三反”的最好武器,腐败产生于特权。因此,反腐败如果不反特权等于不反。此次重申宪法的平等原则,既有现实的针对性,更具有长远的历史意义。
六、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司法职权独立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独立行使职权包含多层含义:
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司法权不是行政权的附庸,不是行政权的工具,一定要和行政权并列,不并列就不是独立,行政权不能支配司法权,这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根本原则。
法院和法院之间要独立。第一,要保证审级独立。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的划分,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上的划分。一个案件如果没有进入二审就没有上级法院,只有二审发生时才有上级法院。因此,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在法院组织法中的设定是以案件为根据的,而不是以行政级别为根据的。
司法的基本原理是司法无上级、法官无上级。没有上级的最重要原因在于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法律是共同的。因此,要保障人民法院各审级之间的独立,上级和下级之间不是领导关系,也不是指挥和命令的关系。
法官的人格独立。每个法官应当具备独立的法格,这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从法理上讲,没有法官的独立不是审判独立。因此,在理论上,要赋予法官独立的人格。
法官的判断独立,法官能够独立进行独立判断是法官不同于行政官员的重要区别。行政官员要服从上级,法官如果要服从的话,只服从法律,这一特征决定了其思维、推理和判断必须独立。
法官的责任独立。每份判决书上之所以要署上法官的名字,意义即在于法官要对判决结果负责,不能以会议或以常委会的机制而使法官逃避错判的责任。法官要独立向自己的判断即判决负责。
综上,只有满足上述五个要求,才可以称得上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十八大报告中第一次使用“确保”的字眼来表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这是司法改革的新任务,也是我们对法治如何最终实现的路径的深化。
七、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十八大报告中要求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这给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用法治思维来替代过去的领导思维、管理思维和行政思维,这说明党对提升领导干部能力又提出了新要求。
八、用法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
学习十八大报告中关于法治的精神,除了和法治直接相关的段落外,法治精神贯穿通篇。关于社会管理创新,此前的提法是四句话16个字“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十八大报告发展了这一体制,在过去四部分的基础上增加了“法治保障”。这是法学界一直呼吁的,也是人民法院的一大贡献。
九、突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
法治开始于约束公共权力,“约束公权、保障私权”始终是法治的精髓。十八大报告以专门段落阐述了“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这是我党对法治功能认识的新水平。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法治得以实现的表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