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82 岁高龄的法学泰斗江平在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依然精神矍铄、侃侃而谈。
这位被称为“中国法学界良心”的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一直致力于推动中国法治社会建设。多年来,他参加了《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公司法》《信托法》《物权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与颁行,不遗余力地为法治中国、法治天下鼓与呼。
当谈及在中共十八大召开和“八二宪法”公布实施30 周年的特殊历史节点,如何看待依法、依宪治国的重要性时,这位耄耋老人直言不讳。他说,近年来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存在倒退,而能否依法、依宪治国则事关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兴衰。
江平认为,建设宪政社会主义是大势之所趋,当前亟待纠正一些司法偏差,亟待进一步树立《宪法》和司法的权威,推进依法行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推动政治改革,理顺政治关系和党政职能,减少公权力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干预作用和分量;要把保护私产作为国家强盛的基石,找到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平衡点。
警惕司法改革倒退
《中国民商》: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您认为当前强调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难点在哪?
江平:坦率地说,中国近年来的政治体制改革或司法体制改革,实际上是倒退的。
为什么说司法改革在倒退呢?在回答这个问题前要先树立这样一个指导思想:改革应该是趋同而不是趋异,即大方向应该跟国际潮流一致,而非相反趋异。按照这个观点进行判断,那么近期的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或者司法改革,其实并没有走向趋同的路线,而是走向了趋异的路线,这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司法独立还是司法服从党的领导。在以“三权分立”为权力架构的欧美发达国家,司法独立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和政治原则,我们的改革应该遵循这个国际主流,否则虽然名为“改革”却实为倒退。我国《宪法》中虽然已经确立了司法独立这一重要原则,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却不理想,而且广大群众、专家学者和司法战线工作者对司法改革也意见不一,中国的司法独立目前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最近司法改革实行以来,司法公正提得多起来了,而司法独立在法院文件上提得越来越少了。这是因为很多人把司法独立视为司法闹独立,而司法闹独立就是司法想摆脱党的领导,于是这些年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趋向就是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平。强调司法独立,实际上是要加强法治;而强调司法服从党的领导,实际上是在恢复人治。如果法院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
二是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各国强调法院审判“只服从法律”,这是做到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而我国虽然将审判工作“只服从法律”写入了《宪法》,但司法改革以来“三个至上”就频频出现在报刊和领导人讲话中。其中“党的利益至上”被放在了第一位,“人民利益至上”被放在了第二位。这给法院工作带来很多的麻烦和迷惑。
三是世界各国普遍认为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存在公务员中的上下级关系。我国在接受这个原则时就有所保留,《宪法》只接受“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提“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我们的法院衙门作风严重,许多法院在遇到难以解决的疑难案件时往往以上级批复作为判案依据,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真正有所作为的法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外,我国司法改革在法官是否应该精英化、调解是手段还是目的等方面与世界各国主流也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使得我国司法工作掺入了很多人为的因素,带上了较重的人治色彩。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促进我国社会法治进程,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否顺利推进则事关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兴衰。
重塑宪法权威
《中国民商》:中共十八大召开之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又迎来了“八二宪法”公布施行30 周年纪念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大会上强调,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对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您觉得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贯彻落实《宪法》、建立《宪法》权威,特别是如何提高官员的守法意识,如何追究官员的违法违宪行为?
江平:遵守宪法,依宪执政、依宪治国,这是中国法治天下的根本,也是建设宪政社会主义的大势之所趋。在纪念“八二宪法”30周年的时候,习近平特别强调《宪法》的权威,以及如何建立《宪法》的权威,这是真正地去实施。如果现在能够真正地按照《宪法》的规定去做,就很不简单了。
但是我们希望能提宪政社会主义。如果我们提宪政社会主义,至少明确是《宪法》里面所讲的,这就是依法治国了。所以强调“特色”容易走向人治,而强调宪政才能够走向法治。
建立宪政社会主义,一是要树立《宪法》的权威。一个国家只有真正树立《宪法》的权威才可以保障平衡、和谐;二是确立政治秩序。这个政治秩序所靠的是对权力的制约。只有对权力进行制约才能解决滥权、解决腐败;三是政治民主。最根本的是要解决老百姓行使管理权的问题;四是如何保障人民的权利;五是必须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权利如何落实则是重中之重。我国现在虽然有了《宪法》,但还没有实现真正的宪政。也就是说中国在民主、自由、人权方面与西方国家还有很大的距离。在“八二宪法”公布施行30 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这就要求立法、执法、司法等都必须依照宪法、符合宪法,并且要认真落实“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
现在人们感觉中国的法治建设非常的曲折,处于一个“前进——后退——前进——后退,有时候又后退到原地”的状态。特别是各级官员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把《宪法》看得很重要,原因在于《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都不完善,还需要改善。
