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在建立法治国家的大环境推动下,我国法学教育空前发展,焕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从以往备受冷遇的小学科一跃而成为世人瞩目的显学,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了大批亟需的法律人才,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法学教育规模已超出市场接纳能力
但是急剧的扩张也容易掩盖发展带来和将会出现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令人忧喜交加、毁誉参半的法学教育规模问题。之所以喜,是因为这样大的规模表明了社会对法治的认可和推崇,表明法律职业这一曾被打入另册的“非我族类”可以登堂入室,在社会发展中大展身手。之所以忧,则是因为其规模之大,已经超过了现有法律人才市场可以接受的数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教育质量下降和就业难的问题。可谓喜也规模,忧也规模。
为什么说现在的规模已经超出了现有法律人才市场的接纳能力呢?不妨先看一下我国现有法律职业群体的规模,即14万律师、21万法官、18万检察官,总计53万多人。
按照我国法学教育现在的规模,如果现在全部在校法科学生四年后全部毕业,可以把我国现有法律职业者中的80%更新一遍;而研究生的培养是二至三年,如果把将要入学的研究生数量考虑进去,就意味着很有可能在四年后把现有法律职业者统统更换一遍。显然现在不可能出现在未来四年中全部更新现有法律职业者的状况。
即使假设我国法律职业界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由于法院和检察院的编制限制,这种有限的扩大,似乎也不可能容纳所有的法科毕业生。因此法学院系毕业生从事非传统法律职业的比例将会非常大,甚至一半以上的法科毕业生将无缘从事法律职业。当然,学过法律的人从事其他行业工作或自行创业当然也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但是这已经足以促使我们反思一下现在法学教育的规模和毕业生的出路问题。
无独有偶,在我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发展史上,曾经也出现过法学教育大发展的经历。据记载,在清末民初,随着变法维新和废除科举的推动,法学教育从无到有,风靡一时。在1912年,法政专科学校一度达到60所,学生有30803之众;在1916年,则减少到32所,学生8803人。潮涨潮落,到1926年,法学院系的数量回落到25所。我国法学教育是否会再出现落潮?
法学教育的兴衰与涨落显然与法治在社会中的地位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息息相关,而非仅仅是法学自身的问题。
法学教育的兴盛得益于变法图强的社会需求、科举制度的废除和政府对法律人才的吸纳。而连年战乱、社会制度变革缓慢、政府和社会对法科毕业生需求的减少又直接导致了法学教育的式微和衰减。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规模问题也不能仅仅从法学教育的内部找原因,而需要从社会发展和社会需求的角度来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被提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之一,全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高涨。我们有充分理由说,随着社会转型、市场经济的建立、现代化的进程和全球化的影响,走向法治和需要更多法律人才这一大趋势将进一步得到加强。这一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也将保证当前的法学教育不会像民初那样出现大规模的缩减。
适当调整法学教育的规模是当务之急
从上述数字分析看,我国法学教育的规模确实有明显超出现有法律职业规模和大于现阶段法律就业市场需求的现象;因此下一阶段应当适当地调整法学教育的规模,从以往数量扩展为主的办学模式过渡到提高办学质量为主和以质取胜的发展模式。
为了有效地精简和控制法学院系过快的发展,有必要分析当前法学教育盲目扩张的原因。
首要原因是我国进行大规模的法制建设,而法制建设又的确需要大量法律人才。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的重建和发展为受过专门法学教育的人才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平台,带动了大办法学教育的热潮。
其次是不少高校为了提高学校地位,建成综合性大学,急于开设法学院系,并不断扩大办学规模。
其三是在高校“扩招”的背景下,一些学校认为法学不像其他学科那样需要有较大的投资和专业性很强的师资队伍,办学门槛低,学生毕业后容易就业,因此未经充分论证,甚至办学条件也不完备,便东拼西凑,匆忙开设了法学专业。
其四是办学盲目,缺乏对未来就业市场的客观分析。许多高校在开设法律专业之前,并没有对社会到底需要多少法科毕业生进行调研,更没有对所办的法学院系的定位进行清醒的分析,缺乏明确的办学目标,也不清楚其毕业生的未来的走向,盲目上马,一哄而起。
