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更重 演绎人生更精彩
发布日期:2013-04-10 来源:互联网  作者:王利明

责任更重 演绎人生更精彩


  站在笔者面前的王利明个子不高,但身上却充满学者所特有的儒雅和睿智。这位大半生献身给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在2008年12月当选为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这不仅是对王利明工作能力和渊博学识的肯定,同时也在勉励法律出身的王利明教授去演绎一个民法专家更加精彩的人生。
  在2005年任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开始,王利明就提出了“以学科建设为中心,以提高教学质量为重点,推进法学院的国际化、现代化建设”的办学理念,在法学院形成了各个学科都在主流,都要争上游的良好发展局面,培养了众多的法律人才。 当选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后,王利明表示惟有更加勤勉、更加努力。
  作为一个民法学的专家,王利明教授先后参与《经济合同法》、《合同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先后主编或独自撰写了《合同法疑难案例研究》等十多部民法教材。
  2002年,王利明向九届人大常委会汇报《物权法律制度》,提出《物权法》立法建议,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2004年,王利明为十届人大常委会讲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两个月后,备受关注的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这部历经10年起草的重要法律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2009年1月4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学术报告厅里, 王利明参加了“侵权责任法立法建议研讨会”,并表示希望《侵权责任法》早日审议通过,以保护千千万万中国人民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利。在2009年,王利明准备完成《法律解释学》一书,通过《法律解释学》帮助法官、律师以及普通老百姓更好的掌握法律、运用法律。
  王利明,正在用他的智慧和渊博学识来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前进。

  法治建设本身是一个不断完善的漫长的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们首先应该看到30年来我们取得的巨大进步,在短短的30年内,我们在很多方面取得的成就,相当于美国用两百多年所走过的历程。

  我们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同时,还是要立足我们国家的国情,要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要分清哪一些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而不能全盘照搬。

我们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同时,还是要立足我们国家的国情,要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要分清哪一些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而不能全盘照搬。

  立法确实需要经历进一步推进民主化和公开化这样一个进程,这是一个必然也是必须的过程。确实,若要使立法尽量体现民意、汲取精华、保证其能够更好地实施,立法前期的这样一个动员是非常有用的。

  当选为人大副校长后,我将全力协助校长,让人大 “大师、大楼、大气,一个都不能少”。

  2008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侵权责任法草案,这部与百姓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草案进入了"实质性"审议阶段。有关专家表示,这意味着继物权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之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迈出了"第二大步"。

  这部草案牵动着百姓的心,牵动着立法者的心,同时也牵动着民法学界众多学者的心。2009年1月4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共同举办的"侵权责任法立法建议"研讨会在京举行。会议休息的间隙,记者采访了中国民法学会会长、新任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的王利明教授。

  要立足我们国家的国情

  记者:去年发生的"三鹿"事件严重冲击了我国的食品安全体系,尽快制定缺陷产品召回法来维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已经显得非常重要。就此问题,请您谈谈您的看法和建议?

  王利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缺陷和漏洞,到目前为止现行立法都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规定。三鹿事件再次提出了召回制度的重要性,即它不仅仅是一种法律义务,更是生产者对社会应该尽到的社会责任。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能有效防范可能发生的损害,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因此,在这次侵权责任法制定中,我们建议一定要在产品责任规范中专门增加召回条款,同时我们也建议正在制定的食品安全法中也应加入召回的相关规定。这是我们国家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我相信,在未来侵权责任法或者产品责任法通过之后,召回制度必然在立法中有所体现。

  记者:您在美国主要攻读英美侵权行为法,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的法治建设也取得了非常大的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但是和美国相比,我国在财产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方面,似乎存在着一些不足。这一点您是怎么看的呢?

  王利明:美国的法治建设时间毕竟比我们要长。新中国建立以来,真正的法治建设从文革以后才开始,实实在在的法治建设只有改革开放起的30年。和美国相比,我们的时间可谓短暂,因此,在一些方面我们还存在着不健全的地方。

  然而,法治建设本身是一个不断完善的漫长的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在做这种比较的时候,我们首先应该看到这30年来取得的巨大进步,在短短的30年内,我们在很多方面取得的成就,相当于美国用两百多年所走过的历程。

  然而也正因为只有30年,我们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缺陷,这是可以理解的。比如,在食品安全方面,美国就比我们完善的多。美国拥有健全的食品标准体系,而我国目前的很多标准还是不健全的;此外,在环境保护方面,美国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则同样非常完备,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学习。我觉得,这些都需要时间,需要我们逐步地来完善。但是,我们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同时,还是要立足我们国家的国情,要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要分清哪一些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而不能全盘照搬。

  记者:您是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专家,并且是主要起草人。在物权法这个基本法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和专家学者参与进来,全民总动员。 因为一部法律的制定不是单靠立法者就能实现的,法律更多牵涉到的肯定是百姓的利益。 作为一个学者,您认为有必要保持自己独立的见解吗?