此外,保护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还很不完善,也就是说,与《宪法》相配套的立法工作还没有完成,比如《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等,都还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这就造成了“有法不判”、“无法可依”的怪现状。
当务之急在纠偏
《中国民商》:对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您提出要分“三步走”,当前亟待做并正在做的是纠偏工作。而重庆“李庄案”是纠偏工作绕不开的一个事件,您怎么看待“李庄案”?您觉得纠正司法改革的偏向问题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
江平:对于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来说,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就是要纠正过去的偏向;第二步是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和制度;第三步是进行深层的政治体制改革。
关于纠偏,至少要纠正三个方面的偏向:一是必须建立法院的权威,把公安机关不应有的权限还给法院;二是必须把《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等真正给予民众,不能随便就劳动教养、治人以罪;三是亟待纠正司法改革的偏向。
当前,有的司法权威已变成了政法委的权威;本来应该在《宪法》上明确规定的法院独立,变成了只能够谈法院的公正;本来《宪法》明确规定的法院,是以法律作为唯一的指导方针,现在却变成了“三个至上”。从这个角度来说,如何解决法院审判方面的问题,如何按照《宪法》的规定给予法院权威和独立,让法院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已成为当务之急。
重庆“李庄案”是纠偏工作绕不开的一个事件。在这个案件中,公安机关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法院则完全处于陪衬的地位,这对律师行业以及辩护权的冲击很大。其实,不仅在重庆,可以说在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着公安机关伪造证据、入人以罪的现象。我们应该牢记斯大林破坏法治的教训,尽快纠正这方面的错误,否则,则是国家的不幸,也是国家法治的不幸。
在纠正偏差的同时,对于群众急切要求,而且争议不大的法律和制度要尽快加以完善。比如,现阶段至少应该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取消劳动教养制度,完善财政预算公开制度和选举制度。
政改是前提条件
《中国民商》:目前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政”处于什么地位?您如何看待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应该如何处理党与法的关系?
江平:法治离不开政治,一个国家的法治能够兴旺,就必须理顺政治关系和党政职能。政治关系和党政职能没有理顺,法治是没有前途的。
中国现在的政治体制实际上是党政不分,党在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中都起到了绝对关键的作用。所以中国真正转向法治的一个前提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只有真正完善了政治体制改革,中国才有可能真正走向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才能真正起到它的作用。
中国的执政党显然已经意识到推动政治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中共十八大报告用很大的篇幅阐述,“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久前,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也强调,改革是中国最大的红利。这些表明,执政党将继续进一步推动包括政改在内的全方位改革。
深层的政治体制改革至少要包括党政分开、言论、出版、结社、新闻自由等问题,目前仍然存有不少争论,而且讨论的时机还不太成熟。因为要实现深层次的制度改革,需要新领导班子在政治局常委里面建立了良好的政治和组织环境,才可以实现。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如何推进,核心在于党政职能要明确划分,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有两个路径可走:第一条路径是从最容易的着手,即群众最关切的入手。按这条路径,要推进官员财产公开、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决算公开,以及加强公民的知情权等;第二条路径则是从最关键的问题入手,其中党政分开则最为关键。
但是,目前政治体制改革步伐不能够要求太快,因为中国特殊的政治体制,改革开始步伐慢一点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怕慢就怕不干,必须稳步地向前推进才行。
要更多保护私权
《中国民商》:目前我国公权和私权处于什么状态?为什么说私法要比公法重要?又该如何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江平:总体来说,近年来我国私权正处于一个上升的时期。尤其是在2007 年《物权法》通过实施之后,民众对私权出现了回归、觉醒。比如在拆迁问题上,现在老百姓之所以能站出来保卫自己的私权,跟《物权法》的通过有很大的关系。
近三十年来,我们通过制定《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以及制定《依法行政纲要》等约束公权,有效地解决了公权对私权的侵犯,这是值得肯定的。一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是,过去,公权无限制地来干预私生活的方方面面,最厉害的时候包括吃饭都由国家来管、结婚还要国家批准。现在,我们提出的大社会、小政府,就是要反其道而行之,让属于社会的这部分恢复到它本来的面貌。
也许当前在某一段时间里,人们会感觉到公权比私权扩大得更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因为中国向来是公权过大、私权过小,中国法治理念一直是强调公权为主,或者说中国几千年来都是这样——公权为核心,私权围绕着公权在转;二是国家在市场领域里的干预作用,导致了公权力的扩大。
特别要警惕的是,2008 年世界经济危机发生后,因为有强大的国家干预,中国遇到的困难要少一些,政府不仅没有很好地认识到“中国模式”的问题所在,有时候甚至过分强调国家干预的作用,有意无意地扩大了公权力的作用,这是危险的。
应该说,私法要比公法更为重要。国家的富强是建立在私人财产得到保障的前提之下的,这是一个国家强盛的重要基石。在处理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关系上,我们还应该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即公权不能滥用,私权也不能滥用。公权滥用,会造成私权得不到保障。私权滥用也不行,比如拆迁问题不考虑公共利益怎么行呢?
但中国的现实是,私权受到公权侵犯的情况更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要更多地保护私权,特别是要防止私权受到公权的侵犯。与此同时,要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这是法治的基本要义。
对于市场而言,国家应该尽量少干预,给予市场主体以自由,让市场自己来解决问题,就像我们的《行政许可法》里面的精神,能够由当事人自己解决的问题,尽量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当事人自己不能解决的由社会来解决,只有当事人自己和社会都没有能力解决时,国家政府才来干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