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考虑法学教育国际化时,必须充分注意到这样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即:法律的效力以民族国家为限,但法律的效力总是标榜普遍适用性。这种紧张关系在现代化过程中表现得尤其突出。法制的现代化是以法制移植、法制借用为特征的,所以必然要求法学教育国际化。在世贸组织和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法学教育国际化具有了新的需求,具有显著的全球化指向。
上海交通大学从1896年建校之初就具有很强的国际性,第一任教务长是美国人,曾经全面采取国外最先进的教材和教学方法。目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正在大力推行国际化战略以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目标,可以对接密歇根大学法学院伊万·卡敏克院长提出的面向美国学生的学位教育的需求。另外,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必须与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结合起来。
关于中美法学教育的未来,我们要重视哈佛大学法学院自2006年以来的法学教育改革,特别是解决案件工作坊的举措。另外,针对美国密歇根大学郝山教授提出的国际合作的财力支撑问题,我们要从世界公共物品的角度来理解中美法学教育合作的必要性,加强学生的诱因,矫正中美法学院在成本分布上的不均衡,探讨解决学分互认和学费减免等具体问题的适当方式和方法。
关于中美合作的现行模式和法学教育合作的目标,迄今为止中美合作模式的单向性,即中国为了提高师资水准、培养通晓国际事务的人才、获取最新信息以及社会改革而向美国派遣留学生和引进制度知识。这样单向性合作导致知识的不对称,中国比较了解美国,但美国很不了解中国,这就很容易导致误解和冲突。今后中美法学教育合作的目标应该是知识的双向交流,进而建立一个知识共同体。尤其希望美国的主流学者能够正视中国的经验和主张。
关于校际合作以及学科间和地域间比较,中国统治集团的构成经历了从职业革命家到技术官僚再到法律精英的演变过程,中国法制发展的重心已经从立法者转向解释者,这意味着法律技能的意义更加凸显,从而使得法学教育的意义也更加凸显。在法学教育合作模式方面,上海交通大学具有中欧工商管理学院这样大学层面的成功经验,也有交大密歇根联合工学院这样院系层面的成功经验,这些经验能否为法学教育合作借鉴,值得深入探讨。
根据我的思考和分析,提出中美法学教育合作的四种模式,即:一是凯原法学院与杜克法学院在特定学科领域中互相借鸡生蛋;二是清华法学院与天普法学院在学位项目上互相借梯上楼;三是新加坡大学与华东政法大学在各自的区域互相借船出海;四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芝加哥法学院在国际办学园区方面分别借势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