  王利明:首先,我觉得立法确实需要经历进一步推进民主化和公开化这样一个进程,这是一个必然也是必须的过程。确实,若要使立法尽量体现民意、汲取精华、保证其能够更好地实施,立法前期的这样一个动员是非常有用的。

  关键问题在于,在现代社会,利益本身是多元化的,在利益多元化的情况下,我们看待任何一个现象,受到不同利益的影响,可能视角就会不同。比如说,经常有人提到,法官和律师面对同样一部法律和一个案子,结果是不一样的,可能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视角不同。

  利益的多元化会导致观点的分歧和争议,这是可以理解的。由此往往导致我们在自认能达成共识的时候反而很难达成共识,这个时候最重要的就是立法者要果断地做出取舍。我们需要坚持我们自己认为确确实实是正确的东西,需要果断的做出一种很好的选择,做出一种利益的平衡。

  而在现代社会,我们在立法公开化、民主化之后,要做出这样一个选择确实会更困难。因为在以前,只要人大讨论,几个人接受就可以了。但是现在人多了,在网上公布了,大家提出了这样那样的方案,选择的答案多了,一旦选择这种或者那种就会遇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影响。

  另外,你不选择的那一种,你也需要给他一个回应,不能简单的不选择,因为总要给人家一个不予采纳的解释。这就在立法之外提出了一个很大的挑战,增添了很大的困难。但是,我觉得只要经过实证证明确实是可行的,确实是完全符合我们的国情的,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我们就应当予以坚持。我觉得对此问题尽管会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大方向应该是这样考虑的。

  物权法起草的时候,车位应该是业主所有还是约定归属,分歧很大。到两会的时候,广州有一些业主签名,各种来信来访一万多封,要求归业主所有,当时有些部门的很多同志也希望归业主所有。但是后来立法机关调查了有些地方的经验,发现通过约定来确定车位归属的确比业主所有更合理。通过这些经验证明了我们的立法是有依据的,所以立法机关坚持了自己的想法,而现在的实践则证明这种选择是完全正确的。如果归业主所有,看起来表面上是保护了业主,然而可能麻烦更大,因为很可能导致开发商放弃修整车位,不再建造许多车位了,最终损害的还是业主的利益。现在这样规定,开发商尽量主动去建造车位,这样对双方都有好处,同时也增加了社会财富。

  我举这个例子,就是为了说明,在利益多元化的情况下,当无法达到共识的时候,立法者应该拿出一个果断的态度,这是一个艰难的课题。

  再比如,医疗纠纷这一块现在很多条款争议非常大,不同的观点理解都不一样。就拿患者和医院的利益来说,几乎每一个医疗事故都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患者和医院的意见完全不一样,但是两方面都有他的合理性,差距很大,甚至完全对立,这个是可以理解的。这个时候怎么样做出一种取舍是很艰难的。因为这样说或者那样说都会受到批评。此时立法者应该勇敢的做出一个正确的选择,这个是很不容易的。

  就拿过度诊疗问题来讲,我们在草案写了一条,但医患两方面的意见完全不一样。患者认为医院进行了过度检查,医院则认为,草案规定的责任过重,一位医院院长曾就此进行了慷慨激昂的批评。两方面都有它的合理性,最主要的是这个问题很难选择。

  再比如说,草案规定紧急情况下,经过医疗部门负责人同意也可以进行手术,很多医院对此有强烈的不满。他们提出,很多病人做完了手术不支付医药费用,而一旦手术发生问题医院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对此强烈批评。但社会上很多人认为必须这样规定,因为医院应当珍爱生命,不能见死不救。这个问题同样争议很大,从哪个角度讲都有道理,如何取舍,非常困难。

  侵权法出台可能需要一个过程

  记者: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学校和幼儿园的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说,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每一条款都涉及到民众权益的保护,法律规范的对象许多都是社会热点。您对侵权责任法草案是如何评价的呢?

  王利明:第一,侵权责任法草案总体上还是体现了侵权法的基本的价值理念,比如说救济受害人、预防损害等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保护百姓利益这样一个理念;另外,草案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例如,原来一稿中没有关于医疗事故的规定,现在将其加进来,就是考虑到了它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再比如产品责任法增加召回制度,这些都是考虑到了现实的、老百姓的需要。在这一点上,草案贯彻的理念还是比较进步的。

  第二,草案吸收了近年来司法审判的经验,总结了实践中的经验,吸收了学者在许多方面的建议,相对来说还是成熟多了。尽管还会有很多问题,但总体上还是成熟的。

  第三,它总体上把握了侵权法的最新的发展动态,比如说,因果关系推定、产品侵权、环境侵权、高度危险责任等规定,这些规定都反映了侵权法整个的发展趋势。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法草案具有较强的时代气息,总体上看,这个草案的内容还是比较先进的。