其五是利益驱动,把办学当成创收的手段,只要有人报考,就来者不拒,照单全收。
其六是某些地方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缺乏全盘考虑,仅仅从政绩或规模角度出发,在审批环节没有严格把关。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法学院系缺乏对法律人才市场的认真调研和对法制发展的全局分析,被当时特殊背景下法律就业市场的繁荣所诱导,造成了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盲目发展局面。
针对上述原因,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承担起严格把关,慎重审批设立新的法学院系的申请,并对现有法学院系的办学质量进行认真的检查和评估,对于毕业生难于进入法律职业的院系必须要缩小其办学规模,甚至停止其办学资格。如果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不主动采取行动,法律就业市场也会迫使法学教育进行自我调整。
优化法学教育的结构是根本
虽然对法学教育的规模进行调整是必要的,但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优化和调整当前法学教育自身结构的不合理的问题。如果再深入进行调查,我们就会发现,一方面相当多的法学毕业生难于进入法律职业群体,另一方面在一些法律职业机构中又难于找到合格的高水平的法学毕业生。在我国法律职业市场上,“过剩”和“短缺”同时存在。所谓“过剩”不过是大家都挤在一起,把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眼光仅仅局限在有限的领域,在大城市的基层法院中,书记员都要具有硕士学位,而在西部则缺乏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毕业生来充实法官队伍。所谓“短缺”则揭示出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短处,说明我们培养的毕业生缺乏从事上述“短缺”领域工作的能力和主动性。
这不仅仅是规模过大或发展过快的问题,而是揭示出我国法学教育结构不合理的深层问题。这个结构问题是片面强调法学办学模式的单一化造成的。当前中国的社会发展则是千姿万态,法学教育应当因地、因时、因需而分成不同的层次。
而这里所说的“分层次”办学,并非简单地分成“一流”、“二流”和“三流”的法学院系,也不是要简单地套用“精英教育”和“大众教育”的分类,而是主张按照所培养的学生的未来走向和办学宗旨找准自身的定位,分成不同的“层次”或“类型”,从而合理地调整法学教育的结构。
一些院系应当是“研究型的院系”,有些则应当是“应用型的院系”;有些是以培养基层司法人员或法律服务人才的院系,有些则是以培养国际型法律服务人才为目标的院系。每一个层次或类型的法学院系都可以按照相应的评价体系进行评估,从而评价其办学的水平。如果一个法学院把自己定位在培养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层面上,其毕业生成为当地司法和法律界的骨干,这个学院就是为我国法治做出了巨大贡献的一流法学院,其毕业生也是法律界的“精英”。
我国法学教育的单一化暴露出当前法学教育结构的不合理性、教学内容与社会现实的脱节和贫乏、培养目标上的狭隘性和盲目性。
要解决上述结构失调的问题,首先需要教育主管部门设立科学的分类评估指标体系,为各类法学院系提供有关的办学信息,建立合理的评估机制和程序。评价和评估指标体系是一根指挥棒,而表面化的单一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程序对法学教育的分类和分层极为不利。可以说,各种民间、半官方和官方的评价和评估体系没有看到我国法学教育应当具有分类和分层的客观需要,缺乏对我国社会和法制发展的深入了解,从单纯的学科角度进行引导和管理。这些是造成当前法学教育结构失调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次,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为高校提供法律人才市场实际需求的客观分析,帮助法学院系找准自身定位、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在办学审批和评估中严格把关,推动从“数量为主”到“质量优先”的办学模式的转变,从宏观上引导法学教育结构的调整。
其三,要发挥各个法学院系的主动性,减少盲目性,明确定位,办出特色。
其四,要发挥人才市场的调整作用,把各个院系的招生和培养与社会和市场需求紧密结合在一起。
如果我们及时认识到我国法学教育规模过大的问题,并由此进而认识到其深层的结构失调的问题,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在学校定位、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上的种种现实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相应的结构调整,我国法学教育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并将推动我国法学教育新一轮的改革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