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把形式法治看得太低
发布日期:2013-01-23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刘作翔

  最近,一些文章在论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关系问题时,依然沿用过去的一些传统观点,认为法治要经历一个由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逐步迈进的过程,也就是把实质法治看作法治的高级阶段,把形式法治看作法治的初级阶段或低级阶段。但是我最近反思的结论是:发达的法治状态应该是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并存。

  以前的那种观点,容易忽视对形式法治的重视,它往往把形式法治放到一个比较低的地位。但实质上,再发达的法治,依法办事、遵守法制、遵守法律也都必须要强调,这个就是形式法治所表达的内容。

  形式法治简单讲,就是法律的统治,就是依法办事。实质法治无非是再加上一些实质性的价值要求,法律必须是良法,法律必须反映人类的价值要求,如平等、民主、公正、自由等;治是善治,就是良法善治,达到这样一种状态。但是谈到“治”,离开形式法治,就会越走越远。所以,我们不能把形式法治看得很低。

  在中国目前阶段,可能主要的还是要完成形式法治。最近我在一所大学做讲座,有学生问我“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的问题,这个问题很复杂。“恶法非法”是自然法的观点。按照自然法的观点,好像恶法不能作为法。我回答说:这样的说辞听起来很漂亮,但在司法实际中,可能更多的是一个“恶法亦法”的问题。这也就是说,只要这个法的效力存在一天,执法者就要执行一天,我们就要遵守一天,我们的司法判决就要以它为依据。另外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恶法”由谁来判断?在中国,对法律的判断要通过民主的立法程序,不能张三说它是恶法,它就是恶法,李四说它是恶法,它就是恶法,包括法官自己,都不好说一个法律是否是恶法,他们也没有这个权力。

  只要一个法的效力没有被废除,我们就要遵守它,执行它。尤其是在中国当下,处在一个动辄就对法律进行怀疑、对法律的权威进行怀疑的阶段和环境,我们作为法律人,作为执法者,更要捍卫法律的权威,只有捍卫法律的权威,司法的权威才能凸显。所以,我说恶法亦法听起来不好听,恶法非法听起来好听,但是好听不解决问题。中国现在从国家领导人到普通民众都要树立强烈的法治意识。法治不能后退,法治不能动摇,法治的信念必须要强调,因为中国现在大量存在对法治的怀疑,对司法的怀疑、不信任。所以,我们作为法律人,更要强调宣传这样的理念。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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