  要说不足之处,如我刚才谈到的,首先,我还是感觉到太简略了。简略虽然可以尽量的避免一些争论,因为条文越少,争议也会越小,但是现实生活中的侵权行为形态复杂、类型多样,有一些重要的侵权责任更是受到人民群众的深切关注,而侵权责任法作为一个民事基本法,许多问题都应该在基本法的层面得以体现。

  比如说工伤事故,现在我们只有一个工伤事故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一个行政法规,效力比较低,而且有一些规定还不太合理,还有很多问题这个条例没有解决。例如,关于工伤保险,投了保之后是否还可以再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二者的关系是什么,现在全国各地法官的处理结果五花八门,没有统一规定,有的是都可以(提起诉讼),有的是补充(模式),先(工伤)保险,不够的(由)侵权(损害赔偿补足)。这样的结果使得在不同的地方,甚至同一个地方的不同的法院,判决都不一定一样。因此我认为关于工伤的规定应该写到侵权责任法中。

  再比如很多重要的商业侵权,现在没有法律规定,实践中打起官司来非常麻烦。例如,像同业竞争,实践中很多,相互挖墙角,在这里没干就跑了,这样的案件到了法院后,怎么处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本来我们一直呼吁商业侵权应该单独规定一节,能够列举几项,后来担心引起争议。但是实践中已经发生了很多纠纷,司法实践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所以可以考虑增加进来。

  总体上我认为还是可以再增加一些内容,这是我个人觉得最大的不足。

  其次,有些条款还需要进一步推敲,结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但是这毕竟是二审稿,我个人估计起码还应该有两审吧,在这个过程中还可以有很多机会进一步修改、补充。总体而言,这个法律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每一个行业,每一个人的利益,所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作为我国一部重要的民事基本法,我希望能够把它进一步完善。

  让"大师、大楼、大气,一个都不能少"

  记者: 很高兴采访您并祝贺您当选为人大副校长,您在05年任法学院院长开始就提出了"以学科建设为中心,以提高教学质量为重点,推进法学院的国际化,现代化建设"的办学理念,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现在您当选为副校长后的施政方针是什么呢?

  王利明:我参加副校长的竞聘是因为人大培养了我,这也很感谢人大的老师和组织上对我的信任,以后的工作我会更加的用心,塌实去干。在法学院,我是负责人,我有我自己的办学理念,当选为人大副校长后,我赞成学校的办学理念,将全力协助校长,让人大 "大师、大楼、大气,一个都不能少"。

  记者:您现在是分管学校哪一块呢?副校长的职务会占据您的一部分工作时间,这会不会影响到您的学术研究?您如何处理学术研究与人大副校长,法学院院长这些职务间的关系?

  王利明:我主要分管宣传工作。现在是暂时代理法学院院长的职务,过一段时间我打算辞去法学院院长的职务,这样也可以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做好副校长的工作和搞好学术研究。做好每项工作都需要真心地去付出,这就需要我更加的努力,更加勤奋地去做。

  记者:那么,能不能请您介绍一下您下一步学术研究的打算?

  王利明:我现在的主要工作就是侵权责任法的研究和民法典体系的研究。不久前我刚完成了《民法典体系研究》这本书,现在则正在参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工作。在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后,我们很快就将构建整个民法典,而民法典的体系非常重要。

  我现在正在做另一项关于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我认为,随着我们立法的逐步健全,解释学也应该相应地逐步予以建立。法律应该怎样运用,必须要通过解释。而在目前,我们没有一套真正的解释学,由此遇到的麻烦就是法官们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标准、选择什么样的正确方法来解释法律,对此缺乏一个统一的认识。造成的结果就是,对同一个法律的条款,即使有时候其规定可能是清晰的,也会产生不同的理解。而在不清晰的情况下,误解就更大了。

  实践中,同样一个案件,一审二审判决差异非常大,很多案件都反映出这样一个问题。最典型的就是关于军刀案件,即"三军仪仗队案件",一审二审的判决差别极大,主要分歧就在于对于同一个法条怎么解释,比如说"等"字怎么解释,由于一审二审差异很大,导致判决结果完全不同。

  由此可见,到目前为止,我们确实没有真正的法律解释学。对此问题,我们的研究很不发达。虽然有几位学者有些探讨,但更多的还是介绍性的。这一点,西方比我们要发达的多。即使在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法律解释学也有几十本书。而我们仅有的几本相关专著,虽然内容很好,但对实务的关注仍有所欠缺,没有从实务出发,对实务操作层面的意义还是比较小的。我觉得我们现在亟需进行这方面的研究。而我现在则想把解释学的书尽快地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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