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与法律学人的品性
发布日期:2013-03-13 来源:互联网  作者:姜明安
前些天,有一位法律报刊记者采访我,问法律人应具有什么品性。这个问题把我给问住了,我一时竟然答不上来。过去记者采访我,通常都是问我对某一法律事件的看法、对某一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理解,或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分析意见。“法律人的品性”,这个问题太抽象了,怎么回答呢?我想了想,问她,你问的是什么“法律人”呢?法律人是各种各样的:有从事法律教学和科研的作为法律学者的法律人,有从事立法、执法司法作为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每一种不同职业的法律人都有或应该有不同的品性。例如,法律学者与法律实务工作者比较,前者需要有较多的批判、创新精神,后者需要有较严格的依法办事、遵循先例的品性。法律实务工作者中的律师与法官比较,律师需要较多的辩才和博弈精神,法官则需要有较严格的不偏不倚的品性,等等。她说,她现在要与我讨论的是一般法律人的共性,而不讨论各种不同法律人的特性。
那么,作为一般法律人,作为整个法律共同体的人,他们通常具备或者说应该具备什么共同的品性呢?我想了想,作为一般法律人,首先恐怕是相对于政治人(政治家与政治学者等)而言,其次是相对于经济人(企业家与经济学者等)而言,再次也是相对于哲学人、文学人、科学人等而言。有了这么一个思路,我脑子里就开始有了法律人品性的的概念。于是,我对记者说,法律人的品性主要有三:信仰法律、追求正义、崇尚秩序。
信仰法律。法律人信仰法律就像政治人信仰权力、经济人信仰利润、科学人信仰真理一样。他们往往以法律为标准和尺度来衡量各种事物的是非曲直,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法律:先是考察本国的现行法律----哪部法律的第几条第几款第几目是怎么规定的,该条款应如何如何解释,相应问题是否应适用该条款,等等;后是考察本国以往的法律;再是考察国外境外的法律,等等。法律虽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但法律人总是会选择法律,至少是首先选择法律去解决问题。而不会如同政治人、经济人一样,首先选择政治交易或金钱交易途径去解决问题。
追求正义。法律人虽然也追求效率,但法律人第一追求的是正义。公正优先而不是效率优先,这是法律人品性与经济人品性最重要的区别。为追求正义,法律人特别讲究程序,讲究公开、公正、公平。正义包括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法律人不仅重视实质正义,也重视,甚至更重视程序正义。因为程序正义不仅是实质正义的保障,而且其本身所体现的彰显人格尊严的价值尤为法律人所看重。
崇尚秩序。法律人通常被认为比较保守,因为法治要求遵循先例,给予人们对未来的预期,以维护现行秩序。法律人并不一味地反对变革现实,但是对改革和变革持非常慎重的态度。不到非改不可的程度,法律人一般主张维持现有的法律和法律秩序。对于现行秩序的不公正,法律人可以通过运用其精密、灵巧的法律技术去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使不公正归于公正,以维护社会的有序运行。法律人特别注意诚信和信赖保护,过去制定的规则,说过的话,给过相对人的承诺,现在实行起来即使对自己不利,也不能以“改革”、“发展”或“公共利益”需要之名而随意推翻,除非通过法定程序修改规则或通过与相对人协商变更承诺。
以上是我对一般法律人品性的认知。我是一个法律学人,法律学人虽然与法律实务人同为法律人,具有一般法律人共同的品性。但法律学人毕竟不同于法律实务人。那么,法律学人相较于法律实务人,具有什么特殊的品性呢?接受完记者的采访后,我自己向自己提出了问题,对此问题我似乎没有多想,脑子里很快就有了答案。法律学人的特殊品性有三:信仰法律,更执著于批判法律;追求正义,更执著于思考正义;崇尚秩序,更执著于创新秩序。
信仰法律,更执著于批判法律。法律人信仰法律是指信仰法治,信仰法对人权的保障和对公权力的制约,信仰法在人们追求真善美的过程中可能发挥的作用和功效。但是法要真正发挥此种作用和功效,值得人们信仰,值得一代一代的人信仰,法本身就要尽可能的真善美。然而任何现实的法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不要说恶法,就是良法,也会有很多漏洞、瑕疵。所以法律学人的使命就是不断地批判现行法律,分析和揭露现行法律的瑕疵和漏洞,以警示和促使法律实务人(其使命更多地是宣传现行法,执行现行法)去修补或避开现行法的瑕疵和漏洞,使现行法不断地向真善美接近。
追求正义,更执著于思考正义。追求正义是所有法律人的品性,但法律实务人更多地是通过造法、执法去实现正义,而法律学人则更多地是思考正义,思考什么是正义,法如何实现正义、法如何维护正义、法如何恢复被破坏或被颠倒的正义。
崇尚秩序,更执著于创新秩序。法律的品质本来更多地是保守而不是创新,是维护秩序而不是推动改革。但秩序必须与现实世事、人心相适应。法律创造的某种秩序如果严重与现实世事、人心相违背,这种秩序终究会断裂、瓦解。为避免断裂、瓦解式的秩序变更导致的社会灾难,不断的渐进的变革是必要的。为此,法律学人就必须以自己的创新思维和创新研究成果去推动秩序的革新、创新。创新是所有学人的使命和品性,没有创新,就没有学人资格,自然也不能在法律学人中“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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