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近日撰文指出,党的十八大报告多次提到了“法治”,对于什么是法治,我们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说明和界定。法治是一个多义的概念,意义取舍不当将直接导致方向性的错误。法治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法律至上、良法之治、人权保障、司法公正、依法行政。
法律要准确适用,离不开司法公正。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有多重的解决机制,如协商、调解、谈判、仲裁等,但从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和终局性来看,由独立的、中立的、享有公共权力的司法机构来解决无疑是最佳选择,而这个机构就是法院。申言之,法治不仅意味着法律的至高无上和依靠良法治理,还应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
司法公正固然需要有司法的独立和权威的保障,需要体现出实体上的公正,此外还不能忽视程序公正,即司法必须在法律程序内运作,必须展示出一套法定的、公开的、公正的解决社会各种利益冲突的程序。正因为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它也是实体正义的根本保障,也即“通向法庭裁判正义的道路是由多种正当的程序所铺就的”。程序公正要求当事人在程序上武器对等,任何人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论证和决定都应遵循一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